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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PVC干混料直接加入颜料共同混合后挤出的型材,其颜色不在GB/T8814所适用的范围之内。

3.3附框

在墙体洞口安装的过渡性结构件,门窗通过其与墙体安装联接。

3.4共挤

两台或两台以上挤出机分别将不同材料挤入同一特制模具中成为一体型材的过程。

主要是指PVC共混料与回收PVC型材粉碎料的新旧料共挤,PVC共混料与其他着色高分子材料的双色共挤两种。

3.5装配式结构

指框、扇、梃等主型材之间不经焊接,而采用专用联接件进行联接的结构。

4分类、规格和型号

4.1分类

开启形式与代号按表1规定。

表1开启形式与代号

开启形式

平开

推拉

上下推拉

平开下悬

上悬

中悬

下悬

固定

代号

P

T

ST

PX

S

C

X

G

注1:

固定窗与上述各类窗组合时,均归入该类窗。

注2:

纱扇窗代号为A。

4.2规格和型号

4.2.1窗洞口尺寸系列宜符合GB/T5824的规定。

4.2.2窗的构造尺寸应由以下原则确定:

a)型材断面结构尺寸;

b)主要受力杆件的强度和挠度,开启扇自重、五金配件承载能力和五金配件与窗框、窗扇的联接强度;

c)洞口尺寸和墙体饰面层厚度及窗框与洞口间隙、附框尺寸的安装要求,并应符合JGJ103的规定。

4.3门窗框厚度尺寸

门窗框厚度基本尺寸按窗框型材无拼接组合时的最大厚度公称尺寸确定。

4.4标记方法、示例

4.4.1标记方法

产品标记由名称代号、规格、性能代号组成。

4.4.2示例

示例1:

平开塑料门窗,窗框厚度为60㎜,规格型号为1518,抗风压性能为2.5kPa,气密性能为1.5m3/(m·

h)或表示为4.5m3/(㎡·

h),水密性能为250Pa,保温性能为2.0W/(㎡·

K),隔声性能为30dB,采光性能为0.40,带纱扇窗。

PSC60-1518-P32.5-q11.5(q24.5)-△P250-K2.0-RW30-Tr0.40-A

示例2:

平开塑料门窗,窗框厚度为60㎜,规格型号为1518,保温性能2.0W/(㎡·

K),抗风压、气密、水密、隔声、采光性能无指标要求和无纱扇时不填写。

PSC60-1518-K2.0

5材料

5.1门窗用型材分颜色在GB/T8814-2004适用范围内的型材、通体着色型材、双色共挤型材、表面涂层型材和覆膜型材。

5.2颜色在GB/T8814-2004适用范围内的型材应符合GB/T8814-2004的规定。

5.3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新旧料共挤型材、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与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共挤型材、表面涂层型材和覆膜型材除应符合GB/T8814-2004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5.4通体着色型材不宜用于建筑外窗。

5.5平开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mm,推拉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3㎜。

平开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8mm,推拉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5㎜。

5.6门窗用密封胶条参见附录B的要求。

5.7门窗用其他材料及五金配件参见附录C,其中门窗用密封毛条应采用经紫外线稳定性处理和硅化处理的平板加片型。

5.8紧固件应采用机制自钻自攻螺钉。

5.9玻璃的选用应按JGJ113的规定。

6要求

6.1外观质量

门窗构件可视面应平滑、颜色基本均匀一致,无裂纹、气泡,不得有严重影响外观的擦、划伤等缺陷。

焊缝清理后,刀痕应均匀、光滑、平整。

6.2门窗的装配

6.2.1应根据门窗的抗风压强度、挠度计算结果(外门窗抗风压强度计算方法参见附录D)确定增强型钢的规格。

当门窗主型材构件长度大于450㎜时,其内腔应加增强型钢。

窗增强型钢的最小壁厚不应小于1.5㎜,门增强型钢的最小壁厚不应小于2.0㎜,应采用镀锌防腐处理,端头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宜大于15㎜,且以不影响端头焊接为宜。

增强型钢与型材承载方向内腔配合间隙不应大于1㎜。

6.2.2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三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应大于100㎜。

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得松动。

6.2.3外窗窗框、窗扇应有排水通道,使侵入框、扇内的水及时排至室外,排水通道不得与放置增强型钢的腔室连通。

6.2.4装配式结构的中梃联接部位应加衬联接件,该联接件与增强型钢应采用紧固件固定,联接处的四周缝隙应有可靠密封措施。

6.2.5门窗框、窗扇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2。

表2门窗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项目

尺寸范围

偏差值

宽度和高度

≤1500

±

1.5

>1500

2.0

6.2.6门窗框、窗扇对角线尺寸之差不应大于2.5㎜。

6.2.7门窗框、窗扇相邻构件装配间隙不应大于0.5㎜,相邻两构件焊接处的同一平面度不应大于0.6㎜。

6.2.8平开窗、上悬窗、平开下悬窗、下悬窗、中悬窗关闭时,窗框、窗扇四周的配合间隙c(见JG/T140-2005图1、图2、图3),允许偏差为±

1.0㎜。

6.2.9平开窗、上悬窗、下悬窗、平开下悬窗、中悬窗窗扇与窗框搭接量b(见JG/T140-2005图1、图2、图3)的允许偏差为±

1㎜,平开窗、平开下悬窗装配时应有防下垂措施。

左右推拉窗、上下推拉窗锁闭后的窗扇与窗框搭接量b(见JG/T140-2005图4、图5)的允许偏差为±

1㎜,且窗扇与窗框上下搭接量的实测b值(导轨顶部装滑轨时,应减去滑轨高度)不应小于7㎜。

6.2.10五金配件安装位置应正确,数量应齐全,承受往复运动的配件在结构上应便于更换。

五金配件承载能力应与窗扇重量和抗风压要求相匹配。

当平开窗窗扇高度大于900㎜时,窗扇锁闭点不应少于两个。

五金配件与型材联接应满足物理性能和力学性能要求。

摩擦铰链的联接螺钉应全部与框扇增强型钢可靠联接。

6.2.11密封条、毛条等装配后应均匀、牢固、接口严密,无脱槽、收缩、虚压等现象。

6.2.12压条装配后应牢固。

压条角部对接处的间隙不应大于1㎜。

不得在一边使用两根(含两根)以上压条。

(特殊窗型除外:

如圆弧窗、异形窗等)

6.2.13玻璃的装配应符合JGJ113的规定。

当中空玻璃厚度尺寸超过24㎜时,应考虑相应的玻璃嵌入深度、前部和后部余隙。

6.3窗的性能

6.3.1力学性能

平开窗、平开下悬窗、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要求,推拉窗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3平开窗、平开下悬窗、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的力学性能

技术要求

锁紧器(执手)的开关力

不大于80N(力矩不大于10N·

m)

开关力

平合页

不大于80N

摩擦铰链

不小于30N不大于80N

悬端吊重

在500N力作用下,残余变形不大于2㎜,试件不损坏,仍保持使用功能

翘曲

在300N作用力下,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残余变形,试件不损坏,仍保持使用功能

开关疲劳

经不少于10000次的开关试验,试件及五金配件不损坏,其固定处及玻璃压条不松脱,仍保持使用功能

大力关闭

经模拟7级风连续开关10次,试件不损坏,仍保持开关功能

焊接角破坏力

窗框焊接角最小破坏力的计算值不应小于2000N,窗扇焊接角最小破坏力的计算值不应小于2500N,且实测值均应大于计算值

窗撑试验

在200N力作用下,不允许位移,联接处型材不破裂

开启限位装置(制动器)受力

在10N力作用下、开启10次,试件不损坏

注:

大力关闭只检测平开窗和上悬窗。

 

表4推拉窗的力学性能

推拉窗

不大于100N

上下推拉窗

不大于135N

弯曲

在300N力作用下,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残余变形,试件不损坏,仍保持使用功能

扭曲

在200N作用下,试件不损坏,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残余变形

经不少于10000次的开关试验,试件及五金配件不损坏,其固定处及玻璃压条不松脱

窗框焊接角最小破坏力的计算值不应小于2500N,窗扇焊接角最小破坏力的计算值不应小于1400N,且实测值均应大于计算值

没有凸出把手的推拉窗不做扭曲试验。

6.3.2物理性能

6.3.2.1抗风压性能

以安全检测压力值(P3)进行分级,其分级指标值P3按表5规定。

表5抗风压性能分级单位为千帕

分级代号

1

2

3

4

5

6

7

8

×

·

分级指标值

1.0≤P3<1.5

1.5≤

P3<2.0

2.0≤

P3<2.5

2.5≤

P3<3.0

3.0≤

P3<3.5

3.5≤

P3<4.0

4.0≤

P3<4.5

4.5≤

P3<5.0

P3≥

5.0

注:

表中×

表示用≥5.0KPa的具体值,取代分级代号。

6.3.2.2气密性能

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和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分级指标值按表6规定。

表6气密性能分级

分级

单位缝长分级指标值m3/(m·

h)

2.5≥q1>1.5

1.5≥q1>0.5

q1≤0.5

单位面积分级指标值

m3/(m2·

7.5≥q2>4.5

4.5≥q2>1.5

q2≤1.5

6.3.2.3水密性能

分级指标值△p按表7规定。

表7水密性能分级单位为帕

100≤△p<150

150≤△p<250

250≤△p<350

350≤△p<500

500≤△p<700

△p≥700

表示用≥700Pa的具体值取代分级代号。

6.3.2.4保温性能

分级指标值K按表8规定。

表8保温性能分级单位为瓦每平方米开

9

10

3.0>K≥2.5

2.5>K≥2.0

2.0>K≥1.5

K<1.5

6.3.2.5空气声隔声性能

分级指标值Rw按表9规定。

表9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单位为分贝

25≤Rw<30

30≤Rw<35

35≤Rw<40

40≤Rw<45

45≤Rw

6.3.2.6采光性能

分级指标值Tr按表10规定。

表10采光性能分级

0.20≤Tr<0.30

0.30≤Tr<0.40

0.40≤Tr<0.50

0.50≤Tr<0.60

Tr≥0.60

7试验方法

7.1试件存放及试验环境

试验前窗试件应在18℃~28℃的条件下存放16h以上,并在该条件下进行检测。

7.2型材壁厚

用游标卡尺检测型材的壁厚。

7.3外观质量检测

在自然散射光线下,距试样400㎜~500㎜目测外观项目。

7.4门窗的装配检测

7.4.1用游标卡尺、卷尺、塞尺检测增强型钢及其装配质量。

7.4.2用卷尺检测紧固件的装配质量。

7.4.3目测窗框、窗扇排水通道。

7.4.4目测装配式结构的中梃部位联接件的密封。

7.4.5用精度为1㎜的量具测量窗框、窗扇外形尺寸及对角线。

7.4.6用塞尺检测窗框、窗扇相邻构件的装配间隙和窗框、窗扇的配合间隙。

用精度为0.02㎜的量具测量相邻构件同一平面度。

用精度0.5㎜的量具检测窗扇与窗框搭接量。

7.4.7目测五金配件的安装数量和装配质量。

7.4.8目测密封条、毛条的装配质量。

7.4.9目测,并用塞尺检测压条的装配质量。

7.4.10用游标卡尺和钢板尺检测玻璃的装配质量。

7.5力学性能检测

7.5.1锁紧器(执手)的开关力检测,在锁紧器的手柄上,距其转动轴心100㎜处,挂一个0N~150N的测力弹簧秤,沿垂直手柄的运动方向以顺或逆时针方向加力,直到手柄移动使窗扇松开或紧闭,记录测量过程中所显示的最大力即为该锁紧器的开力或关力。

7.5.2开关力、悬端吊重、翘曲、开关疲劳、大力关闭、窗撑试验、弯曲、扭曲、开启限位装置按GB/T11793.3-1989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7.5.3焊接角破坏力以所用型材生产厂提供的焊接角破坏力计算值为依据,对与该批门窗相同型材、相同工艺制做的焊接角样品按GB/T8814-2004规定的可焊性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并查验相应生产过程中的焊接角破坏力原始记录。

焊接角最小破坏力的计算值应按附录E的方法计算。

7.6物理性能检测

7.6.1抗风压性能按GB/T7106规定的方法检测。

在各分级指标中,当外窗采用单层、夹层玻璃时,其主要受力杆件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120;

采用中空玻璃时,其主要受力杆件相对挠度不应大于1/180。

对于单扇固定窗,其最大允许挠度为矩形玻璃短边边长的1/60;

当采用中空玻璃时,对于单扇平开窗,取距锁点最远的窗扇自由角的位移值与该自由角至锁点距离之比为最大相对挠度值;

当窗扇上有受力杆件时,应同时测量该杆件的最大相对挠度,取两者中的不利者作为抗风压性能检测结果;

无主要受力杆件外开单扇平开窗只进行负压检测,无受力杆件内开单扇平开窗只进行正压检测。

7.6.2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保温性能、空气声隔声性能、采光性能应分别按GB/T7107、GB/T7108、GB/T8484、GB/T8485、GB/T11976规定的方法检测。

7.6.3物理性能宜按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的顺序试验。

8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出厂检验

应在型式检验合格后的有效期内进行出厂检验。

8.1.1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8.1.2产品出厂前,抽样方法应按每一批次、品种、规格分别随机抽取5%且不得少于三樘。

表11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要求

试验方法工具

固定窗

平开窗

悬转窗

抗风压性能

-

6.3.2.1

7.6.1

气密性能

6.3.2.2

7.6.2

水密性能

6.3.2.3

保温性能

6.3.2.4

隔声性能

6.3.2.5

采光性能

6.3.2.6

焊接角破坏力*

6.3.1

7.5.3

要求

型材壁厚*

5.5

7.2

外观质量

6.1

7.3

增强型钢*

6.2.1

7.4.1

紧固件

6.2.2

7.4.2

排水通道

6.2.3

7.4.3

中梃联接处的密封

6.2.4

7.4.4

窗外形尺寸

6.2.5

7.4.5

对角线尺寸

6.2.6

窗框、窗扇相邻构件装配间隙

6.2.7

7.4.6

相邻构件同一平面度

窗框、窗扇配合间隙

6.2.8

窗框、窗扇搭接量

6.2.9

五金配件装配

6.2.10

7.4.7

密封条、毛条装配

6.2.11

7.4.8

压条装配

6.2.12

7.4.9

玻璃装配

6.2.13

7.4.10

7.5.1

7.5.2

悬端吊重(上悬窗、中悬窗、下悬窗除外)

开关疲劳(上下推拉窗除外)

开启限位装置受力

注1:

表中符号“√”表示需检测的项目,符号“-”表示不需检测的项目,符号“△”表示用户提出要求时的检测项目。

注2:

带*的项目检测为生产过程检测。

8.1.3产品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应根据表11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当其中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

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若全部检测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

8.1.4塑料窗的物理性能和力学性能应符合订货合同中的要求,且不应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值。

8.2型式检验

8.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一年检测一次;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型式检验项目见表11。

8.2.3批量生产时,抽样方法为每二年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三樘进行型式检验。

8.2.4判定规则应根据表11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若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9.1.1在产品的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标志内容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标记;

c)产品执行标准;

d)制造日期。

9.1.2产品检验合格后应有合格证。

合格证应符合GB/T14436的规定。

9.2包装

9.2.1产品表面应有保护措施,宜用无腐蚀性的软质材料包装。

9.2.2包装应牢固,并有防潮措施。

9.2.3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清单及产品检验合格证。

9.3运输

9.3.1装运产品的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

9.3.2在运输、装卸时,应保证产品不变形、不损伤、表面完好。

9.4贮存

9.4.1产品应放置在通风、防雨、干燥、清洁、平整的地方。

严禁与腐蚀性物质接触。

9.4.2产品贮存环境温度应低于50℃,距离热源不应小于1m。

9.4.3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底部应垫高不小于100㎜。

产品应立放,立放角不应小于70°

,并有防倾倒措施。

二、原辅材料入厂检验规则

1、目的

为了指导公司质量检验员对公司生产塑料门窗的原辅材料质量进行检验。

2、使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塑料门窗所需的原辅材料的检验。

3、职责

3.1品管部主管负责塑料门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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