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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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分设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

4.1.2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殡仪区为中心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规划,做到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车辆和人员的分流有序。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

4、骨灰寄存区内宜设置祭悼场所。

5、行政办公用房朝向良好。

6、有改扩建余地和绿化用地,绿化率不应小于35%。

7、有集中处理垃圾的场地。

8、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

室外公共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4.1.3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4.1.4停车场设计除宜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做好交通组织。

2、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3、内部车辆应单独设置停车场。

4.1.5殡仪馆入口附近宜设馆前广场。

4.2室外环境设计

4.2.1室外环境设计应包括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和绿化等设计。

4.2.2室外环境设计宜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区的特点,对景观、植物配置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综合设计。

4.2.3道路设计应根据建筑布局和周围环境条件,选择方便、安全的方案,并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4.2.4各功能区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5建筑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殡仪馆建筑设计应根据规模和功能,配置业务、殡仪、火化、骨灰寄存、办公和辅助用房。

5.1.2各类用房应按殡仪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确、流程便捷。

5.1.3有供暖和中央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5.1.4殡仪馆建筑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

各用房的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各用房采光标准表5.1.4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Aw/Af

骨灰寄存用房

1/6

悼念厅

1/7

火化间

遗体处置用房

注:

Aw为直接采光的侧窗采光口面积,Af为地板面积。

5.1.5殡仪馆内各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各用房地面面积的1/20。

5.1.6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别设置竖向通风道及与其配套的排风装置。

5.2业务区用房

5.2.1业务区用房通常由业务、丧葬用品销售、挽联书写和洗手间等房间组成。

5.2.2业务厅宜设置咨询、业务洽谈处、收款处和休息处,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业务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0㎡。

2、业务厅内各业务洽谈处或业务洽谈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3、休息处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4、为办公自动化预留条件。

5、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2.3丧葬用品销售处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5.3殡仪区用房

5.3.1殡仪区用房应根据殡仪馆的使用要求和丧葬习俗设置,并宜包括悼念厅、音响室、休息室、遗体接收间、遗体处置用房、更衣室、殡仪车库和洗手间等。

5.3.2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悼念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2㎡。

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悼念厅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5.3.3音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5.3.4遗体接收间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4.0m,其入口处应设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和雨棚。

5.3.5遗体运送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0m。

5.3.6遗体处置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用房内应设通风口。

2、各功能用房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门槛。

3、各功能用房宜设准备间。

4、冷藏室应根据冷藏设备的规格、冷藏量和操作空间进行设计。

5、消毒室、防腐室和整容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宜小于18㎡。

6、防腐室、整容室与冷藏室宜设内门相通。

5.3.7殡仪馆如需单独设置解剖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5.3.8汽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殡仪车库与其它车库应分开设置。

5.4火化区用房

5.4.1火化区用房应包括遗体停放间、火化间、火化工休息室、更衣室、配电室、风机室、工具室、骨灰整理室、取灰室和洗手间等。

5.4.2火化间的平面布置应按火化设备的数量和规格分前后厅设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前厅净宽不宜小于8.0m。

2、后厅净宽不宜小于7.0m。

3、火化机与侧墙净距不宜小于1.5m。

4、火化间净高不应低于7.0m。

5、烟道应按照火化设备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6.烟囱的断面内壁应保证排烟通畅,并应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现象。

5.4.3风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火化设备要求确定。

5.4.4遗体停放间使用面积应按每具遗体占地2.5㎡确定。

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4.5骨灰整理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5.5骨灰寄存区用房

5.5.1骨灰寄存区用房应包括骨灰寄存用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和洗手间等。

5.5.2骨灰寄存用房应根据骨灰寄存容量、骨灰寄存架的材质及排列方式确定。

5.5.3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5.4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m。

5.5.5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应设在骨灰寄存区的入口处,并为自动化办公提供条件。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防护

6.1卫生防护

6.1.1殡仪区中的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2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与其它建筑之间应设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宜绿化。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4遗体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内的洗池和操作台应阻燃、耐腐蚀、易冲洗。

6.1.5火化间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11)中有关规定。

6.1.6火化机的引风机和鼓风机等应选择低噪音设备,并应设消声减振装置,风机室的四壁和顶棚应作吸声处理。

6.1.7火化区内应设置集中处理火化间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6.1.8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的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

6.1.9休息室、业务办公室和悼念厅等用房室内最大允许噪声级(A声级)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各用房内最大允许噪声级(dB)表6.1.9

允许噪声级

(A声级)

休息室

50

业务办公室

55

6.1.10悼念厅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为:

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1.11业务厅及馆内走廊的顶棚应作吸声处理。

顶棚的吸声系数宜为0.3~0.4。

6.1.12火化间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01)的有关规定。

6.2骨灰寄存防护

6.2.1骨灰寄存防护应包括外围结构防水、隔热、室内温度控制、骨灰盒防潮、防直射光照、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等。

6.2.2骨灰寄存室内应防止地面返潮。

6.2.3骨灰寄存室屋面宜采用外排水,严禁渗漏。

6.2.4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

其窗扇应采取防尘和密闭措施。

6.2.5骨灰寄存区中的祭悼场所应设封闭的废弃物堆放装置。

7防火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1.2殡仪馆建筑的防火分区应依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

7.1.3悼念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7.1.4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

7.1.5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7.1.6悼念厅楼梯和走道的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8m。

7.1.7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7.1.8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7.1.9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GB50222)的有关规定。

7.2骨灰寄存区

7.2.1骨灰寄存用房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的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划分。

7.2.2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7.2.3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

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

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

7.2.4骨灰寄存室与毗邻的其它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7.2.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7.2.6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m,且不应设置门槛。

7.2.7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7.2.8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分区。

7.2.9骨灰寄存室内的寄存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7.2.10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7.2.11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

7.3火化区

7.3.1火化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丁类设防的规定。

7.3.2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7.3.3油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7.3.4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7.3.5采用燃气式火化设备的火化间在建筑物外应设置气源紧急切断阀。

8建筑设备

8.1一般规定

8.1.1管网系统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8.1.2殡仪馆内各用房的建筑设备应选低噪声、节能、节水型,并应进行整体综合设计。

管线宜集中隐蔽、暗设。

8.2给水、排水

8.2.1殡仪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8.2.2殡仪馆内各区生活用水量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表8.2.2

用水房间名称

单位

生活用水定额(最高日)(L)

小时变化系数

业务区、殡仪区

和火化区用房

每人每班

60

(其中热水30)

2.0~2.5

职工食堂

15

1.5~2.0

办公用房

2.0~2.5

浴池

每人每次

170

(其中热水110)

2.0

办公区(饮用水)

2

1.5

殡仪区(饮用水)

0.3

1.0

上述生活用水量中,热水水温为60℃;

饮水水温为100℃。

8.2.3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2.4遗体处置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8.2.5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8.2.6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应采用防腐蚀排水管道,排水管内径不应小于75mm。

上述用房内均应设置地漏。

8.2.7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8.2.8殡仪馆绿地应设洒水栓。

8.3采暖、通风、空调

8.3.1采暖地区殡仪馆的建筑供暖宜利用当地城镇集中供热系统。

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城镇集中供热时,应采用单独的供暖系统。

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和行政办公区宜设置可单独调控的供暖系统。

8.3.2骨灰寄存用房不应设采暖装置。

8.3.3殡仪馆内各类用房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3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表8.3.3

室内计算温度

(℃)

10

16

取灰室

冷藏室

5

8.3.4设置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8.3.4的规定。

换气次数表8.3.4

序号

换气次数

(次/h)

1

消毒室

8

防腐室

3

整容室

4

解剖室

6

7

9

骨灰寄存室

8.3.5火化机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殡仪馆最大风频风向的下风侧或最小风频风向的上风侧。

2、应符合火化设备要求。

3、烟囱应留有烟道污染物排放测试孔,孔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方法》(GB13801)的有关规定。

8.3.6殡仪馆各区用房可根据需要,按不同功能系统设置空调,而不同功能区的空调可按需集中设置。

8.3.7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采用空调时,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8.3.8空调房间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25~26℃,相对湿度宜为60%~65%。

8.3.9骨灰寄存室相对温度不宜大于60%。

8.4电气、照明

8.4.1殡仪馆电气负荷不宜低于二级。

当无条件两路供电时,其殡仪区用房和火化间应备有电源。

8.4.2殡仪馆内应按不同用电场所划分回路。

8.4.3悼念厅应配置告别棺专用局部定向照明。

8.4.4业务办公台、收款台以及骨灰整理室、遗体处置用房的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设备,其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x。

8.4.5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紧急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重要地段宜设置应急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4.6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殡仪区、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用房等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8.4.7各类用房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各用房照度标准表8.4.7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地面

100

150

200

75

防腐室、整容室、解剖室

0.75m水平面

300

0.75m水平面

火化室

骨灰整理室

停尸间

8.4.8殡仪馆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

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防雷建筑。

8.4.9业务厅、悼念厅和骨灰寄存室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广播音响设施。

8.4.10殡仪馆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4.11骨灰寄存室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采用护套为阻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并单独设置回路控制开关。

8.4.12殡仪馆内宜对计算机系统、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综合布线,暗管敷设。

8.4.13骨灰寄存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4.14殡仪馆宜设置自动监控系统。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符合……规定(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odefordesignoffuneralparlor'

sbuildings

JGJ124—99

条文说明

前言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经建设部1999年10月28日以建标[1999]257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民政部101研究所。

1总则

1.0.1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殡仪馆的服务环境要求越来越高。

从8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每年有几百家殡仪馆进行改扩建,同时,又有部分新建殡仪馆投入使用。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标准,设计人员既没有可参考的技术规范,又缺乏对殡仪服务流程的了解,有的建筑设计与殡仪服务要求差距很大,致使投入使用后出现了许多问题,给我国殡仪馆的管理和服务带来不便。

人们丧葬观念的更新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遗体的处置、悼念、骨灰的安置等殡仪服务的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在较宽松舒适的空间环境中进行殡仪活动,有利于人们在心理上得到慰藉。

因此,总结国内外殡仪馆建设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设计规范,对提高殡仪馆的建筑设计质量,创建良好的殡仪活动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1.0.2新建殡仪馆具有基本统一的设计前提,可按统一的要求进行建筑设计。

改建殡仪馆与新建殡仪馆对殡仪服务的要求没有区别,因此,本规范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殡仪馆的改、扩建设计。

1.0.3殡仪馆的建筑设计是在一定的基地范围内进行,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丧葬习俗对建筑设计有一定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丧葬习俗各不相同,而不同的丧葬习俗对建筑设计也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殡仪馆的建筑设计必须将丧葬习俗考虑在内。

3选址

殡仪馆选址应考虑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要求、殡仪馆服务内容、当地的丧葬习俗、经济和人口发展状况等因素。

3.0.1选择殡仪馆建设用地时必须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建设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

3.0.2对于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由于火化设备在焚烧遗体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大气污染物,如建在上风侧则会造成馆区下风侧的环境污染。

从保护环境、改善人们生活环境质量的角度出发,选择殡仪馆建设位置时应考虑当地的常年主导风向。

殡仪馆不应建在地势低洼的场所,一方面天降暴雨时积水难排,给殡仪活动和馆内业务的开展带来不便。

另一方面不利于空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导致馆区空气质量下降,影响工作人员和丧主的身心健康,因此殡仪馆应建在地势开阔的地段。

3.0.3为方便丧主前来办理丧事和参加祭悼活动,拟选址处应能保证交通畅通。

许多殡仪馆为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自己出资铺设馆区与城镇公路相通的道路。

有些地区还在殡仪馆附近建有公交车站。

电力供应和安全卫生的水源是保证殡仪馆开展正常业务和生产,并满足职工工作期间生活需求的必要条件。

3.0.4随着殡仪馆所在地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现有规模和设施可能满足不了将来变化的要求,在选址征地时应综合考虑当地总体发展状况,为殡仪馆的改、扩建创造条件。

4.1.1根据对全国一百余家殡仪馆的调查,殡仪馆的功能区按业务内容可分为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等。

土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或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条分区。

4.1.2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对于殡仪馆的近期使用和远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千篇一律、不分南北、脱离实际的设计又是建设失败的根源。

因此,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殡仪馆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1、殡仪区是丧主的主要活动区,将殡仪区定为殡仪馆的活动中心,其余各功能区分散在四周,是为了使丧主能够准确地到达各个功能区,并且各区之间既要联系方便,又达到互不干扰的目的。

2、殡仪馆内的每个功能区都有其截然不同的工作性质,对布置方式、朝向、间距要求也不同,因此在总平面布局中的位置将直接影响到殡仪馆的业务管理质量。

在殡仪馆内人员和车辆短时间内相对比较集中,合理的功能分区将会有效地实现人员与车辆分流,既方便丧主,又便于管理。

殡仪馆人流最集中的时节是清明节前后,每当这一时节,各殡仪馆均存在人满为患的现象,因此,总平面布局设计应充分考虑这方面因素。

3、遗体经过处置以后,有的需要供丧主告别;

有的则需要直接进行火化,因此为缩短遗体在馆内的运输距离,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计是合理的。

遗体露天运输是不文明的,也违背我国传统的丧葬习俗。

因此殡仪区和火化区之间应设专用通道。

4、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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