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类 共19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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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类共19项

二、行政处罚类共19项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一台(套),影响环境、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能及时改造更新的,并处一到二万元罚款;

2.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二台(套),影响环境严重,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并处三万元罚款;

3.在电力建设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三台(套)及以上,影响环境恶劣,浪费电能,责令停用后,并处五万元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2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或擅自向外转供电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伸入或跨越其他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深入或跨越的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者,电力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拆除转供电设施,作出书面检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壹仟元及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壹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壹仟元以上叁仟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叁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金额达到叁仟元及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伍倍的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3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盗窃电能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窃电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盗窃电能,情节轻微,性质一般,初次发生,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行为者,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一至二倍罚款;

2、窃电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窃取电量虽大,但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二至三倍罚款;

3、窃电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不超过12个月的,窃取电量巨大的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三至四倍的罚款;

4、窃电时间长达12个月以上的,窃取电量特别巨大的的,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的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4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④《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①《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②《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危害10kV(含)以下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损失较重,但能及时恢复原状的,个人处一千元,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2.危害10kV至220kV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造成危害较大,个人处三千元,单位处八千元罚款;

3.危害220kV(含)以上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造成危害较大,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5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壹万元罚款;

2、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至35kV[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贰万元罚款;

3、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35kV至110kV[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叁万元罚款;

4、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10kV至220kV[含]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肆万元罚款;

5、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220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输送管路保护区的显著位置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伍万元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6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破坏或擅自移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含]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五百元罚款;

2、破坏或擅自移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10kV至220kV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叁仟元罚款;

3、破坏或擅自移动电力设施电压等级为220kV[含]以上的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处伍仟元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7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三台(套)及以下,逾期拒绝改正的,处叁仟元罚款;

2、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四至七(含)台(套),逾期拒绝改正的,处柒仟元罚款;

3、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七台(套)以上,逾期拒绝改正的,处壹万元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8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一天[含];或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一处的;或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500元以内的;或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与警告,责令整改并处壹万元罚款;

2、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二天[含];或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二处的;或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500-1000(含1000)元的;或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整改并处贰万元罚款;

3、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三天[含]天,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三处到五处的;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1000-2000元(含2000)以内的;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并有损失2000元(含2000元)以内的,责令整改并处叁万元罚款

4、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四天[含],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五到十处的;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2000-3000元(含3000)以内的;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并损失金额在2000--3000元之间(含3000),责令整改并处肆万元罚款;

5、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止供电天数为五天及以上;或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发现十处以上;或擅自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给用户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的的;或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并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责令整改并处伍万元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9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情节较轻,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壹万元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情节较轻,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给予警告后拒不整改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处以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给予警告后拒不整改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处以每次二万元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令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处以三万元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给予警告后拒不整改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处五万元的罚款。

运行流程

电力行政处罚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或召开听证会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0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处罚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停止建设、生产、使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

2、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1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没收明令淘汰设备,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2、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2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限期治理,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2、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3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五万元至十二万元罚款;

2、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十三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4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基准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情节较轻处一万元至二万元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运行流程

行政权力

事项编码

15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处罚

实施主体

乐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法定)

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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