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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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的几种情形Word下载.doc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与伤残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下列各项费用在破产清算时应当优先拨付: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一次性划拨给经办机构;

(二)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除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当为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0年的,按照实际应缴费年限计算。

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20年的,按照20年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五级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因退休、退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

补发月数×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1-4级伤残津贴月付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5-6级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发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发本人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宁劳福字[1997]7号《关于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十二、第五款所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劳险[96]22号文规定为伤残职工本人十二至六个月工资收入,其中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十三、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资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其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用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的,其差额部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致残的,除按照本条

(一)、

(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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