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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问题归类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问题归类

一、报账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报账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核,督促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报账员参加相关考试,取得证书;限期不改的,撤销其报账员职务。

 

二、财务监管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1、事实:

详细表述,如:

1.1、文昌市民政局救灾物资源于采购、划拨、捐赠3个方面,入库、领用(出库)、发放没有相关原始凭证,未形成财务核算资料。

例如:

2010年12月发生1笔支出244,400.00元,系采购棉衣款,只有采购合同、发票,没有入库单、出库单、发放原始凭证。

1.2、文昌市民政局2010年接收洪灾捐赠款43,343,667.88元,接收救灾物资未见财务核算资料;发放救灾资金37,718,581.19元,退回救灾资金19,312,430.00

元,结余救灾资金24,937,516.69元。

对该笔捐赠资金的使用应该形成统一的标准,对结余救灾资金应按该统一标准尽快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专项审计。

2、违反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

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第八十一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之规定处理

 

三、账簿启用品不能全面符合要求,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

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

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建议你单位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

 

四、关于固定资产

(一)、单位购买资产未列固定资产核算(注意:

行政单位、企业等不同行业都有不同的规定)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违反《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价值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责令你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条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法,对固定资产的增减要及时准确入账,对未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进行补记,严防发生对固定资产账务处理错误的类似问题

(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注意:

行政单位、企业等不同行业都有不同的规定)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

”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责令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形成清查盘点纪录,保证账实相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3)商品房出租未执行审批程(注意:

行政单位、企业等不同行业都有不同的规定)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上述事项违反了海南省《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琼财资[2009]2064号)“二、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包括租赁、对外承包、内部承包等,下同)、出借,须按照财政部令第35号、36号及琼财资[2008]8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到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根据海南省《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琼财资[2009]2064号)“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的规定,现责令单位限期到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原始单据入账不完整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由你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XXX年所涉及的不合法规的凭证进行全面清理,限期改正,补充合法、完整的凭据,并将其整改后的资料造册登记,加盖单位印章及相关人员签名后报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六、违规发放福利补贴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中的第4项禁令“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处分。

 

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结算及财政部门评审。

(查当地的规定)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3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工程项目价款决算应以审计结论或财政评审为依据。

”和第十九条“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决算,需经市财政部门评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决算,需经市审计部门审计。

”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按照《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36号)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有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的规定,现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报市财政部门评审,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公款旅游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中的第4项禁令“......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九、原始凭证报销不及时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上述事项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等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建议你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及时处理会计事务。

(如企业还牵涉到税收调整)

十、“三公经费”

1、事实:

详细表述,如:

2013年东方市热带作物服务中心的“三公经费”预算为,支出为超支与2012年比多支53,181.51元,增长率为86.05%。

2、违反法规:

上述事项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行政开支的意见》“(十)进一步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内容,“三公经费”各分项原则上实行“零增长”,确保总量只减不增”

以上事项违反《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制度,先审批、后接待。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被接待单位来函或来电等,如实填写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写明接待事由、时间、接待对象单位、姓名、级别、联系人电话、接待陪餐人员、行程安排及用餐、住宿标准和接待用车安排计划等内容,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和第七条“严格公款报销接待费用财务审核,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应当附被接待单位来函或来电记录、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和发票。

报销凭据应当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和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的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用大额现金支付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及第八条执行;单位只可在以下情况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第八条为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

你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

3、处理决定及建议

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点,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十二、政府投资项目。

1、事实:

详细表述

2、违反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如:

程序、招标、开工条件审计、验收等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包括: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条件审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九条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合同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开工条件审计。

经审计部门批准,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并按项目资金来源将开工报告报相应的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需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处理决定及建议:

适用《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十三、税费问题

1、营业税及附加

事实:

详细表述,如:

(1)根据地中海花园公司提供的2009-2013年明细账,检查发现该公司2012至2013年共代收代缴271,350.00元,该项费用属营业税价外费用,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补缴营业税:

271,350*5%=13,567.50元

应补缴城建税:

13,567.50*7%=949.73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13,567.50*5%=678.38元

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13,567.50*2%=271.35元

综上,地中海花园公司合计应补缴税款15,466.95元。

违反法规: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的规定。

处理决定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公司2012年度应补缴营业税4,355.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304.85元,教育费附加217.75元,地方教育附加87.10元;2013年度应补缴营业税9,212.5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644.88元,教育费附加460.63元,地方教育附加184.25元。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事实:

详细表述,如:

“”项目,是由集团在海南的三家公司—海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海南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建设(简称公司),并以公司为牵头企业。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三家公司实行了“统一贷款、一套班子、联合开发、独立核算(经营成果)”的原则,统一由公司的进行报批报建和银行贷款,绝大部分费用支出均发生于公司。

公司属于地税监管企业;公司和公司属于国税监管企业。

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于2009年12月向海口市国税局、地税局呈报《关于请示》。

具体如下:

(1)销售收入按三个公司各自收入核算。

(2)成本费用的分摊:

①对于能直接认定用于美都、伊维萨、地中海工程项目的支出,直接计入或转计入该项目;②对于项目中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核算对象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和不能认定的共同成本费用支出,按各公司占全部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即:

美都—39.1%,伊维萨—37.5%,地中海—23.4%,成本费用发生后,均由美都公司按上述比例分别转入相关公司;③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1月28日下发海口地税发【2010】25号文件《关于“报告》,明确该项目核算意见:

①对于项目中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②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③原则同意备案报告中其他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分配方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海口市国税局未对上述《关于请示》出具指导意见。

发现问题

(1)截至企业2013年度所得税汇得清缴日止,地中海公司依据施工合同、决算报告等方式计提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工程成本为4,004,317.85元。

具体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

序号

科目

未获取发票

暂估入成本

分摊标准

凭证号

地中海分摊

1

基础设施费-园林绿化工程

149,000.00

3号地

2013年12月0048号

149,000.00

2

前期工程费-勘察测绘费

34,000.00

1,2,3号地土地面积

2013年12月0048号

7,969.60

3

基础设施费—园林绿化工程

172,631.37

1,2,3号地建筑面积

2013年12月0048号

69,328.76

4

建筑安装工程费-人防消防防雷

1,775,946.95

不分摊,进地中海

2013年12月0045号

1,775,946.95

5

公共配套设施费-小区智能化系统

1,903,083.54

3号地

2013年12月0048号

1,903,083.54

6

公共配套设施费-小区智能化系统

98,989.00

3号地

2013年12月0048号

98,989.00

合计

 

 

违反法规:

上述事项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的规定。

处理决定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009-2013年自公司分摊至该公司的开发成本及间接费用共计元,未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2013年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元。

 

十四、预算超支

1、事实:

(1).2012年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2012年总支出预算数12,014,200.00元,决算数为29,771,573.29元,决算比预算超出17,757,373.29元,超出率为147.80%。

2012年基本支出决算数2,486,906.92元超出预算数1,275,000.00元的1,211,906.92元,占总预算数的10.09%(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决算数1,262,864.16元超出预算数879,100.00元的383,764.16元,占总预算数的3.19%;商品和服务支出决算数770,748.44元超出预算数23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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