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教案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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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教案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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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教案2.doc

专利法学教案

课程名称

专利权法

授课顺序

2

授课对象

2013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课时累计

12

教学目的

简要介绍专利相关知识,让同学们对专利权、专利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

教学内容

一、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二、授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三、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方法与手段

讲授法、实例穿插。

第二章专利保护的实质条件

教学过程:

第一节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及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之物,即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就是是法律将可授权的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类型化的结果。

在《专利法》上,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保护客体随着技术发展是变化的,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一种,14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前不受保护。

(参见教参苹果GUI申请被驳回一案)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高精尖”

利用自然规律、革新有益的、适于工业实用的——具体技术方案

产品

有关方法

改进

(一)分类

产品发明-制造产品、新用途产品;完整产品、部件产品

方法发明-制造方法、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工作方法;使用方法;原创方法、改进方法

改进发明

(二)要件:

1.必须是能够被重复实施的技术方案

仅为设想、构思是不行的

2.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创造与革新

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如体育竞赛规则;自然规律本身,如发现反物质(发现权);违背自然规律的,如永动机,均不构成发明。

一定要比以往技术更为先进,前所未有。

3.经过主管机关审查

(三)vs发现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又称“小专利”,较之专利创造性要求低,实用价值大,审批简便,保护期短,收费低。

——有“型”

利用自然规律、进步有益的、适于工业实用的——具体技术方案

形状

有关产品的构造

结合

要件

1.实用新型必须是对具有特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所提出技术方案。

与发明不同,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仅限于产品。

理解产品

产品必须是工业产品,即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自然物品、制造方法不属此类。

理解形状

产品形状是指空间形状,既可是二维形态的改进,也可是三维形态的改进。

具有形状的情形:

生物、自然物的形状;简单的摆放、堆积(特定情况下不具有任意性的空间形态除外);无特定形态的气、液、粉、颗粒(受产品结构特限制置除外);简单改变形态的原材料产品

理解构造

是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既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不具有构造的情形:

已知材料本身成分的改变(改变已知材料形态的再应用除外)

2.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

能够被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3.实用新型表现为新的技术方案

具有技术特征,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有“样”

外观设计是一种特殊的保护对象,可能同时受到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新颖、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实用的——具体设计方案

形状/图案

有关产品的色彩

结合

要件

1.外观设计是物品性设计。

其对象只能是工业产品。

2.外观设计是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

3.富有美感适用于工业应用。

4.外观设计是一项新的设计。

具有新颖性,找不到与之相同。

注意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11种情形

形式条件-程序、文档

授予条件

积极条件-三性

实质条件

消极条件-专利法5、25排除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三性不同

2.创造性、新颖性在各类型专利中的要求程度也不同

3.三性的检验和判定方法针对各种类型专利也不同

第二节授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需要满足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主要为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

实质条件主要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类型的不同,实质条件又分为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参见《专利法》22、23条)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何判定新颖性?

(一)不属于现有技术

1.时间标准:

待判定专利的申请日之前

·关于申请日

(1)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不属于现有技术

(2)具有国外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具有宽限期(不丧失新颖性P64)的情形,申请日前即使公开也在特殊情况下不丧失新颖性(不属现有技术)。

2.地域标准:

世界范围内(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混合新颖性P60)

3.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任何人以各种方式公开过,使公众所知。

·关于公众所知

公众所知的可能,不要求实际所知。

多种方式公开:

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

(二)并且不存在抵触申请

没有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我国专利局申请过专利,并记载在日后文件中。

即所谓不存在抵触申请(防止重复授权)

抵触申请的四个构成要件:

1、申请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

2、申请日:

在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即属于先申请;

3、公布日:

由专利局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之后依法公布;

4、发明相同性:

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与后申请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5、本人或他人在先申请失败,未记载日后公告文件中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构成抵触申请。

相同性判断标准:

全文内容制、先权利要求制。

我国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达到该种程度即为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的效力:

在我国只破坏新颖性,不破坏创造性。

(三)新颖性的审查

1.全文内容审查,现有技术(理论上每一项现有技术,考虑抵触申请)中所遴选的对比文件是否包含待申请专利技术范围(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决定)。

2.单独对比原则。

将申请专利的各项权利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技术单独比较,不得几项技术组合或同一技术下多项技术方案组合对比。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

实践中通常通过与现有技术对比来确定。

虽然新颖性、创造性都涉及现有技术,但其在新颖性、创造性对比中功能不同,范围也有所不同。

(一)待对比现有技术范围

1.现有技术在新颖性、创造性对比中功能不同,范围也有所不同。

第一,判断新颖性要确定没有重复,所以既要考虑现有技术,又要考虑抵触申请;判断创造性要与现有技术比较确定技术水平的高度,所以只需要考虑现有技术。

第二,新颖性判定时,与每一项现有技术单独对比;创造性判定时,常需要与两项以上技术组合整体对比。

第三,新颖性判定时需要对比每一项现有技术;而创造性对比时只需要考虑与专利技术相关的现有技术,并非全部。

2.发明、实用新型不同。

发明需要考虑所属、相近以及基础技术领域,实用新型一般只考虑所属技术领域,偶尔会考虑启示技术领域。

(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发明:

突出的…显著的…实用新型:

实质性特点进步

·实质性特点:

技术方案对熟练技术人员而言,非显而易见。

技术人员在所属技术领域内以现有技术为基础,仅通过逻辑分析、技术推理、实验等,难以得到该发明。

·显著的进步:

指发明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攻克技术难题、解决技术缺陷等。

(三)审定人原标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抽象假定的人:

知晓专业领域所有普通技术知识、常规实验手段、但不具有创造力。

如果需要,可以从其它领域寻找知识、手段。

(四)审查原则

组合对比原则

整体审查原则

(五)审查方法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判断方法:

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技术差异及该技术差异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能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该技术效果能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是否已由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

在实务中具有突出性的实质性特点(即现有技术不能给出技术启示,非显而易见)表现形式:

1.现有技术不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

2.现有技术不存在与区别技术特征结合的必要和可能

3.现有技术具有相反的技术教导或导向

4.并非简单的转用现有技术即可得出

2.显著进步

实务中一般表现为:

1.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2.提供了一种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基本上能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代表了某种新技术的发展趋势

4.在某些方面具有积极的技术效果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一)实用性审查原则

1.整体审查原则:

审查所有申请文书

2.关注创造结果原则:

不论实际是否已被实施、是否顺利实施,只关注理论上的实施效果。

(二)实用性审查基准

1.无再现性

2.违背自然规律

3.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

4.人体或动物的外科手术方法

5.无积极效果

四、关于现有技术的一些学术讨论

1.现有技术可为专利侵权抗辩

2.现有技术领域扩大,相对新颖性-绝对新颖性,世界范围内公开出版

3.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的关系

原则上,本人先行公开(无论何种方式)构成现有技术;本人就同一技术在先申请也构成抵触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除外形式审查、不公开、不记录)。

但本人在先申请发明专利未予通过,在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在现有技术层面破坏新颖性,抵触申请方面则不构成;而如果本人在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未予通过,在后申请发明专利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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