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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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租赁合同.doc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

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制度

1、出租房应加强对承租人员登记,仔细查验其身份证。

并对租赁

性质及外来人员数量、来源进行登记,督促其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2、出租房屋户在签订出租合同前需向街道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

理中心报告,之后才能够签订出租合同;

3、出租户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后需向街道流动人口、房屋出租

管理中心申报,并存出租合同一份到中心;

4、对承租的外来人员要求其出具《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5、申报时需与街道管理中心签订管理责任书。

篇二:

合同登记(备案)号-深圳市宝安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网站

深圳市房屋租赁

(住宅)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合同书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出租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提供出租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出租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承租人为育龄妇女(20至49岁)的,还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均提供原件留复印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

该建筑物共层。

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

有效证件为。

出租房屋为(套、间),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一延迟日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三条出租房屋月租金总额人民币元(大写:

元)。

乙方应于每月日(每季度第个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乙方拖欠租金超过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不超过三个月)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须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2、3、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甲方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情形:

1、2、3、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的税款、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支付出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费等

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条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居住以外的用途,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及其正常使用。

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

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应正常、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或附属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与他人。

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终止期不得超过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乙方并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得将转租房屋再行转租。

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单方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合法解除本合同的可以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本合同期满终止(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日内迁离出租房屋。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在逾期期间应加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不在此房屋内居住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备案)机构调解或:

□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一种,并在□里打“√”)。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篇三: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房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与为流动人口出租

房屋房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法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并共同遵守本合同。

1、本合同适用于为外来人口提供门店、住宿的房屋出租户。

2、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①甲方负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指导、检查、监督乙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②甲方负责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③甲方负责对乙方及其雇佣、寄住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①乙方负责对所雇佣或寄住的流动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日常的计划生育管理。

②乙方负责督促雇佣或寄住的育龄妇女,在到达现居住地三日内,到当地乡(镇)、街道办计生部门查验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加盖查验条章。

③乙方负责督促雇佣或寄住的流动人口执行计划生育规定,及时组织雇佣和寄住的外来育龄妇女,参加甲方组织的“三查”工作。

如发现计划外妊娠的,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配合甲方做好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

如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④乙方雇佣,寄住的流动人口发生变动,须及时报告甲方。

未报告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4、甲方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合同的监督机关,监督甲、乙双方共同履行合同。

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有一方不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仲裁并执行。

5、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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