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之我见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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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之我见修改版

第一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之我见

当前我国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需求的不断提高,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和女职工的劳动就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女职工权益问题处理的是否得当、是否科学,它不仅关系到女职工自身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及和谐。

在保护女职工的劳动

权益方面,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在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上作了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六个方面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

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保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为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但这些劳动法规及相关政策真正的落实情况又是如何呢?

经过广泛调查,听取意见,总体情况尚好,但也是喜忧参半:

1.从各方面报道及相关的社会调查来看,各行业、各部门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及权益方面的履行情况各不相同,参差不齐。

目前,执行情况最好的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女职工各方面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基本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其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的女职工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比例在企业中最高,这些企业的工会组织比较健全,由工会出面召开职工大会,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集体劳动合同,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对职工和企业具有约束力,而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全面,他把女职工劳动权利保护内容写在合同中,加上工会组织比较健全,劳动合同基本都得到了履行。

一些私营企业在保护女职工权利方面做得比较欠缺,大部分私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即使签定了劳动合同对女职工权利保护方面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全面落实。

2.能重视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

从生理特征来看,女职工有特殊的生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生理特点,需要特殊的“五期”保护。

总的来说,绝大多数单位能遵守《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对孕期的职工能给予适当的照顾,特别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夜间工作和加班,对怀孕期的费用一般全部报销,女职工生育后能按法律规定享有产假休息期,但在一些外企、私人企业执行就不那么理想,有些单位明令不招用女职工,有些单位在女职工结婚后即解除劳动合同。

 3.大部分患病职工都能及时得到治疗。

一般企业都能定期对妇女进行体检,且都是免费用,对查出患病职工,大部分单位都能及时治疗,在这方面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约占99%,国营企业执行较好,但私营企业及外企执行就不是那么理想。

存在问题:

1.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

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是男女职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参与社会的基础和保障,然而由于大部分女职工的文化程度不高,从事的职业层次偏低,自我保护意识差,维权能力低,即使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知道,还是那种老概念,觉得自己的地位低,工作难找,工资收入少一点是应该的,一些单位老板正是利用了她们的这种心态,降低她们的收入,即使在同一行业、同一工种中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获得的收入都不一定相同。

另外,在女职工进入婚嫁期、生育期时,终止与其续定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多,这样女职工因生育而失业的情况不少。

2.企业在组建工会时未能做到工会组织与女职工委员会共同组建。

一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往往忽略女工委会员的组建,致使女职工委员会在保护女职工权益方面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3.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

在事业单位、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单位,正式员工的工资都处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之上,各方面的待遇都较好,但一些私营企业,特别是纺织企业,女职工大多从事一线工作,工作单一,工作时间长,经常加班加点,国家规定是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大多不能执行,这

些假日的权利,职工基本不能享受,女职工更甚,对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情况,压低工资标准现象较为严重,测定计件工资的标准低,发放量就低不就高。

这样,女工工资收入较低,每个月的工资只有

五、六百元,累计也不过只有上千元,个别的甚至更少,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4.女职工怀孕期间、产假期间的待遇得不到保障。

“生育险”规定:

女职工符合

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由企业按原工资发给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由于一些企业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致使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不到相关待遇,即使有的企业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由于对工资的构成没有统一的认识,考虑到自身企业的利益,也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缴纳,导致女职工的享受待遇有高有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有的企业对女职工的医疗费都不能彻底解决,致使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5.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健全。

虽然现在一些单位对哺乳期、孕期、产期特殊利益进行了保护,但在硬件设施方面做得还非常不够,比如一些企业的哺乳室、女工冲洗室已名存实亡,甚至取消;妇女普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的只检查部分计生项目,不是所有妇检项目;新进职工就业的体检工作除部分服务行业外,基本不体检等等。

6.部分用人单位在招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的歧视。

有些单位除纺织企业外,基本上是录用男的多,录用女的少,用年轻的多,用年长的少。

有的企业在招工时明令已婚面临生育龄的不招,即使招了也明确规定必须服务多少年方能生育,或者在聘用期不得生育;有的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或虽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女职工特殊保护和社会保险内容。

建议:

1.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九十年代,全国开展了大规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极大提高但在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

如何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的维权能力呢?

通过培训、新闻媒体、热线电话、设摊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别是重点向企业经营者和在岗的女职工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提高经营者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女职工遵纪守法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使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敢于诉讼、寻求保护,缓解工作压力。

2.加强工会组织的在维护女职工管理方面的责任。

由于我国现有的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部分民营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即使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专职人员管理,有的建立了工会组织,也没有建立女委员会,这样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力促成立工会组织与女工委员,有专人负责,上级工会组织要真正行使其职权,监督下级工会组织,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职工之家,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

3.进一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部分省份劳动合同条例的实施使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定明显提高,但是还是有一部分企业不愿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作为工会组织应配合有关监督部门一起督促企业遵守法律,即使履行其义务,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把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写进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4.提高女职工的自身素质。

由于女职工相对来说文化层次低,技能水准较低,工种选择面相对较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中的下岗失业比例较多。

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做真正的主人翁,女职工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变被动为主动,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去适应时代的发展,改造社会,走在社会发展的大军中,并牢牢稳固自己的地位。

5.工会、执法等部门要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有效的保障机制。

在整个社会层面上看,我国的经济建设正在飞速发展,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音符,很大一部分私企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于不顾,片面的追求利益,在用工制度上、在工作工种的设置上、在劳动报酬的分配上,对女职工的利益做出了非常不公允的做法。

作为职工之家的工会组织,要在企业内部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成立维权监督组织,加强与劳动执法部门的协作,经常性的进行劳动执法检查,重点对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执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让全社会都来关注、来做好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希望在国家相关的部门以及工会、女工委员会及女职工自身的努力下,我们国家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将会一步一步的走上正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将更加文明、和谐。

第二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和对策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

问题及建议和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的还不够完善,因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利,甚至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

我国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布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做过一些规定,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职工保护制度。

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

保障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9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1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

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个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又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改,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增删。

在法律上对女职工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担负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由于女性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决定了对女工要给予特殊保护,例如:

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血液循环、呼吸等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基础代谢、对高温、寒冷等条件的承受机能)与男子不同。

妇女在一生中所遇到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生理机能的变化过程,也需要在劳动中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担负着抚育下一代的任务,有一些作业环境对妇发是有害的,例如铅、苯、汞、磷、尼古丁等有毒物质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对胎儿发育产生不

良影响。

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对婴儿的健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还关系到我国下一代健康体质的延续。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原有管理体制、思维观念、生存方式正经受着前所末有的冲击,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在这个多元化的国家里(政治追求多元化、存在着积极保护、消极保护和不予保护等局面。

(一)有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积极保护为主流,同时也存在着消极保护的局面。

国有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都由工会组织实施。

工会组织是党联系工人群众桥梁和纽带。

目前,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还都比较建全。

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制度的健全,无疑促进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方面都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也有相当部分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是一般性保护,甚至消极性保护,这些企业由于一味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主张经济效益第一,而忽视了劳动安全保护,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许多的劳动安全事故。

这些都是企业不执行或消极执行《劳动法》等法律的具体表现,有的企业领导甚至不知道《劳动法》,他们只知道赚钱,只管企业的效益,报表,数字,自己的政绩,而不管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这无疑是不

能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这些问题还带有普遍性。

(二)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仅是一般性保护或不予保护。

由于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性质不同于国有企业,在管理制度、利益分配方面都与国有企业有很大的差异,特别是目前我国大力鼓励发展私有经济,允许多种经营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

市场经济正处于转轨阶段,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这些企业在不同程度上也忽视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尽管《劳动法》等法规有专门规定,但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及时,彻底,监督管理不够扎实,导致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大部分女职工对《劳动法》了解的不够,在她们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只有任其自然,听天由命,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

(三)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经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不少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别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就是对男职工的劳动保护也未尽人意,他们只顾赚钱,成了新时期的资本家,他们的目的是赚取最大的利润,而不考虑工人的死活。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

全卫生、职工培训,社会保险等制度,他们置之不理,我行我素。

他们思想意识是赚钱而没有劳动保护的概念。

在这些企业中,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情屡见不鲜。

女职工们经常加班加点,劳动与工资不能挂钩,同工不能同酬,生病、怀孕、生孩子就有可能被辞退,职工培训、社会保险仅是形式上的,甚至就没有。

有的企业让女职工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中的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仍让其加班加点和安排夜班劳动,有的企业虽然规定了女职工有产假,但规定的产假少于90天,有的仅规定一个月,对请假的女工停发工资,扣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甚至加倍扣工资,奖金。

对经期、哺乳期的妇女更是谈不上什么保护,这是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建议和对策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妇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妇女的地位明显有所提高,尤其《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和《劳动法》专章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了伸冤的依据。

因此,各地各部门女工委就要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内容,多方协调,成立专门的咨询、监督部门,督查女职工权益是否能得到合法保护,使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人和企业没有生存之地。

女工部

第三篇:

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研究报告

《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2001年7月-2002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

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促进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和《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40号令)的落实,进一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管理层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完善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依据。

一、基本概况

(一)调查采取以问卷调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问卷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

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

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

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二)本次调查内容分为六个方面:

女职工就业保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工会组织的建立)、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经期保护、避免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避免从事有毒有害劳动、健康检查)、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

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三)经济类型构成此次调查范围涉及女职工人数较为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机关团体单位等。

调查的1073家企业中,扣除没有法人代码的非个体经营户后,为895家单位。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76%以上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卷来看,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

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二)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在被调查的单位中,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全部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单位还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

从本次调查的个人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三)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

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7.0%。

(四)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

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

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被调查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从对企业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从不同的经济类型来看,在被调查的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中,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检查一次,17.4%的单位能在2-3年检查一次,其余单位则要在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

另外,能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单位则只能在3年以上的时间检查一次。

三、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调查显示,建立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而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又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

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

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的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尊重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合法经营。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的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缺乏遵纪守法的意识,这是造成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主要原因。

另外,这些单位的人员流

动比较频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观念,也是原因之一。

再有就是一些单位规模较小,变化较大,经常处于频繁的转产、重组或关闭的过程中,也是一个原因。

(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中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存在较大差异调查显示,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在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

在将女职工劳动权益写进集体合同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9%)、外商投资企业(4.8%)比重极低,私营企业也不高,最高的是国有经济单位;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得最差,特别是定期妇科检查,这些单位的比重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以下。

个体工商户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和两年以内妇科常见病检查率不到50%;在妇科检查费用的报销方面,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报销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不予报销。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各经济类型单位均不高。

这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

在被调查的全部单位中,有345家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职工大于100人的单位中,有72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6%,在852家女职工小于100人的单位中,有273个单位有女职工卫生设施,占32.0%。

虽然比重很接近,但是应该说,大于100人单位的问题更严重。

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法规已经公布8年多了,被调查的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这些单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没有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经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经期是否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及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人数”,就这一问题的调查结果来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差别最为明显的是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之间,在国有经济、公司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比例分别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这一比例高达6.9%和0.66%,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在孕期保护上,总体上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期检查,但在孕期检查费用的报销上问题比较突出。

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位,差别很大。

国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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