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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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
1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20、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地方性法规
2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2002年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3号
2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009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2007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24、湖南省水路运输条例
2004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部门规章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
26、路政管理规定
2003年交通部令第2号
2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
28、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29、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交通部令第3号
30、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交通部令第6号
3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6年交通部令第5号
3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09年交通部令第4号
3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交通部令第9号
3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9年交通部令第3号
3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交通部令第9号
3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
37、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交通部令第7号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04年交通部令第13号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2009年交通部令第10号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2004年交通部令第7号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1997年交通部令第15号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2006年交通部令第12号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交通部令第4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3年交通部令第10号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交通部令第6号
4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交通部令第9号
47、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2003年交通部令第9号
48、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2009年交通部令第7号
49、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998年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50、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
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
51、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2004年交通部令第11号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规定
2006年交通部令第1号
5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011年交通部令第10号
54、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2007年交通部令第11号
5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1998年交通部令第4号
地方政府规章
56、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57、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58、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59、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
198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1989]41号
60、湖南省港口收费规则
2006年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湘价综字[2006]195号
61、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200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6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规范性文件
63、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2006年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294号
6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2006年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719号
65、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2007年交通部交公路字[2007]248号
66、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999年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
67、株洲市水上交通管理规定
2008年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发(2008)11号
68、株洲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008年株洲市交通局株交基字(2008)36号
69、株洲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2008年株洲市交通局株交基字(2008)35号
70、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交通运输局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1年茶政办发(2011)73号
茶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机关
茶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
3、《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
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
2004.7.1
2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湖南省人
大常委会
2010.1.1
部
门
规
章
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5.8.1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5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7.3.1
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4.1
7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8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建设部、公安部
(63号)
1998.2.1
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第138号)
2005.6.1
10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1995.7.1
11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部
1998.1.1
12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10.1
13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2000.6.27
14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5.1.1
15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16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管办法
2009.11.1
17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8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交公路发
[2006]
294号
2006
19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719号
20
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
248号
2007.1.1
政
府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159号)
2002.10.1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茶政办发
[2011]
73号
2011.5.31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省政府令(222号)
2008.1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10项)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
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4条
4、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0条
5、道路运输货运站经营许可
6、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7、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8、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23条
9、增加客运道路班线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
10、道路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二)行政处罚(114项)
1、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84条第1项
2、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第2项
3、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第3项
4、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第4项
5、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6条
6、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责令改正、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第1款
7、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第2款
8、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班线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及停靠点运行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1项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第1项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9条第1项。
9、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第2项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9条第1项
10、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包车客运经营者(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第3项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9条第2项
11、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第4项
12、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第5项
13、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第6项
14、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第1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2条
15、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第2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3条
16、班线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或者终止班线经营的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9条第3项。
17、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第1项。
18、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第2项
19、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第3项
20、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1、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5条第1项
22、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第1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5条第2项
(3)《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0条
23、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5条第3项
24、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5条第4项
25、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2条第2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6条第1项
26、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6条第2项
27、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处罚依据: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0条第1项
28、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0条第2项
29、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0条第3项
30、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2条
31、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3条
32、未经许可设立站点为客运车辆提供停车候客、组织客源等经营活动的。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46条
3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的。
责令改正、罚款。
(1)《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0条
34、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第1项
3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第2项
36、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第3项
37、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4条
38、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第1款
3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第2款
40、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2项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7条第1项
41、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5项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7条第2项
42、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货运车辆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8条
43、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9条
4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第1项
4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第2项
46、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第3项
47、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条第4项
4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9条
4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1条
5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