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及国食品安全法》解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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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及国食品安全法》解读Word格式.docx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们中国人,却在日常饮食当中完成了化学扫盲。

比如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今天,三鹿又让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用途。

所以有国人调侃说,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而我们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

日本人口号:

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中国人口号:

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

更有甚者说:

中国人现在已经吃遍了元素周期表!

所以可以说在现在中国人的日常饮食真的是处于一种“食面埋伏”的境地。

买什么食品才能放心,吃什么才安全,这里已经成为国人的一大烦心事了,这绝对不是一个笑话。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近几年来中国主要食品安全事件,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双汇瘦肉精事件,那么瘦肉精,它指的是一类动物用药,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硫酸特布他林等,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

把“瘦肉精”添加到饲料当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现在大家都比较讲究这个饮食健康,饮食的科学,那么肥肉众所周知可能导致人体的脂肪的堆积增加,所以现在人更喜欢吃瘦肉,那么尽管增加了动物的瘦肉量,但是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食用了之后,人会产生了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是更大的。

那么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那么至于究竟摄入多大量,如何导致恶性肿瘤,有关病例研究在国内还没有定论。

但是,近几年来,各地“瘦肉精”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

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上海染色馒头事件。

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是个非常有名的食品公司,它的分公司在馒头中加入色素、防腐剂,回炉过期馒头,更改生产日期,制成“染色馒头”之后销售到联华、华联等多家超市。

这个华联和联华超市,大家都不陌生,在我们是百姓经常会光顾的一些超市,那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抽取了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高庄馒头等成品和原料共19个批次。

经检测,其中4个批次成品中检出“柠檬黄”;

两个批次成品中的甜蜜素含量超标。

那么柠檬黄和甜蜜素是什么东西呢?

它们又有什么危害呢?

我们来看一下。

柠檬黄它是一种化学物质,具有毒性和致泻性,摄入后会增加肝脏负担,如果长期或一次性大量食用,会引起过敏、腹泻等症状。

还会引发儿童多动症,阻碍儿童智力发育。

由柠檬黄导致的过敏和其他反应通常还包括:

焦虑、偏头痛、忧郁症、视觉模糊、哮喘、发痒、四肢无力等等。

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它的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

人体每日允许的人工合成甜味剂使用量是有一定限度的,甜蜜素的每千克体重摄入量高限量为11毫克。

但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食品,就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诱发肥胖、肝脏病变等等,尤其是对排毒能力较弱的幼儿、老人、孕妇伤害最为明显。

通过动物实验已经证明,甜蜜素是致癌诱因。

我们再来看一下,湖北毒生姜事件。

湖北省宜昌市万寿桥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一座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内查获两个使用硫磺熏制“毒生姜”的窝点,现场查获“毒生姜”近1000公斤。

据介绍,不良商贩将品相不好的生姜用水浸泡后,使用有毒化工原料硫磺对其进行熏制,使正常情况下视觉不够美观的生姜变得娇黄嫩脆,之后在市场上高价出售获取暴利。

那么硫磺熏蒸的食物,它会有什么样的危害呢?

硫磺熏蒸的食物虽然外表很光鲜,但闻起来会有稍刺激的酸味,吃起来不像食物原来那样可口,而且食物的营养价值也被破坏。

其次也是更为严重的影响了,残留在食物中的二氧化硫,会吸入人体,会对呼吸道、气管等呼吸系统造成刺激。

经常吃硫磺熏蒸的食品还会危害消化系统,导致呕吐、腹泻、恶心等症状,严重的甚至会危害人的肝脏、肾脏。

经硫磺熏蒸食物中的有毒物质长期慢性刺激会致癌,给人体造成很大危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轰动一时的地沟油产业链事件。

“新华视点”记者历经一个月、数千里艰难追踪,初步揭开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冰山一角,天津、河北甚至是首都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规模之大出人意料,仅记者实地探访的几家窝点日加工能力合计已经近百吨。

这些“地沟油”黑窝点加工工艺、提炼设备经过多年这个“升级”,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对其识别也愈发困难,标志着地沟油地下产业已经从小作坊走向了工业化、精炼化。

那么加工后的地沟油通过“地下渠道”不断流向食品加工企业、粮油批发市场,甚至以小包装形式进入超市。

“地沟油”它是一种餐厨废弃垃圾料排放的衍生物,经过滤提纯后的酸价等有可能通过检测,就像过去的三聚氰胺一样,此前国家只检验蛋白质含量,而不检验是否添加有非法物质。

所有检测标准都是对照正常食品制定的,因为只检查正常食品它的这个营养含量,而不检查一些非法添加物的含量,所以按照标准化的指标去检测,是不能区分出“地沟油”。

“地沟油”因为使用过,一般里面都含有食盐,会产生钠离子,同时会有铝、铁等金属离子,流向餐桌二次利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特别是这个里面的钠和铝,这种影响大家都是知道的,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伤害等等,那么据报道,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至300万吨。

医学研究称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强烈致癌,它的毒性超过砒霜100倍。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福寿螺事件,23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蜀国演义”的酒楼食用“凉拌螺肉”后,引发广州管圆线虫病,这属于脑膜炎一种,5人症状严重,这是在北京首次发现该病例。

管圆线虫病的罪魁祸首主要是“福寿螺”。

由于凉拌螺肉大多被广州管圆线幼虫污染了,再加上生吃或半生吃,造成这种病症是必然的。

那么今年夏天大家注意到的话,新闻报道了西湖被福寿螺污染的事件,那么新闻报告的同时也提醒了广大的杭州市民,福寿螺由于它存有寄生虫,请大家千万不要食用。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那么这个事件影响之大,范围之广,时间的持久,大家现在对它一定是不陌生了,那么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它的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并且已经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了4人,另截至到2008年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了。

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影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我们中国了,引起了各国的强烈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之后,事件迅速恶化,那么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

在这里我们提高的伊利、蒙牛、光明可以说是咱们国家乳制品业的巨头,那么我们日常食用的乳制品多是从这几大商家买而来的,那么这个事件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

这可以说是我们民族尊严的一个损失,对我们国家形象的一种损害。

那么在2008年,还发生了一个国际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就是所谓的日本“毒饺子”事件,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尽管这事件在确认人为作案并且得到了平息,但是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又在世界上受到严重的影响。

那么通过以上对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这个介绍,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愈演愈烈的倾向:

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影响范围越来越大。

那么面对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司法实践当中却存在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管理打架”“标准打架”等问题,完全不能对应食品安全问题,这样一种现实状况完全不能对应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先来说一下什么是“立法打架”,近20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近150部部门规章,那么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了,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完全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

比如说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都有权对其进行规制,但是遗憾的是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并不一致,这样会造成,根据两法处理发生打架的现象,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了。

那么“机构打架”,咱们来看一下,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10个。

这种“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为什么这样说呢?

部门越多不是越好吗?

不是有更多的部门关注这个食品安全的管理吗?

但是实际不是这样的。

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还反而降低了管理效率。

互相牵制、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管理打架”。

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

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那么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国家公共资源的浪费,还会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

纳税人所纳的税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当然会引起不满了。

那么咱们再来看一下“标准打架”。

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

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

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

按照哪一个标准来管理自己的食品生产,企业已经不明白了,不清楚了。

那么以上的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这种监管混乱,监管部门可谓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这样的怪现象已经不再奇怪了,所以说这亟须立法来规范调整。

相对于咱们中国的这种状况,咱们再来看一下世界各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状况,那么早在1990年英国就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在2000年欧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即使早在20世纪的40年代,日本已经通过法律来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了。

此外,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

三、食品安全法立法经过

那么面对这样一种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食品安全的监管亟待规范,这样一种社会现实,我国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并且该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了。

国务院于同年7月8日通过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也就是说对食品安全法,它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其实我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也就开始了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了,并且国务院于1964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2年11月通过了《食品卫生法》当时是试行;

那么1995年10月通过了《食品卫生法》,可以说是我国食品相关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到了2004年,全国各地连续出现了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那么9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那么《食品安全法》起草从2004年开始,只不过最初它的起草拟因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而不是制定一部新的安全法。

但是由于这个食品安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那么到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就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那么至此食品安全的这样一个概念首次正式被使用了。

如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所说的,改革开放初期,法学家也有个天真的想法,认为似乎有了法律,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

几十年过去了,今天我们也认识到,法律有好、有坏。

有法律不等于就有法制;

法律越多也不等于法制就越完善,就像我们认识到,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这是一样的。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这个法制,必须从观念上进行一种改变,那么刚才我们提到的,从“食品卫生”变身“食品安全”,这两字的改动实际上体现这种立法观念的改变。

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但是食品安全会涉及到“无毒、无害”,这是食品安全法当中告诉咱们的。

从“卫生”到“安全”,仅仅是两个字的改变,但是却折射出以人为本这样一种立法思维,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由表象深入到本质的体现,表明了从食品安全监管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这样的一种转变。

那么在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里收到意见超过一万件,那么这足见社会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北京奥运会后,在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了食品安全法草案。

那么在2008年就像咱们刚才介绍过的一样,发生了震惊国人和世界的毒奶粉事件,那么这个三鹿奶粉事件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是一个好事情,正如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一事件它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

离二审仅仅两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那么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方面做了修改,并且大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进行的修改。

那么最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食品安全法的体系

咱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它的体系,那么《食品安全法》共分为十章一共有104条,具体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处理事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首先让我们对本法所涉及到的一些用语来做个介绍,那么食品安全法首先涉及的问题当然就是食品了,根据该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也就是说仅仅是药品而不是食品,这种情况下是不受这门法律的规范的。

药品咱们国家有药品法,药事法。

那么对于食品安全这一概念,咱们在开课之初就已经作出了介绍,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预包装食品,那么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就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和食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或者经营的工具、设备,那么这个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等。

用于食品的消毒剂、洗涤剂,这是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大家肯定就不陌生了,就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储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保质期是非常重要的。

过了保质期的产品就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了,就不能再食用了。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最后,食品安全事故,指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好,那么以下呢,我们打算根据食品安全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做一个概括。

本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这一条规定就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了。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安全,食品安全法在有关食品安全指定的设计上,着重把握了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

其次,建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再次,坚持预防为主。

最后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对于这几个设计,在咱们接下来的分析当中,大家都将会有所体验。

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这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适用鱼哪些范围的食品规制和安全?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该法的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质量安全是一条长长的链条,它的前端必然在厂门之外,伸向源头;

它的后端会延伸到消费,涉及到售后服务。

食品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检验只是事后把关。

所以无论何时,监管部门都不可能代替企业的,企业必须成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我们说,民以食为天,可偏偏问题许多问题食品事件暴露出部分企业不顾商业道德,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的行径。

在反思中,不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企业负人都指出:

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良心必须放在经营之前。

综观问题食品牵扯出的企业,虽然有无故受到牵连的,但也有一部分或有着见利忘义的冲动,或怀着明知故犯的侥幸,或持着心知肚明的“默契”,偏偏没有起码的道德良知约束。

为了追求利润,部分企业置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做出损害整个行业的行为,更是重创了社会的诚信体系。

面对这样的后果,良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底线,是企业经营的“1”,技术、资本都是这个“1”后面的“0;

没有这个“1”,再多的“0”也不可能给企业带来利润和长远的发展。

对于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

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要追求利润,它本身就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

但是前提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这样一种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能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的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它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等。

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了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且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食品安全法四大特征

食品安全法具有4大明显的特征:

首先,它是回应民声的法律。

因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正是在倾听了社会民众呼声的基础上,采纳了代表的建议,加快了立法步伐,最终制定并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

其次,它是体现民主的法律。

经过咱们刚才的学习,我们知道,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经过了4次常委会审议、7次法律委审议、采纳了1万余条群众建议,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真谛。

再次,它是一部顺应民心的法律。

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法在讨论的过程中,针对“三鹿事件”、保健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做出了一系列回应,并且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当中,体现出了对民心的顺应。

最后,它是彰显民本的法律。

多项制度创新凸显了“民生为本”的立法情怀,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食品营养法》等,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六、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这个食品安全法除了这四大特征之外,它还有几大亮点。

接下来,咱们就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重点规定,来对它的几大亮点做出具体的分析。

我们首先看第一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风险监测评估制度,以防范潜在的风险。

这一制度规定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的第11条~第17条。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保护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使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有了更可靠的科学基础,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

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大亮点就在于,通过食品安全法,统一了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

这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的第18条~第26条规定当中。

《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目前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大亮点就在于它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对于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在该法第4、5条规定当中。

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督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

为改变这一现状,食品安全法做出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但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对现有分段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经多方研究后,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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