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075839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48.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6页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6页
亲,该文档总共3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docx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

第一编

  

  婚前法律实务

  

     本编为婚前法律实务编,本编主要讲解了恋爱期间纠纷的处理以及婚前财产协议二章。

  

   在第一章恋爱期间纠纷的处理中,主要从律师的婚前法律服务市场、彩礼和嫁妆争议如何处理、婚前购房争议及处理、恋爱期间其他财产纠纷及处理、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分五节进行了讲述。

  

   在第二章婚前财产协议中,主要从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及特点、常见婚前财产协议纠纷及处理两个方面进行了讲述。

  

  第一编

  

   本编整体侧重实务,比如,“律师在结婚法律事务中的作用及服务内容”颇具新意。

而在“彩礼、嫁妆争议如何处理”、“婚前购房争议及处理”、“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等内容中,采用了经改编的真实案例辅助读者掌握律师服务要点,较为实用。

而针对目前婚前财产协议签订日益增多的社会现象,本编指导读者婚前财产协议如何起草、如何避免和处理婚前财产协议纠纷,内容较为丰富,可以给读者借鉴意义。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

  

  ●第一编婚前法律实务

  

  第一章恋爱期间纠纷的处理

  

  ■ 第一节律师的婚前法律服务市场

  

  一、律师可以在结婚事务上起到作用

      结婚还需要请律师吗?

甚至很多律师都有此类的疑问。

生活中,结婚的新人更多的面对的是如何拍婚纱,怎么买新房,如何订酒店,或者看一看外出旅游度蜜月的线路,说起来请律师,好像没有什么用。

普通人总是认为,离婚的时候律师才会有作用。

  那么,作为律师,如何克服以上片面的认识,开拓婚前法律服务市场呢?

  事实上,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自我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新人意识到自我权益的保护,这不仅仅是因为失败婚姻的增多,更不仅仅是“防人之心不可无”的体现,而是对于婚姻有更清楚的认识,对于自己和准配偶的权益的了解。

就像体检不是预示着自己有病一样,结婚请律师更是为了以后生活得幸福。

  二、律师可以告知客户“结婚”的法律意义

  1男女“结婚”后应承担的义务

  

(1)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 

  相互忠实义务,主要指配偶性生活排他的专属义务,即只能和自己的配偶发生性行为。

当然,目前对于第三者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不严谨,很少能有法院像四川省泸县法院那样,能将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下来。

见2001年10月16日《法制日报》报道谢某诉邬某侵权纠纷一案。

内容简要为:

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

四川省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谢某(第三者)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生活上遇有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精神和经济上予以支持。

并不是配偶一方只要是生活窘困另一方都一定要给钱,对于有工作能力而好逸恶劳导致生活窘迫,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其索要扶养费的要求。

  2男女“结婚”后可享有的权利

  

(1)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不论双方收入多寡,即使男方收入10万元/月,女方只有100元/月,婚后收入都属于二人共有,除非另有约定。

一方的继承、受赠也都是由双方共有,指定赠与的除外。

  

(2)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属于一方生前的财产,任何人不能剥夺。

  三、律师可以告知客户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有的律师会问,结婚谁不会办理?

双方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不就可以了吗,律师在这方面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事实上,有一些结婚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还是可能遇到问题,需要律师服务的,比如:

  1只有一方去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有效吗?

  2双方均未到场,托“关系”弄到的结婚证有效吗?

  3一方是外籍人士或港澳台人士,如何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双方都是外籍人士,能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吗?

  5双方要到国外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证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四、律师可以指导如何避免结婚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从恋爱到结婚,中间要经历很多过程。

比如,恋爱期间会馈赠钱物;订婚要给付或收取聘礼;订酒店会不会遇上酒店违约;拍婚纱照会不会遇到影楼刁难;婚庆公司会不会变卦;购买婚房和装修会不会惹上麻烦;请婚假会不会遭到老板拒绝……

  现实当中,恐怕很少有新人能够一帆风顺地度过以上全部阶段。

在以上任何一个阶段遇到问题,现实的处理方法总是“把亏往肚子里咽”,新人的心态往往是“损失几百、几千不要紧,只要别扫了结婚的喜气就可以”,其实,花几百元提前向律师做咨询,花钱少,预防作用大,何乐而不为!

 

  五、律师可依法向客户提供资信信息

  对于当事人来说,要把自己的一生交给另外一个人,恐怕这是他们一世之中最大的赌注,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的那张结婚证书,恐怕就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笔“合同”了。

  高速度的生活节奏,把现代人的婚恋速度也拉动得很快。

现实生活中,从认识到结婚不足一年的案例比比皆是,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的美化作用更为有些婚姻的缔结增添了催化剂。

现在的一个“他/她”,就是真实的一个“他/她”吗?

对方是不是有婚史?

对方自述的财产情况是否属实?

事实上,我们律师一般可以通过公安局公开的信息查询系统查到市民的婚姻缔结情况,也可以通过工商局的内档查到当事人的股权持有情况,以及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系统查阅当事人的房产权属情况。

通过以上合法的调查手段,可以帮助客户了解恋人婚史及相关资信、财产信息,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第一章恋爱期间纠纷的处理

  

  ●第一编婚前法律实务

  

  六、律师可以成为婚姻理财的顾问

  1帮助客户进行结婚礼金、馈赠财物的约定,处理相关纠纷

  近几年结婚礼金的数额一路水涨船高,订婚、结婚的礼金从“百里挑一”、“千里挑一”到现在的“万里挑一”甚至几万、几十万挑一,大额的金钱给付后,怎样能保证给得安全、给得放心,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2婚宴开支、安排、红包收取及归属的约定

  婚宴谁买单?

红包谁笑纳?

红包收了多少你是否知晓?

怎样确定对方确已收到红包款?

如何规范红包的使用?

是否需要律师代管养育子女基金、购房准备基金?

这些都可以是律师的业务开拓市场。

  3婚房购置、装修、所有权的约定

  当事人在何时购置婚房最佳?

他们在购置婚房中财产的投入各是多少?

他们在房产所有权上如何处置才最为公平及合法化?

他们之间是不是只是依靠良心和爱情信任对另一方承诺?

他们在购置婚房的方式上有没有存在风险以及风险如何防范?

这些,都可以依赖于律师的指导。

  4婚前财产的约定和处理

  如果当事人马上面临结婚,他们应如何定位其现在名下的财产?

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公司股权等,而他们的准新人是否知道这些财产,如果知道,他/她的态度是什么?

如果不知道,当事人的打算是什么?

婚前财产的处理,律师在其中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5婚前财产与婚后发生关系部分财产的处理(比如还贷、红利、房租部分的处理)

  当事人婚前的财产,很多在婚后可能混同于婚后共同财产,或者说不清是婚前还是婚后部分。

比如,当事人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是否有还贷?

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房产再出售甚至出售后再购房应注意什么?

财产怎样处理才能保障仍然归当事人个人所有?

当事人的公司股权红利部分应如何处理和分配?

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在婚后将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或增资?

当事人是否还准备投资新的公司、企业?

当事人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怎样才能为其个人所有?

这些方面,都需要律师的指点。

  6婚后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和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结婚之后,当事人所有的收入都将成为共同财产,其配偶必将有一半的份额。

对此,当事人是否了解和接受?

如果不,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才可以使对方接受当事人的意见,并最终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以及怎样的约定才会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前提下生效?

这些,也都是律师可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

  7婚内债务的形成和处理

  婚后,即使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配偶以其名义对外借的钱款,当事人仍有连带返还的义务。

如果配偶是善意,尚可理解和接受;如果配偶恶意,当事人如何摆脱被动的境地?

在结婚之前,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配偶另一方擅自借款?

这些当事人关心的问题,律师都可以一一解答。

  8婚内债权的形成和处理

  婚后,一般家庭财产往往由一方掌握,掌控财产的一方,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外借款?

遇到双方的亲友、同事借款,如何商议?

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这些,律师都可以提供咨询。

  9婚内,重大家庭财产的处置处理约定

  婚内,一方出售股权、企业、房产的程序和规则的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比如,公司股权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无法控制一方出售的行为,房产一般也是如此。

如果另一方宣告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因,往往难以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而若当事人请律师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虽有一时之烦,却能扫除当事人的一世之忧,也当然是律师的业务拓展领域。

  10结婚对客户名下现有公司、企业股权、存款、证券、股票、其他财产的影响和调整

  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会对夫妻双方在财产和人身上产生必然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结婚可能会对客户名下的公司企业、存款、股票等财产形式在婚后的行使产生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对财产属婚前还是婚后所有不能分清的,一律按婚后共同财产处理。

因此,在结婚之前,律师为客户现有财产状况进行婚姻缔结关系的影响分析以及提出防范策略,也是大有市场的。

  11结婚对客户家庭、家族财产的影响

  实践中,家族企业的重要继承人的婚姻,对整个家族企业都会造成深远的影响,一个婚姻关系的失败,甚至有可能导致整个家族企业的破产。

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虞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例摘自“人民网”刊登文章“龙威公司,路在何方?

”,载

  12婚内一方对另一方扶养费的约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但是,对于扶养的条件,法律有严格的规定。

比如,现在有一种婚姻生活的模式,“男主外、女主内”,男方在公司企业打理,女方在家里照顾老人子女、做饭洗衣。

若男方不向女方支付生活费用,女方将没有生活来源,但如果女方向法院提起支付扶养费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存在难度。

毕竟,女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

最终即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恐怕也只是解决一时问题,而女方多年没有涉及职场以及专心持家导致其工作能力下降的后果,不得不由其自己承担。

而若在结婚时或婚后对男方对女方支付扶养费的额度和支付方式进行约定,以及出现离婚时男方对女方付出给付补偿的数额进行约定,在保障女方权益的同时,有利于体现公平的原则。

  七、律师可帮助客户协商解决子女问题

  1是否生子的约定

  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城市中的“丁克”一族越来越多,不要子女的准新人现在也不是新闻。

在婚前对是否养育子女进行相关约定,对于避免和解决日后争议会有益处。

  2生子后的姓氏约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因此,对于子女出生之后姓氏的约定,自然对准新人有效。

  3生子后的抚养方式、环境以及抚养费用约定

  子女出生之后的生活方式如何,双方如何支付抚养费用,由哪一方家长帮助照看等,在准新人结婚之前进行约定,也有必要。

  4子女国籍、户籍的约定

  在涉外婚姻中,子女将加入何国国籍可予以约定。

一旦确定,父母即有配合子女办理入籍手续的义务,若违反,如何进行补救应予以考虑。

对于不在同一户籍所在地的准新人来说,解决子女落户的问题,在参考本地户籍管理的同时,进行双方有效协议,也是必要的。

  综上可以看出,律师在结婚法律服务领域实际上存在着广阔的市场。

而如何开拓和发展这些法律服务空间,需要律师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本地实践灵活处理。

  

  ■第二节彩礼和嫁妆争议如何处理

  一、 彩礼、嫁妆的定义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彩礼”、“嫁妆”尚未有定义。

实践中,一般认为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

  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吕国强主编: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做“聘娶婚”。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嫁妆,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且在当今时代,仍盛行在我国的各个地区。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第2条。

  

  二、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1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与嫁妆返还与否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有两个:

  其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

  该意见第18条规定: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其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该解释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实践掌握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1)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由女方所有。

  主要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案例1-1.1】笔者经手案例,经过改编整理。

      2004年8月,李女经人介绍与钱男相识相恋。

2004年11月1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于2004年12月28日,双方补办登记结婚手续。

婚后无子女、无取得共同财产。

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充分,并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所以婚后经常争吵。

2005年4月20日,钱男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关于女方家于办理结婚仪式时陪送的嫁妆(价值大约为人民币6万元)如何处理的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钱男认为该嫁妆是女方父母对李女和他的共同赠与,所以其有权主张要求分割,但李女认为该嫁妆是其父母对她的个人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她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为:

(1)原告钱男与被告李女离婚;

(2)被告李女陪送的嫁妆归被告李女所有;(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都未上诉。

  

  

(2)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处理。

  主要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1-1.2】笔者经手案例,经过改编整理。

      郑正(男,化名)与谭琴(女,化名)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8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6月6日办理结婚仪式,在办理结婚仪式时,谭琴家陪送了一部奇瑞QQ小汽车。

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投,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6年4月开始分居。

2006年5月初,谭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郑正离婚。

在诉讼中,郑正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认定奇瑞QQ小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谭琴坚持认为该奇瑞QQ小汽车是她父母送给她个人的,所以应当是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方不能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该汽车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买,虽只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但因未明确表示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所以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所以该汽车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

  

  【案例1-1.3】笔者经手案例,经过改编整理。

      宁燕(化名,女)、朱仁(化名,男)于2002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3年2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

因性格不合,婚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2005年3月宁燕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朱仁离婚。

朱仁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摩托车判归其所有,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购车发票。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车购买时间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嫁妆。

要购买该车时,双方曾在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关于该车归女方宁燕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

最后法院依据该公证协议认定该车属宁燕个人所有,朱仁不能主张权利。

  

  律师在分析彩礼性质定性时,一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行为。

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时,往往给付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即欲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收取彩礼的行为也表示,另一方愿意与其缔结婚姻关系。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对彩礼的返还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律师应从法律规定角度掌握。

  2彩礼给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不同。

彩礼给付是合法行为,而“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为违法行为。

  3彩礼给付受法律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彩礼给付行为不能反悔;而婚约没有法律强制性,即使当事人订立后一方不履行,法院也不予受理。

      有些地方的法院对于彩礼给付返还有了一些内部的审判掌握和规定。

以上海法院系统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0条的规定。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0条第

(1)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10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成就,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

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第三节婚前购房争议及处理

  

  一、 婚前购房争议的种类

  

      实践中,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或离婚时,恋爱期间所购房产归属往往会产生较大争议。

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并以自己名义购房,另一方未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和支付房款,另一方既没有出资,产权也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

  2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但购房双方都有出资,只是出于各种原因,产权登记在一方的名下。

  3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

  即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一方的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对方支付的。

  4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一方出资

  即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将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但全部购房款却是由一方支付的。

  5按份共有

  婚前双方购房,各有出资,且约定,房产权益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物权权益。

  二、婚前购房争议律师调查的内容

  

  本书主要以购置普通商品房为例,介绍律师在代理婚前房产争议中,主要调查工作的内容。

  1签订合同流程

  主要包括:

  

(1)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

  

(2)签订合同双方的主体情况。

  (3)取得购房定金协议、中介居间服务协议(二手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

  2房款支付

  主要包括:

  

(1)定金支付情况,取得定金交付凭据(合开成发票除外)。

  

(2)每笔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取得划款单、支票、现金交付发票或收据、银行放款通知等支付凭证。

若当事人没有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