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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3.0.2停车库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建库地点的交通环境情况来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0.3停车库及其停车设备的类别应根据所需停车位数量、交通和环境情况、建筑物的规模和布局以及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和空间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和设计。

3.0.4停车设备的类别见附录A

3.0.5常用停车设备适停车辆的外轮廓尺寸和质量见表3.0.5

3.0.6停车库宜配置1/4或以上机械式停车位总数的适停车辆为中型车

以上的停车设备。

3.0.7典型停车设备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均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3.0.8公共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均不应大于2h。

3.0.9停车库的设计应保证在停车库设备和停车库各种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方便性。

4建筑和结构

4.1建筑设计

4.1.1停车库的建筑应按照实际采用的停车设备进行设计。

典型车库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见附录B。

4.1.2根据停车设备的类别和停车库的规模,应备置机房、控制室、管理办公室等辅助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

4.1.3停车库的出入口和人行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出入口门洞的宽度应符合本规程第5.0.5条的规定,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

3设置在停车设备周围的人行通道,其宽度应大于0.6m,净空高度应大于1.8m。

4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5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有车道(人)的停车库额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1)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2)停车位数量不大于50个。

4.1.4地下停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他停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停车库的停车位数量为50个及以下时,其耐火等级可为三级,但其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不燃烧体。

4.1.5各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1.6停车库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不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4.1.7停车库内的装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墙面和平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

2内墙面宜采用防潮、防霉材料。

3变形缝的表面装饰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

4.1.8停车库的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强度大、易清洁、易冲洗的不燃烧体材料。

2应具有耐磨、耐水、耐油和防滑的功能。

3地坪应有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并有相应的排水系统。

4.0.9停车库的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或难燃烧体材料。

2当屋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材料时,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4.1.10停车库内通过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下的停车设备地坑,应将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延伸至地坑底板。

4.1.11停车库内管道(线)穿越楼板、防火墙或防火隔墙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袭紧密填实。

4.1.12停车库的内墙面和柱角宜采取防止车辆碰撞的保护措施。

4.2结构设计

4.2.1停车库的结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结构设计规范在静、活荷载及地震作用下对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变形和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等各项内容的规定。

4.2.2独立停车库高层结构物的高宽比,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大于4:

1,钢结构不宜大于6.5:

1。

4.2.3附建停车库的构架及停车设备与建筑主体结构脱开时,应作为独立结构,按相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

4.2.4附建停车库的构架及停车设备与主体结构联结时,必须采取防止停车设备运行时对建筑物产生各种不利影响的措施。

预埋件的设置、连接节点的设计不许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5交通设计

5.0.1停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及其总平面布置应不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

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的相关规定。

5.0.2停车库出入口最近点距道路红线,应有符合下列要求的距离:

1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量大于15个时:

1)距城市主、次干路或基地出入口:

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10m;

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15m。

2)距城市支路或基地入口:

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6m;

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8m。

2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15个及以下时,距城市道路或基出

入口:

小型车停车库不应小于6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

车库不应小于8m。

5.0.3当一台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量大于15个时,停车库出入口不应影响到基地内主要道路的车辆正常通行,后退内部主要道路:

小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6m,中型车停车库或大型车停车库不宜小于8m。

5.0.4当停车库的出入口布置造成车辆难以正常进、出停车库时应设

置转台。

5.0.5停车库的出入口、内部通道、最小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坡道纵坡等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4.4节规定。

5.0.6停车库出入口处及其内部通道的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标明出入口交通组织、内部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停车位、车辆限高以及交通标志与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6设备设置和安全措施

6.1停车设备的设置

6.1.1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设在操作人员能监视人、车出入的位置。

如设有与目视具有同等效果的监视装置时,可不受此限制。

6.1.2停车设备的出入口宜设置门(或栅栏),或人、物误入时自动停机的联锁装置。

自动门应由联锁机构控制,在门处于开启状态时,相关设备不应动作。

6.1.3停车设备与停车库内各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由停车设备技术条件所规定的适当的距离。

6.1.4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的升降井道,其顶部及底部宜留有合适的空间,留空尺寸的数值应不和停车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

6.2报警装置

6.2.1停车设备应设置车辆外轮廓尺寸检测装置。

当有超差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停车设备不能启动。

6.2.2当停车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相关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发出报警信号。

6.3保护装置

6.3.1停车设备的升降机构应配备防坠装置、制动装置,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还应配备缓冲器。

6.3.2应在停车设备的操作盘、控制台(箱)上和停车库内的相应地点设置非自复式紧急停机按钮。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按下紧急停机按钮,相关的全部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

6.4警示装置

6.4.1停车库的出入口应设置警示装置,保证出入车库的车辆、库前道路上的行人以及行驶中车辆的安全。

6.4.2出入口不面对道路的停车库,除出入口外,车辆出入通道的道口处也应设置警示装置。

6.5噪声控制

6.5.1停车设备运行时,对停车库周围的环境产生的噪声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值。

6.5.2应根据需要,采取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

7公用设施

7.1电气

7.1.1停车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停车库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如单路供电,应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两个电源或两条线路之间应采用自动切换装置。

停车位数量位10个及以下的简易升降类或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可采用单路供电。

7.1.2当停车设备与其他负荷使用同一电源时,其电源容量应保证全部负荷同时使用,必须避免向其他负荷同时供电时电压降低的影响。

7.1.3供电电源的电压为交流三相380V/220V,电源频率为50Hz。

供电电压和频率的偏差、三相电压的不平衡以及电压波形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7.1.4对于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导线金属护管等应进行保护接地。

电源中性线必须与保护接地线分开。

附建停车库低压配置系统的接地型式应与主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一致。

7.1.5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的相关规定。

7.1.6各种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动力、照明等一般配电线路分开,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条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7.1.7停车库应具有防雷措施。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7.1.8停车库的照明装置应分布均匀,避免眩光。

停车库内各处的照度应不低于表7.1.8的规定。

7.1.9停车库内应设置供设备保养和维修用的局部照明安全插座。

7.1.10有车道(人)的停车库内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蓄电池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

7.2通风和排烟

7.2.1停车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

7.2.2对于有人员出入和停留的地下停车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唤起次数不应小于6次/h。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制成。

7.2.3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有车道的停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相关规定。

排烟系统可与通风系统合用。

7.2.4平时无人值班的机房,根据需要,应安装能使室温保持在40℃以下的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

7.2.5停车库的控制室和管理办公室宜设置空调设备。

7.3排水

7.3.1停车库应具备充分的排水能力,防止库内、地坑和道路积水。

7.3.2排水沟、集水井的位置应避开停车设备。

7.4消防设施

7.4.1停车库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确保每个停车位都受到保护。

7.4.3停车场可采用移动灭火设施。

7.4.4停车场数量为50个及以下的无车道出入口的独立停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4.5地下停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4.6无车道(人)或停车位数量为150个及以上的停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5管理设施

7.5.1停车库应设置对外直线电话。

并设置对内扩音设备和移动通信设备。

7.5.2停车库宜在出入口、转台、车辆升降机以及停车位等处设置自动监视设备。

7.5.3公共停车库应设置停车库综合管理系统,包括出入口通道管理系统和时租(或月租)收费管理系统等,并宜配备可使用公共交通卡的电子收费设备。

7.5.4公共停车库应设置与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和传输处理设备,将本停车库的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库安装的停车诱导系统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的规定。

7.6服务标志

7.6.1停车库的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符合规定的停车库识别标志、停车规则、适停车辆外轮廓尺寸和质量的限制规定等各种服务标志。

7.6.2公共停车库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以及监督电话号码等告示。

7.6.3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引导标志、提示标志和安全标志。

7.6.4停车库内应设置各种救援用紧急电话标志。

附录A停车设备的类别

A.0.1常用停车设备的类别有:

1升降横移类

停车位为两层或多层,有若干层的同层置车板可左右横向移位,通过升降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

可为地上式或带地坑式。

2垂直循环类

通过传动机械,驱使以垂直方式排列的各置车板作连续环形运动。

车辆出入口位于停车设备最下面的称为下出入口式;

位于中间部分的称为中出入口式;

位于最上面的称为上出入口式。

可为封闭式高塔或敞开式低塔。

3垂直升降类

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和车辆升降机以立体方式组成的高层停车设备。

通过搬运机械将车辆或载有车辆的置车板横向或纵向地从车辆升降机搬运至停车位。

停车位分横置式、纵置式和圆周式三种。

4简易升降类

停车位为两层或三层,通过升降机构或俯仰机构改变置车板的高度或倾斜角度,供车辆出入。

A.0.2其他类别的停车设备有:

1水平循环类

各置车板以两列或多列方式水平排列,并循环移动。

置车板以圆弧运动方式循环者称为圆形循环式;

以直线运动方式循环者称为箱形循环式。

车辆入库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车辆直接驶入停车设备内的置车板;

另一种是与设置在出入口的车辆升降机配合使用。

2多层循环式

各置车板以两层或多层方式排列,在相邻两层间的两端设有车辆升降机,同层置车板可在该层内作水平循环移动。

置车板在设备两端以圆弧运动方式升降者称为圆形循环式;

以垂直运动方式升降者称为箱形循环式。

车辆入库方式与水平循环相同。

3平面移动类

在同一层面上,用搬运台车平面移动车辆,或使置车板平面横移。

可为单层平面横移、单层(多层)平面往返以及门式起重机多层平移。

4巷道堆垛类

采用巷道堆垛机和搬运器,将进到搬运器上的车辆一起作平面移动且垂直升降到停车位旁,再用存取机构将车辆送入停车位。

附录B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

B.0.1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如表B所列。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是使机械式停车库(场)(以下简称停车库)工程建设的设计有章可循,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和城市交通等的管理要求。

1.0.2指出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程也适用于具有机械式和自走式两种停车方式的停车库中的机械式停车区。

修编时考虑到:

对于某些停车库扩建或改建项目,常有定制了特殊设计的停车设备,试图与已有建筑相适应的情况。

对此,必须指出:

原则上这些停车设备和停车库的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17907)和相关标准以及本规程的规定。

对于实在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设计内容,应进行专家评估,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如各种机电联锁保护和警示等),确保停车库的安全运行。

1.0.3明确了停车设备是停车库的主要设备,其安全和性能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1.0.4停车库设计的主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0.5修编新增条文。

鼓励在停车库设计中推广创新技术的运用。

1.0.6表达了本规程与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对工程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选址以及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公用设施和停车设备的设计等都有一系列较完整的、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应该得到贯彻。

2术语

2.0.1机械式停车库(场)通常也包括服务于停车库(场)的各种配套设施。

根据所用停车设备的不同类别,机械式停车库(场)可分为有车道与无车道两种。

前者采用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等;

后者采用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等。

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场)产生混淆时,“机械式”三字可以不出现,即简称为“停车库”。

2.0.2本术语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汽车库防火规范)。

对于半地下停车库不应作为地下停车库考虑。

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残生混淆时,“机械式”三个字可以不出现,即简称为“地下停车库”。

2.0.3~2.0.4按停车库和主建筑物之间的依附关系,区分为“独立机械式停车库”和“附建机械式停车库”两种,对他们的定义分别作了规定。

当不可能与普通自走式停车库产生混淆时,“机械式”三字可以不出现,即分辨简称为“独立停车库”和“附建停车库”。

2.0.5必须指出,常发生把机械式停车设备称为机械式停车库的情况,这是不恰当的。

正如本规程2.0.1条所阐明的,机械式停车库是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库。

1一般规定

3.0.1独立停车库和公共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等都是停车库设计的先决条件,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和选址应按规定程序上报,由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具体设计工作。

由于停车设备与停车库设计的关系十分紧密,为了保证停车库设计的顺利进行,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以便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3.0.2停车库设计和停车位指标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以下简称市建规范交通设计及车库设置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0.3有各具特点的不同类别的停车设备可供选择。

应根据各种实际条件,按需要和可能做出最佳选择,使设计达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列出了某些在选择时应予考虑的主要因素。

3.0.4停车设备的类别列于附录A。

修编后的附录A列出了四类常用停车设备的四类其他停车设备,并对其结构、特征作了扼要描述。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采用前四类常用停车设备的停车库设计。

对于设计采用后四类其他停车设备的停车库,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并应与停车设备制造厂密切联系,满足产品技术条件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3.0.5设计停车库,特别是在建筑设计和荷载计算以及道路交通设计时,停车设备适停车辆的外廓尺寸和质量是重要的原始资料。

必须指出,国家相关现行标准(JGJ和JB/T)各有其规定。

尽管数值各不相同,但出入也不大。

修编时根据现行的国家相关现行标准和大多数停车设备的设计资料,表3.0.5列出了目前国内常用停车设备的适停车辆外廓尺寸和质量。

表3.0.5的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和大型轿车分别大致相当于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和大型轿车,或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中的中型轿车、大型轿车和特大型轿车。

停车库的设计应能接受停放不大于表3.0.5所列各值的车辆的停车设备,在报批停车库设计时,应附上适停车辆及其停车设备的相关资料。

3.0.6按市建规范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的规定,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机械式停车位不应多于停车位总数的90%。

因此,当要求停放超长、超宽、超高的特殊车辆时,可将其停放自走使停车区。

为了适应车辆外廓尺寸日益增大的趋势,停车库宜配置一定数量的适停车辆为中型车以上的停车设备。

3.0.7修编新增条文。

停车设备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即单车最大存(取)车时间,是停车设备的主要标准之一。

综合考虑停车位数量以及全部车辆连续出(入)库时间等,选择具有合适的单车最大进(出)时间的停车设备,可使停车库运行畅通,不出现等候排队现象。

表3.0.7的数据引用自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8713)。

3.0.8停车库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和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大致相等。

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入)库时间是评价停车库设计的重要指标。

制订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停车库设计的合理性及其运行的畅通性。

根据需要和可能,停车库的布局、停车位数量和出入口数量等的设计的配置应合理,停车设备类别的选用应恰当,停车设备的运行速度应合适,以防止出现等候排队现象。

按月租收费的公共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不应大于2h。

按时租收费的公共停车库以及其他服务性质的停车库的全部车辆连续出库时间或全部车辆连续入库时间宜设计为1~1.5h。

3.0.9提出了停车库的设计应保证在停车设备和停车库各种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使用和维修各阶段的基本要求。

停车设备和停车库的各种配套设施之间应互不干扰,保证各自的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工作的方便性。

4建筑和结构

4.1建筑设计

4.1.1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是确定独立停车库柱网的主导因素,是确定附建停车库柱网的重要因素。

必须根据所采用的停车设备、所需的安全间隔、车道布置方式,遵循占用建筑面积最小以及柱网采用同一尺寸等原则,选定结构最合理、最经济的停车区柱网。

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停车位以及停车道所需的合理跨度。

应避免为减少柱数而使跨度或地下停车库埋深过分增大所带来的不利因素。

当停车设备单元尺寸和车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可分别采用不同的柱网尺寸,但在同一停车库内不应超过两种。

修编后的附录B,在列表中列出了录自较新产品样本的四类国内生产的典型停车设备的占用空间尺寸,供设计参考。

占用空间尺寸(长、宽、高)是指停车设备的最大外形尺寸。

应从停车设备制造厂取得实际采用的停车设备的有关资料后进行停车库的设计工作。

4.1.2不同停车设备的类别和不同停车位数量的停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各种辅助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机房、控制室、管理办公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交配电室、储藏室、厕所以及驾驶员休息室等。

4.1.3

3设置在停车设备四周的人行通道,是指供车辆乘员出入停车位及检修人员检修设备用的通道。

当上空设有管道(线)、风管等情况,净空高度是指从地面至管道(线)、风管最下端的高度。

5停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比能采用卷帘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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