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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

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销、运、存各环节的数量管理,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降低损耗,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根据《山东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计量器具和容积表管理

2.1加油站使用的量油尺、温度计由公司零管部统一采购、经计量中心检定合格后发放。

检定周期:

量油尺为1年,温度计为1年。

2.2取样器公司统一配备,试水膏、玻璃观测量杯由分公司配备。

未使用玻璃量杯观测油质或使用塑料量杯代替的,加油站站长处罚50元。

2.3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有效期、遗失鉴定证书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违者处罚站长200元,第二次发现未整改但双倍处罚。

擅自更改、修改量油尺、计量桶等计量器具刻度并使用,违者处罚片区经理1000元、数质量管理员500元、站长2000元。

2.450升标准计量容器,检定周期为1年,作为公司和分公司对加油站进行内部数量管理使用,不作为解决客户投诉的依据。

2.5加油站卧式金属罐必须做到一罐一表,容积表要明确标注下尺点位置、下尺点高度、安全高度、安全容量、油罐编号、下次检定日期等,由市公司零管部定期检定,检定周期:

初检2年,复检4年。

2.6油站卧式金属罐容积表新投入使用或容积表发生变动时,分公司填写《油罐容积表维护申请单》,由公司零管部现场复核、审核确认后,在系统内进行维护。

2.7加油站未做到一罐一表或使用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盖章生效或超过有效期《油罐容积表》的,处罚片区经理及数质量管理员各200元、加油站站长500元。

市公司主管部门盖章生效的《油罐容积表》原件未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或数据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处罚加油站站长100元。

2.8加油站油罐容积表到期前一个月,加油站要向片区书面申请延期或重新校准,片区接到申请后要立即向公司零管部进行书面申请核准、审核,批准核发新的油罐容积表。

2.9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油罐容积表数据异常的,加油站要立即上报分公司、片区,由分公司、片区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零管部进行核查,经认定后再对油罐容积表进行重新校准,校准完毕后由公司核发新的油罐容积表方能正常营业。

容积表数据异常未上报至公司的,处罚站长和片区经理各200元,第二次检查未整改的双倍处罚。

2.10对新开业和改造后的加油站,必须由公司零售部组织标定油罐容积表后方能正常营业。

营业之前,企业管理部须将油罐的出厂容积表报零售部、安全储运部备案。

对于无公司核发的新油罐容积表营业的,考核时以油罐出厂容积表为准。

对于既无公司核发的新油罐容积表又无油罐出厂容积表的,按无油罐容积表私自营业处理。

2.11对加油站无油罐容积表私自营业,无法核查油品数量的,给予加油站站长撤职处分,造成损失的按公司要求进行补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加油机管理

3.1加油机属于强检计量器具,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误差大于±2.5‰加油枪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以书面文件形式留站备查;误差不得大于±3‰,超出该值加油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调整、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重新调整后的加油机当月必须自检。

特殊情况须由公司零管部审批,审批手续留加油站备查。

2006年9月8日后生产的加油机必须启动加油机防作弊功能。

3.2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必须有检定证书和强检标志。

加油机未张贴强检标识的每台加油机罚款50元。

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私拆加油机铅封,不得破坏或私自更换加油机主板(芯片)、流量测量变换器、编码器及连接装置、线路。

3.3在用加油机应由所在分公司定期组织校验,每月不少于一次。

加油机进行定期强检的当月可不进行校验,但调整误差的加油机必须进行自检。

检定与校验所用油品应在严格的监督程序下回罐,如实填写“加油机校验记录”、“油品回罐记录”,分公司经理签字后留站备查,如未留存或未签字的处罚站长200元,分公司经理200元。

3.4加油机的启用、维修、停用须报公司零管部审批,审批手续留加油站备查。

3.5更换加油机主板、流量测量变换器、编码器(传感器)等关键部件,由公司零管部负责,分公司管理员必须到现场。

更换完毕后将新部件编号、型号、主板系数及税控序列号、计量芯片序列号等内容登记在设备台账上,并对加油机相应的部位进行施封,分公司管理员在设备台账上签字。

3.6停用加油机、油罐审批手续要完备,停用加油机要采取断电、断开油管加盲板、贴停用标识等措施;停用油罐要采取封闭卸油口、量油口等措施,停用加油机、油罐关键部位要施封。

3.7在检查中,加油机误差超过±2.5‰,加油站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且无书面处理文件留存的,扣罚站长、数质量管理员、分公司经理各100元;加油机误差超过±3‰,扣罚站长、数质量管理员、分公司经理各200元;加油机误差超过±5‰,站长降级使用三个月,代理站长职务,代理期间发放员工工资标准,到期复查仍未整改的,给予站长撤职处分,扣罚站长、数质量管理员、分公司经理各300元;加油机误差超过±10‰,给予站长撤职处分,扣罚站长、数质量管理员、分公司经理各500元;月度未自检的加油站,扣罚站长、数质量管理员、分公司经理各300元。

3.8加油机检定与检验时,加油站不按规定回罐,擅自处理回罐油品的,当事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并扣罚站长、数质量管理员、分公司经理各500元。

3.9加油站对加油机的校验、维修,或卸车前的质量检测及罐底回收油品,要及时做回罐处理,并按回罐规定及时填写回罐记录,对回罐不及时,私用、私卖的,一经发现,将对责任人按油品金额的2-5倍进行罚款,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站长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液位仪

4.1安装液位仪的加油站,每周要与手工计量数据进行一次比对(地罐交接加油站每两周比对一次),建立核对台账,分公司经理每月抽查一次。

未按要求比对的加油站,处罚站长100元。

4.2若液位计显示高度与手工计量高度之差超过±4mm,应每天进行比对,一周内多次超差的应查找原因并及时书面形式上报分公司,分公司一周内上报公司零管部。

4.3液位仪系统要做好容积表、油品规格、油罐编号的定期维护,保证与实际油罐储存品种、罐号一致,油品名称准确无误。

5铅封管理

5.1因射频铅封管理不当,对企业经营、商业信誉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法责任追究。

5.2在相关部门未对加油站新启用加油机联调前,严禁试泵校验,未施封或施封不到位擅自营业的加油站,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分别为:

加油站站长撤职,数质量管理员调离岗位,分公司、片区经理警告。

5.3加油站、配送中心员工擅自拆封的,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站长撤职,分公司、片区经理记过等处分。

5.4分公司、片区铅封管理员不到现场,由他人代为施封的,给予分公司、片区铅封管理员记过处分,分公司、片区经理警告处分。

5.5因施封不认真造成射频铅封无效的,视同作弊,给予分公司、片区、铅封管理员记过处分,分公司、片区经理警告处分。

5.6存在拆施封手续不全、铅封保管不当丢失但尚未给公司造成损失、施封铅封当日未录入铅封系统等问题,扣罚铅封管理员100元/次,分公司、片区经理、配送中心相关责任人200元。

6帐表册和数据管理

6.1地罐交接填报相关表格是否按要求填写,数据是否真实;进油核对单是否按实测填写验收温度、验收高度、验收升数;铅封员、计量员是否填写完整;提货单号是否与油库一致。

因工作疏忽,数据填写和提报严重失实的。

每发现一项扣站长100元。

第2次发现上次未整改的,对责任人双倍处罚,第3次站长撤职。

6.2每月月底结账片区、分公司经理要带队对加油站的库存进行盘点,确保盘点数据真实有效。

7损溢考核

7.1温度补偿

7.1.1省公司规定配送油品出库可进行温度补偿的单位有:

济南配送中心、临淄配送中心、青岛配送中心;齐鲁石化、青岛炼化、青岛石化、胜利石化、昌邑石化等各地辅配送点;各地炼配送点。

月份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补偿基准温度

2

5

10

15

20

25

25

25

25

15

10

5

7.1.2可进行温度补偿的配送中心油罐内油品或地辅(地炼)配送点配送油罐车内油品的计量温度超过基准温度3摄氏度时方可进行补偿。

7.1.3补偿体积计算公式

△V=V*f*(T1-T)

△V-因温度变化形成的体积补偿值;

V-出库单体积数,L;

f-油品体积温度系数,汽油为0.0012,柴油为0.0008,下同;

T1-发货油温;

T-补偿基准温度。

7.1.4补偿后体积Vt应该填写的计算公式

对于管输库:

Vt=V+△V

对于地炼、炼厂地辅:

Vt=V+△V

Vt=M/ρT

M---发货数量,kg;

ρT--本日实际密度,kg/m3;

Vt--补偿后体积,L。

7.1.5配送中心按照补偿后体积Vt发货,在发货记录中注明《油品出库单》上发货体积及补偿体积,配送中心主任应每天监督检查温度补偿落实情况。

7.1.6驻厂计量员按照《油品出库单》上的吨数,现场测量罐车温度和实际密度折算实际升数并在《油品出库单》写上发货油库的温度和密度,填写《油品配送单》,注明吨数和升数、温度、密度,到站后,加油站根据《油品配送单》数量验收,按照吨数、升数入账,如运输超耗,由运输单位现场赔偿加油站。

驻厂计量员根据密度和体积计算实际吨数,与发货油库《油品出库单》开票吨数相比对,计算吨数与开票吨数亏损超过1.5‰,应与油库协调找补,若不能当车找补,应让油库出具补油单。

7.2加油站损溢考核

7.2.1油品卸入地罐后,如未超允差值,后期损耗由加油站承担。

加油站库存实行定额损耗管理,超耗自负。

7.2.2对分公司的考核,加油站油品损耗按“升进升出”定额管理。

零售损耗率年度定额指标(体积):

汽油类2.15‰,柴油类0.45‰。

7.2.3零售损耗季度定额损耗指标(体积):

第一季度:

汽油类1‰,柴油类0.1‰;

第二季度:

汽油类2.4‰,柴油类0.6‰;

第三季度:

汽油类3.7‰,柴油类0.8‰;

第四季度:

汽油类1.5‰,柴油类0.3‰;

汽油

档级

7万升以下

7-15万升

15-20万升

20-30万升

30-40万升

40-55万升

55-65万升

65-75万升

75-100万升

100万升以上

一季度

1.0

0.6

0.4

0.1

-0.3

-0.4

-0.6

-0.8

-1

-1.2

二季度

2.4

2.2

1.8

1.5

1.1

0.8

0.4

0.2

0

-0.2

三季度

3.0

2.8

2.6

2.3

2.1

1.6

1.1

0.9

0.7

0.6

四季度

1.5

1.3

1.2

0.8

0.4

0.1

-0.3

-0.6

-0.9

-1

柴油

档级

7万升以下

7-15万升

15-20万升

20-30万升

30-40万升

40-55万升

55-65万升

65-75万升

75-100万升

100万升以上

一季度

0.1

0.0

-0.1

-0.2

-0.5

-0.7

-0.9

-1.1

-1.3

-1.5

二季度

0.6

0.4

0.2

0

-0.1

-0.3

-0.5

-0.7

-0.9

-1.1

三季度

0.8

0.6

0.4

0.2

0.1

-0.2

-0.4

-0.6

-0.8

-1

四季度

0.3

0.1

0

-0.3

-0.6

-0.9

-1.2

-1.4

-1.6

-1.5

7.2.4公司每月度分别按油品品种和档级对加油站损溢情况进行考核一次。

定额损耗范围内(含)不奖不罚,超出定额损耗率的亏损部分按月度末油品的零售价格扣减相应薪酬,其中扣罚款额按照加油站站长60%、记帐员25%、员工15%标准。

7.2.5考核期内分公司所辖加油站实际损溢升数合计是损耗的,如损耗升数超过公司定额损耗标准,按超额损耗升数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处罚单价分别月度末油品的零售价,其中扣罚款额按照分公司、片区经理50%、其他管理人员50%。

7.2.6当月扣款后,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处罚扣款当月扣不完的,累计到下月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7.3管线油损耗

对新建、改造站,管线占用油品在投产当月零售损耗由加油站长根据实际数量,提出申请,公司批复后予以剔除。

管线内直径40mm按1.26升/米,50mm按1.96升/米核销。

在加油站正常营业当月月底前,分公司、加油站需提供《管道走向图》和管道工程量计算书(由施工方签字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经拓展部核对签字、零管部审核确认无误,经零管部部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核销。

正常营业后30日内不上报核销申请,取消对该站的管线占油核销。

7.4清罐损耗

7.4.1加油站清洗油罐损耗指标:

柴油罐应控制在250升以内;汽油罐应控制在150升以内。

清罐前,分公司要向公司零管部提出清罐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清罐作业。

公司盘点小组成员全程参与监督清罐,确认罐底油品数量及损耗量并提出处理意见,清罐单位填写损耗审批表,逐级签字审批后,零管部核销。

7.4.2对因加油站日常管理不善,未及时发现管线老化渗漏和油罐老化渗漏产生的损耗,由加油站数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加油站站长)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核销。

8监督检查

8.1监督检查要求

8.1.1公司零管部每月对加油站数量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对不合格项落实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二次抽查发现上次未整改的,加倍处罚,第三次上报公司领导建议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2库存管理

8.2.1在检查中,加油站单罐账实差量超过±80升的均认定为账实不符。

瞒报、虚报的溢耗,损耗油品按照瞒报数量的当日零售价格1倍进行处罚,溢余油品按溢余数量没收,并在季度考核中剔除溢余油品数再进行考核,同时分别给予加油站站长、片区管理员、片区经理每账实不符地罐200元罚款。

8.2.2对单罐账实差量超过150升且无特殊原因的,除按本办法8.2.1条款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外,站长降级使用三个月,代理站长职务,代理期间发放员工工资标准,到期复查仍存在账实超差的,给予站长撤职处分。

8.2.3对单罐账实差量超过300升且无特殊原因的,除按本办法8.12.1条款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外,给予站长撤职处分。

账实差量是指:

抽查的实测库存与分罐保管账上记录的实际库存之差。

8.2.4上级公司检查时,分公司、片区出现1座加油站账实不符现象的,分别给予站长、数质量管理员、片区经理各200元罚款;分公司出现2座加油站账实不符现象的,分别给予站长、数质量管理员、片区经理各500元罚款;分公司、片区出现3座以上的加油站账实不符现象,分别给予站长、数质量管理员、片区经理各1000元罚款,同时分公司经理到公司诫勉谈话,站长及数质量管理员调离管理岗位。

8.2.5鼓励员工及社会人员发挥监督作用,凡发生偷油和私自处理油品等情况的,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给予当事人或责任人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并处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辖区内加油站发生偷盗油品问题的,分公司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9责任追究

9.1对违反数量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数质量管理责任书》以及《山东石油分公司片区经理和站长及员工工作禁区与处罚措施》、《中国石化加油站现场管理禁令(试行)》、《中国石化油品销售企业加油站违规事故(事件)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2违反数量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责任追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分公司的管理责任。

9.2.1计量员无证上岗操作的。

9.2.2分公司经理、加油站站长职务调整,未进行库存交接盘点造成损失的。

9.2.3弄虚作假,故意伪造计量数据(油高、水高、容积表)的。

9.2.4被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9.2.5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2.6发生数量事故的。

9.2.7执法部门监督抽查应对不利,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10附则

10.1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油品损耗是指收、发、存、运过程中油品的短少量,以正数表示;反之,以负数表示。

10.2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0.3本办法由市公司安全储运部负责解释。

10.4对本办法中未提及的违反数量管理制度行为,参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或另行作补充规定。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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