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办在职人才引进业务的办理流程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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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办在职人才引进业务的办理流程文档格式.doc

进入申报界面点击“业务申报”——“在职人才引进申报”——“新增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点击“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选择在户籍地是否有工作档案及调出单位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

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

系统依据所填信息测评打分,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选择“测评并提交”。

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如申报调干、调工须委托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如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新区分部)商调档案并由受托的代理机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呈报申报材料;

如申报招工,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由本单位系统提交信息并呈报申报材料;

或选择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可的代理机构提交信息并呈报申报材料。

备注:

如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业务,提交资料后带上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可前去代理机构咨询,一般有相关的办理说明)去相应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提交委托的代理机构后,由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将其申报信息提交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三)信息预审公示

1、对系统申报信息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人员,人力资源保障局将按照申报情况每月分两批次进行公示,每月15日前提交信息的,于16日开始公示,15日后提交信息的,于次月1日开始公示。

公示期为7天(公示网址:

)。

公示期间,系统显示为“已锁定待预审”。

呈报单位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入“进度反馈”栏目,通过该申报人员条目的“办理状态”查看公示结果。

如通过可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公示不通过的,“办理状态”将显示为“公示不通过”,点击后可查看原因。

2、对于系统申报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信息成功提交后,点击选择人员姓名,根据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四)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呈报单位须按照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生成的材料清单,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所有材料须用A4纸整理清晰,并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

办理调干及调工:

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呈报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含人事档案)。

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用人单位,须由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商调人事档案,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委托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办理招工:

如系统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则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

如系统未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则由用人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所有须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含在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须补正的材料)应在规定时限内(调干为公示通过后120日内,招调工为公示通过后90日内)报送人力资源部门,逾期不予受理、审核、审批。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受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书面呈报材料(调干及调工还需审核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对于材料真实、准确、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准确,分值核算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分值核算后未达到100分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写不准确的,当场告知需要更正的内容并退回申报材料,呈报单位按照要求更正相关材料后可再次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更正信息后分值不足100分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更正信息后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最高年龄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提供虚假或伪造申报材料的,扣留相关材料,并根据《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如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申报信息修改

1、已在系统成功提交信息未公示的,呈报单位需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重新提交后,等待公示。

2、公示期间系统已锁定信息,不能撤回修改。

公示通过但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未受理书面申报材料的,如修改关键信息(呈报单位、本人和配偶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房产信息、捐款信息、义工服务奖项信息),或修改非关键信息但超出《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所列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的,在系统重新提交后须再次纳入公示。

如修改非关键信息,且在本人《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所列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之前的,呈报单位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后,积分仍达100分以上的,可重新经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无须再次公示),并根据系统提示重新打印呈报表格。

3、已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可申请修改或撤消(终止)申报信息。

信息修改范围仅限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上的信息,但身份证号与姓名不能同时更改。

修改信息:

进入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点击“业务进度查询”——选择“人才引进业务进度”——选择人员——点击“变更申请”,输入变更内容,保存并提交。

呈报单位打印信息撤消(终止)申请表,退回原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待“办理状态”为“审批通过”时,重新领取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

撤消(终止)信息:

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在“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人员,点击“撤消(终止)信息”——填写原因。

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并退回原招调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

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

注:

信息撤销或修改后重新申报的,按重新申报时业务年度的人才引进政策和业务指南办理。

(八)查询进度

单位查询:

信息提交后,呈报单位登录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度反馈”——选择“在职人才引进”——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

本人查询:

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人才引进办理状态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也可用个人注册账号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查询。

(九)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待市发改部门批准“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招、调通知”,呈报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转非”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人员)。

(十)后续事项

1、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本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本人婚育证明材料(已婚、已孕、已育的人员提供)等到我市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办理《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及工作单位办理工作及档案关系转移、户口迁移等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引进人员持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背面附有《入户告知书》)、《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性质人员)、《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申请人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入户材料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详见《入户告知书》(深圳市公安局制)(附件12)。

4重要提示

(1)人才引进各项指标分值的计算截止时间以申报单位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最后一次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在申报信息成功日前,申请人需具备所填报信息相应资质。

已公示通过人员如在撤消修改后重新提交信息的,各项分值计算以撤消修改后最后一次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

如撤消修改后重新提交信息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年龄上限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申请。

(2)关于人事档案问题

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引进人员在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其调出单位和档案情况(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

如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报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3)关于拟引进人员身份确认的问题

市外在职人才引进采用综合量化的评价方式,达到人才引进条件的,根据拟引进人员的身份,按调干、调工、招工区别办理招调手续。

拟引进人员有人事档案和调出单位的,具有干部身份的按调干办理;

具有工人身份的,按调工办理;

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拟引进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应由迁出地相关组织部门出具转移介绍信到我市相应组织部门进行转接。

拟引进人员及呈报单位在系统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填报本人身份(干部、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

有人事档案的拟引进人员身份判断可咨询本人现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干部身份及工人身份判断可参照附件2《业务类型(调干、调工和招工)判断指引》

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受理其申报材料时一并审核其人事档案,核实其干部或工人身份。

如申报信息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核实情况不一致的,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为准。

(4)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审核问题。

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已取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可申报积分。

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应先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申报人才引进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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