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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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

XX市行政效能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根据《行政许可法》《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务员行为规范》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机关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意见》X委发〔〕号等相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均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工作的效率能力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行政效能建设是指以改善行政管理增强执行能力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以建立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为手段,确保行政机关“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管理活动。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围绕行政效能标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督查,并实施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依靠群众,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遵循教育与适度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市效能办设在市监察局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区域本部门的行政效能建设工作。

第二效能标准第六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范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要求,做到忠于国家,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廉洁自律,团结协作。

第七条实施行政管理提供行政服务,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行政礼仪道德规范,应当做到:

一遵守请示汇报考勤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政务开等工作制度;二下级服从上级,必须准确全面及时地执行上级行政指令。

认为上级行政指令不当,应当及时逐级向上提出修正意见,上级未作出变更决定之前,原指令不停止执行;三正确履行职责,遇行政管理职能交叉重复,要加强沟通,主动履行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不得推诿;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甘于奉献;五言谈举止明,着装整洁大方;提倡讲普通话。

第八条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行政服务或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

一除当场办结的事项外,一般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任务,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的时间短于日的或长于日的,按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要求的时间执行。

二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办事对象;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还应将延期的理由告知有关机关或领导认可。

三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或办理机关内部事务以及其他有特别程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行政服务,除涉及国家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开相关的政务信息,并遵循合法平正,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开的内容既包括行政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也包括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行政服务的义务;二开的方式应当符合现代信息传播的要求,便于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三新立或变更的行政管理服务信息制发日内,开义务机关应通过相应的载体予以开;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开特定信息的,开义务机关应在知悉其要求后的日内开非涉信息。

第十条实施行政决策,必须依法科学民主。

要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

一涉及本行政领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三行政决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共突发性事的应急处置决策,要依据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果断有效。

第十一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做到: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审定意见;二按照市政府的规定,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三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或咨询,必须及时当场一次性地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行政信息;四不得随意削减申请人的权利或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的规定,禁止以罚代刑;六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平正,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七不得将行政收费额度罚款额度与工作岗位目标职工收入挂钩;八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政策性规定,不得擅自随意减免;九不得在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进行收费,不得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代理检测入会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十不能只收费不服务不管理;十一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律规定外,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妨碍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效能监察第十二条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市区政府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效能监察。

县市区监察局负责对县市区所属机构及其务人员实施效能监察。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相应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效能监察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监察局可以直接办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理的监察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认为办理的监察事项重大疑难和复杂的,也可提请市监察局办理。

第十三条实施效能监察主要方式一对投诉媒体披露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影响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二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监察事项,实施专项监察:

对本级政府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履行效能监察职责,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二要求被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对重大疑难和复杂的监察事项,举行开听证;四列席被监察机关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五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指定有关中介机构予以技术支持;六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限期改正;七实施检查调查评议等监察活动,可以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

第十五条受理效能投诉和办理效能监察事项,应当时间快捷流程清晰责任明确,节约办理和维权成本。

各级效能办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效能投诉受理电话,并对外开。

市效能办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其他投诉类机构之间,以纸质电子等确定性流转方式,明确办理效能监察事项的信息和责任,同时要履行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书式样由市效能办统一制发。

办理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监察事项,一般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

办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监察事项和其他监察事项的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项第项规定的监察事项,须报经本级政府立项或政府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工作方案实施督查检查。

督查检查或调查不得少于两人,除暗访外,事先应表明身份,并不得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实施效能督查检查或调查,应当全面客观正地了解情况,查清问题及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投诉的效能问题事实不成立或按本规定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通过原渠道予以反馈,并告知理由;投诉的效能问题事实成立的,按本规定第四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实施责任追究;发现投诉的效能问题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专项督查或检查结束后,要形成督查或检查报告,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的建议,并抄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效能办。

第四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必须承担效能责任;对违法违纪的行为,除按照法律党纪和政纪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外,不免除效能责任追究。

追究效能责任依照本办法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有悖于本办法中务行为规范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效能责任:

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五效能告诫;六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奖金;七调离工作岗位;八在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九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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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责任单位可以追究本条第二三四五项的效能责任。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依照本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除第九项外,追究责任的同时,要责令责任人改正并向有关方面赔礼道歉。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效能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违反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政务开等工作制度规定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三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不执行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清理结论,继续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的;五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或咨询,故意不及时当场一次性地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完整的行政信息的;六违反规定乱罚款,将罚款额度与工作岗位目标职工收入挂钩的;七在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收费,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代理检测入会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的;八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一年内对同一管理对象日常执法检查超过本规定次数的;九其他妨碍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当年内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一次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并扣发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扣所在单位目标考核分值分;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调整工作单位,扣发年度全部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并扣所在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分值分;当年内被效能告诫次或连续两年被效能告诫共次的,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奖金,依照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并扣所在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分值分。

第二十一条有关单位当年内被通报批评或被效能告诫两次,或当年内有名以上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的,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单位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违规决策指令和干预,导致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务行为失范的,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要承担违规决策指令和干预的效能责任,并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奖金。

有证据证明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了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承担效能责任。

第二十二条效能告诫由市效能办县市区效能办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依照本规定作出决定,并函告组织人事目标财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执行。

市效能办在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同时,还应根据检查和调查的结果,作出监察建议,一并送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不得隐瞒责任行为或包庇责任人,不得放弃追究效能责任的职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阻碍效能责任追究,不得对投诉人和执行效能责任追究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陷害。

县市区效能办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效能办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相关事项报送相关资料。

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受效能责任追究的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对效能责任追究的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处分的救济程序执行。

第五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效能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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