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厦门市软件园房屋租赁合同.docx-厦门软件园二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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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厦门市软件园房屋租赁合同

(观日路32号前厅南侧单元)

编号:

甲方(出租方):

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2号前厅南侧单元(以下简称为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经营,乙方愿意承租。

租赁物面积经双方共同确认为平方米。

如果本合同签订后发现实际建筑面积与约定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亦不调整本合同约定的每月租金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建筑面积。

1.2租赁物使用用途:

供乙方作为使用。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1.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该房屋的现状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勘察,并基于其独立判断自愿承租该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3.1租金标准

租赁物租金单价为人民币元/月(¥元/月),租金从第二年起逐年递增3元/m2.月。

具体租金标准如下:

租赁

年度

单价

(元/m2.月)

每月租金

(元/月)

每季租金

(元)

计价时间

第一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年

年月日至年月日

3.2支付方式

3.2.1租金每个月为一个缴租期。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期租金,共计元,此后乙方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期房屋租金,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账号(或由甲方书面确认的账户):

账户:

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工商银行厦门软件园支行

账号:

4100200119200015107

3.2.2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房屋公维金、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支付标准如下:

3.2.2.1物业管理费以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缴交;

3.2.2.2房屋公维金以厦门市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缴交;

3.2.2.3乙方承租租赁物所产生的水电费,及租赁期间产生的公摊水电费,以厦门市水务局、电业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缴交。

上述物业管理费、房屋公维金、水电费均由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通知的缴费时间,按时缴交至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

3.2.3租赁期间,甲方依法交纳经营相关税收,乙方应明确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提供下列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3.2.4税收:

乙方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自行缴纳其应缴交的税收与行政收费。

乙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元整(¥元)。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违约金并弥补损失,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2甲方用履约保证金先行抵扣后,造成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足,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3本合同终止时(含提前解约),如果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且结清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则甲乙双方终止合同后,且双方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4如提前解约或本合同期满后3日内,乙方应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该租赁物的营业场所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

5.1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5.2水电供应设施按现状交给乙方使用,乙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安装自用水电设施或扩大容量的(应有独立计量设施),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提出申请,自行负责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经物业公司现场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租赁物使用要求

6.1乙方应遵守《厦门市软件园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园区管理制度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合同签订后新颁布的园区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规定。

6.2乙方严格按照租赁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用于组装、加工等生产用途,不得设有生产组装车间及大型仓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不得占用公共部位。

6.3乙方应严格执行《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中的各项规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设置消防设施,不得沿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严格执行相应管理制度,若在租赁期内发生消防等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6.4若租赁期限内,本租赁物使用用途为餐饮及相关经营场所的,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和餐饮行业规范标准对餐厅环境、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卫生等方面进行有效管理。

6.5乙方如需在租赁物外设置广告、招牌、灯箱等户外广告,应遵守软件园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6.6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转承包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许可第三方使用。

6.7乙方不能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危害甲方利益或损坏公共利益;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8若因乙方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6.9乙方对租赁物进行扩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承担扩建费用并办理合法建设手续。

6.10租赁物内部装饰装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乙方需提交租赁物内部装修方案(包含平面设计图、强弱电布置图等),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场装修。

装修不得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

6.11若租赁期限内,本租赁物使用用途为餐饮及相关经营场所的,因乙方食品安全、卫生环境、人员卫生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12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履行合同条款欠缴租金,或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渗水、油污排放不规范被投诉等情形,经甲方发出通知后在限期整改期内仍未按甲方要求整改完毕的,乙方同意不再参与甲方任何标的物的竞租。

6.13租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情况发生后,甲方对租赁物的装饰装修部分以及扩建部分的归属享有选择权,并且甲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扩建部分残值不予补偿。

如果甲方要求依附于租赁物的装修以及租赁物扩建部分归甲方所有,则乙方不得自行拆除,同时保持租赁物使用现状。

甲方如书面要求乙方恢复租赁物的原始状态的,则乙方应自行拆除装修、装饰及扩建的房屋附和部分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装修、装饰及扩建不属于房屋的附和部分,乙方有权自行拆除,甲方不予赔偿,乙方拆除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若因乙方拆除造成甲方租赁物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6.14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甲方有权监督其改正。

6.15乙方应办理租赁物内的财产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

如乙方未办保险,租赁物内乙方存放的财产遭受漏水、盗窃、火灾、水灾等意外事故或灾害,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

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及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除租赁期内自然损耗外,专用设施以正常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

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乙方对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因乙方不及时修复造成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破坏性事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非自然损耗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难以修复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租赁物归还

8.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当日,乙方应将租赁物内物品清空、场地清扫干净后交还给甲方。

乙方交回租赁物时,由双方共同参与验收。

8.2如乙方逾期不搬出该租赁物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物,出租范围内的所有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的弃物,甲方有权对租赁范围内的所有物品进行任意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同时,乙方还应比照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的当月月租金的二倍向甲方计算支付逾期返还该房屋给甲方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下发通知书要求乙方立即更正违约行为。

如在甲方要求期限内仍未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因合同解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9.1.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缴交的租金或租赁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超过15日以上的。

9.1.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结构或租赁用途。

9.1.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者对租赁物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9.1.4乙方在租赁期内利用租赁物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非法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或损坏公共利益的。

9.1.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出借租赁物或以租赁物使用权与他人联营、合作的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许可他人使用。

9.1.6损坏租赁物或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9.1.7乙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其他事件,给甲方及软件园区造成事实不良影响的。

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

9.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9.2.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物15日以上的,且乙方未接收租赁物。

9.2.2租赁物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9.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9.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3.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10.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房屋租金及租赁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如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未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从逾期之日起以每月应缴额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10.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提前解除的(但本合同12.2条约定除外),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提前终止时的前一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因乙方违约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饰费用不予补偿。

10.4在租赁期间,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或被第三人追究或被行政处罚的,违约方除依据本条各款赔偿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0.4.1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用、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其他税费;

10.4.2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

10.4.3证据保全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10.4.4差旅费、出差津贴。

10.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该租赁物的营业场所注销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其逾期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11.1租赁物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

11.2在租赁期间,因国家、省、市建设,需征收、征用或拆迁租赁物的或市政建设、土地被收缴、甲方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需要(包括因市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对本租赁物的承租主体资格要求发生调整),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通知的时限内搬离租赁物。

11.3凡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

11.4在乙方承租期间,因甲方正常的检修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水、电、公共设施等暂时性的中断,甲方不负责损失的赔偿。

但甲方进行正常检修之前预先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

12.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2.2如乙方确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12.2.1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12.2.2交清实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12.2.3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之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提前终止合同时的当月月租金。

12.2.4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该租赁物的营业场所注销登记手续。

12.3若乙方未按照前款约定,提前解约退租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12.4如甲方确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并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为提前终止合同时的当月月租金,作为赔偿因提前解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和续租

13.1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或租赁期限届满当日迁离租赁物,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

13.2如乙方有续租意向,应于合同届满前60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没有续租意向。

对于乙方的续租意向,甲方有权根据租赁物的利用计划及乙方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租。

第十四条附则

14.1争端解决办法

14.1.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2007年版)仲裁规则(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但双方一致同意,对该仲裁规则进行以下变更:

14.1.1.1按该规则第七章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不受该规则第四十八条

(一)款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限制,且放弃对此申请变更的权利。

14.1.1.2双方同意由厦门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对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进行仲裁。

14.1.1.3提交答辩书和身份证明文件、提出反请求(如有)的期限为三日;举证期限为五日。

14.1.1.4双方均同意不开庭仲裁,可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

14.1.1.5与仲裁有关的文书可以快递送达的方式送达。

甲、乙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接受送达的地址为: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3号五楼

乙方接受送达的地址为:

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变更后的地址即为有效送达地址。

快递送达,专递自付邮之日起的第二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搬迁、拒收、无人签收均不影响送达效力。

双方均不得以上述借口主张没有收到文书、通知、材料。

14.1.2当发生争议并且通过以上方式解决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14.2其他

14.2.1甲方管理人员检查工作时,乙方应予配合。

如遇紧急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甲方。

14.2.2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14.2.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送交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14.2.4本合同项下有关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催收、相关法律文件的送达可以按14.1.1.5条约定方式送达。

14.2.5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4.2.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厦门创新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税务登记号:

代表人:

地址:

身份证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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