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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电价优惠政策82

28.供暖优惠政策82

29.有线电视减免政策82

1、最低生活保障

★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家庭成员包括:

①配偶;

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③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④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⑤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⑥其他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①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②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③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低保标准:

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每人每月600元,广饶县、利津县每人每月570元;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

★提交材料:

①低保申请书(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书(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②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

③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由县级及以上医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按规定出具)、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④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授权书。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区民政局审批→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低保证→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低保金计算:

对城乡低保家庭实行差额补助。

城乡低保金(即补差)的计算方法:

(低保标准-家庭月/年人均收入)×

家庭人口数

例如:

东营区城市低保户张先生,家庭人口3人,家庭月人均收入150元,东营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人均低保金(即补差)为:

600-150=450元,则该家庭月应领取低保金为450×

3=1350元。

东营区农村低保户王先生,家庭人口3人,家庭年人均收入2800元,东营区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人均低保金(即补差)为:

4500-2800=1700元,则该家庭年应领取低保金为1700×

3=5100元。

★低保申请中一些基本条件的界定:

家庭收入:

①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薪金、奖金、分红、津贴、补贴、加班工资、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②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③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商业保险金等;

④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⑤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夫妻间);

⑥土地征用补偿、水库移民后扶补助、一次性安置费、各种经济赔偿(补偿)金;

⑦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及其他农村产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⑧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⑨无形资产、特许权出让收入;

⑩存款、利息、红利、股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⑪接受赠予、继承所得及博彩等偶然所得;

⑫规定其他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不计入家庭收入:

①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③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④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⑤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和奖学金;

⑥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⑦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⑧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⑩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部分;

⑪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⑫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康复救助、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专项补贴经费;

⑬孤儿生活补助费、老年人护理补贴;

⑭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⑮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

⑯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赡养费计算:

具有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

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没有法律文书的,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相关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含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因家庭财产状况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①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②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③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

④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⑤1年内购买钢琴、空调、液晶电视、珠宝饰品、贵金属及其金融衍生产品、贵重藏(饰、玩)品等单件价值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⑥持有或者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⑦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收入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⑧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⑨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因家庭成员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①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②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③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④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⑤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⑥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⑦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⑧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⑨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残疾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申请低保:

①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重度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

②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自愿申请低保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且经场所所在地县级宗教工作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满1年的证明等材料。

★城乡低保制度衔接:

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

承办单位:

民政局

咨询电话:

东营市民政局:

8333579

东营区民政局:

8221120

河口区民政局:

3657190

垦利区民政局:

2582910

广饶县民政局:

6457870

利津县民政局:

5626190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供养标准:

2017年,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

其中,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执行;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确定。

★供养内容:

保吃、穿、住、医、葬。

①保吃、穿、住:

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

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供养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

②保医: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③保葬:

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4项基本服务。

其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条件,可选择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的公益墓地。

④其他: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①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②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

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申请,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④终止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有关制度的衔接: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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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灾害救助

★救助范围:

各级救灾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性生活困难,受灾期间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

★救助标准:

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结合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参照上级部门有关指导标准,合理制定本地分类救助标准。

受灾户提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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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交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

年度内因患普通疾病或重特大疾病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补偿费用、其他相关救助资金、以及医疗救助起付线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比例及封顶线由各县区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家庭收入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和住院(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单据等材料,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

外来务工人员可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及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医疗救助的证明。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组织村(居)民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经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提出拟救助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征求本级财政部门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发放。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

★不予救助:

①未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的;

②不按规定用药、诊疗的;

③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补偿、资助凭证的;

④拒绝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有事故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

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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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时救助

具有东营市常住户口,持有东营市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或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①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因重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②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①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超过临时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②对因遭遇重大事故、意外伤害、罹患重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临时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标准2万元。

★申请材料:

提供户口簿(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以及允许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

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未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证明。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

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核定救助金额并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也给予实物救助。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事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提供转介服务。

★不予救助的范围:

①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等高档消费品,拥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多套房产的;

②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酗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③家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④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⑤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⑥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经济状况,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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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救助

(一)学前教育阶段资助

★资助范围

享受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的幼儿园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平均资助面为3-5岁在园幼儿的10%。

★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具体流程如下:

①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

②申请资助儿童提交《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③幼儿园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核。

④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幼儿园或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儿童办理“山东省学前教育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资助比例

城乡寄宿生30%。

★补助标准

小学每年每生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办理流程

①学校于每年9月开学时受理资助申请。

②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审。

④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给学生。

(三)普通高中学校资助

(1)国家助学金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生。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

★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①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②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⑤学校或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

(2)免学杂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按照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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