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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文审(2015年02号)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日照计算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计算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2)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计算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计算结果编制的《日照计算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7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计算。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计算,并重新编制《日照计算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计算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

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 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窗户的定位高度及类别、有日照要求的场地边界位置等)。

(三) 建设基地外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定位、首层室内地坪高程、每层层高、檐口高度、女儿墙高度、分户墙、有计算需要的窗户的定位、高度及类别。

(四) 建设基地外遮挡建筑的平面定位、檐口高度、屋顶形式定位及高度。

(五) 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窗户的定位高度及类别等)。

第五条日照计算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 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 计算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日照计算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软件要求:

用于建筑日照计算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应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二) 地理位置:

石家庄市藁城区,东经:

114°50,,北纬:

38°02,;石家庄市栾城区,东经:

114°39,,北纬:

37。

53,;石家庄市鹿泉区,东经:

114°18,,北纬:

38°05,;石家庄市正定新区,东经:

114°34,,北纬:

38°0";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东经:

114°30,,北纬:

38°04,。

(三) 建筑气候区划:

石家庄属于II类建筑气候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四) 有效时间带:

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

(五) 时间统计方式:

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5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

(六) 时间间隔:

1分钟。

(七) 采样点间距:

进行窗户沿线分析的,采样点间距为0.45米,其他为1.0米。

(八)建筑、窗户(含阳台)的计算高度:

为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位置(如图6-1)o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楼层和窗户(含阳台)不计算日照。

图6-1建筑窗户的日照计算高度

(九)日照基准年选取公元2001年。

第七条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采用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62倍距离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且最大计算分析范围不超过162米(如图7-1)。

注:

图7-1中拟建建筑为7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二)高层规划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的合集。

(三) 主日照承载面上的居室窗户未进入计算范围的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纳入计算。

如果主日照承载面上部分居室窗户进入计算范围的建筑,须整体纳入日照计算。

(四) 在上述范围内确定被遮挡建筑包含:

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建筑、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镜像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五) 被遮挡建筑的性质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现状建筑或场地以该建筑或场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为准;在建建筑、规划建筑或场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镜像建筑或场地的规划性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被镜像建筑的规划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六) 主日照承载面:

当一套住宅有多个日照承载面且有一个日照承载面为南向(含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时,该套住宅的南向日照承载面为主日照承载面;

当一套住宅有多个日照承载面且没有一个日照承载面为南向(含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时,该套住宅以卧室、起居室(厅)房间居多的一侧为主日照承载面;

第八条遮挡建筑计算范围的确定:

(-)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以

162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范围(如图8-1)o

图8T遮挡建筑计算范围

(二) 被遮挡建筑为多个时,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为所有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 部分进入计算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

第九条遮挡建筑的确定:

(一) 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不影响被遮挡建筑日照的建筑,明确影响被遮挡建筑有效日照的具体对象。

(二) 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建筑或在建的建筑须纳入遮挡建筑一并计算。

(三) 小房、实体围墙应作为遮挡建筑予以考虑,镂空透光的栏杆等可忽略不计。

(四) 计算范围内相邻地块的规划建筑、镜像建筑。

(五) 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内的拟拆除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考虑。

第十条计算方式的确定:

(一) 对于有条件获得窗户实测数据的被遮挡建筑采用窗户沿线分析方法进行计算。

(二) 对于无法获得窗户实测数据的已批规划建筑、审批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采用建筑沿线分析方法和平面等时线分析方法进行计算。

(三) 对于托、幼建筑的生活用房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计算。

(四) 对于场地采用平面等时线分析方法进行计算。

第十一条建筑窗户(含阳台)日照计算起点及宽度的设置:

(一)一般窗户宽度AB小于等于1.80米的,按实际宽度AB计算;宽度AB大于1.80米的,可取窗户上任意的1.80米宽度A,B'计算(如图11-1)o

L>1.80m

LW1.80m

1800

图11-1一般窗户的日照计算宽度

(二)凸窗、直角转角窗、弧形转角窗应以窗洞口所在的虚拟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如图11-2);计算宽度参照一般窗户。

图11-2凸窗、直角转角窗、弧形转角窗的日照计算起点及宽度

(三)阳台以图11-3所示位置为日照计算起点,计算宽度参照一般窗户。

图11-3各类阳台的日照计算起点及宽度

(四)异型外墙和异型窗体可简化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第十二条对尚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

(一) 相邻地块已有报建规划方案的,可以按照报建规划方案进行考虑;

(二) 北侧相邻地块还没有规划方案的,标准日照阴影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0米。

(三) 东西两侧相邻地块尚无报建规划方案,根据评估结果需要纳入计算的,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

(如图12-1)

图12-1

(四)相邻地块报建方案的建筑和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镜像建筑的日照情况仅作为拟报批项目的日照结论,相邻地块的最终日照在相邻地块报建时再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日照计算分析时,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辅助构件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四条有关日照时间及标准的规定:

(一) 被遮挡建筑累计日照时间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新建建筑不应使其累计日照时间减少。

(二) 镜像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标准与新建项目日照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日照计算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日照计算项目情况

1.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 规划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等);

3. 遮挡建筑阴影覆盖范围内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

4. 参与日照分析的本基地外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等);

5. 以上资料的来源;

6. 进行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

7. 日照计算技术参数。

(二) 日照计算结论

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在规划建筑建设前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及规划建筑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注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编号及具体位置等。

(三) 附图

1. 日照计算范围图;

2. 日照计算窗户定位图;

3. 日照计算规划等时线图和现状等时线图;

4. 不满足日照标准建筑和窗户详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计算技术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建设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计算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计算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计算技术报告结果不真实或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计算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规定的范围内,日照计算软件的计算误差允许偏差±3分钟。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

(一) 沿线分析:

一般是沿建筑物轮廓线或任意定义高度的线等距离布点进行日照时间计算,并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的标注在线上。

(二) 等时线分析:

通常用于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以线的形式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等时线一般以小时为界限。

(三) 窗户分析:

指对被遮挡建筑的窗台进行日照计算分析,并将结果绘制成表格,一般窗台面的两个端点同时存在日照时视为满窗日照。

(四) 采样点间距:

指多点分析、沿线分析以及等时线分析中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空间采样间隔,具体反映为日照时数显示的疏密程度。

(五) 时间间隔:

指对被遮挡进行日照分析时的时间采样间隔,具体体现为计算误差的大小。

(六) 镜像建筑:

为体现相邻地块之间日照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对规划建筑以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为对称轴做镜像,镜像建筑的体量、形式、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应与被镜像的建筑一致。

(七)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

被遮挡场地为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时,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为冬

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界线,其他情况为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界线。

第十九条擅自改变全部或部分使用性质的被遮挡建筑、建筑外墙面擅自拆改的采光门、窗,其自身被擅自改变部分日照遮挡情况不被考虑。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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