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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收取,其

余 

20%作为各项目部日常维修费用和折扣仓库周转闲置量,各项目部

对施工承包班组按标准的 

100%计取。

3.对外(含分包队伍)按不低于标准 

100%的价格收取。

(二)管理用具等行政资产的租金

1.冰箱等行政资产及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的 

3%收取月租费;

2.彩板房的租赁费用:

(1)首次使用新建彩板房:

年以内每月租赁费按造价(不包

括地面和水电设施)的 

60%分 

24 

个月均摊,不足 

个月的,最后退

租时一次收至 

60%;

年以上部分每月按原造价的 

1.5%计收租赁费,

直至工程结束。

若板房有利用价值,正常周转;

若非人为原因无再利

用价值,按资产净值进该项目成本;

若人为原因致使集团公司资产损

毁,按有关制度对责任人处罚。

(2)使用旧彩板房的,每年对彩板房造价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

整,每月按核定造价的 

2%收取租金。

(3)拆安及运费由新使用单位承担,原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次建成面积与原面积的差,由原使用单位报废,无特殊原因报废不能

超过原面积的 

10%,报废部分的资产净值进原使用单位成本,否则要

查明原因上报集团公司。

工程长期停工或竣工,若无新使用单位,原

使用单位可向物资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可报停租或作其他安排,

2

保管责任由原使用单位负责,并将房屋图纸及照片发物资管理中心;

若退库,拆运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六、 

租赁费的结算

(一)结算方式

1.对外租赁以现款结算;

2.对内部班组结算:

项目部做租赁费结算表报财务入承包班组成

本。

(二)内部租赁由物资科做租赁费结算表,于每月 

30 

日前发到

各使用单位,经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三)租赁费结算表每月由财务科记入各项目工程成本。

七、 

大型料具的租赁管理

(一)各项目租用的大型料具,不准作为工程用料或有意损坏;

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消除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二)由于长期自然磨损而不能正常使用的料具应及时退回总库,

并将兖州总库的损毁报废收条和签字完善《损毁报废单》一起报物资

管理中心进行报废处理;

距集团公司较远的使用项目的物资报废报物

资管理中心批准后,根据具体情况按批复意见可就地处理。

八、管理用具等行政资产的租赁管理

(一)各项目管理用具等行政资产流转使用时必须办理调拨手续,

定期进行盘点。

(二)对将管理用具等行政资产窃为已有的,追回原物并按帐面

价值进行罚款。

对丢失管理用具的,按原价赔偿。

九、 

一公司管理的小型料具

一公司管理的小型料具及管理用具(1000 

元以下)等行政用品,

根据使用情况由一公司财务部门在本单位摊销,一公司设备料具管理

员要以租赁的形式按项目做好成本分摊,并定期盘点,及时报废,报

废需有物资科长、公司经理签字批准。

十、 

租赁程序

集团公司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由物资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单位

3

需要物资管理中心调配时,必须提前至少 

10 

天编制设备进出场计划

报物资管理中心,经物资管理中心平衡后,统一调配。

对于设备进出

场计划不准确或不编制设备进出场计划的,物资管理中心不予调配

十一、对长期闲置的小型机具、被淘汰的落后设备适时对外出

售。

出售设备、机具由物资管理中心负责,并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共

同参加。

外部租赁的管理

租用外部设备料具的条件

(一)集团公司自有设备料具不能满足施工生产需要,物资管理

中心不能为使用单位调配到急需的设备时。

(二)使用地离自有设备料具存放地较远,使用自有设备料具支

付的搬运费较高,不如在当地租用外部设备经济时。

连续租用外部设备料具 

天以上必须事前向物资管理中心

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租用。

三、 

租用外部设备料具,各单位设备料具员负责选择供应商。

洽谈租赁价格时,使用单位应有 

名以上人员参加,在保证租用物资

性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降低租赁价格。

同时对于在安全方面要求较高、

连续租用时间超过 

天以上或租赁费用超过 

万元的设备料具租赁,

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所签合同应按集团公司统一合同文本,经集团公

司网络办公平台报物资管理中心流程审核无误后,加盖集团公司合同

专用章后执行;

对于在安全方面要求不高、连续租用在 

天以内或

租赁费用不高于 

万元的租赁活动,根据工程情况,按集团公司统

一合同文本由项目部签订租赁协议。

所有合同必须报同级财务部门和

物资管理中心原件各一份。

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包括子公司、

区域化公司、项目部、代表处等)领导和设备、材料、技术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的设备料具,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4

五、 

租用外部设备的结算、报表

(一)租用外部设备的结算,必须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印制的《外

租设备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结算单由使用单位设备料具员

(或经办人)按天认真填写全部内容,经设备操作员、班组长、设备

料具员签字后报项目经理审核批准。

(二)报销租用外部设备的费用时,必须附有签字齐全的结算单

(第二联);

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三)项目部必须按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将外租设备费用月报表附带结算单第一联报二级单位物资科复核,二

级单位物资科负责统计各项目部的外租设备费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于每月月底前将结算单(第一联)随月报表报物资管理中心。

(四)项目部物资部门应建立《机械费用台帐》,统计工程项目

从开工到当月所发生的累计外租设备租赁费用。

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对到现场的外租料具严格验收,租赁费

结算单无材料管理人员验收签字的,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结算。

材料管

理人员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及时建立租赁台帐,租赁费用分摊清晰。

临设(生活、办公等设施)外租前随现场管理标准化临设

规划审批流程向集团公司报批,严格按审批意见办理;

按集团公司合

同标准文本由二级公司起草租赁协议,经网络平台合同评审后,由二

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

大型起重运输机械的租赁

一、租赁程序、起租期和进退场

(一)大型机械内部租赁的具体要求

1.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需用塔机、龙门吊、履带吊、低架平板车、

升降电梯等大型起重运输机械设备时,必须首先在集团公司内部租用,

当机械装备分公司现有起重运输设备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机械装备分

公司同意并报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方可向外部租用。

集团公司内部的大

5

型起重运输机械设备必须首先满足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使用,出现闲置

时方可对外租赁。

2.使用单位需用大型起重运输机械设备时,应提前 

天以上通

过网络办公平台向机械装备分公司提交《设备租赁计划》;

机械装备

分公司在接到《设备租赁计划》后 

天内向使用单位答复并报物资管

理中心备案。

3.机械装备分公司答复能满足《设备租赁计划》要求时,双方经

协商后签订《设备租赁及进出场拆安合同》(见附件 

1);

机械装备分

公司不能满足《设备租赁计划》要求时,机械装备分公司向使用单位

推荐设备租赁单位,并协助外租设备合同洽谈。

(二)起租期

大型塔机的起租期为 

个月,中小型塔机和龙门吊起租期为 

个月,履带吊的起租期为 

个月。

使用时间不足起租期的,按起租期

计算。

本办法所指大型塔机是指 

M125/75;

中型塔机是指

H3/36B、K50/50;

小型塔机是指 

R5020、C5015。

(三)机械设备进退场

1.机械设备进退场包括机械设备的拆除、转场运输、安装、调试

及报验,由机械装备分公司负责。

2.使用单位负责按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路基、

塔机基础施工和轨道定期维护,机械装备分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并实施

监督。

3.机械装备分公司根据公司核定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内部费

用定额》收取进出场费,该项费用使用单位应在组织设备进场前一次

性缴纳。

4.为便于安装、拆除和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和大型吊装设备平面布置图在安装前报机械装备公司认可;

机械装

备分公司负责编制拆除、安装及试车方案报使用单位认可后组织实施,

在拆除、安装过程中机械装备分公司所需配合劳动力由使用单位协助

6

解决,费用由机械装备分公司承担。

确因工程施工影响正常安装、拆

除所增加的大型机械由使用单位无偿提供。

5.拆除、安装所需配合机械设备由使用单位协助解决,机械装备

分公司承担费用;

所需通用工具由使用单位提供;

专用工具及消耗材

料由机械装备分公司自备,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租赁费用

(一)租赁价格根据集团公司核定的《大型机械设备内部租赁指

导价格》,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单位应按时缴纳。

(二)行走式塔机轨道标准配置 

50 

米,龙门吊轨道标准配置 

100

米,250 

吨履带吊标准配置路基板 

块(2 

米×

米),需增加配置时,

轨道以每 

米为单位、路基板以每块为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核定的

《大型机械设备内部租赁指导价格》加收租赁费。

独立高度超过标准

高度以上增加附着和安装合格后在使用过程中再次升降节要增加费用,

此费用由使用单位与机械装备分公司协商,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三)租赁费根据合同租期分为短期月租价和长期月租价。

合同

租期不足 

个月的,按短期月租价执行;

合同租期超过 

个月(含)

的,按长期月租价执行。

(四)对内实行租赁时,租用设备应确保在 

小时内随时运转,

操作人员随叫随到。

正常情况下,每台设备配备 

名操作人员。

如需

增加操作人员,每增加 

人,按照机械设备台班单价的 

30%收取费用。

(五)机械设备退场当月根据实际使用时间按天和台班单价计算

租赁费。

(六)租赁计费从机械安装调试完毕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到设

备停止使用之日止。

(七)操作人员必须每天让项目部设备管理员签证《机械作业签

证单》(附件 

2),作为计算设备完好率和租赁费用的依据,否则使用

单位不予与其结算。

(九)租赁费用按自然月每月结算一次,次月 

号前结清上月

7

(十)机械设备一经安装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租赁期内无特殊

情况不得申请退场。

确有特殊情况短期内闲置的,使用单位可以提前

天向机械装备分公司申请“报停”,机械装备分公司同意后按租赁

费的 

50%收取费用,但在租期内“报停”时间最长不超过 

90 

天,并

在同一个项目无特殊情况只能报停一次。

三、机械装备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与使用单位的设备调拨和手续移交。

(二)负责塔机基础施工的技术指导,与使用单位共同对基础、

轨道进行验收。

(三)做好设备进出场的组织工作,负责机械设备在使用地的报

检工作,并承担费用。

(四)负责机械设备的操作、配件的购买、维修和保养,并随时

监督检查。

有权对违章使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报物资管理中心,

按相关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五)为使用单位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机械设备各类原始运行记录及检

查维修记录,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工作。

(七)向使用单位进行设备性能的技术交底,提供机械设备使用

的各种资料。

(八)使用单位不按时足额交纳设备租赁费的,机械装备分公司

有权做“停机”处理。

(九)负责设备闲置时期的清洁、润滑和保养工作。

(十)监督使用单位定期进行轨道维护,当基础或轨道不合格时,

通知使用单位及时维护,否则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四 

、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助机械装备分公司做好设备进出场的运输、安装、调试

和报检工作,在租用期内承租方对设备及所有附件要承担安全保卫责

任。

8

(二)负责施工现场机械安全防护设施、照明设施的设置,并承

担有关费用,为现场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设施,应尽量保

证夜班司机的休息环境。

(三)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施工现场条件负责制定具

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操作、指挥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每天连续作业超过 

12 

小时达七天以上)可

申请增加设备操作人员。

机械装备分公司对每台设备提供的操作人员

最多不超过 

人。

在不增加操作人员的情况下每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

16 

小时。

(五)协助机械装备分公司对操作人员的考核,如实认真填写工

地对操作人员的考核表,于每月 

日前送机械装备分公司。

有权申请

调换不称职的操作人员。

(六)按规定时间和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设备租赁费。

(七)负责无偿提供设备租赁期内的日常燃油和用电。

(八)配备合格的专职指挥人员和监护人员,因使用单位强令违

章作业造成设备损坏的,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九)负责设备基础及轨道的安装、铺设施工,负责每周对基础

及道轨进行一次检测,负责基础及轨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并承担费

用。

(十)使用单位租赁期满后对所用设备有继续租赁权,但需在距

租赁期满 

15 

天以上向机械装备分公司申请续签合同。

五、大型机械设备进入使用现场后,租赁双方共同清点货物,清

点无误后,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在租赁期内,使用单位对设备及所有

附件有安全保卫责任,如有丢失,承担 

70%赔偿责任,其余由机械装

备分公司承担。

六、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按《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和《大型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罚 

9

一、使用单位将缺件或非正常损坏的设备料具退回总库,除维

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外,并对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维修费用

50%的罚款;

使用单位落实不到责任人的,罚款由项目部物资主管、

设备料具员承担。

集团公司总库调出的设备料具应保证完好,若调出的设备

料具因维修质量不过关而达不到使用要求的,每发现一台次,对总库

负责人罚款 

100 

元,对维修人员罚款 

元。

三、使用单位不准私自将内部设备料具外租,违者按租赁收入

的 

倍罚款,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不低于

500 

元;

对将租赁收入中饱私囊的人员,按租赁收入的 

倍罚款,

并给予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四、对私自租赁外部设备料具的单位,项目经理、项目部物资主

管、承包人各给予 

元罚款,根据租赁发生数额及具体情节对有关

责任人加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对租赁的外部设备料具丢失损坏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落实不到责任人的,对项目部物资科长、项目经理、二级单位物资主

管、二级单位分管副总经理、二级单位总经理分别按损失额的

20%、30%、20%、15%、15%赔偿。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项目负责人和相

关责任人各罚款 

元,根据租赁发生数额及具体情节对有关责任人

加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租用外部设备需签订租赁合同而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二)租用外部设备的结算不使用结算单或结算单签字不全的。

租用或变相租用集团公司、二级单位领导和设备、材料、

技术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设备的,对单位负责人按照《各级领导职务纪

律》进行处罚;

对设备料具员罚款 

2000 

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调

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八、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伪造单据、代人签字等),每发生

10

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元,情节恶劣的,加重罚款并给予行政处

分。

物资科、项目部不得超公司制度规定的范围购置设备料具,

否则分别给予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购买价值 

10%的罚款,集团公司将

违规购置的设备料具无偿收回。

附 

本规定由物资管理中心、一公司物资科负责组织实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规定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有抵触、或未触及到的按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司

2010.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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