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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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2010-9-20外经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境外企业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2010年8月13日,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七章三十条,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防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安全责任等内容,涵盖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的各个环节。

《规定》明确了各相关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在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以及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要求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实行从严管理。

《规定》还要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对派出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此外,《规定》强调落实境外安全责任制,把企业负责人列为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将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为企业考核的内容。

  《规定》的出台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将对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

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

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

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

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

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2010年8月,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规定》),为使有关各方详细了解《安全管理规定》,尽快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现就《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安全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0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国际恐怖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此背景下,商务部等部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对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如何对派出人员进行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项目总包企业,应对其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派出。

此外,企业要对派出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其遵纪守法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如何防范境外安全风险?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境外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四、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中的职责是什么?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的一线指导、管理、巡查。

此外,要发挥境外安全巡查的作用,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境外安全巡查组,将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如何处置境外安全突发事件?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作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主体单位应在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

具体程序是: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突发事件经过及原因初步判断、伤亡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

(二)驻外使领馆负责提供必要领事保护,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

(三)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必须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或要求协助处理或派员赴境外开展工作。

六、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有何要求?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进行从严管理。

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审核职责,公安部门履行对人员的提醒职责。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投资合作前,须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细化境外安保方案,保障境外安全投入,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在开展业务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七、如何落实境外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对于在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疏漏而频发安全事件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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