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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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设备设施

1、斗式提升机

(1)满足LS/T3514的技术要求;

(2)发生粮食堵塞时,应立即停止进料,抽开机座的插板,排出堵塞粮食,视情况确定是否停机处理;

(3)未停机时严禁将手或其他硬物伸入机座扒取粮食,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

进行操作时提升机开关处挂禁止开机标志,开关箱上锁并专人监护;

(4)如有大量回流,提升机应予调整;

(5)正常运转中,严禁开启机头上盖或抽开机座的插板;

(6)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清理机座内的存粮;

(7)按规定定期检查畚斗和畚斗带的磨损情况,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8)定期检查畚斗螺栓,发现松动和损坏应及时坚固和更换;

(9)如出现畚斗带故障、输送畚斗带打滑、机内异常呼声、粮食回流、产量低、粮食堵塞的故障,应按有关规程排除故障;

(10)外壳的侧面及其顶部应装置泄爆口;

(11)安置在筒仓建筑物外部。

若必须安置在建筑物内部时,则提升机顶部的泄爆口,应尽可能穿过屋顶通向外部。

2、胶带输送机基本要求:

(1)在总进料口应装有清除混入粮食中的金属及其它杂物的装置;

(2)在胶带输送机沿线一侧或两侧要装设紧急停车的装置;

(3)输送机的胶带要采用具有导电性能和非燃性的胶带;

(4)为了避免输送机胶带与滚筒打滑产生过渡发热,应尽可能装设胶带打滑检测装置;

(5)胶带输送机应设有防跑偏装置。

(6)螺旋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应有全封闭的外壳,并备有泄爆装置。

3、气垫带式输送机

(1)满足LS/T3515的技术要求;

(2)按规定定期检查滚筒、托辊、轴承等主要部件磨损情况;

(3)输送带宜采用硫化连接;

(4)输送带不与油脂类物质接触,并避免日晒雨淋;

(5)设备长期不用。

输送带应处于松驰状态;

(6)如出现输送带跑偏、输送带打滑、输送带断裂、轴承过热、托辊不转、粮食堵塞的故障,应按有关规程排除故障。

4、刮板输送机

(1)满足LS/T3528的技术要求;

(2)如发现“刮、卡、碰”现象和异常响声,应及时处理;

(3)正常运行时严禁打开盖板;

(4)按规定定期检查各种坚固软固件和易损件;

(5)定期检查刮板链条的磨损情况,如磨损严重应及时更换;

(6)如出现刮板链条跑偏、机内异常响声、刮板链条断裂、头轮和刮板链条啮合不良、粮食堵塞的故障,应按有关规程排除故障。

5、托辊式带式输送机

(6)如出现输送带跑偏、输送带打滑、输送带断裂、轴承过热、托辊不转、粮食抛散的故障,应按有关规程排除故障。

6、圆筒初清筛

(1)满足LS/T3503的技术要求;

(2)按规定检查进料口、出料口、出杂口是否通畅;

(3)经常检查除杂效果和下脚含粮情况;

(4)定期用钢丝刷清理筛面,禁止用棍棒或铁器敲打筛面;

(5)及时更换损坏的筛面及筛面清理装置;

(6)如出现设备堵塞、下脚含粮、设备异常响声的故障,应按有关规程排除故障。

7、自衡振动筛

(1)满足LS/T3505技术要求;

(4)及时更换损坏的筛面及筛面清理装置。

8、扒粮机

(1)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进料,并停机处理;

(2)停机时应先停止进粮,待机内粮食全部排除才能停机;

(3)定期检查主要易损部件有无磨损,如有损坏及时修理或更换;

(4)避免日晒雨淋;

(5)累计使用两个月检修1次,使用1年大修1次。

9、磁选设备

(1)人工清理铁屑杂质时,应用木制刮板清理,不应敲打和用铁器清理;

(2)生产作业时不得携带磁性金属接近磁选设备,以防人身伤害;

(3)定期检查磁铁强度,磁场强度不足时,应进行充磁或更换符合要求的磁铁。

10、袋式除尘器

(1)滤袋无破损,且为防静电材料,设备密封完好;

(2)排灰机构正常运转,无刮蹭和堵塞现象;

(3)供气设备能正常运行;

(4)定期清理除尘器滤袋,有如破损应修补或更换;

(5)袋式除尘器顶部维修或更换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如出现滤袋清理不干净、灰尘排不出的故障,应按有关规程排除故障。

11、离心通风机

(1)如有剧烈震动和异常响声应停机检查;

(2)经常检查轴承温升;

(3)风机进出口和风管的连接处发现漏风应及时修补,通风管道应有良好接地,防止静电积聚;

(4)定期检查风机叶轮的磨损情况,如有过度磨损,应及时更换。

11、清仓机

(1)机器运转过程中如出现异常响声或减速机表面温度大于85℃时应停机检查,排除故障;

(2)新机使用200H-300H后应更换润滑油,然后半年更换1次;

(3)每半年检修1次、每年大修1次。

12、电动葫芦

(1)电自动葫芦安装调整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自检和检定;

(2)开机前需检查钢丝绳、导绳器、限位器等主要部位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或失灵需及时修理或更换;

(3)吊钩应钩在吊物重心的正上方;

(4)严禁人员在起吊物下方停留、行走;

(5)严禁超载使用电动葫芦;

(6)严禁人员随吊物或单独用电动葫芦升降;

(7)必须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钢丝绳报废按照GB5972的有关规定招待;

(8)对电动葫芦维修和保养时,维修人员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系安全带、搭设安全平台等,确保人身安全。

13、轴承

(1)提升机、输送机应一律采用滚动轴承。

轴承的加油咀应尘密;

(2)提升机的两端轴承,应安装在机壳外。

13、除尘设施

(1)粮食输送过程中,凡有起尘的部位,必须安装相应的吸尘装置,以防止粉尘扩散;

(2)筒仓设施内应设有粉尘清扫装置,积聚的粉尘要及时处理;

(3)筒仓设施要害部位(如计量秤、提升机等)的除尘系统,必须与其它有关设备实现电气连锁,如除尘系统失灵,应能引发信号,直至停机;

(4)计量系统中的计量斗、秤上斗、秤下斗,应配置一套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既能防止粉尘扩散,又不致影响计量精度;

(5)除尘器应尽可能装设在筒仓建筑物外部,并具备良好的防雨、防锈蚀能力。

如除尘器装设在建筑物内部,应靠近外墙并具有通向外部的泄爆管道,其直通管道长度要小于三米。

14、一般机械设备设施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GB/T16755《机械安全

安全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

要求》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GB/T378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8118《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13561.1《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第1部分:

散粮筒仓系统》

消防安全

用电安全

(一)、电气线路敷设:

1、线路在非爆炸危险区或粉尘爆炸性较小的环境敷设;

2、与危险场所无关的电缆(导线)尽可能不通过危险场所,如不可避免应符合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规定;

3、20区、21区、22区场所中的电缆应敷设在具有螺纹联接的无缝或有缝焊接钢管中;

4、20区、21区和22区的绝缘导线敷设应穿金属套管;

5、电气管线竖井不应兼作其他管道竖井;

6、电气管线(电缆桥架)穿越墙及楼板时,孔洞应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二)、用电设备:

1、应按爆炸粉尘环境对电气工程的要求进行设计;

2、电气设备在非爆炸危险区或粉尘爆炸性较小的环境敷设;

3、按照安全、可靠、先进和适用的原则设计自动控制系统;

4、生产作业,应设置符合工艺作业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的电气联锁,电气联锁包括:

生产作业线之间的电气联锁、生产作业线中各用电设备间的电气联锁、生产作业线的紧急停车;

5、通过危险场所的、有过负荷危险的用电设备都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

正常运行时可能发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如插座、照明配电箱等应布置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以外;

6、储粮仓内不应使用任何可能产生电火花和超过正常仓温的电气设备;

7、20区、21区、22区均应采用粉尘防爆型照明装置,灯具和粮食净距不应小于500mm;

8、20区、21区、22区不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

9、筒仓建筑物内,若需安装电源插座,除应安装防爆型电源插座外,在开关室(或控制室内)还应装设能切断该插座电源的装置;

10、筒仓建筑物内的金属结构件、机械设备、金属管道、钢筋、电气部件外壳等,均必须有效接地。

11、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12、筒仓所有电气电缆选用铠装电缆,并应定期检查,防止鼠害,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防止造成短路漏电事故;

(三)配电箱、柜、插座、临时用电、安全电压其它使用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GB17440《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危险化学品管理

1、熏蒸剂应统一存放在专用库房,应建立在离居民区和其它厩舍较远的地方,要求坚固、干燥、凉爽、不漏雨。

2、剧毒化学品管理: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保证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3、其它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4、所有危化品要在醒目处张贴或悬挂其MSDS数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作业场所与职业安全:

作业场所

1、区域隔离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且严密防尘;

2、泄爆门应向外开启;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满足GB50016的规定;

3、立筒库、加工车间四周10米范围内无20区、21区、22区的建(构)筑物;

4、20区、21区、22区的厂(库)四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

5、粮食粉尘爆炸环境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隔墙,保证作业安全,便于划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场所;

5、粮仓、加工车间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且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6、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电措施;

7、筒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平房仓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8、输送粮食的地道、地下室,其两端应有通向地面的出口;

9、窗为有效泄爆口,应向外开启。

10、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排除;

重大危险应及时报告;

严禁带隐患作业;

11、安全、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拆除或改变用途,

12、用于粉尘爆炸场所20区、21区和22区内的电气设备和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13、粉尘爆炸区域内不能使用燃油型机动车和非粉尘防爆型电力机动车,

14、严禁烟火,明火作业应严格审批并遵守相关规定,

15、高处作业时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向下投掷物品;

16、生产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警告标志和安全标志应完整齐全、清晰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并挪动;

17、选用密闭性能好的输送设备,并在进料口,转接处、料流落差处加吸风除尘系统,将悬浮的粉尘收集起来;

18、在设备管道的连接处加密封垫,以防粉尘外溢;

19、粉尘清扫工作

(1)必须做到每班小清扫,要做到设备周围和死角没有积尘。

定期清扫通风除尘管道和墙壁等平时不易清扫的场所;

(2)清扫时应以吸尘和湿拖为主,禁止采用易引起粉尘飞扬的清扫方法;

(3)清除积尘和溢出的粮食不得使用与水泥地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具;

(4)贮尘灰的袋(包)要及时运离筒仓;

(5)清扫前,要将工作场所的窗户及通风口打开;

(6)筒仓建筑内各类设备运行前,必须提前十分钟开动相应的通风除尘装置,当设备停止运行后,相应的通风除尘装置仍需继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

20、工作场所粉尘加权平均允许浓度不得超过4mg/m3,除尘器排放口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20mg/m3,作业流程中产尘点粉尘浓度不超过4g/m3;

21、各装卸设备的进、出料口、转接点等易起尘部位,应设置吸尘罩,吸尘罩周围应有防止粉尘外逸的设施,有效控制粉尘扩散。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受限空间

1、受限空间明火作业

1)在筒仓建筑物内,原则上禁止明火作业。

2)在获准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筒仓设施内各种机械,应全部停机;

(2)作业现场及其下层地面均应打扫干净并用水淋湿;

(2)作业现场的窗户、泄压口一律打开。

与其它密闭容器相连的管道,有隔离阀门的一律把阀门关严;

无隔离阀门的,则应拆除一段管道,使管道有开放段,应封闭非动火作业段管道;

(3)明火作业点半径10米范围内的所有可燃材、物料应移出。

确实不能移走的,应采用非燃性挡板加以隔离保护;

(4)作业点周围半径10米的范围内,地面和墙壁上的孔洞、通风除尘吸口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覆盖,防止火花溅落在孔洞内;

(5)作业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6)作业时,必须有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在现场监视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和消防人员应共同熄灭残火,安全监护人员进行守护,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撤离;

(7)为确保安全,电、气焊工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和必要的防爆安全知识教育;

2、筒仓系统应配备氧气浓度测定仪,在有可能缺氧的场所作业时,应按GB8958的规定进行;

3、在检查仓内料位或清扫仓底时,应用防爆灯具进行照明;

4、安全设施和通风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拆除;

5、筒仓系统产生、积聚静电的设备设施均应可靠接地,清仓设备应设静电消除装置;

6、进入筒仓应穿防静电服装、鞋帽;

7、料位检测时,严禁用带有金属材料头的皮尺一类的工具检测料位,以防止操作者遭受静电电击和产生静电火花;

8、受限空间其它规定参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LS/T1211《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粮食熏蒸职业安全

1、使用任何化学药剂熏蒸杀虫时,必须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参加熏蒸人员须进行有关培训,掌握熏蒸相关技术。

熏蒸时应安排两名以上安全防护人员。

2、熏蒸前应对熏蒸筒仓、熏蒸设备及所有熏蒸管路的气密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方可熏蒸;

熏蒸前对投药工业设备进行预检;

熏蒸前检查消防设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3、防毒面具和滤毒罐应有效,工作服(长袖衣裤)和无渗透性手套应完好;

4、熏蒸现场应准备灭火器具和中毒急救用品;

5、熏蒸作业场所管理人员、装卸人员及熏蒸作业负责人应事先商定投药时间、送风排毒时间和相互联系方式,并清点作业前后人数;

6、熏蒸时应按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投药操作和监测;

7、需要熏蒸的筒仓密闭熏蒸时,应对毗连的空间进行周期检验,以检查是否有熏蒸气体泄漏,如泄漏超过允许浓度,应及时予以处理;

8、检验人员应戴好防毒面具;

9、熏蒸后应对熏蒸仓进行通风,并符合GBZ2.1中的有关要求;

10、在熏蒸粮仓周围必须按要以下安全距离设置警戒线并配备明显标志:

磷化氢、溴甲烷:

20米

常规熏蒸:

10米

氯化苦:

30米

11、 

在投药过程中因机械故障或停电等使用流程中途停滞时,对已投放在输送设备上的熏蒸剂应有应急处理;

12、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气体检测仪和隔离式防毒面具;

13、建立熏蒸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进行熏蒸作业;

14、应制定熏蒸事故应急预案,有发生毒气泄漏或人员中毒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LS/T1206《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LS1201《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

参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职业健康

1、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被怀疑患尘肺病的人应每年复查一次;

2、每年对所有员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做到无病预防,有病早治;

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员工发放一定的保健津贴,改善员工劳保待遇等;

3、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根据不同作业场所和生产现场粉尘浓度,选择佩戴防尘口罩或头盔等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名签。

严禁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进入生产作业现场;

4、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常见违法行为

1、进入受限空间未办理作业票、未进行检测的;

2、熏蒸作业人员未配备气体检测仪和隔离式防毒面具的;

3、未制定熏蒸事故应急预案的;

4、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未定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5、安全、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的;

6、其它行为参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备注:

企业在《粮食加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安全隐患。

20区;

加工车间米糠间、面粉散存仓、立筒仓内、灰间、封闭式设备内部。

21区:

粉碎间、碾磨间、打包间、清理间、配粉间、饲料加工车间、原料室、立筒库工作塔及筒上层、筒下层、敞开式输送廊道、地下输粮管道、地上封闭式输粮管道、

散装粮储存用房式仓。

22区:

立筒库工作塔及筒上层、筒下层溜管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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