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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最终版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GLJ63015020001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大连市甘井子区哲林北园63号1单元502室

签订日期:

2011年11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特殊约定

租赁房屋

1、租期:

共24个月,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

2、房屋移交日:

2011年12月1日;

3、计租面积为58.47(平方米);

4、租赁用途:

 住宅使用;

5、房屋位置: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哲林北园(橄榄季小区)63号1单元502室

费用

1、该房屋租金计算方式

 

按套计算: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为¥ 432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元整)。

 

2、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租金

 

○2011年11月22日支付租金¥13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后续费用交纳详见合同附件3。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并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确认。

3、履约保证金:

(1)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

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RMB2200元)

 

(2)本合同期满后,上述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如有剩余,甲方无息返还。

设施

甲方为乙方提供该房屋的地面承载力为2kn/㎡,电容量为:

6kw。

房屋转让

租赁期间,甲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房屋。

甲方转让该房屋,可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未在甲方通知时间内签订转让协议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纳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区域租赁用途的,乙方应按人民币100元/日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自甲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乙方仍未整改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

1、因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剩余履约保证金、租金视为对甲方的经济补偿金,甲方不予返还。

2、因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而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自甲方通知之日起5内按甲方要求将该房屋交还甲方。

通知

 

甲方地址:

 

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其通讯地址:

       。

地址:

       移动电话:

 

邮编:

固定电话:

 

其他

1、合同的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无需盖章)。

 

2、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部分一般约定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2《房屋验收单》。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房屋的交付、用途及续租

  1、乙方于房屋移交日至所承租房屋处所办理房屋接收手续,接收承租房屋。

若因乙方原因未按约接收房屋的,视为甲方已完成房屋交付义务,租金、物业费等其他费用自该日起算。

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继续承租,可在租赁期满前四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双方本合同届满前三个月前仍未与甲方签订新租赁合同,视为乙方不续租,甲方可另行招租。

3、本合同期满前的三个月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可对该房屋重新招租,包括在该房屋的适当位置张贴、悬挂广告。

甲方发出招租信息,带领意向使用人、买受人进入该房屋参观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若乙方欠缴费用(包括租金、水、电、煤气、采暖等费用)或乙方因违约、侵权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将前述费用扣除,并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足差额。

第四条其他费用

1、乙方承租、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费用按独立计量表计量;乙方应自行至相关部门缴纳水、电、煤气(如有)、电话费(如有)、宽带费(如有)、有线电视费(如有)等。

因乙方迟交、拒交上述费用导致水电等能源中断、各项服务停止提供等,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且不影响甲方、其他住户等第三方的利益和声誉。

2、乙方自行承担经营中产生的税金及工商管理费的经营费用,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3、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签订本合同所产生的纳税义务,如因一方未履行法定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房屋的使用

1、乙方可按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专用部位并与其他住户按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共同使用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相应共用部位。

甲方同意乙方在地面承载力、电容量允许的情况下在该房屋内增添可移动的物品、设备设施,但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该房屋内私自乱接电源、改动水管、煤气管道等,不变动水、电、煤气表等位置。

2、乙方负责:

该房屋内的安全、清洁;该房屋内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保护;乙方设施及财物的保管;乙方人员及财物的安全。

3、该房屋结构损坏、房顶漏水、外墙渗水等结构问题、甲方提供设备设施因自身质量问题而非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尽快安排维修。

甲方可在维修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如因乙方不配合或未及时配合导致问题加大或损失扩大等,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修缮;若因乙方未及时修缮的,甲方可在通知乙方后进行维修,乙方按实承担该维修费用。

5、乙方应合理使用其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爱护公共区域及公共区域的任何设施、设备。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乙方应立即修复,如不能修复的,乙方应按附件2《房屋验收单》标示价格进行赔偿。

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使用设备、设施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前述情况出现者影响到公共安全或情况紧急的,甲方有权直接立即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该房屋所在物业的停车位、场地及设施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统一管理,乙方及乙方的访客等如需使用,应服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管理、安排,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7、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易腐烂、危险和散发令人不快气味以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物品。

8、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外设置影响物业环境和其他业主、业户正常经营的音响、广播或做出任何扰人的噪音。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在该房屋外的任何位置张贴宣传资料、散发传单、摆放物品、存放货物、加装设备、标志、招牌、进行任何经营性或公益性活动等。

如有违反,甲方可直接予以清除,清理及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

1、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以房屋现状交屋。

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的装修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或严重影响相邻业户的)归甲方所有,且不需甲方给予其赔偿、补偿,除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除、清运外,乙方不得拆除、移动或损坏。

2、乙方装修前按甲方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要求提报装修期、装修图纸,经甲方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书面审核批准后按批准的图纸要求进行装修,甲方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批准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装修期间应尽量不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休息及办公,如引起相邻业主纠纷,乙方自行妥善处理,且不影响甲方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声誉。

3、乙方保证该房屋内设施、装修等以及该房屋符合国家消防、环境、卫生要求。

 

4、对乙方的装修行为,乙方同意遵守相关行政法规之规定以及甲方、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管理。

如乙方的装修违反行政法规之规定需恢复原状或被行政处罚时,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承租房屋建筑物外立面、外铺装做任何改动,不得占用、损坏、污染外立面、外铺装。

第七条房屋的交还

1、乙方应在房屋租赁期满当日或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结清水电费等能源费、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服务费、租金等各项费用,撤除乙方物品并交还所有钥匙。

乙方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照附件2《房屋验收单》约定的标准完好交还甲方,并不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可代为处置。

2、未按上述约定交还的,甲方可直接收回该房屋。

在乙方交还房屋之前,乙方仍按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承担租金等费用,同时,乙方按100元/天承担违约金。

  第八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分租该房屋。

第九条保险

乙方应为该房屋内乙方的财产投保足额的财产一切险、及相应的公众责任险,并要求在上述保险单中加保:

“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全权处理。

如乙方未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未理赔部分乙方应自行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因单方原因逾期交屋的,租期相应顺延。

  2、甲方因单方原因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乙方承担维修发生的费用,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由甲方按实支付或折抵租金。

 

3、本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乙方同意在撤出本物业前结清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4、非甲方原因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甲方拒绝提供房屋或因甲方单方原因逾期交屋超过十五日。

(2)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乙方无法使用。

 (3)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且无法修缮或甲方明确表示不进行修缮。

因上述原因合同解除的,甲方于合同解除后一月后,无息返还乙方剩余履约保证金、租金。

乙方同意除此之外不对甲方提出任何其它主张。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亦可解除合同:

 

(1)因乙方单方原因逾期15日仍未接收房屋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且未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

(3)乙方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3、在租赁期内,非因甲方违约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相当于半年租金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剩余履约保证金、租金视为对甲方的经济补偿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特殊约定

  1、因不可抗力原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乙方租赁的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损失自负,互不承担责任。

2、因本条上述原因而终止、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如本合同需登记备案,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登记备案手续所需全部税费。

4、甲方转让该房屋而乙方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甲方于该房屋转让后通知乙方,双方合同解除,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交还房屋,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5、甲方声明:

除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或甲方书面委托、授权外,甲方发出的函件、文件以及任何确认、承认、同意、订立(成立)合同、协议等的意思表示均须加盖甲方签字或盖章,并由甲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否则对甲方均无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词语解释

1、不可抗力,即“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租金,仅包含房屋使用费、物业服务费、取暖费,不包含停车位使用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送达

如双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在变更之日起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房屋移交后,送达至该房屋的亦视为有效送达。

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及文件,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国内邮件在寄出三日后视为送达;国外邮件在寄出十五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特别条款

 

17.1、此合同签定生效,在租凭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将此房屋转租其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17.2、租赁期间此房屋的水、电、气、光纤、清洁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租赁前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概不负责。

17.3、租赁期间乙方所有民事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17.4、甲方在每次收取房租时有权查看缴费收据。

17.5、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终止该合同。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2:

《房屋验收单》

附件3:

费用交纳明细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甲方仅授权上面签字人签订本合同,

且此授权仅在下述合同签订日期有效)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2:

《房屋验收单》

租赁房屋验收单(哲林北园63#1-502)

部位

内容

数量

单位

单价

状态

备注

客厅

卧室

进户防盗门

(含锁、钥匙、门吸)

1

1500

 

 

分户门

(含锁、钥匙、门吸)

2

600

 

 

木地板

40

68

 

 

踢脚线

27.5

12

 

 

门槛大理石

0.35

90

 

 

墙面涂料

140

16

 

 

阳台地砖

1.5

3

 

 

铝合金窗

2

1670

 

 

大理石窗台

1.4

90

 

 

顶角线或石膏线条

48.5

12

 

 

衣服挂钩

2

38 

 

 

鞋柜

1

550

 

 

强电用户箱

1

50 

 

 

可视对讲电话

1

1000 

 

 

灯具(含吸顶灯、筒灯、灯带)

3

230 

 

 

照明开关

5

12 

 

 

电源插座

9

12 

 

 

电视插座

1

30 

 

 

餐桌(含4把椅子)

1

799

 

 

写字桌

1

89

 

 

地灯

1

59

 

 

铝合金门联窗(含锁、无钥匙)

1

800 

 

 

暖气

2

300 

 

 

大衣柜

2

1000

 

 

镜子

1

150 

 

 

窗帘(含纱帘、窗帘杆)

2

650 

 

 

电话、网络插座

2

30 

 

 

墙地砖

3.3

32 

 

 

台盆\柜\台面

1

260 

 

 

花洒/龙头(冷热)

1

300

 

 

坐便器

1

450 

 

 

台盆龙头(冷热)

1

120 

 

 

防水镜

1

45 

 

 

浴霸

1

398

 

 

铝扣板吊顶

3.3

85

 

 

角阀\金属软管

3

25 

 

 

地漏

1

25 

 

 

毛巾架

1

60 

 

 

热水器

1

2890

 

带说明书

小背篓

1

120

 

 

浴霸开关

1

50

 

 

插座

2

12

 

 

镜前灯

1

230

 

 

伸缩镜

1

39

 

 

厨房

阳台

组合橱柜(含台面)

1

3100

 

 

墙地砖

22.4

28

 

 

铝扣板吊顶

3.9

85

 

 

冷热水龙头

1

120 

 

 

不锈钢水槽

1

80 

 

 

下水管

1

12 

 

 

角阀\金属软管

2

40

 

 

脱排油烟机

1

1700

 

 

煤气灶

1

 

 

 

洗衣机

1

1300

 

 

龙头

1

120 

 

 

地漏

1

25 

 

 

不锈钢杆

5

40 

 

 

电磁炉

1

198 

 

 

玻璃拉门

1

220 

 

 

电源插座

5

25 

 

 

热水壶

1

30 

 

 

煤气管\表

2.2

 

 

铺设管道尚未装表

其他

 

 

 

 

 

 

 

 

 

 

 

 

电表读数(度)

 

煤气表读数(/字)

水表读数(m³)

 

备注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交接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租金及费用交付明细

交费日期

租金

履约保证金

其它费用

所属区间

金额

合同签订日

2011.12.1-2012.5.31

10800元

2200元

2012年5月1日

2012.6.1-2012.11.30

10800元

2012年11月1日

2012.12.1-2013.5.31

10800元

2013年5月1日

2013.6.1-2013.11.30

10800元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GLJ63015020001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大连市甘井子区哲林北园63号1单元502室签订日期:

2011年11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特殊约定

租赁房屋

1、租期:

共24个月,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

2、房屋移交日:

2011年12月1日;

3、计租面积为58.47(平方米);

4、租赁用途:

 住宅使用;

5、房屋位置: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哲林北园(橄榄季小区)63号1单元502室

费用

1、该房屋租金计算方式

按套计算: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为¥ 432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元整)。

2、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租金

○2011年11月22日支付租金¥13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后续费用交纳详见合同附件3。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并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确认。

3、履约保证金:

(1)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

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RMB2200元)

(2)本合同期满后,上述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如有剩余,甲方无息返还。

设施

甲方为乙方提供该房屋的地面承载力为2kn/㎡,电容量为:

6kw。

房屋转让

租赁期间,甲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房屋。

甲方转让该房屋,可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但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未在甲方通知时间内签订转让协议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纳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私自变更部分或全部租赁区域租赁用途的,乙方应按人民币100元/日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自甲方提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乙方仍未整改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

1、因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人民币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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