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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改变或重编。

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的空号,供各地分设会计科目之用。

  九、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或只填列会计科目名称,省略其编号。

不准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十、本制度规定了学校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格式和编制报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可自行规定。

  十一、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年度会计报表应附收支情况说明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负债及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加以说明。

  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

学校名称、报表所属期间、报出日期等,并由校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

  十二、学校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办理。

  十三、本制度由财政部和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四、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库存现金。

学校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中核算。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学校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4.有外币现金的学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分别按各种外币设置“外币辅助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包括外币存款。

学校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学校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学校的银行存款数额。

  3.学校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终时,学校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至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学校,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学校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存款的增加、减少,一律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存款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存款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种外币存款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事业支出科目。

  第110号科目应收及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及备用金等。

  2.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收回或结算各种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及暂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不同的项目和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115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学校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包括燃料、材料、教学用品等消耗物资及大宗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对少量随购随用的办公用品和消耗物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直接列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本科目核算的材料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材料用品,经验收入库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领用材料用品,平时只填出库单,登记保管明细表(数量),月末按用途汇总,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材料物资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物品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保管明细账。

根据材料物品入库凭证和出库凭证逐笔登记,月末结出余额。

对库存材料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4.发生盈亏应按规定及时调账。

对材料的盘盈、盘亏,均应查明原因,经过规定的报批手续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

盘亏,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勤工俭学活动的材料,则借记或贷记“勤工俭学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库存总额。

  第117号科目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

  2.以货币资金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材料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以无形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收回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投资数)。

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并按投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同时,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总额。

  5.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18号科目其他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以自有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2.购入各种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出售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价,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同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和按利息收入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同时按本金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以货币资金或材料向其他单位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以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原价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收回对其他单位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原投资数),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用留本基金对外投资时,借记“其他对外投资”科目(应按项目注明属留本基金的对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回留本基金投资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5.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类投资总额。

  6.本科目应区别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并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为便于出资者核查其留本捐赠的使用情况,在核算时可以单设留本基金投资明细科目,与“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相匹配)

  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固定资产的原价。

  2.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依据。

  3.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账。

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学校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分别情况作如下核算:

  

(1)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学校基建完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时,对无偿调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对无偿调出,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先作收入和支出处理,借记“事业支出”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6)因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经审批后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均列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7)作为对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收回固定资产投资的核算,见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会计分录。

  (8)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学校现有固定资产总额。

  6.学校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并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明细核算。

  7.本科目是“固定基金”科目的对应科目。

  第124号科目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学校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合理摊销,摊销无形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学校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确认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或“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5.学校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的借方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7.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包括周转金、银行借款、其他借款等。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借款利息时,借记“勤工俭学支出”或“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总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206号科目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学校代收、代管的各项账款。

  2.本科目应按代收、代管的各项账款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代购课本款、代收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等。

如有代管工会经费的学校,可在本科目内增设代管工会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学校收到代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支付各项代管款项及事后结算退回多余款时(如代购课本),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各项代收、代管款项尚未支付的总额。

  第207号科目应付及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的应付、暂存的各类款项以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等。

  2.本科目按应付、暂存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时,可在本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职工教育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如果对职工教育经费按控制比例据实列支,则不在此科目核算。

  3.学校购入材料、物资,经验收入库,价款未付时,借记“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学校各项应付及暂存款的总额。

  第209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规定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学校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该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财政专户将资金核拨回学校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3.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学校应缴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10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2.计算应交纳的税金时,借记“勤工俭学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学校应交未交的税金。

如发生借方余额,则为学校多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事业基金

  1.本科目主要用于核算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中的滚存结余资金。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一般基金

  02.投资基金

  3.学校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按评估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借记“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4.学校收回各项投资时,除按规定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外,还应按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如果是收回的固定资产投资,除作上述分录外,还应按收回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按规定将专款项目的结余留归学校支配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如果需要动用上年滚存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时,则借记本科目(一般基金),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6.年终结账时,应将本年发生的收支结余,通过结余分配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7.本科目的一般基金,不得出现借方余额。

  8.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学校拥有的并可使用的滚存结余资金。

  第302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

  2.固定资产发生增加或减少时的核算参见“固定资产”科目的有关会计分录。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3.本科目是“固定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第303号科目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2.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01.修购基金

  02.职工福利基金

  03.医疗基金

  04.奖教奖学基金

  05.住房基金

  06.留本基金

  07.其他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按事业收入和勤工俭学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和购置更新设备的资金。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和一般设备的购置,直接从事业支出中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清理或出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转入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教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对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教职工(如民办教师),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列入社会保障费开支而转入,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该部分职工医药费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住房基金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使用的住房专用资金(包括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的售房款)。

  留本基金是根据出资者的限定,必须保留本金,仅以其所提供资产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其他专用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3.按规定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勤工俭学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

收到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动用修购基金购买更新设备时,借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在进行大修理项目时,借记本科目(修购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事业支出——职工福利费”,贷记本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按规定从当年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使用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标准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贷记本科目(医疗基金明细科目)。

在按规定标准支用医疗基金时,借记本科目(医疗基金明细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专门用于奖教奖学的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

期末结账时,按当年收到的此项捐赠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

按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专项奖励时,借记本科目(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7.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例如按规定出售住房收到售房款,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基金明细科目)。

用住房基金新建职工住宅,借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年末结账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基金明细科目),贷记“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在“代管款项”科目中核算。

  8.有留本基金的学校,在收到捐赠的留本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年终结账时,从事业结余科目转入留本基金,按当年收到的留本基金捐赠数,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留本基金明细科目)。

  取得留本基金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时,借记“事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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