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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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本《城市综合管廊消防系统工程技术规范》中“系统”两字意义不明确。

因本规范涉及内容为整体消防设计,并非单纯系统。

在前言章节内完善关于本规范主要内容的说明。

4

3.3.4

各防火分区之间的隔墙均为防火墙。

重复,建议取消。

部分采纳

改为:

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当确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固定防火窗、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3小时的防火卷帘。

5

3.4.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地面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设置在地下的消防控制室比较难以靠外墙,该条文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非强条,建议按非强条执行。

已取消该强条。

本规范不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做出特别规定。

6

补充

建议增加前期国家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管理组就有关管廊建设技术问题的答复内容。

包括超细干粉、逃生口设置等等。

在附录中补充相关附件。

7

3.6节

关于附属用房的条文借鉴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但相关名词应予以明确,例如逃生口与安全出口之间的差别。

附属用房的疏散应为安全出口。

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概念应明确后再确定其相关要求。

术语中补充了“安全出口”、“疏散门”、“逃生口”的相关解释。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疏散门:

房间内供人员疏散时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门。

逃生口:

管廊舱室供人员安全通向非事故区,并能进入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进行逃生的门、窗、洞口等。

8

3.6.7

除含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区需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逃生口外,其他逃生口均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做为逃生口。

此条规定应为安全出口而非逃生口,另外,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做为逃生口的,两个分区之间应明确分隔要求。

无人值守的附属功能用房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均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或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但该相邻防火分区需有其他路径可通向室外安全区域。

9

3.6.8

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逃生口。

消防控制室疏散门直通的逃生口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防烟前室。

该条文对于安全出口形式定义不准确,建议按《建规》要求执行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5m或3层及3层以上的地下附属设施,宜设置封闭楼梯间进行逃生。

盾构(及暗挖)段综合管廊用于逃生的综合竖井,当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宜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楼层增设防烟前室。

10

3.7

本节建议增加舱室通往逃生口处的分隔要求,实际中大部分使用逃生井盖,各舱室通过逃生井盖联通,建议明确该做法。

补充逃生井盖设置要求。

11

6.2.1

城市综合管廊重点防护区域,宜采用分区应用或局部应用超细干粉灭火装置(以下简称分区应用或局部应用灭火装置)。

建议按《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规定明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舱室,并非所有舱室均应设置。

完善6.2.1条文及重点防护区域的定义,明确应设置灭火装置的场所及选用灭火装置应用方式的原则。

12

市水务局

引用标准名录

建议增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等规范标准。

按意见补充。

13

3.2.1

3.2.2

关于综合管廊舱室及附属功能用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内容中,建议复核天然气管道、消防控制室和安防监控中心分类;

表3.2.1与表3.2.2分类意义不大,在后面条文中也未被引用。

修改3.2.1为: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7.1.1、7.1.2条的规定。

14

3.5.1

增加集散场地面积的具体要求。

修改为:

当出入口朝向城市主干道时,应有不小于1米的间距和通道通向安全区域。

15

3.1.1

3.4.6

部分内容表述欠严谨。

3.1.1条修改为: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综合管廊的线位、附属设施的布点以及出地面口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地面附属设施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3.4.6条已修改为3.4.4条:

弱电信号传输机房应尽量避免与电磁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弱电信号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贴邻。

16

市交通局

3.3

补充各类管线在舱室内的布置间距及是否需要设置防火分隔等要求;

解释

相关规定详见GB50838及深圳管廊技术规程。

17

3.8

补充消防给排水相关设计要求;

不采纳

管廊内没有需设置消防给排水的场所,如需设置,参照《建规》执行。

18

3.8.9

补充各类管廊推荐的灭火系统布置形式,为管廊消防系统设计提供指导。

同意补充完善应设置灭火装置的场所及选用灭火装置应用方式的原则。

19

3.1.2

防火间距要求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第5.4.7条的强制性条文要求不一致,建议核实。

已修改第3.1.2条,将天燃气管道舱室的排风口与其他口部及建筑物的间距单独列设。

并补充第3.6.11条。

20

3.6.3

出地面逃生口间距不得大于1800m,建议在条文说明中补充相关的依据。

优化完善相关条文。

21

3.8.2

3.8.3

未规定是否所有管廊出入口附近均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建议综合考虑消防车道设置的条件、周边环境、占地等因素,综合确定消防车道设置要求,给出合理化的设置建议。

3.8.2条改为:

消防车道宜结合管廊进料货运车道及市政道路进行设置。

当逃生口、人员出入口远离货运车道及市政道路时,应设置专用消防车道。

3.8.3条补充规定了消防车道边缘距逃生口、人员出入口的间距不宜大于80米。

22

盐田区住建局

3.1

增加排风亭与人员出入口及逃生口的方位布置要求,应尽量避免对向或同向布置,宜采取侧向布置或反向布置的方位。

考虑到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多与其他功能附属设施集中设置,以方便综合管廊内部空间的联系。

本规范专门设置了“3.5地面出入口与风亭”章节。

一、已在第3.5.6条“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中补充:

4排风亭口部与新风亭口部、逃生口及人员出入口口部的布置应尽量避免对向或同向方位,宜采取侧向或反向方位。

且在第3.5.7条“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中补充:

3逃生口、人员出入口的口部应尽量避免正对排风亭。

23

排风亭与开敞式人员出入口及逃生口的间距为5米,在不利风向时,排风亭的废气及烟气有可能倒灌进入出入口或逃生口,建议增加间距。

参考文献:

顾正洪,程远平,周世宁,地铁排烟风亭与出入口合理的相对位置西南交通大学学2005(5)。

补充3.5.9为防在不利风向时,排风口的废气及烟气有可能倒灌进入新风口、人员出入口和逃生口,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应适当增加排风亭与新风亭、人员出入口和逃生口的间距。

24

市燃气集团

5.0.4

第二款“舱室沿线设置的点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间隔不宜大于15m”

新颁布的《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19)已将可燃气体探测器与释放源的间距由原15m缩小为10m,建议按新标准调整。

拟调整为“舱室沿线设置的点式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间隔不宜大于10m”

25

5.0.9

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

GB50838-2015,7.5.8第四款规定,紧急切断阀的浓度设置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值的25%;

GB/T51274-20178.3.2规定天然气管道紧急切断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因此,目前该条款内容不满足GB50838要求。

根据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条文5.5.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

GB50838中关于一二级报警浓度的规定分别为20%和25%,数值太接近,根据GB/T-51274《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条文8.3.2天然气报警二级报警浓度设定值不应大于其爆炸下限值(体积分数)的40%。

本次条文与其一致。

26

市地铁集团

2.0.1

2.0.2

2.0.3

地标内未明确综合管廊、综合竖井或相关附属设施的属性,建议按构筑物或工业建筑定性。

“工业建筑”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如此定性,本规范编制的必要性将受质疑,且目前的设计方案均已违反强条。

27

3基本规定

综合管廊的属性定位应明确,基本规定内多处引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地铁设计规范》,建设标准过严,建议结合综合管廊属性定位,合理设置建设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浪费,相关条款建议调整。

已调整相关条文。

28

除燃气舱的排风井与其它风井、人员出入口有10米的距离要求以外,其它舱室的人员出入口与排风亭不应设置防火间距的要求,因为火灾时排风机是关闭的,排风井不会有烟气排出,不会对人员出入口造成影响,设置此要求只会增加地下附属设施的体量。

除天然气管道舱室排风口外,本规范已规定了封闭式人员出入口与排风口无间距要求。

29

3.3.3

“综合管廊附属功能用房单独划分防火分区”条文改为对“盾构综合管廊”的要求。

国标仅要求各管廊舱室交叉部位应设置防火分隔,通常明挖管廊夹层与管廊区间之间并未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夹层转换层一般根据不同舱室对应的夹层,在夹层内通过中间隔墙设置的防火门及防火墙进行分隔。

因此建议此条文仅对盾构综合管廊做出要求,不对明挖管廊进行要求。

集中布置的附属功能用房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0m2;

有多层时,宜每层划分防火分区。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0

此条建议取消,事故后应是排风风机而不是排烟风机。

取消条文

31

3.5.6.2

3.5.7.1

此条对风口的高度要求建议“满足防淹要求,且机械排风口避免对行人造成影响”即可,因为地铁规范中对进风口高度要求是考虑地铁进风空气品质的要求,管廊可适当放宽,尽量减少风井对地面景观的影响。

修改条文,放宽设计要求。

32

综合管廊施工工法不属于本规范内容,建议修改为:

综合管廊采用明挖方式时,应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33

建议修改为:

对于不具备设置直通地面逃生口的综合管廊,可利用平层或上下层相邻防火分区作为逃生场所,逃生口部要求具备甲级防火门功能。

(对于平层相邻防火分区的逃生口应为甲级防火门,对于上下层相邻防火分区的逃生口难以设置甲级防火门,可采用具备甲级防火门功能的密闭井盖)。

34

3.8.4

3.8.5

条文内容相近,建议进行整合完善。

同意优化整合。

35

3.10

7.1.2

疏散指示标志内容重复,建议进行整合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

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

前言

目前,综合管廊常用的灭火系统方式包括:

细水雾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其中细水雾灭火系统严格按照现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执行。

这句话写在这里的意义是什么?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是否应该严格执行?

细水雾灭火系统已有完善的国标规范,地标不适于挑战国标要求,严格遵守国标的相关规定执行。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暂无国标,本次规范编制严格依据国标GA602实体火灾试验要求进行验证。

1.0.3条文说明

“消防工作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与1.0.1有些矛盾。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积极慎重地进行试用,以积累经验,为规范今后的修订提供依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新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否得到有效验证?

如何进行验证的?

新技术直接应用在综合管廊,这样重要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场所是否合适?

一旦出现问题,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产品供应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方还是标准编制组?

删除“消防工作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具体应用前,须按国家规定程序,经过必要的试验与论证。

国家有完善的试验验证体系,任何单位都应严格执行。

GB50838《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2.1.1对综合管廊做了术语解释,如深圳市综合管廊无特殊性,建议不再做说明,参考相关规范即可。

GB50838《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2.1.4对缆线管廊做了术语解释,如深圳市综合管廊无特殊性,建议不再做说明,参考相关规范即可。

GB50838《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已有定义,本规范严格遵守国家规范要求,引用相关说明,形成完整体系。

2.0.4

2.0.5

2.0.6

2.0.7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10对耐火极限做了术语解释,如深圳市综合管廊无特殊性,建议不再做说明,参考相关规范即可。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11对防火隔墙做了术语解释,如深圳市综合管廊无特殊性,建议不再做说明,参考相关规范即可。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12对防火墙做了术语解释,如深圳市综合管廊无特殊性,建议不再做说明,参考相关规范即可。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15对封闭楼梯间做了术语解释,如深圳市综合管廊无特殊性,建议不再做说明,参考相关规范即可。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有定义,本规范严格遵守国家规范要求,引用相关说明,形成完整体系。

2.0.8

防烟前室,其定义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16防烟楼梯间的定义一字不差,该定义是防烟前室还是防烟楼梯间?

如深圳市综合管廊无特殊性,建议不再做说明,参考相关规范即可。

“防烟前室”术语解释已改为: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房间、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该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楼梯间的空间。

2.0.9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22对防火分区做了术语解释,如深圳市综合管廊无特殊性,建议不再做说明,参考相关规范即可。

序列号重叠。

修改序号。

满足灭火装置全淹没灭火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

该名词术语解释与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1.3防护区的术语解释“防护区:

能满足系统应用条件的有限空间”不一致。

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1.3条文说明,该条文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中“防护区”的定义,即能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与气体灭火系统相比,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空间的密闭程度要求不是很严格,可用于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

NFPA750也有类似的定义。

所以没必要限定全淹没应用条件,建议与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保持一致。

完善防护区概念定义。

2.0.10

满足灭火装置分区灭火应用条件,根据分区应用灭火装置的启动分组人为划分的灭火分区。

这个术语解释逻辑关系有些问题。

结合防护区概念优化相关定义。

2.0.12

2.0.13

1.没用分区应用方式的灭火系统(装置),有分区应用的灭火方式。

如:

细水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装置等灭火系统。

应用方式还有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

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1.8全淹没应用方式:

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2.1.9局部应用方式: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细水雾,保护空间内2.1.8全淹没应用方式:

2.没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装置):

有局部应用灭火方式。

如:

细水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装置等灭火系统。

GB5089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1.8全淹没应用方式:

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2.1.9局部应用方式:

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细水雾,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

采纳,改为分区应用方式、局部应用方式。

补充全淹没应用方式。

如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已经有了规定的,而深圳市综合管廊无特殊性的,建议参考相关规范即可。

且强制性条文应与国家标准化改革的方向一致,地方标准中是否写入大量的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未规定强制性条文。

3.7.14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阻碍1股人流的侧身通行。

1股人流,侧身通行,符合疏散原则么?

应规定最小净宽度!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在其完全开启的过程中,不宜阻碍1股人流的通行,且不应使疏散通道净宽小于0.4米。

3.8.8

建议直接列出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优化相关条文。

舱室自动灭火系统(装置)的设置,应根据管廊舱室内火灾的形成和发展特征、环境条件、空间尺寸、支架高度、沿线电缆接头设置情况等综合分析对比后确定。

管廊舱室内火灾的形成和发展特征时是什么样的?

如何分析、如何确定、谁来确定?

删除“火灾的形成和发展特征”。

4.1.1

第2、3款2报警区域宜按照管廊通风区段进行划分。

3舱室内火灾探测区域应按防火分区进行划分。

根据GB/T51274《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综合管廊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构成几个通风区间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3.1、3.3.2和3.3.3的规定。

建议该条文的规定与上述两个规范的内容协调一致。

4.1.1第2款,根据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条文3.3及相关条文说明,报警区域的划分主要是为了迅速确定报警及火灾发生部位,并解决消防系统的联动设计问题。

发生火灾时,涉及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设备的联动启动,这些设备需要协调工作,因此需要划分报警区域。

一般管廊发生火灾时需联动该通风区段关闭风机,因此将报警区域按通风区段划分。

第3款.本条文根据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3.2条文说明中关于探测区域的划分依据:

为了迅速而准确地探测出被保护区内发生火灾的部位,需将被保护区按顺序划分成若干探测区域。

结合综合管廊舱室实际区域划分情况,探测区域按防火分区进行划分。

4.1.2

根据GB/T51274《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7.1.4,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且消防控制室应与监控中心控制区何用。

根据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1(强条),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要求符合3.4.2的规定。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不等同于“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装置)的城市综合管廊”。

建议该条文的规定与上述两个规范的内容协调一致。

GB/T51274《城镇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工程技术标准》7.1.4,“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且消防控制室应与监控中心控制区合用”,在设计工程中面临由于工程分期分批、分标段等造成管廊分段离散是否需在每个离散管廊段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疑问,对此问题本规范编制组曾向国标编制组去函,国标编制组回函提出"

综合管廊消防控制室的管辖范围、设置原则就应与综合管廊监控中心管辖范围、设置原则协调一致,离散管廊相关消防系统的监控信

号可通过通信链路接至既定的消防控制室"

,而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主要针对建筑场景,因此本条文拟修改为“综合管廊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且消防控制室应与监控中心控制区合用”并在条文说明中对以上内容作相应说明。

4.2.1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和设计要求与保护对象及消防安全目标的设立直接相关。

在选择探测器种类时,要根据探测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初期火灾的形成和发展特征、空间高度、环境条件以及可能引起误报的原因等因素来决定。

(2)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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