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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宪法:

宪法权威行政法:

行政法治理念刑法:

勿以恶小而为之民法:

尊重权利和为行为负责程序法:

如何维权,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宪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承载一国的政治价值理念,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规范的两大基本内容。

(二)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复杂。

2、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宪法的内容比普通法律的内容更具原则性、抽象性。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作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640年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世界上最早的一次,故英国宪法是历史上最早的宪法。

),英国宪法没有一部成文法典,而是一系列在不同历史时期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政府在执政过程中形成的宪法惯例、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制作的宪法性判例的综合。

因此,英国宪法又被称为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也是美国的现行宪法。

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民定宪法.,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是一个宪法的多产国家。

从1791年制定第一部宪法开始,到1958年为止,法国一共制定了11部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53年1月13日,成立起草委员会,1954年6月14日,公布了宪法草案,1954年9月20日,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4、法治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四、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五)、基本经济制度,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1、公民、国民和人民宪法第33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

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我国国籍法对国籍的取得作了如下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国外的,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案例:

空中分娩一女婴,落地一哭惊四国,一位法国孕妇和他的委内瑞拉丈夫搭乘墨西哥航空公司的班机旅行。

飞行途中,他们的女儿降生了。

根据法、委两国“以出生血统取得国籍”的法律,女婴便具有两个国籍。

而墨西哥国籍法规定,凡在本国飞机、船舶上出生的人都拥有墨西哥国籍。

更为有趣的是,女婴问世时,飞机正好在英国境内飞行,根据英国的法律规定,凡在英国及英联邦出生的人都拥有英国公民的资格。

于是,这幸运的女婴便一下同时具有法国、委内瑞拉、墨西哥和英国四个国籍。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宪法第33条: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宪法的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有法外特权,违法必须予以追究。

青岛三女生状告教育部(平等受教权),考生张天珠指出,以北京为例,今年北京的文科重点控制线是454分,而青岛却是580分,相差达120多分!

整个北京市今年高考录取比例是1.43:

1,而山东省的比例是2.2:

1。

按照这个比例推算,山东一个孩子考上大学,要比北京的孩子多付出50的努力。

提起诉讼的三名女生的分数分别是:

姜妍522分(理科)、栾倩457分(文科)、张天珠506分(文科),这样的分数,在北京完全可以考上较为理想的大学,而在青岛,情况却是另外一回事了。

律师意见李强、杨培银律师认为,教育部所作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受教育权。

教育部在该行政行为中,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的限定,这种限定使得不同地域的考生被划分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并在这不同的等级中参加高考。

等级之间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从而直接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性别歧视案,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

1、只要男生,不要女生;2、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

A大学法律系1996级本科生刘某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某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思考讨论,1.关于平等权和劳动权,宪法是如何规定的?

2.你认为本案例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和劳动权?

案例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税务局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劳动权,平等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1平等既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权利,包括宪法规定的各项具体权利内容.2平等权并不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应该是在平等的条件基本上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差别,以求达到最为近似的平等.3平等要求在制定法律上的平等和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劳动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就业权2公平获酬的权利3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4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5休息权6享有社会保险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3)公民有监督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的权利,4、自由权,1)、公民人身自由第37条: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管制和搜查(公安机关逮捕人犯时要合法)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

第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第38条第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公民住宅不得随意侵入公民住宅不得随意搜查公民住宅不得随意查封,案例,农村姑娘小张与同村青年小李,两人自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

长大后,他们在朝夕相处中逐渐萌发了爱慕之情。

但是小张的父亲嫌小李家人口多,经济条件不好,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并托人另外给小张找了人家。

为了反抗包办婚姻,追求幸福生活,小张在一天晚上偷偷从家中跑出,找到了小李,两人乘夜深人静,悄悄离开了村子出走了。

第二天,小张的父亲四处寻找,不见女儿的踪影,便恼羞成怒,带领自己的儿子、侄子等一伙人闯入李家,逼迫李家交人,致使李八十多岁的奶奶又惊又吓,竟一病不起,一个多月后就去世了。

张某带人私闯民宅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宪法第40条规定指公民的信件、电报、电话,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私自拆阅或者窃听。

5、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存在,有经济文化的原因,也有人们认识上的原因,具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群众性,须正确对待信教或不信教、信此教或彼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相反宗教不是封建迷信活动(巫婆、神汉)宪法第36条,6、社会经济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继承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其它文化活动,山东滕州市下岗女工齐玉苓案,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

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

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8、特定主体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和儿童的权益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方成、方莹系兄妹。

在方成14岁、方莹11岁的时候,母亲不幸去世。

父亲为了再娶,视他俩为包袱,经常打骂,不给饭吃,不让回家。

兄妹俩不堪父亲的虐待,经常不回家,父亲不但不把孩子找回来,索性把家门锁上,永远不让孩子回来。

兄妹俩有家不能归,无奈便离家出走,靠乞讨和捡破烂为生。

现在方成兄妹长大成人,他们靠劳动致富,不仅盖上了新房,而且还买来了高档家电和家具,日子过得很富裕。

方成父亲见子女日子过得挺红火,就要求方成兄妹俩每月付给30元赡养费,并说,如果不给,就到法院告他们虐待老人。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婚姻法第15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条文,都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是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

只讲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证明权利都是不正确的,即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不能废除这样的原则。

方成的父亲在子女幼小,需要抚养教育,而他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本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但方父为了自己再娶,嫌弃子女,经常打骂,逼迫子女离家出走,沿街行乞。

这种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方父自己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却要求子女付给他赡养费。

这种要求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因而他的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小高21岁,在中国传媒大学某学院读二年级,她学的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一个很需要钱的专业:

像样的电脑、相机和DV机都是要必备的。

第一年,专业老师就布置了200部必看的经典影片和非常费钱的专业书。

可小高没有钱的来源。

小高的父母从2000年开始闹离婚。

2001年,父母离婚了,为了使小高能够有个好点儿的学习环境,父母决定送她去外地读高中。

离婚时,父母协议,孩子由母亲带,父亲每月负担她600元生活费,直到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大学生起诉父亲增加生活费,但是,在3年的高中生活中,父亲没有给过她一分钱的生活费。

这期间,母亲向父亲要过,但父亲总说自己在外地,后来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

2004年的夏天,小高考上了大学,要交学费,要交书本费,要交住宿费,母亲负担不了了。

小高算了一下,父亲该给自己上高中的学费、生活费共计五万多元,可他一分也没给过。

于是,小高决定找父亲要钱。

费尽周折找到父亲后,父亲承认欠小高五万多元学费和生活费,但父亲说,自己也缺钱,而且已经再婚,家庭负担重。

父亲答应先给小高3万元,剩下的以后再给。

小高学校的预收款:

光学费一项就要1.65万元,再加上1200元的住宿费、卧具物品费、书费、军训费、体检费等,还有必备的电脑、相机等学习用品,总共不下3万元。

好在这时,父亲开始每月往小高的卡里打590元生活费(因为要花10元手续费,所以不能打600元),可小高的经济还是有点紧张。

学校位于城市的郊区,什么东西都比城里贵,每花一笔钱,小高都要算计。

小高也考虑过贷款,但老师告诉她,你要想贷款,必须先开出你母亲月收入300元以下的证明。

而小高母亲的收入高于300元,开不出这个证明,所以也就贷不下款来。

而小高也想过勤工俭学,并且在学校的安排下到计算机房搞卫生,每小时4元钱。

最多时,每月她可以收入一百多元,最少时,只收入24元。

可这样的日子也只过了一个学年,第二个学年,这工作就给了别的同学。

2005年4月,小高起诉了父亲,要父亲将她的生活费增加到每月1000元。

思考讨论,小高能胜诉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高已年满18周岁,且已上大学,有独立生活能力,故其要求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判决驳回原告小高的诉讼请求。

小高不服,她认为“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我也有这项权利,可我目前又确实需要父母帮我出这笔钱,如果他们不帮我,我就要辍学了,这怎么体现我享有学习的权利?

”第二次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宪法专家称没有侵害其受教育权不可能进行违宪审查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则认为,没有钱上大学是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所以,司法解释没有侵害其受教育权,也不可能进行违宪审查。

施某,男,20岁,上海市南汇县书院乡村民。

施某为1992年冬季征兵的应征公民,在乡、村干部动员其报名应征时,态度不端正,不愿履行兵役义务。

后经乡村干部耐心做工作后,勉强参加了应征体检,施身体合格,经乡、县政治审查,施某合格。

施本应无条件服从征兵命令,参加解放军。

但施某无视征兵命令,于同年11月外出无踪影,逃避了征役。

为此,南汇县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于1993年2月25日作出“给予一次性罚款1500元”,“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以开具招工证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年内不安排其进乡、村办企业工作”等四项处罚决定。

施某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

为此,征兵办公室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

第五十五条规定: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任务。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人民军队是巩固国防、为四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

每个适龄青年应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义务。

施某作为适龄青年,身体合格,政治审查也合格,但不顾有关组织多次做工作,逃避征役,是对宪法的破坏,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践踏,必须受到严肃的处理。

第二节,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一位年满22周岁的男孩武大郎和一位年满20周岁的女孩潘金莲通过自由恋爱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潘金莲与婚外的第三人西门庆有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武大郎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潘金莲支付精神赔偿金,法院支持武大郎的诉讼请求。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职务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交警宋江在下班途中对酒后驾驶的高球实施罚款。

高球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罚款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决定。

高球不服,向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案例浏览,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三)行政行为,(四)行政责任,(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1、行政法的概念,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1、国家行政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和性质,

(2)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和性质,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2)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2、行政机关公务员,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概念,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工作人员。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2)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分类,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概念,2、行政行为的种类,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1、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2、行政行为的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四)行政责任,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1、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形成条件,2、行政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3、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1、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形成条件,

(1)行政责任的概念,

(2)行政责任的形成条件,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的概念,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2)行政责任形成的条件,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违法或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直接根据。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2、行政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3、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3)恢复名誉(4)消除影响(5)返还利益,(6)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7)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8)履行法定职责(9)行政赔偿,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2、行政复议,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2)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一,人身罚:

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入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等第二,财产罚:

如罚款、没收等第三,行为罚:

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第四,申诫罚:

如警告、通报批评等,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2、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2)行政复议的主要法律规范,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主要法律规范,二、我国的民商法律制度,朱八戒(20岁)委托其弟弟朱九戒(17岁,平时靠打工为生)向牛魔王(30岁)买牛,双方书面约定,牛魔王卖给朱八戒4头牛,款项为8000元。

朱八戒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

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

第二天,朱八戒将牛牵走。

案例浏览,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1、民法的概念和渊源,2、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的概念和渊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1、民事主体的概念,2、民事主体的分类,1、民事主体的概念,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主体的分类,

(1)自然人,

(2)法人,(3)其他组织,

(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1、民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制度,1、民事行为,

(1)民事行为的概念,

(2)民事行为的产生,

(1)民事行为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行为的产生,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立公司以及结婚、收养等。

2、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分类,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四)民事权利制度,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种类,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五)民事法律责任制度,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1、民事责任的概念,2、民事责任的形式,3、民事责任的方式,1、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形式,

(1)违约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3、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的分类,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1、诉讼时效的概念,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2、诉讼时效的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李白向苏轼借了2000元人民币,约定2000年12月30日还款,期满后,李白一直未还款,苏轼也未表示要李白还款,2003年3月苏轼找李白要钱,李白说:

“民法规定诉讼时效是两年,两年的诉讼时效已过,现在已经钱不是你的了。

”,(七)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概念,2、合同的形式,3、合同的类别,4、合同的条款,5、合同的订立,6、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合同的类别,4、合同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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