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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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1.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依法建立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业病防治费用,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5.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

8.实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9.每年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二)分管负责人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3.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控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5.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听取职业卫生情况汇报,及时解决问题。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自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3.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具体实施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5.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6.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7.组织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职业危害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车间、员工严格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2.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规划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六)车间负责人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对本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器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二、规章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明确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应与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符以便于实际操作和落实。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编制要点

一、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四、明确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待遇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卫生检查结果等)。

●编制范本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

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岗位培训告知

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

五、体检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六、检测、评价结果告知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在醒目位置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八、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九、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详细编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

四、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受监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单位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申报,保持申报数据的最新、准确和完整。

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备案,并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若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单位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备案资料应归档保存。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四、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人员范围、教育培训时间、全年教育培训累计时间。

五、明确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再培训要求。

六、确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及保存备档期限。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宣传教育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

三、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单位职业卫生宣传要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板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牌、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五、单位要开展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并针对不同的岗位和群体定期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六、培训时间:

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七、单位要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危害岗位、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职业卫生教育卡,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试卷,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其它有关资料。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名称、所在场所及部位。

四、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专职维护检修人员。

五、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检修注意事项。

六、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周期。

七、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故障的临时措施和上报有关事项。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台帐。

二、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三、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资料必须归档保存。

五、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和继续生产作业。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部门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本岗及工序,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

四、明确购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求。

五、明确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后的验收标准、储存标准、发放标准、领用标准、使用标准和日常穿戴检查、处理标准。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防护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

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适用于现有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七、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并具有合格检验证书(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

八、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

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明确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据。

二、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责任人。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人员、检测场所、检测周期、检测标准和依据、检测内容、检测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上报要求、备档要求。

四、明确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的评价分析、评价结果、预防、整改和治理措施、上报内容及时限。

五、明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地点及事宜。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防治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

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七、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目的、依据。

二、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内容。

三、明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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