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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引言1

二、日本保险中介制度简析3

(一)管理规范化3

(二)实施考试评级制度3

(三)营销制度健全3

(四)营销员队伍的迅速发展4

三、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简析4

(一)监管乏力4

(二)保险代理违规行为突出4

(三)考试评级制度缺失5

(四)营销制度不够健全,激励不足5

(五)个人代理人的整体素质偏低5

四、中日保险中介发展状况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6

(一)加强监管6

(二)科学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6

(三)健全保险中介人薪酬制度6

参考文献7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的各项改革为保险中介发展培育了市场需求,保险中介的成长反过来又促进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从1980年以来,由于我国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保险业年平均增长维持在一个高水平,显示出一个发展中大国保险业强劲的发展势头,保险中介市场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

尽管如此,我国的保险业与世界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中国拥有13亿人口,众多的人口提供了广阔的潜在市场。

随着养老、医疗、就业、教育、住房分配等制度的改革,将使人们转变应对风险的态度,使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然而,这些制度的实现、保险市场的启动,都需要保险中介的参与和运作。

完善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状况,并且能够实现现阶段我国保险业规模扩张,保证保险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快速、健康发展。

保险中介制度是一种中介人制度。

中介人制度,是指中介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代理或授权契约,中介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活动,由委托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制度。

保险中介也称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中介人,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即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法人机构或自然人。

因此,本文把保险中介制度理解为:

保险中介与委托人之间订立保险代理或授权契约,由保险中介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活动,并且由委托人给保险中介支付约定报酬的制度。

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离不开保险中介的存在与发展,保险中介主体也叫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中介人,他们为保险市场提供展业、理赔等专业性服务。

一般地,保险中介人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

狭义的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种;

广义的保险中介人,除了包括上述三种人以外,还应该包括与保险中介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比如保险精算人员、保险顾问人员、保险咨询服务人员、保险技术服务人员、保险法律服务人员、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中介考试机构、保险中介评估机构等等。

本文所指的保险中介,是指狭义的保险中介。

虽然保险中介在我国出现相对较迟,但是到现在为止,专家学者们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也得到了比较多的成果,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下:

朱捷(2005)认为,保险中介发展的总体外部环境趋好,但我国保险中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规模和业绩不够理想、保险中介的发展环境欠佳、保险中介的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

郭宁(2010)从影响力、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和业务潜力等四个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价值进行了分析。

刘玉焕(2012)分析了保险中介监管的必要性,并且分析了保险专业代理市场发展存在的规模小,资本金有限;

机制不健全,经营模式简单;

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脆弱等三个问题。

安丰君(2007)对保险中介渠道价值链分析及盈利模式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谭明庭(2012)研究了促进我国保险中介事业的升级转型的路径:

实现产销分离,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管理制度,调整保险中介的内部结构等。

张慎峰等人(2002)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研究。

分析了保险中介市场所存在的三种典型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即败德行为、不利选择和寻租行为,并出了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制定保险中介最优激励合同的对策性建议。

安秀洪等人(2009)保险中介市场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并且从内部与外部分析了保险中介市场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乌新宇(2009)分析了保险中介市场治理中的商业贿赂问题。

杨敏(2009)的研究表明,保险中介在保险产业链中属于横向协作链,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形成保险产业链,可以推动保险产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徐鹏(2004)分析了保险中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保险中介人自身存在的问题,监管问题。

崔惠贤(2000)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的保险中介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

陈鹏(2006)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就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多因素最优激励合同进行探讨,从而得到保险中介市场达到竞争均衡的条件及市场主体的均衡策略。

朱嫄(2010)在对我国专业保险中介业和风险投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从资金供给、资金需求以及政策支持的角度阐述了风险资本进入保险中介的原因。

石莉姝(2010)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保障机制的两项制度安排——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和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比较,得出了这两种制度都不能适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防范化解风险的结论。

孙秀清(2007)对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机构和法律、监管模式和内容等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了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任曙明等人(2004)的研究表明,结合发达保险市场的特征,运用厂商中间层理论分析保险中介的性质及产生条件,得出了保险中介是一种节约交易成本、优化市场交易、制造市场的经济中介组织的结论。

卫志刚(2010)从保险中介及保险手续费产生的理论基础,保险中介手续费收入的现状,以及高手续费潜在问题等几个方面对保险市场手续费问题进行研究,简单分析了高手续费产生的原因。

贺柳(2011)从保险专业中介、保险兼业代理以及保险营销员三大板块对保险中介进行分析,指出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朱玉翠(2010)产业经济学的理论的角度、保险市场理论的角度和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保险中介进行了分析,同时分析了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

马晋(2007)认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可总结为市场潜在需求巨大,但有效供给不足;

钻石模型可以为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如何促进保险中介产业发展提供切入点和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依据。

章磊(2007)从保险代理人的视角对我国的保险中介诚信缺失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综上所述,专家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保险中介这个话题进行了研究,而且主要集中在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还有部分学者从其他视角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

但是总的来说,对于我国保险中介与国外的保险中介的比较研究还比较少,相对缺乏。

本文将针对于此,比较我国与日本的保险中介制度,进而找出我国与日本的保险中介的差距,从而提出一个解决方案,以促进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

二、日本保险中介制度简析

(一)管理规范化

1900年日本制定了《保险业法》对保险公司采取严格的监督,与此同时,对保险中介人行为管理也日趋规范。

1996年,日本政府新修订实施了《保险业法》以及大藏省制定的实施法令和实施细则,到目前还在沿用。

这些法律法规对各中介人的资格认定制度、销售行为准则和义务、违规处罚措施都有明确规定。

而且,大藏省和金融监督厅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对各保险中介人或机构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

此外,日本人寿保险协会和日本财产保险同业协会,分别负责对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的资格考试和等级认定管理工作。

同时,为了更好地监督保险中介人的展业行为,保险同业协会设置不合格中介人情报信息系统,一旦中介人出现了违规行为,将被列入系统黑名单中,公布于众并供保险人共享,以此激励和约束保险中介人。

(二)实施考试评级制度

日本对代理人实施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考试制度。

本保险中介代理人在获准从业之前,必须按受由所属保险公司提供的培训、参加并通过日本人寿保险协会或日本财产保险同业协会举办的资格考试、通过大藏省进行的严格审核以及保险内阁总理大臣办理注册登记几个程序。

保险中介经纪人在从业之前,须通过日本人寿保险协会或损害保险协会组织的考试,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保证,缴存保证金或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通过了大藏省的严格审核,并在内阁总理大臣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日本保险公估人也实施等级考试以及等级注册制,而且只有通过了较低级别的等级考试之后,才能逐步参加更高级别的考试,享受相应级别的待遇。

(三)营销制度健全

首先,营销人员的薪酬体系激励性比较强。

以前,营销人员的薪酬体系是刺激型、不稳定的比例工资制度,后来转变为固定工资基础上的比例薪酬体系,而且实施了管理型推销员体制。

这就提高了营销人员的积极性,使得他们努力投入营销当中。

其次,保险营销人员可以身兼两职或以上。

在1996年《保险业法》修改之前,营销人只能为一家生命保险公司销售业务。

《保险业法》颁布后,具备条件的生命保险营销人可同时代理两家以上的生命保险公司的业务。

再次,由于日本老龄化比较严重,所以它有世界上最大的寿险市场的基础,而且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日本生命保险公司所属的数十万生命保险营销人及其构筑的庞大的保险营销网络。

此外,在世界性竞争中,日本以产品质量取胜,企业注重信誉,重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准和员工的系统教育培训,擅长于自我推销,也容易接受代理服务。

(四)营销员队伍的迅速发展

日本是第二大的保险市场,截至2004年末,共有损害险保险代理店28.6万家,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92.9%。

损害保险代理店分为4个等级,不同的等级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如此庞大的市场,推动了营销队伍迅速的发展。

由于女性营销人更易与顾客建立起信赖关系,更容易挖掘和唤起顾客的保险需求,在日本1948年开始出售月缴费保单时,妇女刚好走上工作岗位,所以以女性为主的营销人队伍不断壮大。

此外,二战后,日本强化了以女性为中心的生命保险营销体系。

近年来,后起的保险公司开始以业务能力和技巧较高的男性营销员为中心推行咨询服务型销售,但女性营销员仍占有很大比重。

三、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简析

(一)监管乏力

保险中介制度规则无法贯彻实施保险行业协会由于经验不足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有待加强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管理的机构不健全,只重业务方面而忽视人员管理;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执行不力,造成代理业务管理混乱。

此外,虽然中国保监会己出台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一些配套的法规还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

(二)保险代理违规行为突出

保险代理中,专业与兼业代理均存在问题。

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分散,其主业五花八门,现有的保险中介监管理制度对他们约束力低,加上保险公司的监督力度不够,使得兼业代理问题比较突出,存在特权兼业代理问题,无证经营、超核定险种范围代理现象时有发生,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等。

在专业代理方面,佣金支付问题也比较突出。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在做出与谁合作之时,依据的主要标准是谁的代理费比例高,而不是谁的售后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好。

就保险公司而言,要想通过专业代理机构取得市场份额,就必须出让大块佣金:

就保险客户而言,他们通过代理机构所得到的,也许并不是最好的保险产品。

(三)考试评级制度缺失

我国对于保险中介的评级相对缺失。

以上海为例,保险中介于2007年信用评级才开始启动,并要求上海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异地保险经纪公司在沪分支机构、异地保险公估公司在沪分支机构,于2008年4月前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信用评级被评对象为自愿参加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因此,那些差的保险中介机构就不愿意参加,无法保证这种评估质量,无法对整个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

而且,这种评级2007年才开始,现在还处于一个完善的阶段,难免存在缺失。

此外,其他相关的考评制度,比如对于中介代理人的考评与评级非常缺失,难以免证服务的质量,也就难以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四)营销制度不够健全,激励不足

在我国,营销人员员工制阻碍了保险中介的进一发展。

由于社保涉及到缴费基数问题,员工制适用于收入稳定的人群,而营销员的收入多不稳定,险企或中介给营销员定的社保缴费基数又不宜摇摆。

况且还涉及到成本及公司的品牌影响问题,因而目前来看,很多保险中介公司对于营销员改为员工制的态度大多保持谨慎。

因此,这构成了激励的障碍。

此外,保险中介经纪人在业绩上的个人所有权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保护保险中介经纪人的个人劳动成果,特别是传统保险营销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和利益格局,使得塔尖成为权力和利益的最大获得者,底层营销员利益被侵蚀。

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我国的保险中介营销制度不够健全。

(五)个人代理人的整体素质偏低

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素质偏低,职业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对保险知识掌握不够。

目前寿险市场上新型产品不断涌现,特别是与金融投资功能相结合的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的推出,要求保险代理人了解更多金融投资方面的知识,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而目前许多的保险代理人专业知识仍不足以对客户的疑问提供准确完满的解答。

在职业道德方面的现状也是令人堪忧,个人代理人在利益驱使下,误导客户消费、欺骗客户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中日保险中介发展状况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的分析比较中,我们可以知道,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却仍然是一个幼稚产业,还不甚完善。

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应建立在对国外成熟的保险中介制度的分析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外保险中介制度的精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和完善保险中介制度的目标与原则,选择符合国情的发展模式。

(一)加强监管

保险中介是一种介于政府、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之间的为保证保险市场交易正常进行而从事沟通、协调、监督、咨询等服务活动的专门组织。

保险中介的行为是否规范,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乃至社会的安定,因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非常必要。

保险中介的监管是法定的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在监管过程中,主要依据适度监管、维护保险中介业务当事人利益、强化保险市场运行机制和依法监管的原则,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行为、保证服务质量。

在做好监管理工作的同时,政府还要在各个方面培育保险中介良好发展的土壤,在政策取向上积极支持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

政府要从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营运监管、市场退出监管等几方面加强监管。

特别地,政府要加强立法,用制度来保证保险中介的规范性。

(二)科学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

保险中介人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

因此,我国要根据本国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中介人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

我国还要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人培训体制,除了开办学院对保险中介人的培训外,还要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培养高级中介人才。

指导激励各保险公司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

通过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来中介人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可以提高其业务素质,保证对保户服务的质量。

(三)健全保险中介人薪酬制度

由于个人中介人管理难度大,因而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要要求个人中介人参加职业责任保险或者交纳营业保证金,以公司形式设立的中介人,既可以提高了被公众信任的程度,又有利于保险中介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对中介人的统一管理,保护保险市场的稳定,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薪酬或佣金是保险中介人的主要的收入来源,也是影响中介体系是否能正常运转的最为敏感的问题。

因此,我们的中介人佣金最好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自律或监管机关可以进行监督。

而且保险中介人的薪酬建议和其资格等级制度配合使用,中介人的级别直接影响其获得佣金和酬劳的标准,中介人的收入将随级别的上升而提高,从而充分调动了中介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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