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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授信政策

某银行2011年授信政策

上海银行2011年授信政策

【拟稿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

【签发日期】2011年1月日

【发布文号】上海银行风管号

【印发日期】2011年1月日

【生效日期】2011年1月日

【备案批准】否

【规章层级】操作规章

【汇编定位】风险管理-信贷政策

一、政策背景

(一)外部经济形势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国内外经济形势仍较复杂:

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输入性通货膨胀加剧;国内通胀压力逐步加大,一些行业产能过剩严重,面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稳定物价等难题。

为积极应对压力,中央确立2011年宏观经济政策的基本取向是“积极稳健、审慎灵活”,重点是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

货币政策从两年来的适度宽松回归稳健,同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预计2011年GDP增速会稳中略有回落,市场流动性将有所收紧。

(二)2011年授信业务总体思路

2011年是“信贷基础管理年”,全行要积极应对复杂的外部经济形势,落实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要求,继续“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实行稳健的授信政策:

一是继续保持信贷投放平稳增长。

在货币信贷回归常态的大环境下,全行要继续均衡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各经营单位应积极应对经济结构调整、政府融资平台清理、房地产市场调控对我行的影响,跟踪中央和各地“十二五规划”重点及优势产业,把握市场机会,开拓实体经济中的有效业务增长点。

二是重点优化增量信贷业务结构。

首先,在信贷规模管控与资本、存贷比自我约束的条件下,全行应将宝贵的信贷资源用好,主动布局增量业务,在发展中优化资产结构,适度降低房地产贷款等业务大板块的集中度,防范过度集中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其次,加强资本管理,总行在经济资本考核中进一步体现差异化的偏好政策,引导全行将资源配置到鼓励的领域。

第三,要主动防范产能过剩、落后产能重点控制行业的风险,控制行业总体投放比例。

第四,要努力拓展新的优质客户,在维系存量优质客户的同时,确保年度一定比例的新增户,并筛选淘汰一定比例的劣质客户,在客户适度流动之中,优化提升客户的质量。

客户结构上应继续以中小企业为主,开展定向营销。

三是积极适应监管重点的新要求,特别是银监会对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比率四项监管工具的实施进程与具体要求。

各经营单位应转变观念,针对监管加强存贷比监测等要求,加大对有结算往来、带来存款的授信客户的支持,力求自身存贷平衡。

四是切实提高信贷基础管理水平。

总行已将2011年确立为信贷基础管理年。

各经营单位应继续深化落实贷款新规,按照新规及本行我行细化要求规范每个环节操作,严格落实受托支付与实贷实付,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控制;同时认真梳理检查业务操作、管理方面中的薄弱点,结合总行提示的问题清单,自我完善,坚决杜绝屡查屡犯情况。

二、信贷资产结构调整

(一)期限结构

支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控制中长期贷款发放,加强资产流动性管理。

全口径中长期贷款比例控制在60%以内,公司人民币余期一年以上贷款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以下。

贷款期限应与实际用途相匹配。

项目贷款应根据项目类别、规模、现金流、行业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中长期贷款应改变集中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在必要宽限期后应至少每半年还本一次,实现风险的准确暴露和稳步缓释。

预计利率步入升息周期,我行应采取对本行有利的收益计价方式,对中长期贷款要合理约定利率浮动频率。

(二)集中度结构

严格遵守单一客户集中度不超过10%和单一集团集中度不超过15%的授信集中度指标。

前十大客户占比确保控制在50%以内。

原则上新增单一客户贷款不超过10亿元,新增单一集团授信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

超过以上限额的贷款,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

(三)担保结构

继续鼓励房地产抵押、存单质押、国债质押、备用信用证、全额保证金担保等优质担保。

新增公司授信业务抵质押比例原则上应达到40%。

信用评级在B级以下(不含)的小企业,原则上应提供房产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以及经总行认可的优质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

从严控制民营关联互保。

控制信用贷款的发放比例,仅支持特别优质的企业,且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从严控制信用评级低于AA级(不含)的大中型企业的信用授信、低于A级(不含)的小企业信用授信。

不对异地企业发放信用授信。

关注房地产市场深化调控的后续走向,动态调整存量抵押物价值并审慎评价风险抵补能力的变化情况。

(四)客户结构

聚焦所在地区,重点支持本地具有股东优势、竞争优势、垄断优势、资源优势、资信优势和行业优势的客户群,包括引领市场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龙头企业;具备技术、品牌、市场等核心竞争优势、经营效益良好的中型企业,以及在某一细分市场为具备以上优势的大型企业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

加大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支持力度。

小企业信贷投放继续保持“两个不低于”,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量不低于上年。

重点支持满足我行基础类信贷产品要求以及各类批量业务平台项下的业务;重点支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潜力的科技型小企业;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以及在细分市场中居于领先地位的小企业;支持为大型企业、重大项目配套的制造型小企业;支持具有良好资金流、物流管控措施的贸易融资业务。

鼓励开展浦东新区银政合作项下的小企业业务;适度开展与符合监管要求且信用等级较高的优质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合作。

审慎介入股东实力不强且处于初创期(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小企业;审慎介入行业门槛较低、同业竞争激烈、议价能力较弱的小企业。

禁止介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小企业;禁止介入主要控制人信用记录不良或个人品行不佳的小企业。

重点支持现金流充沛、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以我行作为主要结算行、销售归行率高、综合回报高的企业。

适度控制不产生现金流的项目以及不在本行我行办理日常结算的企业客户,不鼓励仅以吸纳保证金和存单质押方式带动负债业务增长的业务发展模式。

严格控制省内异地贷款客户,除个别总部在本地,子公司在异地的龙头企业的全行联动外,原则上不介入。

不支持省外(含直辖市)异地贷款客户。

对存量劣质客户实行信贷退出,主动退出比例应达2%。

(五)行业结构

优化行业投向,实施行业组合管理:

对房地产贷款实施好中选优、“缓增降比”。

2011年我行房地产类贷款在信贷资产中的比例应控制在31%以内。

房地产贷款新增额度在各区域之间进行切分。

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遵循“总量控制”原则,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文件执行。

2011年我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在信贷资产中的比例应较年初有所下降。

对产能过剩及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控制行业,择优支持技术先进、环保达标、经营稳定的龙头企业,行业整体贷款在信贷资产中的占比控制在年初水平以下。

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以产业基地为依托,优先支持各地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

支持航运物流等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

(六)产品结构

鼓励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产品支持制造企业、商贸类企业的日常资金需求。

支持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优质企业的票据贴现需求,控制对综合回报一般的客户办理收益相对较低的银票承兑业务。

鼓励以牵头银团贷款的形式支持投资总额巨大、超过本行集中度比例要求的项目。

鼓励以应收账款融资、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融资、动产质押、预付款融资、进出口贸易融资等形式,支持贸易自偿性的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

外汇贷款等外汇业务资源优先支持对我行国际结算业务量有关键影响的重点客户,同时提高综合收益。

重点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产品。

优先支持出口项下短期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尤其是开证行信用评级良好的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出口押汇和福费庭业务,继续发展出口托收押汇、出口双保理、出口TT押汇等赊销项下贸易融资产品。

重点支持中信保项下短期贸易融资。

加强涉外保函业务的风险管控,加强对贸易背景的严格审查,并跟踪保函项下合同履行情况。

严控中小船厂船舶建造预付款保函。

继续支持存量优质客户进口信用证业务,同时注意控制基础交易项下价格波动较大商品的开证风险。

严格限制对外出具融资性保函(内保外贷)的条件,担保方式应为全额保证金。

三、公司授信业务政策细则

(一)重点支持类(共四类、11个行业与板块)

1、民生领域

(1)支持垄断性公用事业。

积极支持运营稳定、还款来源可靠的供水、电网、煤、气等公用事业类网管建设。

(2)支持节能减排领域。

“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任务仍将艰巨,预计期间全国环保投资将达3.1万亿元,较“十一五”期间上升121%。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适度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行业内技术领先企业;余热利用、节能照明、节能交通;以及电力、钢铁等重点传统产业的先进适用技术改造。

(3)支持涉农经济,重点是已形成一定规模与品牌效应的农副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等农业产业化企业。

(4)支持高平台政府回购的保障房建设项目。

2、先进制造业

(5)支持装备制造业。

积极支持经济附加值高、技术高、影响广的装备制造业,努力建立一批优质高端客户群。

在本行我行经营区域内,支持国家大力扶持的大飞机制造、海洋装备制造、现代交通运输装备、重型机械制造等产业。

该行业内重点支持企业为细分行业中的大型国有龙头企业,或视产业集中度情况,选择支持排名靠前的优质企业。

(6)支持汽车产业。

支持规模较大、竞争力强的整车制造企业,优先支持年销售量超过50万辆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择优支持销售量前十名的大型商用车制造企业。

零部件生产企业重点支持技术高端、研发能力强、与大型整车企业建立稳定供应关系的企业。

择优支持整车厂直接授权销售的一级经销商,有丰富经验和良好背景的汽车销售公司。

同时应关注部分地区治堵限购政策对汽车产业链的负面影响。

(7)支持石油化工行业。

优先支持原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和收购的上游企业、拥有油气资源、实现炼油化工一体化的企业,以及规模以上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企业。

支持股东背景雄厚,拥有资质、资源等核心优势的石油流通企业;支持符合环保要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拥有资源和技术优势、所处行业进入壁垒高、产品市场需求旺盛的化工企业。

(8)支持电子信息业。

支持强势代工型计算机制造企业,具有技术或垄断优势的通讯设备制造企业的领军企业;支持可提供足额抵质押物、或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对于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业,应谨慎判断股东背景、技术水平、产品的市场需求,判断是否能够有效获得上下游渠道,选择支持具有规模优势的企业。

对于业内台商企业,可借助两岸三地优势,开展授信合作。

(9)支持日用消费品制造业。

支持受经济周期影响相对较小的食品饮料、日用化学品、农副食品加工业、文教体育用品等日用消费品制造行业,重点支持内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老字号和连锁企业。

由于此类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应审慎对待其中市场占有率不高的行业内劣势企业,同时积极关注原材料涨价对企业毛利率的影响,了解企业的应对举措以及向下游转嫁成本压力的能力。

3、商业流通行业

(10)支持受益于经济增长和消费升级的商业流通行业。

重点支持区域商业龙头企业,包括在市中心城区具有优质物业、规模较大、财务稳定的大型百货企业、购物中心;有较多布点、已形成知名品牌与规模的大型连锁超市,以及为大型超市提供稳定供货的中小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国资背景或股东实力雄厚、业务规模和利润稳定增长的贸易企业。

4、医药卫生行业

(11)支持医疗水平较高、设施完善、收入稳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支持通过GMP认证、拥有较广的销售渠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综合性医药生产企业;列入政府招标采购名单,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医疗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拥有渠道优势,配送及销售终端体系完善的医药流通企业。

(二)稳健支持类(共三类)

1、战略性新兴产业

稳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关注纳入国家及各地区“十二五”发展规划、预期获长远发展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选择介入其中技术水平较高、已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符合国家政策重点扶持条件的企业,、有良好的需求前景,实际应用领域较广,技术先进、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创造较高的商业价值的产品的企业。

对于当前尚处于研发阶段、国内未掌握核心技术、产业成熟尚不可期的,以及盲目一哄而上的企业,应审慎评估风险。

2、文化创意产业

探索支持文化创意产业。

重点支持专业化程度高、拥有一定垄断资源、有政府背景的传统文化传媒企业;支持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企业;适度支持一线城市研发设计、建筑设计等新兴文化创意产业,择优支持年经营收入超亿元、有拳头产品和服务、快速增长、已经形成一定竞争优势和经营优势的细分行业领头企业。

3、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合规支持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2011年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应继续执行“高平台”、“明用途”、“强担保”、“重回报”、“控期限”的15字方针。

同时严格贯彻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查中的要求,坚持“新平台、新项目从严控制贷款,老平台、老项目选择性贷款”的原则,严格控制平台公司的增量贷款。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2010]19号),项目没有足额资产抵押和现金流的,严禁新增贷款。

如投向房地产的,还应执行房地产贷款的相关要求。

第一,“高平台”。

(1)我行当前重点支持财政实力雄厚的省/市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①对于直辖市,可支持市、区级融资平台公司。

②对于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可支持市级融资平台公司及排名前五的区级融资平台公司。

③对于非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原则上只支持地级市融资平台公司;地级市以下区、县级融资平台公司原则上不再支持。

④不支持向镇级融资平台公司新增贷款。

(2)融资平台贷款企业对应的财政负债比未超过200%,上年度可支配财力须在50亿元以上;负债比在200%-300%之间的,上年度可支配财力须在200亿元以上;对负债比超过300%的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得再追加新的贷款。

第二,“明用途”。

(1)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必须对应具体项目,禁止发放打捆贷款;且项目批复齐全,资本金比例符合相关要求,并先行到位使用。

(2)项目用途必须合规。

新增平台贷款必须符合《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2010]412号)规定,项目必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

(3)审慎评估还款来源,要按照商业化原则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项目自身必须能产生稳定现金流,且现金流能实现自偿、可管控。

摸清平台公司自身经营性现金流或其他偿债资金来源(土地出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专项费用返还等),评估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及自偿性现金流入情况;摸清各级政府的财政实力;充分考虑房产新政等政策变动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评估衡量。

在平台企业净现金流的核算方面,对于土地收入返还,只有平台企业确实拥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才能计入净现金流收入;对于股权收益,只有平台企业名下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才能够计入净现金流收入。

对于经分类认定为现金流半覆盖、无覆盖的存量贷款户,只可办理存量业务压缩续贷,不得新增贷款;经分类认定为现金流全覆盖、基本覆盖的存量贷款户,方可增贷。

对于清理为“公司类”的,应按照商业化原则,严格按照我行商业贷款风险评估及管控要求执行;对于没有足额、明确的还款资金来源的,不予贷款。

(4)严格防范企业利用银行间信息不对称、以同一项目重复向银行申请贷款;一旦发现前述情况的,立即停止授信。

(5)严密跟踪落实贷款资金使用,严格遵循“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指定项目,并与工程进度相对应。

第三,强担保。

(1)优先支持可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贷款项目。

(2)项目自身能形成资产的,要以形成的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

(3)要定期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及时补充抵质押物,积极防范减值风险。

第四,重回报。

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为基准或以上;原则上该平台所对应政府在我行的综合存贷比不低于30%。

第五,控期限。

原则上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期限控制在3年内。

不得整借整还,建成之后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基础设施等)贷款应立即进入还本期,原则上每年应至少两次还本,以实现风险的准确暴露和稳步缓释,严防“常青贷款”。

(三)审慎类(共两类)

1、房地产贷款

(1)区分不同板块、不同客户实行差异化的政策

一是重点支持分支行所在地的经济适用房、大型居住社区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且对应的政府平台级别高。

二是在额度空间内适度支持商业地产项目。

可选择核心商务区或繁荣商圈附近区域、拟定销售价格合理、易销售的项目。

三是控制一般住宅开发贷款。

谨慎选择具有“品牌、品质、品味”的开发商及项目,开发商准入以及项目选择等应符合下文规定的准入条件。

四是严格限制土地储备贷款发放,其中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土地储备贷款原则上不介入(新设分行除外)。

五是新老客户区别对待。

除保障房外,原则上仅支持我行已建立良好信贷关系的存量客户的新项目;对以前无业务往来,因行业信贷收紧转向我行的新客户不予支持。

(2)房地产开发贷款准入条件

①开发商准入需满足两项条件:

一是原则上开发企业(或控股股东)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在二级(含)以上。

二是原则上开发企业(或控股股东)已完成并实现销售的房产开发量大于50万平方米。

②项目条件

一是应确保合规,房地产开发贷款应严格遵守项目“四证”齐全、以及最低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

普通商品房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外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项目自有资本金须先于我行贷款到位和投入使用。

二是控制贷款比例,我行开发贷款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对大型房企集团实行并表管理,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50%。

三是严格抵押条件,房产开发贷款应以本项目在建工程(土地及地上建筑)作抵押且封闭操作,销售资金须全部回笼至我行监管账户,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是项目地理位置佳(住宅项目应处于中心城区、轨道交通沿线、地铁站点附近,商业地产项目应处于市中心核心商务区或繁荣商圈附近区域),拟定销售价格合理,易销售;原则上不支持高档别墅项目和豪宅项目,不支持异地项目(包括省内异地)。

五是提高定价,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应在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

③禁入以下房地产项目和企业

对有土地闲置、炒地倒卖、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挪用银行贷款来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违法违规记录开发企业,停止对其新发放开发贷款和贷款展期。

此外,对有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近年来高价竞得“地王”项目,同时自身负债水平高,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资金链紧张,再融资较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禁止给予授信。

(3)土地储备贷款的准入条件

①借款主体应为我行重点支持的政府平台。

②必须提供土地抵押,抵押率控制在70%以下。

同时合理评估整治的土地价格,根据地价变化动态调整抵押要求。

③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④应符合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其他管控要求。

⑤密切跟踪贷款流向,与地块挂钩,监控土地最终用途,确保贷款不被挪用,以及土地拍卖或协议转让收入优先偿还贷款。

(4)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准入条件

①优先支持位于中心城区、出租率在70%以上,且抵押率在60%以下的商业地产项目;

②物业现金流量充沛,租金收入向我行设定质押,经营性物业贷款不得设定较长的还贷宽限期,还贷周期最长应每半年一次(一般应争取每季还贷一次);

③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2、产能过剩行业与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控制行业

涉及电力、煤炭、焦炭、铁合金、电石、钢铁(炼钢、炼铁)、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建材(平板玻璃、其他玻璃、水泥)、轻工业(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纺织(制革、印染、化纤)、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

对以上行业内企业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

(1)对行业内环保达标、技术先进、规模大、效益好、在行业兼并重组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集团可给予适度支持。

(2)对行业排名中下游、未来前景不明朗的企业应审慎评估风险,逐步退出存量授信。

(3)对未通过土地、投资管理及环评等审查的项目、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项目等不同性质的违规建设项目应禁止发放贷款。

(4)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及国家限制、淘汰名录的项目,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授信。

密切关注以上行业贷款的风险波动状况,及时开展风险预警,积极防范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推进带来的不良贷款反弹压力。

对列入工信部和各地落后产能淘汰名单的企业,应实行名单制管理,密切跟踪及时开展信贷资产保全。

(四)禁止及退出类

1、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企业与项目,列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类、限制类目录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

2、过度多元发展的民营集团和异地民营企业融资平台。

3、以资本运作为主的投融资公司。

4、信用差、有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5、资金流向不可控、将信贷资金挪入股市的企业。

6、无对应项目的政府打捆贷款。

7、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及我行刚性准入标准的企业和项目。

(五)区域政策

各区域分支行应结合当地“十二五”规划目标,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产业群,并重点支持其中与我行适配性高、深入合作的客户。

1、上海

上海地区“十二五”期间将“着力提升现代服务业能级和水平、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基础和传统产业,努力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围绕下阶段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安排,以及当前优势产业情况,新增授信重点布局以下行业和客户群:

一是积极支持装备制造业,围绕长兴岛海洋装备制造业、大飞机项目在上海的“一个总部、三大基地”和高速铁路、轨道交通配套的车辆生产、配件制造基地等,努力建立一批优质高端客户群。

二是支持后世博地区的开发、迪斯尼项目建设、上海虹桥综合枢纽建设等上海市重点工程建设。

三是以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安亭汽车产业基地等为依托,支持汽车整车制造及配套的零部件生产企业。

四是择优支持物流、租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

随着上海经济结构调整和中心辐射作用增强,上海的优势将更多的地体现在对周边地区生产制造业的融资、物流、宣传等生产性服务行业上。

支持与此相关的航空、远洋航运、物流整合等大中型物流业企业,支持具有相当行业经验、一定规模的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租赁类企业,支持优质会展企业。

五是支持科教文卫产业,支持公办高校,区重点以上中小学校;支持公立医院、关注医药基础研究和药物研发、高端医疗服务等产业内优质企业的授信需求。

六是依托上海南翼的石化园区,支持大型国有石化企业,择优支持大化工下游或配套的化工生产、物流、仓储企业。

2、浙江

(1)杭州分行

顺应浙江地区民营经济活跃的特点,继续加大对产业集群内具有品牌、渠道等优势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禁止介入环保违规与落后产能企业,对资源消耗型、污染较大行业内小企业不宜进入。

严格贷款审查与贷后管理,谨慎防范小企业经营波动带来的风险。

新增授信重点布局以下行业和客户群:

一是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汽车(零部件)业、纺织服装业(不含产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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