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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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油田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着眼推进油田整体协调发展大局,结合我公司非在岗党员队伍实际,积极探索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的新途径、新办法,健全完善非在岗党员管理运行机制,努力引导非在岗党员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公司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大庆油田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在岗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试行)以及党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在岗党员是指离休党员、退休党员、家属党员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党员。

第三条 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专职管理与兼职管理相结合。

根据非在岗党员的自然情况,按照便于组织、便于管理,便于活动的原则,合理设臵非在岗党员党组织,明确隶属关系,宜专职管理则专职管理,宜兼职管理则兼职管理,保证对非在岗党员的管理有序、协调。

(二)、坚持组织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坚持党组织对非在岗党员的政治教育不放松,加强正面教育,坚定理想信念。

同时发挥非在岗党员自我教育,相互教育的作用,引导非在岗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增强党员意识。

(三)、坚持注重管理与主动服务相结合。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管理方式的经常化、制度化和人性化。

把非在岗党员的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关心非在岗党员的学习生活,切实维护非在岗党员的权利,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管理促服务,增强非在岗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四)、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坚持非在岗党员管理相关制度,提高严格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制度执行顺畅,有效落实。

同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非在岗党员管理的方法和途径,增强管理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四条 我公司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各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好非在岗党员流入和流出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公司直属机关党委要切实加强流出的非在岗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一)、非在岗党员流出前,应对其外出的时间、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进行登记备案。

(二)、根据非在岗党员流出情况,主动为其办理非在岗党员组织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等有效证明,督促其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登记。

(三)、公司各级党组织在外建立非在岗党组织,可与流入地党组织协商,委托其进行管理,条件成熟后移交流入地党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公司直属机关党委要切实加强流入的非在岗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对从外单位流入我公司的非在岗党员,公司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要求,凭组织关系介绍信或非在岗党员证明信予以接纳,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持有以上手续的外来党员。

第七条 做好非在岗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一)、对于离退休党员,其退休前正式关系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应及时与离退休管理中心党支部取得联系,积极主动为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非在岗党员,其解除合同之前正式关系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应及时与稳定工作协调服务中心取得联系,热情主动为其办理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三)、非在岗党员在外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方、单位的党组织。

(四)、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非在岗党员流入外地6个月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组织关系在征求本人意见后,可转移到党员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落实工作单位后,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或其所在地党组织。

第八条非在岗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事宜、长期不与党组织联系的,其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

经教育仍不改的,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章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机制

第九条 建立不在岗党员管理登记制度。

建立《非在岗党员个人档案》,记录不在岗党员的基本信息情况,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及现实表现情况,每半年将登记情况上报公司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每年会对不在岗党员的数量、流向及表现进行分类分析、研究,进行有针对的指导。

第十条建立非在岗党员定期联系制度。

含有非在岗党员的党支部和非在岗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特殊联络员,采取电话、书信及上门拜访等形式与非在岗党员保持双向性、经常性的联络与沟通,特别是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党员,流动性大,实行非在岗党员“联

系卡”制度,“一帮一”等制度,随时掌握他们的行为动态和思想动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第十一条建立走访慰问、关心非在岗党员制度。

公司各基层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非在岗党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更加主动的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党组织要定期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向非在岗党员宣传公司发展的大好形势,组织他们参观公司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

在参加党组织活动时,可以举办一些是和老同志参加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丰富学习内容,调整学习环境,以提高非在岗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完善教育机制,优化非在岗党员的学习途径。

(一)、对居住在不同区域的党员分组集中交流学习

(二)、确定专职“联络员”送学上门。

针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得非在岗党员,选出素质好、党性强的年轻党员作为教育活动的联络员、广泛开展学习资料上门、宣传动员上门、专题辅导上门、定期通报情况上门、解决实际困难上门的“五上门”活动。

(三)、确定“信息员”跟学到位。

针对一些在异地居住和对本市内就业的非在岗党员,安排平时同他们接触多、沟通便捷的党员负责邮寄学习资料,帮助他们开展自学活动。

(四)、安排“辅导员”,帮学到底。

针对文化水平低、没有自学能力的非在岗党员,专门安排工作有耐心、有热情的党员作为学习辅导员,辅导学习要点,解答学习难点,从学习培训开始到结束,全程跟踪,确保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不断丰富非在岗党员教育活动的内容。

在坚持进行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社会公德、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教育和企业形势任务教育的同时,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非在岗党员的具体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教育内容,不断提高非在岗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 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十五条 对非在岗党员进行专职管理的基层党支部要重视非在岗党员党支部书记的选任。

(一)、把理论素养高、管理水平高、工作热情高、群众威信高的党员选任到非在岗党员党支部书记的岗位上来。

(二)、加强非在岗党员党支部书记的培养,通过业务指导、专项培训、观摩学习、交流经验等方式切实提高其工作能力。

(三)、加大对非在岗党员党支部书记的激励,在工作上予以支持,在政治上予以关心,在生活上予以帮助。

使其更好的服务于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完善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制

(一)、各分公司党委要高度重视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党组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建立党支部负责人牵头抓总,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机制。

(二)、要建立党委委员包非在岗党员党支部,党支部委员包非在岗党员,党员包非在岗职工的工作责任制,促进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落实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的责任

(一)、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负责离退休党员管理工作的指导,稳定工作协调服务中心负责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党员、家属党员管理工作指导,各基层党支部负责所在支部的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的指导保证非在岗党员管理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各基层党组织应依托党总支,保证相关制度和具体工作的有效落实,抓好非在岗党员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非在岗党员的动态,认真听取非在岗党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积极为非在岗党员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有效发挥非在岗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公司直属机关党委要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经常深入到非在岗党组织和党员中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非在岗党员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鼓励和支持基层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的创新实践,总结宣传好做法、好经验。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公司直属机关党委要进一步落实非在岗党员管理工作经费来源,使各基层党组织能不断改善基础条件和教育设施,把非在岗党员活动阵地建设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规范管理,使非在岗党员学习有场所、活动有阵地、作用发挥有舞台。

第五章党费收缴和党员发展

第十九条非在岗党员原则上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

缴纳党费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缴纳一次。

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非在岗党员,其所在党组织以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非在岗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向其所在的党组织提出转

正申请,由所在党组织出示书面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一条非在岗预备党员无不正当理由不办理任何手续擅自连续两年不与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或在预备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章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由非在岗党员正式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

第二十三条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前,应及时向非在岗党员发出通知,同时,要积极与非在岗党员所在党支部取得联系,书面征求对非在岗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评议时要认真非在岗党员所在党支部的鉴定材料。

非在岗党员以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在评议后应将评议结果告知本人,同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非在岗党员所在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党组织要对表现突出的非在岗党员予以表彰,对合格的非在岗党员应给与肯定。

对评议不合格或拒不参加评议的非在岗党员,有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臵。

如下为合格的非在岗党员的评价标准:

(一)、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了解企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积极支持企业改革发展。

(二)、主动参加组织生活,加强与党组织的国统合交流。

(三)、遵循党组织的要求,带头做好思想引导、答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

(四)、坚定理想信念不滑坡、情趣爱好高雅健康,维护良好道德风尚和家庭、邻里的和睦。

(五)、力所能及的为公司发展、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

第七章 权利保障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基层党支部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非在岗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级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为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家属党员举办再就业培训,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关心他们在新单位的工作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党章及其他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又颁布之日起实施,若有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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