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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城市标准

辽宁省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2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工作。

2、市政府或爱卫委有卫生创建工作计划(方案)、并逐级落实卫生创建工作。

3、市爱卫委组织健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委员部门职责明确并能认真履行,落实工作任务。

4、市爱卫办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到位。

有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宣传、监督、电子化办公等工作设备和条件。

5、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本市的管理规章或办法。

6、设立市民投诉平台,有专人记录,处理办结率≥95%。

7、居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满意率=满意人次/访问总人次×100%)

二、健康教育(8分)

1、贯彻落实《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市、区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健康教育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配套;健康教育主管部门有长远规划,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有年度工作计划、有总结、有评价。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100%,并保证课时(学科教学每学期应安排6-7课时);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5%,健康行为形成率≥75%。

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素养知识与技能。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7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规范》要求,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4、街道、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

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75%,健康行为形成率≥65%。

积极参与建设健康街道(社区)等卫生创建活动。

5、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烟草控制及卫生保健等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75%和≥65%。

6、车站、港口、机场等候室、影剧院、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并定期更换。

7、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社会网络等媒体开设健康教育专栏或专题节目中有健康类内容,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健康素养知识与技能普及等;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8、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场所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全面禁烟;建成区内无户外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22分)

(一)市容管理(5分)

1、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计划或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由政府批准实施。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经费落实,环卫工人配置比例和分管区域达到部颁标准要求。

有健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章,有相应监督管理队伍。

3、沿街单位门前卫生责任制落实。

城区内乱搭建、乱占道、乱摆卖、乱挂物、乱停放、乱竖(贴)广告、乱吐、乱扔得到有效控制,无违章饲养禽畜。

4、城乡结合部无垃圾残土倾倒堆积,进出口路段无违章建筑,道路清洁、交通畅顺。

5、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二)道路与排水设施建设(3.4分)

1、城区道路硬化覆盖率100%,小街巷硬化覆盖率≥95%。

2、市内主干道、商业街两侧和旅游景点道路,每50米设置果皮箱1个。

3、城区排水设施状况良好,运行畅通,排水管网覆盖率≥90%。

4、电力、通讯电缆、供气的地下沟渠等“四害”孳生地有病媒生物控制措施。

(三)清扫保洁与垃圾管理(3.6分)

1、城区主要街道清扫率达100%,机械化清扫或高压水冲清洗率≥20%,主要街路保洁时间≥12小时,居民居住区保洁≥8小时。

2、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不落地收集方式,取消垃圾通道、敞口垃圾箱,垃圾袋装率≥85%。

3、垃圾中转站布局合理、数量适宜、封闭式管理,有上下水设施,内外环境清洁,无恶臭;垃圾收集点内外环境清洁。

4、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密闭符合卫生要求。

5、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垃圾处理场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公厕布局及管理(1.5分)

1、城区内厕所(公厕、单位厕、户厕),均为完整下水道水冲式或其它类型的无害化卫生厕所。

2、城区内公厕布局合理,数量符合要求(每平方公里≥2座)。

公厕设有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确保室内外环境清洁,便器无积垢,无蛆,基本无异味。

(五)农贸市场管理(2分)

1、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

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场,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持证经营。

3、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六)建筑工地管理(3.5分)

1、建筑工地有1.8米以上隔离围档,封闭施工,进出作业场所车辆有水冲净轮设施,工地门前洁净卫生。

2、场内物料堆放整齐,环境清洁,无粪便、垃圾积存。

3、食堂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工人宿舍清洁卫生。

5、厕所清洁,无泄漏。

(七)绿化、美化、亮化(3分)

1、绿化管理好,主次干道有行道树,树形整齐,花基、花坛、花圃绿地无垃圾杂物,树木、花草生长良好。

2、城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

3、沿街亮化照明设施完好率≥95%。

四、环境保护(8分)

1、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和日常工作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人大或政府批准实施。

2、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3、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4、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适时将PM2.5监测纳入空气质量监测指标体系。

5、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

建有规范的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率≥7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6、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

五、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6分)

(一)公共场所卫生(3.5分)

1、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量化率达100%,有量化等级评定标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2、旅店、理发美容、公共浴室、游泳场(馆)、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持证率达100%,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卫生知识培训率达100%,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各类公共场所有卫生管理组织(人员);卫生档案健全,至少保留2年;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检测报告单在明显位置公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烟标志明显。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新风量20~30m3/人·小时。

5、旅店设有消毒间和工作记录,有杯具、拖鞋、床具洗漱用品等公共用具消毒、保洁设施,公用设施每客用后消毒,床上用品清洁,一客一换,1:

3备量。

6、理发美容用毛巾、刀具、洗头等用具一客一消毒,使用的化妆品符合有关规定,有皮肤病患者专用剪、刀具。

7、公用浴室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就浴标志,杯具、床上用品、毛巾、衣服、拖鞋、修脚工具等一客一换一消毒,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记录,用水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

8、歌舞厅环境清洁,有通风排气装置,洗消设施符合卫生要求,公共用具消毒措施落实。

(二)饮用水卫生(2.5分)

1、城区人口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

饮用水水源防护符合卫生要求,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城市自来水厂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按规定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有关要求。

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3、二次供水设施,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供水储水池(箱)应加盖加锁,定期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于2次)。

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4、供水单位直接与水接触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体检证明。

5、城区近三年无饮用水污染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食品安全(8分)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由编委批准的食安办并达到机构设置要求;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2、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100%;无因未履责而引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无滥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现象,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符合要求。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五病”调离率达100%。

5、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和冷藏设备运转良好,有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

无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或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倒入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现象发生。

禁止使用“地沟油”。

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6、进货台帐记录规范,相关索证票据齐全。

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帐。

7、屠宰业定点管理,卫生条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无滥用违禁药物现象,农药残量未超过有关标准要求。

8、完成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无违法食品广告;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100%,处理满意率≥90%。

七、疾病控制(6分)

(一)传染病控制(3分)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相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传染病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全市医疗机构设有部门和专人负责传染病管理,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健全,门诊日志齐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科,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科室严格执行。

设有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要求达到七专,腹泻病人便检率≥10%),传染病隔离、消毒制度落实,医院无交叉感染事故。

4、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和医用垃圾及污水按照环保要求规范处理。

医疗机构医药从业人员持有有效执业证书。

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

自愿无偿献血率100%。

5、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实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6、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及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慢性病控制(2分)

1、贯彻落实《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及相关文件精神,市、区有慢性病防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落实;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支持慢性病防控工作,慢性病防控主管部门有慢性病防控规划,慢性病防控专业机构有年度工作计划、有总结、有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及专业防治机构等慢性病综合防控网络基本形成,并积极开展工作。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网络报告覆盖率100%,漏报率<5%,审核率≥95%,不明原因疾病死亡构成<5%,编码错误率<5%。

3、辖区内医疗机构肿瘤登记报告覆盖率100%,恶性肿瘤死亡发病比0.6~0.8,病理诊断率>66%,仅有医学死亡证明书比例<15%,发病率与前一年比较浮动<10%;心脑血管事件报告覆盖率100%,心脑血管事件发生报告发病率不低于死亡率;市级专业机构每年度要开展全市死因分析,恶性肿瘤发病死亡和生存分析,心脑血管事件监测分析,并分别撰写报告。

4、各区(县)每年开展1次慢病性及危险因素核心指标(包括体重、腰围、血糖、血压)监测调查,每3年完成1次辖区全人群抽样调查,要求有调查方案和报告。

5、围绕国家出台的慢性病防治指南,各类卫生日宣传主题,并结合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促进行动,积极开展慢性病防控健康教育。

6、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居民健康档案首次建立,并定时更新信息、保存档案。

(三)地方病控制(1分)

建立适合本地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和工作机构,有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有效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八、病媒生物防制(7分)

1、病媒生物防制与监测专项经费落实到位,有经过培训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

2、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健全,制度完善,防制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制效果评估报告完整准确。

3、药械选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管、使用规范,防制效果显著,药械资质档案完整。

病媒生物专业防制机构(PCO)档案健全。

4、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有效指导防制工作,监测资料齐全可靠;病媒生物防制业务培训与宣传工作深入细致,资料完整。

病媒生物重要孳生地档案健全。

5、病媒生物防制有两项达标(其中灭鼠必须达标),其余两项有经常性防制措施,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三倍,达标考核评估资料完整。

6、按照国家《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全爱卫发[(1997)第5号)和《灭鼠、蚊、蝇、蟑螂现场考核办法》(全爱卫办发[1997]第28号)规定,对鼠类、蚊虫、蝇类和蟑螂侵害现状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九、社区和小区卫生(8分)

执行《辽宁省卫生社区标准》和《辽宁省卫生小区标准》。

(一)社区卫生(5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2、室内外环境卫生。

3、健康教育。

4、公共卫生。

5、病媒生物控制。

(二)小区卫生(3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2、环境卫生。

3、健康教育。

4、食品安全。

5、病媒生物防制。

十、单位卫生(5分)

执行《辽宁省卫生单位标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2、健康教育。

3、室内外环境。

4、环境保护卫生。

5、病媒生物防制。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辽宁省卫生城市标准》(辽爱卫字[2010]4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卫生城区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7分)

1、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区政府工作目标,爱国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抓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工作。

2、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区”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实施目标管理;创建任务落实到全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

城区内省级卫生街道、卫生社区的数量至少达到30%。

3、区爱卫委组织健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区爱卫办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5、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6、设立市民投诉平台,有专人记录,处理办结率≥90%。

7、居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满意率=满意人次/访问总人次×100%)

二、健康教育(9分)

1、贯彻落实《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健康教育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落实,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配套;健康教育主管部门有长远规划,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评价。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健康教育开课率100%,并保证课时(学科教学每学期应安排6—7学时)学生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5%,学生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75%。

中专、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素养知识与技能。

3、各类医疗机构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有针对性的向员工、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住院病人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75%。

4、街道办事处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资料、有总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辖区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75%,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65%。

5、各类工作场所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烟草控制及卫生保健等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75%和≥65%。

6、区属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居民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对卫生创建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车站、港口、机场等候室、影剧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

8、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和创无吸烟单位(场所)活动。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建成区内无户外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26分)

1、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城市综合管理监督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2、市容环境整洁,清扫保洁率达100%,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机械化清扫,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30%。

3、环卫设施数量足够,设备完好率≥95%。

街巷垃圾容器封闭、清洁,周围无蝇蛆。

垃圾收集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已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减量化等综合利用的试点工作。

粪便、垃圾做密闭化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运输车辆车容整洁,不污染道路。

4、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厕。

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

其中公共汽车首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

全区水冲公厕比例≥90%。

5、街道路面平整,无污水坑凹凸,路边沟渠畅通,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沿街标语、广告、门牌、门匾灯箱设置规范完整;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沿街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小街巷做到定时清扫、随时保洁;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

6、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

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良好,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给水、排水、防蝇防鼠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辖区内无马路市场(早晚限时市场规范化管理)和无违规占道经营。

7、新建区绿化覆盖率≥25%,人均绿地面积≥4平方米;旧区绿化覆盖率≥20%,人均绿地面积≥3平方米。

对于人口密度过大的中心区,其绿化指标可适当放宽,但应积极实行立体绿化,做到见缝插绿,以提高绿化覆盖率。

所属街道、小区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8、建筑工地管理组织健全,卫生制度落实。

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职工宿舍、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基本无蝇蛆。

9、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应有本区的垃圾、粪便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80%和≥70%。

四、环境保护(6分)

1、近两年内全区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无严重污染源。

2、全年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的天数>70%。

辖区内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3、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汽车禁鸣达到市有关规定。

4、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和废气排放达标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并且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

5、生活污水处理率≥70%。

辖区内无超V类的水体。

6、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自理。

五、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6分)

1、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量化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有相关档案,有量化等级评定标识。

2、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网吧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远离城市主体的城区,应具备完整规范的自来水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供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

对储水设施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

5、负责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部门,开展规范的卫生监督管理,并保存完整的监督管理资料备查。

六、食品安全(8分)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由编委批准的食安办并达到机构设置要求;食品安全工作明确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年度安全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2、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及时有效处置率达100%;无因未履责而引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全区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病。

3、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无滥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现象,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符合要求。

4、各类食品加工、生产、销售、经营单位和食堂均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有卫生管理组织(人员)和卫生管理制度,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培训上岗,“五病”调离率达100%。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规定要求,坚持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退市处理等制度。

6、屠宰业定点管理,卫生条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无滥用违禁药物现象,农药残量未超过有关标准要求;禁止使用地沟油。

7、认真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8、完成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无违法食品广告;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率达100%,处理满意率≥90%。

七、疾病控制(9分)

(一)传染病控制(5分)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相关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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