中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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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经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托重大项目招收一定数量的博士后人员(简称项目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研究经费由项目经费支付,项目结束停止招收。

项目博士后的招收按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6.我校可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培养博士后。

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7.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我校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以接收优秀的外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接收外籍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应符合我校保密工作等方面的要求。

外籍博士应与接收单位签订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协议。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能接收。

我校不负责外籍博士后来去的旅费、旅游、探亲、医疗和意外事故保险等费用。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凡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在完成博士论文答辩后即可向我校有关流动站或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须写明本人简历、业务专长、博士论文详细摘要、科研成果、发表论文、获奖、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如科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博士论文答辩决议等的复印件。

2.经我校专家小组初步审核并同意后,申请人填写《博士后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本学科领域两位专家的推荐意见,其中一位原则上为本人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培养单位学位办出具的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申请做第二站的博士后应交第一站工作证明;

(3)培养单位意见,若为委托培养、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保留军籍者还需提供原单位同意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

(4)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5)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还需提交《企业博士后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3.经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四、组织与管理 

1.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我校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工作人员。

2.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必须按期到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如果超过规定日期半个月,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时间内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

3.博士后进站2个月内须与流动站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知识产权等其它有关事项。

协议一式3份,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博士后本人各执1份。

4.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有明确的以合作导师为组长的指导小组,指导小组由3-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资格的专家组成。

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导小组由流动站及企业工作站有关专家共同组成。

博士后的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并取得合作导师及指导小组同意,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力求与所在学科承担的重点、重大科研课题或企业急需解决的科研课题紧密结合。

5.所在单位或企业,必须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和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助手。

6.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出国期间的有关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7.在站期间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不适宜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者,学校有权劝其退站,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由博士后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8.在站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确因课题需要,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及指导小组同意,经流动站审核,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延长期内所有日常经费,由合作导师负责。

2.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博士后指导小组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六、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1.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划拨,为每人每年3万元;

自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按3万元/人.年拨付。

日常经费是用于补助博士后工资、岗位津贴、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生活福利和部分科研经费的专项拨款,不得挪做他用。

博士后所在科研课题组或合作导师须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尽可能为博士后科研创造条件。

2.日常经费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校计财处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学校从日常经费中提取3%的管理费,用于开展博士后活动。

3.博士后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获得副高及以上职务的博士后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

具有副高以上职务的博士后按相应职务确定工资档次。

在站期间凡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时,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定向培养的博士后工资由原单位负责。

4.非定向培养博士后的岗位津贴标准为第一站1万元/年,第二站1.5万元/年;

外单位定向培养的博士后岗位津贴由学校及定向单位共同承担,学校按非定向培养博士后岗位津贴的一半发放;

本校在职博士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

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其工资、津贴、福利等由所在企业按协议承担。

5.博士后工资、福利、津贴等从到我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到之日算起,累计发放不得超过24个月。

6.博士后短期出国,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停发一切费用并作退站处理。

7.博士后夫妻分居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一个月,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探亲旅费按学校有关规定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报销。

8.在站期间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和9月份报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科学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办理,专款专用。

七、住房安排 

1.博士后住房由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根据学校住房实际情况,可安排两居室或两室一厅的配套住房,没有随迁家属的博士后,可使用单间住房。

住房及配套家俱,由房管部门按学校批准的进站计划事先作好安排。

博士后凭进站手续单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手续。

博士后对住房及相应设施须爱护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水、电使用属个人生活消耗,应从博士后工资中扣除或由博士后直接交付。

3.博士后期满离站时,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和结算房租水电费等手续,如占房不退则按我校有关规定处理,合作导师及设站单位主管领导应积极协助做好离站博士后的退房等工作。

八、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1.博士后在站期间可落常住户口,家属和未成年子女如随博士后流动可办理暂住户口。

2.确需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可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借调手续;

学校对无法安排合适岗位的随站配偶,给予不低于600元/月的生活补贴。

本校在职博士后的配偶工作安排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3.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子女可在我校幼儿园、附小、附中入托、入学,按我校职工子女同等待遇办理,博士后离站离校后,不再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的待遇。

九、工作考核和评审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完成进站前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所规定的研究任务。

2.设站单位每年对进站一年左右的博士后进行考核,并填写博士后工作考核表;

每年年底向流动站指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作一次书面汇报。

以上材料一并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如博士后不能完成规定的任务,考核不合格者,可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作退站处理。

3.博士后工作期满后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向指导小组及所在流动站专家作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汇报,指导小组对其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4.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根据指导小组的评定意见,对博士后作出评价和工作分配意见,并报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5.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工作报告》一式4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4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一式6份;

(3)博士后结婚证、身份证及子女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总结报告》一式2份;

6.博士后出站工作分配,一般由本人自行联系,学校不负责推荐工作单位。

7.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十、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设站单位分级管理。

学校由主管校长全面负责博士后工作,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建站申报、博士后进出站、基金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协调各设站单位抓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

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协调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各设站单位负责博士后政治思想教育、科研、考核等工作,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博士后工作和生活问题反映给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2.人事处负责博士后报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博士后医疗保险、档案的保管和转送、申请留校博士后的审核等工作。

3.后勤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及配套家俱的安排和管理,经费由校财务列支。

4.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管理。

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博士后经费使用暂行规定》和我校的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博士后有关经费。

5.科研处协助各设站单位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与管理、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审核等工作。

6.国际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及在站博士后的有关涉外管理工作。

十一、各临床医院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办法,并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临床医院招收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各临床医院负责。

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今后如遇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调整有关政策,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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