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考评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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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外及XX籍回归创业投资者在我县创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2、县外投资主体以专利、技术和商标等无形资产来我县参股合办企业的股本数额。
3、县外投资主体在我县创办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形成的新固定资产投资。
4、将企业总部、销售总部迁至XX的,或在我县登记设立企业总部、销售总部的,按企业的注册资本计算招商引资到资额。
5、县外投资主体为兴办企业租赁我县居民或企事业单位的厂房、设备、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投入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的。
6、县外投资主体并购我县企业,按收购额的50%计入招商引资到资额。
被收购企业又被出售给其他投资主体的,不再重复计算。
(二)不予认定的项目或资金
1、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公益机构开展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争取的项目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
2、总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在我县注册公司或有资金到账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3、承建工程的各类投资。
4、纯居住类房地产项目投资。
5、XX籍投资者在我县的投资项目及其他生产要素在本县的流动,不属于招商引资项目。
但XX籍在外创业投资者以外地公司名义在我县投资兴业的不受此限。
6、外县投资者在XX注册纳税的企业变更所有者、经营地点、企业名称或增加注册资本,但没有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的。
7、跨年度续建项目因正常运转所投入的流动资金。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核算办法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含追加投资及置换项目增量),按厂房、机械设备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1倍计算到资额。
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当年税收200万元以上竣工工业项目,按入库税收的10倍计算招商实绩(以本县国、地税相关票据为凭证)。
3、央企、世界500强企业、行业前10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到位资金按照实际资金的2倍确认;
省属以上国企、上市公司投资工业项目按实际资金1.2倍确认。
4、乡镇和县直单位落户在工业园或其他乡镇的招商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确认引资单位实绩,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折算为落户园区实绩或乡镇的实绩。
5、矿产开发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70%计算到资额,县外十堰市内投资者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的60%计算到资额。
兼具酒店、写字楼、公共空间、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休闲设施、公寓楼等多种内容的城市综合体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40%计算到资额。
6、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项目签约、开工备案登记制度、不申请竣工验收的、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认定材料或挂靠其他单位完成任务指标的,不予认定。
四、考核程序
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坚持动态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即各项目签约、开工时由各引资单位向县招商局备案,项目竣工时由县招商局验收,每月25日前各单位报送本月到资情况、项目洽谈情况、联系客商情况,县政府对各单位工作实绩实行每月通报制度,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实行年终考核、评分、排名。
(一)签约备案
各引资单位在项目签约1周内,应将《XX县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初始登记表》、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报送县招商局。
(二)开工备案
招商项目在开工时,引资单位须向县招商局报送开工备案资料,开工时项目注册资金要达到以下标准:
亿元以下项实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计划投资额的25%,亿元及以上项目实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计划投资额的20%;
外资项目实收注册实收资本不得低于计划投资额的30%。
开工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投资人在XX注册企业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份制或合伙制的,还需提供合同和全部出资者的身份证明。
2、投资人的汇款单或注册企业银行进帐单、银行询证函或验资报告、土地缴款证明、建筑合同书等其他有效凭证复印件。
3、项目新建或扩建的批准文件、备案证复印件。
4、县外境内投资者属企业法人的提供投资方原注册地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属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XX籍回乡创业人士须提供外地注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备案主体
1、坚持“谁引进谁申报”。
对确属联合引进的大项目,必须明确一个牵头申报主体,并在申报备案资料上注明联合引进单位(个人)和分配比例。
其中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明确1位引资人;
3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可容纳2位引资人,5000万元至1亿元的,可容纳3个引资人;
1亿元以上项目可容纳4位引资人。
2、对同一项目有争议,协商未果的不予备案;
无法认定引进单位(个人)的,不予备案;
已确认引资单位的项目,中途不得变更引进单位(个人)。
(四)续建项目的月度到资申报
引资单位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和到位资金申报,并提供银行进账单、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凭证盒资产负债表。
(五)竣工验收
1、招商项目竣工后,引进单位应向招商局申请竣工验收,招商局对照各单位备案材料实地进行考核验收并形成证明材料。
2、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时一次性确认到位资金,不分期认定;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跨年度建设项目,按年度确认到位资金。
(六)年终考核
1、各被考核单位于当年11月25日前完成自查,形成本单位招商引资年度工作总结,如实填写《XX县招商引资情况统计表》,提供本单位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复印件、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制度复印件报送县招商局,县招商局整理归档备查。
逾期报送的不予认定。
2、12月上旬,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抽调专班到各被考核单位实地检查到资项目、新引进项目落地情况。
3、12月下旬,由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小组依据实际检查情况、县招商局统计的基础工作完成情况、项目竣工检查结果及其他证明项目签约、资金到位、项目开工竣工等材料对各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进行甄别认定,并根据本办法对各责任单位进行量化评分。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报送县领导审核。
五、量化评分细则
招商引资工作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其中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占80分、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占20分。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80分)
完成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的,计满分80分;
未完成年度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1%奖0.2分,累计奖分不超过5分。
(二)基础工作开展情况(20分)
1、组织领导(1分):
①认真落实招商引资“一把手”负责制。
②有领导班子成员专职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③领导班子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联系客商。
④乡镇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做到有牌子、有办公地点;
县直部门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有专班推进。
⑤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招商引资工作,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每缺一项扣0.2分,扣完为止。
2、统计报表(5分):
每月25日之前向县招商局上报工作报表(含纸质和电子档)。
有项目的按实际投资进度报送,无项目或到资的实行零报告。
续建项目每月25日之前需报送加盖了企业公章的资产负债表。
每缺一月扣0.2分,扣完为止。
3、信息宣传(4分):
全年向县招商局提供有价值的招商信息不少于20条,完成计2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含县委政府两办信息)刊发招商引资信息、报道不少于4条,完成计2分,缺1条扣0.5分,扣完为止;
被市级以上媒体采用一篇奖0.5分,累计奖励不超过3分。
4、项目包装(5分):
全面完成本年度文件下达的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任务,经审查合格并进入全县招商项目库,计5分。
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5、节会活动(5分):
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招商活动,完成活动要求的所有任务,计5分。
项目策划包装任务每缺1个扣0.2分,签约任务每缺1个扣2分,总分5分扣完为止。
每超额签约一个项目奖2分,同一项目多次签约的不重复计分。
(三)其他扣分情形
1、项目签约一年内未开工的扣1分,两年内未开工的扣2分,开工项目按时间进度要求未竣工的扣2分。
2、因“吃拿卡要”、刁难、推诿等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危害我县形象的行为被举报或投诉的,核实后每起扣5分,扣分不设上限。
六、奖惩
(一)奖励
1、对于目标考核排名前5位的乡镇和县直单位,按照名次高低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主要责任人和有功人员。
2、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奖励2万元工作经费。
(二)惩罚
1、没有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的单位,取消单位及其党政一把手年度评先表优资格。
2、各乡镇招商引资年度考核未进入前5名的不得评为当年“红旗单位”,未进入前10名不得评为当年“先进单位”;
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年度考核未进入前10名不得评为当年“红旗单位”,未进入前40名不得评为当年“先进单位”。
七、其他
我县其他招商引资考核办法,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法律法规、上级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XX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书面解释为准。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