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揭煤防治突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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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揭煤防治突出管理办法
石门揭煤工作面及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1、为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管理,实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花,不断提高从事与防治突出工作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特制定石门揭煤及岩巷掘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
2、石门揭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及岩巷掘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极为重要的一环,各单位、各级领导必须把石门揭煤及岩巷防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3、各职能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检查考核。
4、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化,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二、防突管理: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2、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②、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③、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④、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⑤、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炮揭开或穿过突出煤层。
⑥、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⑦、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3、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出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米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①、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②、建立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放震动炮揭穿突出煤层时,与此石门通风系统有关地点的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全部断电,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③、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④、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⑤、安全防护措施。
5、石门揭煤及穿煤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前探钻孔、测压钻孔必须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②、在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10米(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米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米(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外5米范围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确保能确切的掌握煤层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
③、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米(垂距)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预测)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
④、如预测有突出危险,须采取煤层瓦斯预抽、煤层注水、水力冲孔、排放钻孔等防突措施:
ⅰ、预抽必须有一定的预抽期,必须对抽放量进行统计,预抽率必须达到50%以上。
ⅱ、防突措施必须有专门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ⅲ、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只有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继续施工。
⑤、施工至距煤层法距3米时,再次对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测定,测定有突出危险时,采用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排放钻孔等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继续施工。
⑥、施工至距煤层法距1.5米时(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米,急倾斜煤层2米,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当增加垂距)采用震动放炮揭开煤层。
⑦、当石门揭穿厚度小于0.3米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⑧、穿煤层施工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迎头突出预兆,如有异常,必须立即停头采取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
1、岩巷设计时,必须严格控制巷道距突出煤层顶(底)板的最小法线距离,保证最小法距必须大于10米。
2、地质部门在设计前,根据已有的勘查资料准确掌握该区域的详细地质情况:
地质构造、煤岩赋存、瓦斯赋存等,并提供该区域详细的地质说明书。
3、施工时,遇到异常(地质构造、瓦斯变化异常)时,必须停止作业,汇报地质、技术、调度等部门,打钻探明层位,并严格钻孔资料移交制度:
①、钻孔施工时,必须严格记录岩芯资料,见煤后,打钻施工人员通知地质科,地质人员现场收尺。
②、钻孔资料经施工人员、施工钻机班长、施工队长、施工单位技术员、分管区长、区长、地质跟班签字后交地质科。
③、地质人员根据钻孔资料分析煤层赋存及其与岩巷掘进工作面的相对位置,作出准确的地质剖面图,如可继续向前施工,下书面联系单(经总工程师签字后)给出可进尺距离。
如突出煤层距岩巷掘进工作面的法距小于等于5米时,应以书面联系单通知技术、调度、安监、通风等相关部门,有技术部门编制专门的防突措施设计(联系单及防突措施设计必须经总工程师签字),由防突部门采取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预留适当安全距离后继续向前施工,效果检验单由防突部门的测试工经测试后以书面形式下达给施工单位、安监处、通风区(效果检验单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签字)。
4、设计人员根据地质说明书及地质图严格控制法距,确保法距在10米以上,当由于条件不许可,不得不进入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等于5米地段时,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突措施设计与巷道设计一同报批。
5、布置双岩巷的矿井,距突出煤层较远的巷道必须先施工,且超前于距突出煤层近的巷道的超前距应大于200米。
6、地质、技术、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填图,准确掌握施工进度。
7、地质、技术人员必须经常下井,认真搞好地质剖面,掌握层位变化,掌握不准时,必须停头打钻,并严格执行钻孔移交制度。
8、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设计应说明以下内容:
①、准确的地质资料:
即岩巷掘进工作面与煤层的相对位置,构造情况。
②、如须穿煤,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炮揭穿或揭开煤层。
③、在须防突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突出危险性。
④、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其措施必须有专门设计。
⑤、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必须经效果检验,只有经检验有效后方可继续施工。
⑥、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支护形式必须明确。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
一)、编制:
1、作业规程是煤矿三大规程之一,是施工的法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①、石门揭煤工作面每一区段及区段的第一个溜煤眼必须有经过批准的《石门揭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区段及第一个溜煤眼的防突措施必须报局批准,否则不准施工。
②、岩巷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审批的作业规程。
2、作业规程编制之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①、矿总工程师下达的作业规程编制计划通知书和作业计划。
②、经过审批的该区域的地质说明书。
3、编制作业规程时,应参照有关的安全制度和资料,如:
交接班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以及该地段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瓦斯抽放情况等资料。
4、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该规程与《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之间的关系。
5、作业规程由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在开工之前至少15天编制打印成册,作业规程编制后经区(队)长、技术负责人签署报批。
二)、作业规程的审批、贯彻执行:
1、作业规程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地质、技术、通风、运输、机电、调度、安监、防突和施工单位等的技术负责人进行会审,会审后送矿总工程师批准,审批意见应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2、措施(包括补充措施)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
3、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由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向本单位全体施工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
4、施工中发生和遇到较大的冒顶、破碎带、瓦斯涌出、突出、地质及水文变化等隐蔽工程和隐患,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原始记录,报矿技术科、安监处,并由分管副总工程师安排地测部门填入蓝图。
5、矿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应经常和定期检查作业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纠正,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作业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6、必须建立规程措施技术档案,每石门揭煤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后,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将规程和补充措施,遗迹隐蔽工程,重大安全隐患等整理,写出小结成册,存档备查。
三)、作业规程的内容:
1、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和施工目的。
2、地质情况:
①、现掘进范围内已有的采掘情况。
②、该工作面内煤、岩层产状,顶底板情况和地质构造主要特征及其对施工存在的影响。
③、该区域瓦斯抽放情况:
包括抽放量、抽放率。
④、该工作面设计及其预想剖面图。
4、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及其相关位置。
5、施工方法:
附炮眼布置图及爆破说明书。
6、支护形式。
7、劳动作业及劳动组织:
①、工作制度及循环作业方式。
②、劳动组织。
③、循环图表。
8、主要生产系统:
①、通风及其安全监测系统及其设施。
②、动力供应系统。
③、排水系统。
④、综合防尘系统。
⑤、安全防护:
压风自救及避难硐室。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①、材料消耗。
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
10、安全技术措施:
①、顶板管理。
②、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③、机电、运输、瓦斯管理安全措施。
④、石门见煤和揭煤安全措施及改扩棚措施。
⑤、石门揭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突出危险性预测、采取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⑥、综合防尘措施。
⑦、通风安全措施。
⑧、避灾路线。
四、开工准备及竣工验收:
一)、开工准备:
1、开工必须具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和集团公司批复的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规程措施必须是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个作业人员。
2、技术科应于开工前8天下达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签发的开工业务联系单,业务联系单应送发地测、通风、调度、安监、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
3、巷道开工前应由分管矿领导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通风、机电、调度、安监等部门人员和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各部门要提前为工作面开工做好通风、供电、运输、压风、排水等准备工作。
4、巷道开工前必须对后路巷道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后路巷道失修严重,安全设施不齐全完善,必须整修完善后方可开工。
11、测量人员应在开工巷道送出第一组中腰线。
二)、竣工验收:
1、巷道竣工后,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调度、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
2、巷道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①、标高、坡度和方向。
②、中线和腰线及其偏差。
③、支护规格质量。
④、有关设施。
⑤其他。
3、巷道竣工验收后,应将地质、测量、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归类存档,隐蔽工程应由地测部门填入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