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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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业务保安部门和单位开展隐患预控排查工作,督促各专业组及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重大隐患(系统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跟踪公司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及各单位系统性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对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要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书》要求进行考核;

按月组织召开重大隐患整改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5个专业组,负责公司层面系统性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检查、总结工作,督促指导各基层单位扎实开展系统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配合地方政府、神华集团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各专业组组长全面负责本专业组各项工作,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检查指导分管专业组系统性隐患排查情况,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

各专业组副组长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监局安全调度室)反馈月度系统性隐患排查情况、月度工作计划及负责的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组

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副组长:

生产管理部经理

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规划发展部、公共关系部、各矿井、开拓准备中心、地测公司相关人员。

职责:

组织开展生产方面系统性隐患的整治工作,制定需公司层面解决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在生产方面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组织进行验收销号;

督察各生产单位生产方面的系统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负责基层单位提报的生产方面Ⅱ类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的审核。

(二)技术组

总工程师

生产管理部经理、通风管理部经理

生产管理部、通风管理部、总调度室、规划发展部、公共关系部、各矿井、开拓准备中心、地测公司、神东设计公司相关人员。

组织开展地测防治水、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采掘等技术方面的系统性隐患排查工作,制定需公司层面解决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在技术方面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组织进行验收销号;

督察各生产单位技术方面的系统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负责基层单位提报的技术方面Ⅱ类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的审核。

(三)机电组

分管机电的副总经理

机电管理部经理

机电管理部、信息中心、设备管理中心、物资供应中心、设备维修中心、车辆管理中心、各矿井、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洗选中心、供电中心、皮带机公司相关人员。

组织开展机电(运输)方面的系统性隐患排查工作,制定需公司层面解决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在机电(运输)方面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组织进行验收销号;

督察各生产单位机电(运输)方面的系统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负责基层单位提报的机电(运输)方面Ⅱ类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的审核。

(四)工程组

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

工程管理部经理

工程管理部、规划发展部、公共关系部、各矿井、开拓准备中心、生产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神东设计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监理公司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工程方面的系统性隐患排查工作,完成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中工程方面的组织安排工作,在工程方面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组织进行验收销号;

督察各相关单位工程方面的系统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负责基层单位提报的工程方面Ⅱ类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的审核。

(五)督导组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

安监局总工程师

安监局、企业管理部、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

负责组织召开重大隐患整改月度专题会议;

负责对已认定的Ⅰ类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负责对公司范围内所有重大隐患分类建立台账,并编制报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上报信息;

对纳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一般隐患,实行整改监督。

同时,对公司各单位的隐患管理按月进行分析,督促、指导单位按确定的方案整改,并进行通报;

负责基层单位提报的其它方面Ⅱ类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处理意见的审核。

第七条各单位须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本单位管理层、所属部门和生产区队(车间)的职责和相关岗位责任,定期进行系统性隐患排查。

同时,要明确Ⅱ类重大隐患的认定流程和隐患责任部门,建立本单位重大隐患台账。

第八条承包商施工期间,作业活动及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

第九条公司每年与重大隐患整改责任部门签订《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书》,年底按责任书约定内容兑现奖罚。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书》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起草,安监局根据重大隐患验收结果,对责任部门提出奖罚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兑现。

第三章隐患认定

第十条一般隐患认定:

一般隐患依据现行规程、规范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本质安全管理各类考核标准认定。

第十一条重大隐患认定:

各专业组、各单位要及时按照业务分工,审核确认Ⅰ、Ⅱ类重大隐患。

(一)各单位分管领导要按照业务分工,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确认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

对确认的Ⅱ类重大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改治理措施;

对认定的Ⅰ类重大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每月5日前进行梳理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按隐患所属专业报相关专业组和安监局,同时要认真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对于内部管理原因产生隐患的要上报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并制定防止隐患重复出现的具体措施。

(二)各专业组须在每月10日前,对基层单位上报的Ⅰ类重大隐患及本专业组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系统性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同时,要对公司上月专题会议上审核确认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梳理,并报安监局。

(三)安监局负责汇总各专业组报送的新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系统性安全隐患)和已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系统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提交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审议。

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报神华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四)每月5至10日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各专业组召开专题会议,由各专业组副组长汇报其分管范围内已上报的新发现的重大隐患(系统性安全隐患)和已挂牌重大隐患(系统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会议集中审核认定上报的重大隐患,评价隐患整治效果,并提出进一步治理意见,下发会议纪要和隐患治理督办表。

(五)公司重大隐患除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认定外,需同时符合《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中任意一条标准。

第四章隐患挂牌督办与治理

第十二条一般隐患管理:

所有新排查出的一般隐患,需在排查认定后的24小时内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系统运行模式,进行督办、预警、消警和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重大隐患(系统性安全隐患)挂牌管理:

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已认定的所有重大隐患(系统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管理(含Ⅰ类和Ⅱ类)。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井工煤矿必须在井口显著位置进行挂牌,其它单位须在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进行挂牌,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

标牌内容包括:

隐患内容、产生地点、主要危害、治理措施、应急预案、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部门、治理进展情况等(详见附件4)。

公司对被认定为Ⅰ类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管理,由公司安监局负责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挂牌。

第十四条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整改意见、措施或方案执行,当条件发生变化时,责任单位或部门要及时跟进新的措施。

重大隐患(系统性安全隐患)治理要严格按照公司每月专题会议要求执行,Ⅰ类、Ⅱ类重大隐患需延期整改的,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组组长审定。

第十五条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跟踪督办单位或部门。

(八)公司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

第五章隐患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所有被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均需通过公司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对已被认定的重大隐患,安监局需在认定后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特殊情况须立即上报),公司总调度室按照《中国神华能源公司煤炭板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上报中国神华生产指挥中心。

第十八条每月5日前,各单位需将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汇总后,形成报表(详见附件2)报公司安监局;

相关专业组报送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公司安监局将于每月20日前,将各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编号、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实际完成整改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详见附件3)。

重大隐患纸质档案管理要由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重大隐患后不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为、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监局、纪检监察部及有关业务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六章隐患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整改。

对存在隐患但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作业活动,坚决要求停产整改。

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未彻底整改前,必须编制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员安全时,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产停建整改。

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组和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或灾难的重大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相关条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各专业组和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各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第二十四条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建治理重大隐患的单位,在治理工作结束后,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向公司相关专业组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由公司相关专业组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被集团公司责令停产停建进行治理的重大隐患,须报集团公司备案或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验收销号:

公司挂牌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意见,措施全部完成后,由责任单位(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销号,责任部门要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5)形成《重大隐患验收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将纸质版报安监局。

第七章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组和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及时对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提出改进意见。

追溯隐患产生的根源,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具体追究程序如下:

(一)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提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且需公司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业组组长组织进行责任追究,10日内追究完毕,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处理后,报安监局存档管理。

(二)本办法中规定的Ⅰ类重大隐患,由相关专业组副组长组织进行责任追究,5日内追究完毕,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经专业组组长签字确认处理后,相关专业组存档管理,报安监局备案。

(三)本办法中规定的Ⅱ类重大隐患,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责任追究,3日内追究完毕,形成《隐患责任追究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处理后,本单位安全管理办公室存档,并报安监局备案。

(四)本办法中规定的一般隐患,由隐患责任区队(厂、站)负责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当日内追究完毕,每月汇总一次,形成《月度隐患责任追究报表》,经本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签字确认处理后,报本单位安全管理办公室存档。

(五)《隐患责任追究报告》应包括:

隐患内容、隐患产生原因、隐患责任划分及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防止隐患重复发生的管控措施及隐患责任追究小组成员签字表等内容。

(六)隐患责任处罚方式包括:

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教育培训三种。

主要依据为:

《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神东煤炭集团管理人员问责管理规定》及各基层单位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七)公司级、部门级、基层单位级隐患责任处罚情况按周通报,重大隐患及时通报,并下发各单位贯彻学习;

区队级隐患责任追查情况在本单位按月通报,较大隐患及时通报,并下发各区队贯彻学习。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各专业组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职责。

公司将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落实情况纳入公司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中进行考核,对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将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或相关专业组要严格履行隐患排查与治理职责,对未履行职责者,将按照《神东煤炭集团管理人员问责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将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月度绩效考核或主要业务保安部门季度考核总分中直接扣分:

(一)单位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发现一次扣2分。

(二)单位未保留隐患责任追究记录,每发现一次扣1分。

(三)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四)责任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反馈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整改情况内容不真实,发现一处扣0.5分。

(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或部门,且未及时报告说明原因的,每有一条扣2分。

(六)责任部门或单位未按本办法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的,每推迟1天扣0.5分。

(七)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未按本办法建立重大隐患档案和台账的,每发现一次扣1.5分。

(八)由公司重大隐患专题会议研究通过重大隐患的,对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部门扣5分,一般责任部门扣3分。

(九)对举报重大隐患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单位或部门,每发现一次扣5分。

(十)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责令停产整顿的重大隐患,每停产一次扣责任单位5分。

(十一)被上级部门、国家监察监管部门查出,相关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每发现一条扣责任单位或部门3分。

被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查出,单位未查出的重大隐患,每发现一条扣责任单位1分。

(十二)由于现场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被两级公司、地方管理部门查出通报,检查或通报的问题被公司列为重大隐患的,每有一条对责任单位扣3分。

第三十条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公司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司各类重大隐患进行举报,对发现、反映和排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1日起施行,原《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隐患预控、排查治理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神东〔2014〕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2.重大隐患整改情况月报表(模板)

3.重大隐患建档台帐(模板)

4.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公示(模板)

5.重大安全隐患验收报告(模板)

 

附件1:

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依据下列标准认定:

一、“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二)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的。

(五)生产矿井(包括联合试运转超过6个月的矿井)“六证”不全的。

(六)未按中国神华要求建立并运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

(七)生产矿井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八)瞒报、迟报、漏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编制灾害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生产或检修作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具体指:

1.煤矿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

2.煤矿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或者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布置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完整的矿井和采区通风、排水、供电、监控等系统,安排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的;

未按规定编制采区设计或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的;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在井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四)采煤工作面2个安全出口不畅通进行回采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放顶煤开采的;

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的,具体指: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16.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消除威胁组织生产的。

(七)过采空区尤其是未冒落或冒落不充分的房采区、旺采区、老窑、空巷等,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面积冒顶隐患,贸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三)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或调整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系统时,没有调整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的;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按规定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的。

(五)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形成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

(六)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七)采掘工作面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串联通风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的。

(八)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九)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十)贯通巷道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十一)采掘工作面氧气浓度不足、一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超限作业的。

四、“瓦斯防治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瓦斯检查人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的。

(三)井下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后未按规定停电、撤人,不采取措施处理隐患继续作业的。

(四)矿井或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以及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等指标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的。

(五)高瓦斯新井建设、水平延深、新采区设计时,未按规定编制瓦斯抽采设计的;

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3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瓦斯地质图的;

矿井未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等相关参数的;

矿井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

(六)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容易自然煤层时,未采取预抽为主的综合瓦斯治理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七)高瓦斯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未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未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的。

五、“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三)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四)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五)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六)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

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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