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交警队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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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永年区交警队责任清单

邯郸市永年区交警队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市交警支队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交警支队领导反映和汇报交通管理工作情况,按时完成有关统计,报表、信息、工作总结等上报材料。

拟订有关公安交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政办室

拟订公安交管工作的全年计划,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2

依法管理辖区道路,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通畅,依法纠正各类交通违章,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全面掌握辖区内交通秩序、道路设施、道路流量、勤务管理等情况;

交通秩序股

依法纠正各类交通违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各执勤中队

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

做好危化品等重点车辆运输监管工作

重点车辆管理办公室、各执勤中队

3

做好交通警卫任务和特勤工作

负责制定特勤任务警卫方案,安排警力部署,执行好交通警卫和特勤任务。

交通秩序股、

各执勤中队

4

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车匪路霸,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负责预防和制止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车匪路霸,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各执勤中队

5

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各种车辆(包含非机动车)和各类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负责办理机动车(进口车除外)注册登记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的改型、转户工作。

车管所

负责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和机动车驾驶证补办、审验工作。

负责机动车年审合格标识发放和行驶证补办工作。

负责重点车辆监管和备案工作

重点车辆管理办公室

6

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

负责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处理

事故处理股

负责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

侦逃中队

7

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及信访维稳

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事故处理股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访维稳工作

事故处理股

8

负责辖区驾驶员协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抓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监督和指导驾驶员协会工作

宣传教育股

通过举办交通安全教育课等方式,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股

9

交警队伍的管理和教育

加强队伍管理抓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育,组织干警参加各项教育培训工作。

政办室

认真治理公路“三乱”,保证队伍不发生“三乱”问题。

警务督查室

10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负责黄标车淘汰工作

重点车辆管理办公室、各执勤中队

做好机动车限行工作

各执勤中队

11

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人民来信。

负责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人民来信。

政办室

12

交通安全设施的制作、安装和标线的规划工作

负责辖区各种交通设施的规划、筹建与制做,制定设施标准,经领导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

交通秩序股

根据道路发展情况和季节流量变化,调整交通标志、标线和其它设施。

交通秩序股

13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办理

交通秩序股

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复议

法制室

电子警察设备维护和违章照片的录入和管理

指挥中心

网路通信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法制室

14

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

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收入的上缴、经费支出和收费管理工作;

财务装备股

负责交管业务有价票据证、照、表等的领取、发放,有关收费证照的审验;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帐簿、报表、凭证等有关资料的登记、汇总、上报;

负责干警工资、补贴的经费支付,并严格审核和审查;

负责全队的警用装备、被装、办公设施的计划、购置、发放等管理工作。

负责干警工资、补贴的编报

政办室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车辆违法停放的管理和处罚

交警大队

负责对在各种禁停道路上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群众向城管局举报,一车主将车停在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

城管人员到达现场后,认为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根据城管负责监管机动车违停,交警负责违停处罚的职责分工,随通知交警前来查处。

交警获悉后,到达现场能驶离,不影响交通的警告,无驾驶人在场,影响交通的取证后进行查处。

住建局

(城管局)

负责对城市人行道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2

接送学生校车车辆管理

交警大队

依法查纠接送学生车辆超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并通报教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某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核载12人,实载18人,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部门查扣,交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通报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对该幼儿园进行了停业整顿。

教育局

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的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3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交通局

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队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改局

(工信局

物价局)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工商局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质监局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4

出租车

管理

交通局

负责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进行查处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甲电瓶车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车上拉有一名乘客,违章闯红灯与乙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但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电瓶车乘客受伤,乙汽车驾驶员受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警后,依法对甲电瓶车进行了处罚,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知了当地交通运输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地交通运输局对乙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为实施处罚,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甲电瓶车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处罚。

交警队

负责对机动车实行注册登记,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进行查处

工商局

负责对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进行查处

5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农牧局

负责本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登记业务,承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安全技术检验等具体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在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5月1日实施。

2009年9月17日的国务院第563号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9号《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日河北省人大公告第59号《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某农业机械所有人在未领取任何证件条件下,驾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公安交通部门将其查获,并按照交通法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到农业监理机构办理有关证件。

2、张某驾驶农业机械在田间进行地面旋耕作业,并只有张某一人操作。

此时地主人因发现地里有未收获干净的玉米时,忽然闯进地中捡玉米,此时张某正在倒车调整工作方向,正好将正在捡玉米的地主人压在旋耕犁下,并将其绞死。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鉴别。

处理时因是死亡事故,随即报告公安机关,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并一同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交警队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受理交通事故报警

通过110、122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先期抢救伤员,勘查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股

110122

2

交通管理信息查询服务

接受凭有效证件的交通违法查询、交通信息咨询、监督投诉。

交通秩序股

6810818

3

“122”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结合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宣传主题,通过开展广场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活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宣传教育股

6822481

4

交通安全执法短信告知服务

机动车在本辖区非现场违法处理通知。

指挥中心

6822481

5

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业务

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以及补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等业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考试、发证、审验等业务。

车管所

6851668

6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发证、年审等业务。

车管所

6851668

7

网上车管所

车管相关政策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各项业务的详细流程(窗口)、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等;车管各类业务表格(互联网下载)及填表式样;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未换证、满分、停止使用信息;车管所咨询(预约)电话,投诉(监督、举报)电话。

车管所、法制室

6851668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二)交通执法监管

(三)交通服务监管

(四)交警扣留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

(五)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登记的监督

 

(一)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警大队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是否突破上级公安机关每年下达的控制指标,具体包括:

(一)交通安全治理机制。

是否坚持紧紧依靠上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积极协调职能部门,依靠和发动群众力量,借助社会资源,构建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制机制。

是否积极协助上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媒体监督责任体系。

(二)落实常态严管措施。

有否合理安排警力和勤务,确保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特点,最大限度把警力、车辆、装备投向路面,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纠违率。

坚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三超一疲劳”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三项违法处罚率”。

(三)道路隐患排查治理。

是否落实市、区两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道路交通隐患路段排查档案库,积极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

(四)重点车辆源头管理。

是否加强客运、货运、旅游、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定期检查企业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确保车辆检验率以及人员档案信息完整率、准确率、审验率符合规定标准。

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标牌核发、驾驶资格审批职责。

加强农村道路以及农村面包车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是否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协调文明办、宣传、文化、教育、电视台等部门,以“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为载体,拓展宣传阵地,丰富宣传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意识。

(六)交通管理科技应用。

是否坚持信息主导、科技应用,以“智慧交管”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指挥调度系统、公路交通安全防控系统、单警科技装备系统、社会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预警预防能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三)实地调研、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

交警大队于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并分解至各中队,年终根据各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予以考核。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交警大队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每年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间进度。

日常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统计重点工作推进进度,并在交警大队网站公布重点工作推进排名表,抓好工作推动。

年底根据工作成效,予以排名。

(三)日常工作督查。

年初制定工作督查计划,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各部门工作开展督查,现场反馈发现问题,适时予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部门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交通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交通警察。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应当撤销或者依法予以变更。

五、监督检查处理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一)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二)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三)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服务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与群众直接面对面管理服务岗位,从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包括车管所、检测站、物损事故快速处理中心、交通违法处理中心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交警大队对各服务窗口满意度评价采用现场群众评判,无满意度评价系统单位采用发放满意度评价卡及电话询问等抽样调查方式。

群众满意度评价统计包括群众参评率和满意率两项指标。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服务窗口效能依据群众满意度评价、服务承诺和业务要求执行情况、群众投诉、上级检查通报等方面综合评判,分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好”等次评定依据:

无违反服务承诺事项、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95%以上、当月无属实投诉且未被大队及上级机关检查通报问题;

“一般”等次评定依据:

当月无严重失职投诉、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均达到80%以上、上级机关检查和通报未发现问题;

“差”等次评定依据:

群众满意度和业务准确率有一项未达到80%、当月被投诉查实或被上级机关检查发现服务差等问题。

五、监督检查程序

服务窗口效能评判实行内部考核与群众社会评判相结合方式,交警大队考核办根据考核结果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各服务窗口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判,评判结果次月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效能评判结果与日常考核和评优评先挂钩。

(一)单位效能评判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得分;个人效能评判结果作为民警考核奖和协勤考核工资发放重要依据。

(二)单位连续3次被评为服务效能“差”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要领导诫勉谈话一次。

(三)个人服务效能被评为“好”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当年累计3次被评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交警扣留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执勤中队、事故处理股、交通秩序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涉案财物的扣留、保管、移交及处理。

涉案财物,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以及交通管理过程中,依法采取扣留、扣押、拖移、调取等措施所涉及的车辆、物品等财物。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法制部门依法依规对涉案财物扣押、保管、处置等环节进行执法监督,同时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核;督查室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执纪执规监督;财务装备股负责各单位移交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置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法制部门(法制员)在审核案件和开展执法检查考核时,应当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一并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或者办案的交通警察及时予以纠正。

执法单位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注意对涉案财物一并审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办案民警予以纠正。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日常监督自查;督查室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每二个月督查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五)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登记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警大队车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办理车辆登记、转移、审验等业务,办理驾驶证申领、考试、驾驶人管理等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自查、群众投诉、举报等手段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内部监督:

网上核查、业务检查、执法检查考、核督查等;外部监督:

群众投诉举报、行风监督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交警大队督查室受理;查证属实;分类按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违反规定办理业务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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