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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一、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规则

1、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及其附录,制定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2、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共22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47项,一般项目173项。

检查项目分布状况(关键项/检查项):

机构与人员3/15;厂房与设施10/55;设备5/22;物料8/23;卫生0/19;验证3/10;文件1/11;生产管理12/35;质量管理5/17;产品销售与收回0/5;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0/3;自检0/3。

3、在组织兽药GMP验收检查时,须以申请检查范围,按照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其中条款前加“#”的为静态检查时不进行评定的条款。

4、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N”、“Yˉ”和“Y”三档,凡属完整、齐全的项目,应判定为“Y”;凡属项目内容基本完整、齐全,但尚不够完善的项目,应判定为“Yˉ”;判定某项基本符合要求(如打分应在75分以上)的,打“Y”;判定某项存在一定缺陷(如打分应在75-50分之间)的,打“Yˉ”;判定某项缺陷严重(如打分应在50分以下)的,打“N”。

汇总时按照3个“Yˉ”相当于1个“N”和2个“Y”的原则核定。

通过百分率计算来评定是否符合GMP。

关键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的则称为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兽药质量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察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5、非洁净区生产环境要求及卫生等参照洁净区管理标准。

6、静态检查验收应在完成主要生产设备、灭菌设备、工艺用水设施等性能确认试验验证及产品工艺验证等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7、

结果评定

项目

结果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应作出“推荐”结论

化药

中药

0

≦22%

≦25%

0

23—43%

26—46%

限期6个月整改后追踪检查,应作出“推迟推荐”结论

≦3

≦22%

≦25%

≦3

﹥22%

﹥25%

不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应作出“不推荐”结论

﹥3

二、兽药GMP检查验收项目

序号

章节

条款编号

条款内容

结果

001

机构与人员

*0301

企业是否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类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岗位的职责是否明确。

002

0302

兽药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及人员数量是否与生产相适应。

003

0401

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4年以上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004

0402

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中医药专业学历或经过中药专业知识的培训。

005

0501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006

*0502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互相兼任。

007

0601

直接从事生产人员(指直接接触兽药的操作人员和制水及仓库管理人员)是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本岗位技术培训。

008

0602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是否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009

0603

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培训,具有至少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和中药鉴别技能。

010

0604

从事兽药生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本岗培训。

011

0701

是否制定了各类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和长期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要求、方式和内容。

012

*0702

从事兽药生产的各类人员是否按本规范要求和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效果是否达到要求,培训记录是否归档。

013

0703

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检验人员,是否经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和安全防护培训。

014

0801

专职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是否具有中专以上(或高中)文化程度并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是否持有省级兽药监察所核发的培训合格证。

015

0802

质量检验负责人任命、变更是否书面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016

厂房与设施

0901

厂区周围是否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企业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其空气、场地、水质等是否符合要求。

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兽药生产造成污染;生产、仓贮、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是否合理。

是否具有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检测报告。

017

*1001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进入各生产区时,人流物流是否分开,走向是否合理。

018

1002

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之间和相邻生产区域之间的生产操作是否相互妨碍。

019

1003

洁净室(区)内不同房间之间相互联系是否符合工艺的需要;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20

1004

进入生产区和生产区内的物料传递路线和传递方式是否合理。

021

1005

生产操作区是否放置与生产无关的设施、物料。

022

1006

生产操作区和物料贮存区是否有用做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主要通道的现象。

023

1007

电梯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当电梯设在洁净区内时,电梯前是否设缓冲室。

024

1101

厂房及仓储区是否有防止昆虫、鼠类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025

1102

企业是否具有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合格证。

026

1201

非洁净厂房地面、天棚、墙壁等内表面是否平整、清洁、无污迹、易清洁。

027

1202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耐冲击、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

028

1203

洁净室(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其清洗、存放地点是否对产品和生产环境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域。

029

1204

净选药材的厂房是否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030

1205

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生产操作的厂房是否达到门窗密闭,并有除尘、排湿、排风、降温等设施。

031

1206

具有较强腐蚀性或因粉尘浓度可能造成易燃、易爆隐患的生产线,是否采用相对密闭式管道、半敞开式的厂房。

032

1301

生产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安置设备。

033

1302

中药材的筛选、粉碎、蒸、炒、炙、煅和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和有关设施是否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是否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034

1303

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035

1401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备料室的布局和面积是否与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相适应;其洁净度级别是否与生产条件相适应,对产生粉尘的操作区是否有捕尘、除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36

1501

物料进入洁净室(区)前是否进行清洁处理;是否设置清洁外包装的房间(产品外包装材料的清洁可酌情设置);是否具有清洁处理的设施。

037

1502

无菌生产所需物料是否经无菌处理后从传递窗或缓冲室传递。

038

1601

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的安装是否合理,是否易于清洁。

039

1701

洁净室(区)和厂房内的照度与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内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

040

*1801

进入洁净区的空气是否按规定净化;洁净区内各区域洁净度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041

1802

洁净室的换气次数和工作区截面风速,是否一般不超过其级别规定的换气次数和工作区截面风速的130%。

042

*1803

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定期监测(活微生物数和尘粒数),监测结果是否记录存档。

043

1804

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044

1805

空气净化系统是否按规定定期清洁、消毒、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045

*1901

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046

*190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是否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或设置了监控报警系统;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是否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是否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是否大于12帕。

047

1903

一般生产厂房门窗是否能密闭(中药前处理、消毒剂车间除外),是否根据不同的生产功能设有良好的除湿、通风、除尘、降温等设施。

048

2001

洁净室(区)的温度是否控制在18~26°C;相对湿度是否控制在30~65%,并与兽药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049

2101

洁净室(区)内设置的水池、地漏不对兽药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无菌操作)不应设置地漏。

050

2201

人员和物料进入洁净室(区)是否有各自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净化用室的设置和要求是否与生产区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51

*2202

10,000级以上洁净室(区)使用的物料传输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052

*2301

生产青霉素类及β-内酰胺结构类及其他高致敏性兽药是否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其分装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分装室排至室外的废气是否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分装室排风口是否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053

#2302

利用停产的青霉素类及其他高致敏性兽药分装车间分装其它产品时,是否按规定对空气净化系统、生产环境、设备等进行清洁和灭活处理,并经验证无青霉素或其他高致敏性兽药的残留、检测合格后才生产其他产品。

054

2501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是否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055

2502

非无菌兽药产尘量大的操作区是否安装足够的除尘设施,经除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不利用回风;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与相邻环境保持相对负压。

056

2601

工艺用水的水处理及配套设施是否能够保证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和产品生产工艺要求。

057

*2602

工艺用水是否制订制造规程、贮存方法、使用期限、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及设施的清洗及消毒规程等。

058

2701

与兽药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059

2702

生产用燃气等气体房是否单独设置,并有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

060

2801

仓贮区建筑是否符合防潮、防火要求;仓贮区消防间距和交通通道是否符合要求。

061

2802

仓贮面积和空间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是否适用于物料及产品的分类、分批有序存放。

062

2803

仓贮区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产品是否有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的措施;是否分库保存或严格分开码垛贮存;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标记。

063

2804

生产中涉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物品时是否设置相应的危险品仓库。

毒、麻、精神药品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是否具有废品处理的规定措施。

064

*2901

仓贮区是否保持清洁和干燥;其照明和通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065

2902

仓贮区的温度、湿度控制是否符合物料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和记录。

066

2903

仓库设置的取样或称量操作间的洁净度级别是否与生产环境一致;取样或称量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067

*3001

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设置与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功能检验室、留样观察室等,其面积、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布局是否合理。

068

3002

是否能够根据需要对各类检验室的洁净度、温湿度进行控制。

069

3101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是否安置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是否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070

3201

实验动物房是否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071

3202

委托动物实验是否签定合同并履行相应手续;被委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条件和资质;是否每批产品有委托实验记录或实验报告。

072

设备

*3301

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是否能够满足生产、检验的需要。

073

340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是否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是否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074

3402

生产设备跨越两个洁净级别不同的区域时是否采取密封的隔断装置或其他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075

3403

灭菌柜的安装、性能及容量是否与生产工艺相符,是否与批量相适应。

076

3501

与兽药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及管道内壁是否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兽药产生化学变化或吸附兽药。

077

3502

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是否平整、光洁、没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078

3503

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表面是否整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

079

3504

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是否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是否尽量减少连(焊)接处。

080

3505

药液的过滤器材是否不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不应使用含有污染药液的过滤器材。

081

3506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是否对兽药或容器不造成污染。

082

3601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标明管道内容物名称、流向。

083

*3701

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系统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储罐和管道是否规定清洗、消毒周期,并按规定执行。

084

*3702

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系统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的通气口是否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是否采用80℃以上保温或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085

*3703

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无毒、耐腐蚀;管道的设计和安装是否可避免死角、盲管;储罐和管道是否规定清洗、灭菌周期,并按规定执行。

086

*3801

生产和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适用范围、精密度是否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是否有明显的合格标志;是否定期校验。

087

3802

自校仪器、量具是否制定自校规程,校验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具有自校设施条件。

088

#3901

生产设备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是否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

089

3902

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是否影响产品的质量。

090

3903

非无菌兽药的干燥设备进风口是否有过滤装置,出风口是否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091

4001

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是否制定使用、清洁、维修、保养规程;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092

#4002

生产、检验设备及器具是否定期检查、清洁、保养和维修;各种记录是否完整,并由专人管理。

093

4101

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是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包括:

生产厂家、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说明书、设备图纸、备件清单、安装位置及施工图,检修和维修保养内容及记录、验证记录、事故记录等。

094

物料

4201

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内容是否齐全。

095

4202

物料的领用、发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096

#4203

原料、辅料是否分类、分品种、分批号、分状态分别存放。

097

*4301

物料是否符合兽药标准、包装材料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对兽药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098

4302

物料购进是否按初检规定逐批检查并及时入库,是否按批申请取样检验。

099

#*4303

进口兽用原料药是否有口岸兽药监察所的检验报告。

100

#4401

中药材是否按质量标准购入,产地是否保持相对稳定;购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详细记录。

101

#4402

中药材、中药饮片外包装上是否附有明显标记,标明品名、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加工日期,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

毒性药材、易燃药材外包装上有明显标志。

102

4501

物料采购是否建立供应商质量评估制度,并从符合条件的单位购进。

103

4601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严格管理,并建立帐卡。

104

*4602

不合格的物料是否专区存放,是否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105

*4701

对有温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是否在保证产品质量的规定条件下储存。

106

4702

固体原料和易燃易爆或大宗液体原料是否分库储存;挥发性物料是否有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的设施。

107

4703

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是否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净药材是否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贵细药材和毒性药材是否在专柜、专库内贮存。

108

*4801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储存、保管。

109

*4802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储存、保管。

其外包装上是否有明显标志。

110

4901

物料是否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期满后是否按规定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复验。

111

#*5001

标签和说明书是否与兽药管理部门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要求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兽药包装物,是否按标签管理。

112

#*50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113

#5101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按品种、规格专柜(库)存放。

114

#5102

标签、使用说明书是否由专人保管、领用。

是否按批包装指令发放,是否按照实际需要量领取。

115

#5103

标签是否记数发放,发、领用人是否核对、签名;标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是否与领用数相符。

116

#5104

印有批号的残损标签或剩余标签是否由专人销毁,是否有记数,发放、使用、销毁,是否有记录。

117

卫生

5201

企业是否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是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

118

5301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19

5302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20

5303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生产用容器具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21

5304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生产人员的更衣、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

更衣程序,洗手程序,手消毒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名称和浓度等。

122

5305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进入生产区的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

清洁方法、程序,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的名称和浓度,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123

5401

生产区是否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放入规定的区域。

124

5402

生产区内是否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25

5501

一般生产区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和卫生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对生产不产生影响。

126

5502

洁净室(区)设置的更衣室、浴室及厕所是否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127

5601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穿戴方式是否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相适应,不同级别洁净区的工作服是否混用。

128

5602

洁净工作服及无菌工作服的质地是否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纤维和颗粒物;无菌工作服的式样及穿戴方式是否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129

5603

是否根据不同的清洁要求制定各类工作服的清洗周期和要求。

130

5604

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使用的工作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分别清洗、整理,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是否在30万级(含30万级)区域内洗涤;洁净工作服的整理是否在与使用区域洁净度级别相同的环境内进行;无菌工作服是否按规定要求灭菌,灭菌后的传递、存放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131

5701

洁净室(区)是否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人员数量是否严格控制,对临时外来人员进入洁净室(区)是否进行指导和监督。

132

5702

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

133

5801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是否化妆和佩带饰物,是否裸手直接接触兽药;100级洁净室(区)内操作人员是否有裸手操作,不可避免时手部是否及时消毒。

134

#5901

洁净室(区)是否定期消毒;消毒剂是否对设备、物料和兽药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是否定期更换,以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135

6001

兽药生产人员是否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人员是否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及体表有伤口者是否从事直接接触兽药的生产操作。

136

验证

*6101

兽药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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