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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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docx

关于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法律意见书敬致: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筹备组委托,指派XX、XXX

律师和XXX律师助理为贵公司设立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设立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和《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等文件,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法律规定的理解,同时结合本所以往对于该类项目的专业服务经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敬请审议。

本所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出具日前所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而出具

2.本所不对出资各方所作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3.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所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

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您为设立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承诺事项:

由于我们接触并获悉您的非公开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我们为此向您承诺:

1.在本所内部只有参与本项设立审核及调查工作的律师和工作人员接触并获悉保密信息

2.未经您同意,本所将不向任何

第三人披露本所获悉的保密信息

3.无论本项设立进程及结果如何,本所及获悉保密信息的本所人员均将持续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非因本所及本所人员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设立的主体和投资情况

一关于设立的主体和投资的基本情况

1、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光泰路1号,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法定代表人刘阳,任省国资委主任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本次设立活动中以现金100,000,000元人民币和XXXXXX公司、

XXXXXXXX发展有限公司经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254,006,100元人民币出资,其中350,000,000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余4,006,100元计入资本公积。

出资额占本次新设公司股份的41.18%。

省国资委拟以评估的资产并入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

XXXXXXX公司、XXXXXXXX有限公司情况如下:

(1XXXXXXX公司是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属国有独资企业成立于1985年,于1989年由陕西省环保仪器供应站变更为现名,注册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X路XX

号公司注册号为XXXXXXXXXXXX,注册资本为XXXXXX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XX,任公司董事长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工程施工、安装等。

(2XXXXXXXX有限公司也是省环保厅属国有企业成立于2010年,注册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XXX路XX号公司注册号为XXXXXXXXXX,注册资本为XXXXXXXX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赵XX,任公司董事长主要从事环境科技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

2、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集团”成立于2009年,注册地位于XX市XX区XXX,办公地址位于西安市

XXXXX路XX号,隶属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司注册号为

XXXXXXXXXXXXX,注册资本为XXXXXXXXXXX元人民币,分别由省国资委、延安市和榆林市国资委共同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沈X,任公司董事长主要负责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加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石油和天然气化工、煤化工、装备制造、工程建设、技术研发等。

在本次设立活动中出资额为XXXXXXXXX元人民币,出资额占本次新设公司股份的XXX%。

3、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集团”是陕西省省属特大型能源化工企业,是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成立于2004

年,位于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X路X号公司注册号为

XXXXXXXXXXXX,注册资本为XXXXXXXXXXX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XX,任公司董事长主要从事煤炭,煤化工,煤层气开发等。

在本次设立活动中的出资额为XXXXXXXXX元人民币,占本次新设公司股份的XX%。

4、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集团”是以国有资产运营及产权管理和有色金属资源开发为一体的产业集团,是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位于西安市XX路XX号XX

大厦公司注册号为XXXXXXXXXX,注册资本为XXXXXXXXXX

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黄XX,任公司董事长经营范围为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产权、股权、收益的经营和管理有色金属及相关产业的项目融资、投资及经营。

在本次设立活动中的出资额为

XXXXXXXXX元人民币,占本次新设公司股份的XX%。

二本所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明,陕西省国资委职责之一即为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由此可见,陕西省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出资设立公司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对XXXX集团、XXXX集团、XXXX集团三家公司工商档案的查询显示,此三家公司是依法设立、合法运营的国有企业,已依法办理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对外出资条件再次,以上各出资人以货币现金和其他经评估国有公司资产出资,符合《公司法》

第二十条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最后,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规定,且以上各主体之间没有任何有碍于公司设立的关联关系,所以不存在任何阻碍公司成立法律障碍。

因此,以上各出资主体及其出资方式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依法成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二、关于设立的决策和申请程序

一关于设立的决策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是在省国资委和省环保厅的组织和推动下,经陕西省政府陕政函[2012]XXX号文件批准组建,目的是为全面培育发展壮大陕西环保产业,全力促进陕西环保产业做大做强,提高

我省环保市场的竞争力。

因此,设立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公司成立后必将成为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省环保厅负责行业管理的陕西环保行业领军企业。

首先由省国资委和省环保厅牵头成立公司筹备组,后经陕西省国资委、XXXX集团、XXXX集团、XXXX集团磋商和协调,起草并签署了《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等公司设立相关文件,有关各方也为公司设立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2014年8月至9月间,以上四出资人先后签署了XX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并依据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签署了股东会决定书:

一致同意设立并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法定代表人等机构以及董事和监事成员。

于此同步,公司筹备组协调拟并入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

XXXXX公司和XXXXXXXX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职工董事1名和职工监事2名。

本所律师认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经省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环保厅的批准,同时经过了四出资人协商一致并获得出资人内部决策和授权各出资股东签署的《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和《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因此,上述设立活动和产生的法律文件是各出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

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决策程序和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二关于设立的申请程序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17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该条例

第18条又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据本所律师核查,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名称预先核准,可以作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合法名称使用。

2、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20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登记过

程中,应当依法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上各项材料。

三、关于设立的法律文件

一《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以上四出资人共同协商并起草,并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有关法律意见。

在本协议中,约定了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经营期限,公司经营宗旨及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股份比例,股权的转让和质押,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相关内容,并经各出资人签署盖章。

本所律师认为,该出资协议为出资各方设立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

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协议的形式及内容均为合法有效。

二《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章程由以上四出资人共同协商并起草,并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有关法律意见。

在该章程中,分别就公司股东、主管和业务指导机关,公司法律地位和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及住所,公司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股份比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经营层等公司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并经各出资人签署盖章。

本所律师认为,该章程具备《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

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章程各项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其中有关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规定也符合《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和

第五十一条有关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特别规定,且为出资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形式和内容均为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之决定和决议

如前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一致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股东会决定书、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各的项决议内容也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设立活动到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各项行为均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各项规定,各出资人也不存在影响公司设立的任何法律障碍,目前尚欠缺部分即为实缴资本的出资和工商注册(设立登记手续的办理。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盖章

二○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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