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077180 上传时间:2023-05-08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6.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9页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docx

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

民法学

(1)期末复习辅导

2007-12-21

复习的依据

民法学的复习和考试的依据,主要是根据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依据2006版的《民法学》教材。

复习中也可参考中央电大杂志社编辑的《民法学1复习指导》。

考试的题型

民法学的考试的题型主要有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复习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恩格斯指出:

“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民法作为反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客观需要的法律,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规则。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其特点是:

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如宪法、民事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自愿和公平原则

1、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与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2、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

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体体现为:

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加损害于他人;

3、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4、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的内容是:

  1、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2、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产。

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所谓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权利按其性质、内容,可以用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一般有:

  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权利人应当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中国公民。

我国公民作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享有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特点:

资格的平等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可靠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为:

第一,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

  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第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取消。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指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作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

1、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

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真正实现;有利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

2、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3、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未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2、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一,受宣告人失踪;

第二,失踪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四,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

4、失踪宣告的撤销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为:

第一、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法律规定,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

  第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三、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结果

法律规定,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销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财产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由主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的债务:

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的加入、退伙和终止。

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1、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3、动产和不动产

4、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5、特定物和种类物

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7、主物和从物

8、原物和孽息

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有价证券,是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6、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之设定一定的条件,并讲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附延缓和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积极和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期限的种类:

第一、延续期限;第二、解除期限。

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第一、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五、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六、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第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念和特点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4、强制收购

5、其他法律责任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的特征表现为以下方面: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其特征为:

第一,复代理认识行使代理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第二,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

第三,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谓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二,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代理人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后果

1、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其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第二,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第三,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

无权代理理论上对被代理人或相对人不发生民事法律效力。

但在一定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一,被代理人追认。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视为被代理人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期限

1、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民法上的期限,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2、民法上的期限,依期限的确定根据可分为:

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时效制度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时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第三,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在适用效力上优于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如下情况:

第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第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第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年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依法予以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3、中止事由必须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债权的内容与物权相反,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3、物权的标的是物。

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其直接指向的是行为,接涉及到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物权的民法保护

1、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2、物权的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物权的物权保护方法:

确认物权存在,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请求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权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占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2、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的利用权。

使用可以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所有人使用。

非所有人使用包括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

非法使用分为善意使用和恶意使用。

3、收益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所产生的物质利益权利。

4、处分权

处分,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处分权,是民事主体对财产的依法处置权。

根据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方式不同,可把处分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