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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的人权思想杜钢建doc

严复的人权思想/杜钢建-

四、自由与法治自由是法律上的自由,同时自由又只有在法治状态下才能获得。

这是历代追求自由人权的进步思想家们得到的共识。

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这在先秦时期便早已成为法家的理论原则。

但法家的立场,非为自由而实为专制。

严复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是为了维护自由而反对专制主义。

严复的法治论是其个人本位主义的自由论在法律领域的发挥。

他关于自由与法治关系的深刻认识来自他对中西法制状态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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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不能说没有法制。

数千年来历代法律规章汗牛充栋,积久益富。

但是,中国封建法制是同自由相悖的。

当它遇上近代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法制时,便立即显露出其专制落后和愚昧野蛮的性质。

将中法与西法相比较,严复认为西法在“有法”与“无法”两方面都优越于中国封建法制。

从其自由平等方面看,近代西方国家“君不甚尊,民不甚贱”,资产阶级民主优越于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这是“无法之胜”。

从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方面看,“人知其职,不督而办”,“进退作息,皆有常节”,法制体系和内容完备,这是“有法之胜”。

[35]实际上,严复所谓“无法之胜”也是有法之胜的表现。

确切地说,“无法之胜”应该改称“大法之胜”。

正是宪法等国家法保障了自由平等得以实现的大局。

西法与中法相比较,最大的差异就在于自由不自由方面。

西法以自由为本,自由精神举国称颂;中法则以专制为本,不论宽政苛政“大抵皆以奴虏待吾民”。

[36]中国几千年封建法制不过是奴役制度而已。

严复从中法西法比较中认识到,只讲任法还是不够的。

有法未必就有自由。

古代法家人物都讲任法。

“然则秦固有法,而自今观之,若为专制之尤者。

”[37]法家人物所言督责之法,直刑而已,在法的概念上,严复十分注意将孟德斯鸠所言之法与中国古代法家所言之法区别开来。

法家所言之法是为驱迫束缚臣民的。

且国民超乎法之上,可以以意用法易法,不受法律约束。

“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

”[38]孟德斯鸠所言之法,则是“治国之经制”,其特点在于“上下所为,皆有所束”。

[39]君王也必须守法。

西法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无平等则无自由。

法律平等权本身又是民权的重要内容。

严复说:

“有民权之用,故法之既立,虽天子不可以不循也;使法立也,而其循在或然或不然之数,则专制之尤者耳。

”[40]在这个问题上,严复已经充分认识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意义。

立法要讲民权之用,以立良法;而法立之后上下必须一体遵循才能保障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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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法的关系问题上,严复主张恃制而反对恃人的法治主张,对于耽溺于人治梦幻的人们来说,足以催人猛醒。

在严复看来,自由与否取决于恃制还是恃人,取决于依靠制仁还是依靠君仁。

自由绝对不能寄希望于统治者个人的品性和才能。

搞人治的结果只能使自由遭受蹂躏,因为在人治之下,统治者仁可以为父母,暴可以为豺狼。

人治意味着统治者个人或党派可以不守法。

人治与自由相悖,这是严复从民国初期的军阀混战党伐纷乱的状态中得出的科学认识。

恃制首先要求立法权掌握在国民手中。

“夫制之所以仁者,必其民自为之,使其民而为自为,徒坐待他人仁我,不必蕲之而不得也。

”[41]如果依靠君仁的话,自由终不可得。

君仁制不仁,“向之所以为吾慈母者,而今为之豺狼可矣。

”[42]这一点尽管在中国历史上得到了无数次的验证,然而后人总是容易犯健忘症,重蹈覆辙。

为此,严复不厌其烦地反复论证,试图唤醒沉睡在封建传统意识形态中“坐待他人之仁我”的人们。

严复大声疾呼:

“呜呼!

国之所以常处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恃制而已,非恃其人之仁也。

恃其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使彼而能吾仁,即亦可以吾不仁,权在彼者也。

在我者,自由之民也;在彼者,所胜之民也。

”[43]这里严复已经将道理讲得再透彻不过了。

国民自为以实现制仁,这才是当为之道。

国民要想获得自由,就不能允许任何党派或个人超越法律之上的人治现象存在。

如果不讲法律平等权,统治集团或个人可以超乎法律之上的话,那么无论是什么阶级性质的政权,在本质上必然是专制主义的,在这种政权下,如果人人都是平等的话,那是因为大家都是专制统治者的奴隶。

法律平等权是衡量法治与人治、自由民主与专制独裁的重要尺度。

严复的恃制论虽然把道理讲得如此透彻,却并未引起当时乃至后来的人们的重视。

否则的话,中国二十世纪进程当免去多少痛苦和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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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严复的认识经历过一个在理论上不断自我疑问、自我澄清、自我解答的过程。

他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过程中,起先对孟氏区别立宪与君主专制的政体分类论感到困惑不解,此时,严复认为世界上只有两大政体,要么是专制的,要么是民主的。

其中,他将民主政体分为两种:

一种是体现平等精神的庶建(共和)政体;另一种是体现贵贵贤贤精神的贤政(贵族政体)。

他将“庶建”政体称之为“真民主”;同时反对使用“共和”一词,因为共和一词最早见于周代,“乃帝未出震之时,大臣居摄之号”。

[44]此时,他对君主立宪制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看法在后来的翻译过程中,他发现孟德斯鸠十分注意将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区别开来。

孟氏在论及君主立宪制时说:

“一国之中,君有权而民无之者,谓之君主。

君主之有道者曰立宪,其无道者曰专制也。

”[45]孟德斯鸠在这里只提及君权,而未谈及民权,对此,严复感到费解。

严复对不讲民权的立宪制是持反对态度的。

他认为既然二者都不讲民权,也就没有必要再作区分。

“夫立宪、专制,既惟其所欲矣,又何必斤斤然,为谨其分于有法无法也哉?

此吾译孟氏此编,所到今未解者也。

”[46]此处,严复同当年马克思一样,认为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政体性质都是一样的。

[47]应该说严复和马克思的观点有其正确的方面。

因为,如果将注意力放在民主问题上的话,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一样,当然不同于民主政体,君主政体本身就是封建主义的遗产,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对封建传统势力和习惯让步和妥协的表现。

但是,如果从自由方面来看,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毕竟是有区别的。

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无自由可言;而在君主立宪政体下,自由依法治而可以得到保障。

孟德斯鸠研究君主立宪问题的立足点侧重于自由而非民主,侧重于法治状态而非仅仅讲有法无法。

自由与民主或有法与法治,都分别属于不同范畴。

在自由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应该说孟德斯鸠的观点是深刻而正确的。

无论是君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抑或是民主政体,只是实行法治,多少都会有其相应的自由度的;相反,无法治则无自由,即便在民主政体下也是如此。

孟德斯鸠论述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区别时,重在论证自由问题,而不是民主问题。

严复对孟氏的政体分类产生疑惑,是由于严重在看它与民主的关系而不是看它同自由的关系。

随着翻译和阅读的深入,严复逐渐明白了孟氏关于政体划分的宗旨和意图,从而接受了孟氏关于君主立宪相区别于君主专制的划分方法。

这说明严复关于君主立宪政体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

严复关于君主立宪政体的认识转变是同他对欧洲一些国家特别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考察分不开的。

这些国家的情况表明,君主立宪政体和君主专制政体之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以区分的。

这些国家近百年来的稳定发展也充分证明君主政体只要遵循法治,是可以保证相当的自由度的。

当今时代,西方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在自由和民主的程度方面,实际上已相差无几了。

立宪制度下的君王事实上已经变成了康、梁所说的“虚君”了,无论是英国女皇,还是日本天皇,早已都不再具有专制君主的无上权力。

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对法治的理解在不断深化。

亚里士多德曾强调法治必须具备守法和良法这两大要素。

这是古代的法治观念。

近代法治观念除了这两大要素外,还包括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制约平衡。

孟德斯鸠的《法意》在理论上的最大贡献就是将自由同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问题相联系,从而将法治的概念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了。

孟氏的三权分立论对严复的自由人权法律观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三权中,严复首重立法权。

立法权直接关系到民权和良法的形成。

立法权是自由的第一道防线。

法律本身不侵害自由,这是依法自由的前提。

为了保证立法权的公正合法,严复对立法权提出了几点要求。

首先,立法权的归属问题。

严复主张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掌握,特别是应该主要由下院来掌握。

通过“设议院于京师”,分上下两院,而“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其所自主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

”[48]“自主之约”这一法律概念是严复的契约论和民权论思想的表现。

由于议院是由人民选举的,所以议院制定的法律即为人民的自主之约。

其次,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问题。

议行分离,是保障自由和防止官吏专横的必要措施,严复所主张的立法行政二权的分立是英国式的,而不是美国式的,这就是说立法权的地位实际上高于行政权,他赞成“立宪之国,最重造律之权,有所变更创垂,必经数十百人之详议,议定而后呈之国主,而准驳之,此其法之所以无苟且,而下令常如流水之原也。

”[49]由议院的数十百议员议定法律,这是“最重造律之权”的表现。

这里,立法权通过创制权来制定法律;而行政权通过其驳准程序参与立法。

议行二权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相互制约。

再次,司法权的独立问题。

从自由人权角度看,如果说立法权的作用有于规定自由限度的话,那么司法权的作用则是实现自由的保障。

独立的司法权是近代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

司法权是自由的保护神,它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严复主张司法权应有“无上”的地位。

所谓三权分立,而弄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直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

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直,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已。

”[50]一个国家的司法权是否享有独立无上的地位,这是该国是否还处于专制主义统治中的重要标志。

如果司法权受到其他权力的领导、控制或干涉,那么自由也就不复存在。

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理论中最重要的原则。

严复强调司法权应有无上的地位,这说明他对三权分立理论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理解得非常透彻。

三权分立论为严复批判集刑宪政三权于君主一体的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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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

法治不是抽象空洞的概念。

它是由一系列直接关系自由存亡的权力组合方式及其动态运转过程所形成的合理系统。

自由人权只有纳入法治的轨道才具有真实的意义。

严复的上述“恃制”主张比同时代其他许多只是慷慨激昂地高呼自由口号而不务制度研究的人们要深刻得多,实际得多。

在探索自由的进程中,严复所继承的“恃制”这一历史思路当不会因种种恶势力的阻碍而中断。

“恃制”固然需要有法可依,但更重要的是要制定有利于保障自由人权的法律,要科学地配置国家权力。

否则的话,法律愈多,专制愈甚。

在中国封建社会,“人们曾经想使法律与专制主义并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丧失了自己的力量。

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已带上锁链,但都徒劳无益;它用自已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

”[51]专制主义借法律的权威会变得更加横行无阻,肆无忌惮。

中国封建法制留下的这一沉痛历史教训,当为那些一方面主张加强法制另一方面又鼓吹人治的人们所引以为戒,法制只有同自由精神相结合,才是人类所正常需要的。

不然的话,法令愈繁,暴君多有,立法只会给人民带来更为毒烈的灾祸。

因此,离自由而言法制或离法治而言法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十分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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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民”人权思想体系在长期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横暴和重压下,中国人的人性人格受到摧残、迫害、扭曲和灭裂比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在专制制度下挣扎的民族所遭受的灾难都要远为严重。

中国人的尊严和权利的恢复不是局部的部分的或某个方面某个领域中的问题。

中国人作为人所受到的创伤需要从各个方面作出全面总体的努力来治愈弥合。

这是严复所意识到的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

中国人的全面改造和发展成为严复深切关注的头等大事。

为此,他提出了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的“三民”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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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提出的三民主张具有深刻广泛的内容。

它在严复的人权法思想体系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性纲领的作用。

在涉及人权法的每一项具体制度和思想内容上,三民主张始终具有统领提契的意义。

三民大纲加强了严复的人权法思想的理论性和逻辑性,使之具有格外宏阔深远的意味。

后人在评论严复思想时,往往是以轻描淡写的笔调论及他的三民主张,而对其中的丰富蕴函和深刻意义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应有的评价。

严复提出的三民主张并非只是后人所讲的国民教育问题,甚至主要不是国民教育问题。

它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性质。

一方面,它是严复变法主张的基本政纲和总体规划。

他提出的变法改革的具体主张和措施是围绕着民力民智民德而展开的。

所谓“至于发政政令之间,要其所归,皆以民之力智德三者为准的”,[52]就是这一层意思。

另一方面,三民主张又是严复人学思想的基本框架,是他通过中西对比之后得出的关于中国人全面发展的总观点。

严复说:

“生民之大要三,而强弱存亡莫不视此。

一曰气血体力之强,二曰聪明智虑之强,三曰德行仁义之强。

是以西洋观化言治之家,莫不以民力民智民德三蜊断民种之高下。

”[53]由此可见,民力民智民德既是人权法制建设的基本纲领,又是衡量国民素质的总体指标。

鼓民力开民智民德的主张远不是依靠教育所能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在国民的力智德深受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的压迫和束缚的情况下,为求得全面解放和发展,重要的是要废除危害自由人权的法律制度,创制新的有利于保障自由人权的法律制度。

封建法律“皆所以坏民之才、散民之力,漓民之德也。

”[54]正是封建法律的危害使严复强调提高和增进民力民智民德。

严复的三民主张并没有停留在抽象空洞的口号形式上,而是同法律制度立改废的具体环节和步骤相联系。

三民主张体现在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律的批判上以及近代人权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确立和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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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力与人身自由权?

严复所讲的民力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

小到个人的形体神态,大至生产力国力民族生存能力,都在所涉。

他关于增进民力的思想是对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封建法制的揭露和批判。

严复认为,在封建社会,中国民力已竭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制之罪”。

这是严复考诸中外历史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结论。

在封建专制主义法制下,人为奴隶,身无自由,“民固有其生也不如死,其存也不如亡”。

[55]封建法制以奴虐待民,在其束缚弛骤下,“民力无由以奋”。

[56]中国土地虽广,人口虽多,不外是“廓廓者徒土荒”,“蚩蚩者徒人满”,都是“困苦无聊之众”。

[57]中国封建法弊之极与以自由为宗旨的西法相遇,自然会“彼法日胜而吾法使作横之风”。

[58]而中法则以专制奴役为本,使国民积贫弱,“贻害民力而坐令其种是偷”。

[59]中法与西法相比较,中法不改,西法当师。

通过中西法的对比,严复明白了变法改制是中国当务之急:

“天下理之最明,而势所必至者,如今日中国不变法,则必亡是已。

”[60]严复提出的变法改制以奋民力的主张遭到了保守派的攻击。

保守派认为中国的问题不在法制本身,而在执行不力。

所谓“中国之所以不振者,非法制之罪也,患在奉行不力而已”,不外是主张率由祖宗成宪。

其实质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反对维新变法的进步运动,继续推行“督责之令”“刺举之政”。

针对保守派的率由旧章不改法制的观点,严复断定,如果按这种守旧观点治国,“如是而为之十年,吾决知中国之贫与弱,犹自若也。

”[61]这表明严复充分相信变法改制已成天下大势所趋,犹水之东流,浩然已成江河。

那些安于成法拘泥旧制的封建卫道士是阻挡不住改革大潮的。

在鼓民力方面,变法改制就是要废除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封建法律制度,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近代人道主义法律原则。

中国封建社会中“天子富有四海,臣姜亿兆”;“而我中国之民,其卑且贱,皆奴虏子也。

”[62]中国民众在专制主义政权的统治下,人人都是奴隶,人身自由丧失殆尽。

更有甚者,中国封建残酷野蛮至极。

凌迟、枭首、车裂、戮尸等酷刑不一而足。

孟德斯鸠曾说过:

“在一切时代里,亚洲人民叫做刑罚的,欧洲人民则叫做暴行。

”[63]此话虽然不无偏激。

却揭露了封建主义刑罚的非人道性质。

中国封建刑罚本质上就是暴行的表现。

严复也正是出于对封建法律的无比义愤和对中国人民所遭受的祸害灾难的无限同情而扼腕奋言而力倡变法。

沈家本等人在清末修律活动中接受西法影响而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

严复得知消息后异常高兴地说:

“近者,中国尝饬有司,更定刑律,乃去凌迟、枭示诸极刑……所当感激歌颂无己者。

”[64]严复反对封建专制主义酷刑的思想,在理论渊源上既有儒学“胜残去杀”思想的影响,也有西方天赋人权不得侵害的理论影响。

其中,来自西学西法的影响占主导地位。

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突出地表现在废除刑讯制度的主张上,他对封建社会中的刑讯制度的黑暗进行了揭露:

“吾国治狱之用刑讯,其惨酷无人理,伥于五州,而为此土之大诟矣。

”[65]刑讯制度在中国社会中的存在是由来以久的。

早在周代,就有所谓“肆掠”的刑讯。

秦律中有所谓“笞讯”。

秦以后各种法律在不同程度上都规定了刑讯逼供。

在刑讯制度下,封建官吏“得一囚而炮焙之,攒刺之,其目,拔其齿”。

[66]这种极其野蛮残忍的审讯方法造成了无数冤狱。

对此,严复痛心疾首,感愤泪下。

他愤怒地说:

“……亲见刑部之所以虐其囚者,与夫州县法官之刑讯,一切牢狱之黑暗无人理,将其说何如?

……吾请为同胞垂涕泣而道之”。

[67]他将这种“狱未定而加人以刑”的野蛮的专制主义现象斥之为“天下至不仁之政”。

[68]其实,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是由专制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

不彻底废除专制主义制度,即便在法律上禁止刑讯,而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严刑逼供的现象也难也克服。

因为专制主义统治在本质上就根本否定人格人权,不允许讲人权,任何人一旦被认为是异端者或涉嫌者,就会比常人遭受更加残无人道的待遇。

对此,严复也略有感悟。

他看到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废除刑讯,“所由于教化,所由于法制,所由于生计,实缺其一,皆不必能”,[69]废徐刑讯逼供,这是西方近代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不受刑讯的自由,已被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列为人权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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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表现在省刑主张上。

刑罚的增减与自由的多少是成比例关系的。

省刑有到于扩大人身自由权。

严复反对封建任刑主义。

其省刑主张是与以刑弼教思想相联系的。

他认为对于预防犯罪来说。

刑罚毕竟是最下乘的手段,是“最后而至不得已之术”。

[70]刑罚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效验往往是暂验而终不验。

严复提出只有教育才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犯罪人“计短”、“不明事理”,而“非其本性乐乎此”。

[71]如果通过教化使之“知自重”,会比刑罚更有效验。

从以刑弼教、教主刑辅的原则出发,严复主张省刑重教,反对刑纲繁密。

他称赞西方国家“故其于刑,凡可省不不省,而移其急急于刑罚者,以急急于教育”。

[72]与西方相比,中国封建社会中刑罚种类繁多,且封建重刑主义泛滥。

许多在西方国家仅予罚金或不入刑罚的行为,在中国法律上往往是严刑重罚,甚至无端施以酷刑。

严复提倡学习西法,建立罚金或锾制度。

关于罚锾制度问题,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轻刑主义与重刑主义之间的斗争。

其中,反对罚锾赎罪的思想家未必都是主张重刑主义之间的斗争。

其中,反对罚锾赎罪的思想家未必都是主张重刑主义的。

有的人是出于维护穷人的利益而反对罚锾制度。

例如,肖长倩就说过:

“令民量粟,是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

”[73]对于这种从一法论角度反对罚物赎罪或罚锾赎罪的观点,严复是不赞成的。

严复根据“西国轻罪,多用锾罚,故法行而民重廉耻,可谓至便”[74]的情况,认为锾罚作为一种制度推行的话,不存在法一法不一的问题。

理由是“律之所定为罚锾者,贫富皆罚,无所谓富生贫死者也。

”[75]这里,严复强调的是法律事实上的平等,即法律不分贫富一律同等相待,而肖长倩等人强调的是经济事上的不平等,即法律平等的结果有利于富人。

二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就总体而言,严复的观点更为可取。

罚锾赎罪应该说是省刑的一大措施。

它有利于纠正轻罪重刑、无罪也用刑的重刑主义政策。

问题在于应该实行怎样的罚锾制度才能克服富者得生贫者独死之虑。

实际上,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规定按财富比例进行处罚。

这有法理上和人情上都是说得过去的。

按财富比例处罚如同按财富比例科税一样,是社会正义的自然要求。

这在富者唾弃梁肉贫者不厌糟糠的贫富悬绝的社会中尤其可行。

其实,孟德斯鸠在批驳古代日本人反对罚金制度的借口时就已经指出,害怕罚金制度会使富人免于处罚金制度的借口时就已经指出,害怕罚金制度会使富人免于处罚的担心是多余的。

罚金可以按照财产的比例科处,而且在罚金之外还可针对有钱人或有地位的人增加其他耻辱性处罚。

[76]古代日本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和做法也不外是从中国法制中搬去的。

古代日本人同中国人一样,在涉及社会平等的法律问题上,要么走向绝对平均主义,要么走向公开的封建等级特权主义和专制主义,因为这两个极端在理论思维方式上是完全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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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还继承了中国古代罪刑相应原则的优秀思想成果,接受了近代西方的刑罚理论特别是孟德斯鸠关于依犯罪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的思想影响。

他对罚不当罪畸轻畸重的封建专制主义用刑制度进行了抨击。

例如,清朝因革明律,对科举考场纪律规定极严。

考生夹带片纸只字入场“皆有断头之罚”。

而实际上此法又实行不了。

对此,严复认为“是为法不足以止奸,而人心愈以沦丧,非徒无益且大害焉。

”[77]对于诸如此类违背“物理人情”而“责行无所”的法律制度,严复认为必须彻底废除,“此而不革,虽有律犹无律耳。

”[78]严复一方面称赞孔子关于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言论;另一方面也深刻地认识到,在“以贵治贱”的社会中,统治者依据个人的喜怒哀乐随意定罪量刑,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公听平观”的刑狱之平。

在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以奋民力方面,严复还大力宣传妇女解放运动。

主张实行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权是近代法律平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严复说:

“夫民主既以道德为精神点,则平等自由之幸福,何独于女子而靳之?

”[79]为了增强国民体质,使国人能像西方人那样“壮佼长大”“气体强健”,严复促请朝廷“为民言缠足之害。

”[80]他提醒国人切勿将缠足之类事情看得无足轻重。

妇女缠足如同吸食鸦片一样,危害到“国是民生”,应当从变法大计着手严令禁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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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民力与保障人身自由是相辅相成的。

严复批判贻害民力的封建法制,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这就使其鼓民力的理论主张具有了法律内容和实践意义。

同时,在鼓民力的理论主张的指导下,他的有关人身自由以的各种见解表现出较强的连贯性。

通过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严复将其鼓民力的理论主张具体化了,从而使它具有强烈的时代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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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智与思想表现自由权?

开民智是严复在思想领域向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政策进行挑战的理论主张。

它对深阐述思想表现自由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开民智的理论主张的具体化就是提倡思想表现自由。

批判封建法制扼杀精神摧残人心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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