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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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一、参保范围

秦皇岛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困难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

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县、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办理登记所需证件及资料:

(一)一般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带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办批文);

2、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单位职工用工合同;

4、单位职工一寸彩色照片;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困难企业办理参保登记需带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企业职工用工合同;

4、企业职工一寸彩色照片;

5、企业经营状况(停产、半停产);

6、企业人员、财务情况报表;

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公示材料。

(三)中断医保关系人员接续参保需要以下材料:

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保险IC卡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断医保关系期间医疗费用单据及复印件。

(四)个体经济组织办理参保登记需带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一寸彩照1张;

4、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五)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需带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一寸彩照1张;

3、个体工商户需要携带营业执照;

4、失业人员需要失业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三、缴费

(一)一般参保单位缴费

由参保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

参保单位缴费标准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之和的6.5%缴纳。

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2%在工资中扣除后由单位缴纳。

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每月15日前办理缴费业务,月底前连同个人缴费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

(二)困难企业参保缴费

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企业缴费比例为4.5%,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中断医保关系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8.5%全部由本人缴纳。

其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领取生活费期间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8.5%,全部由个人缴纳。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2%缴纳,由业主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四、个人医疗账户

(一)参保单位职工、中断医保关系、个体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在8.5%的缴费比例中,其中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医疗账户;6.5%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年龄段按不同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两项合计,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比例为:

1、35岁以下的职工按2.7%划入;

2、36岁?

45岁(含45岁)的职工按3.2%划入;

3、46岁一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3.7%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5.5%划入;

(二)困难企业职工不建立个人账户。

五、住院费用支付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结算费用时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我市住院起付额按医院级别分别是:

一级(含一级)以下医院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1%,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发生一次按上述标准分别比上一次降低1个百分点,从第五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不再降低。

参保人员住院按规定自付起付额后,年度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分段累加计算)是:

医疗费用为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含本数),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5001?

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2%,个人负担18%;10001-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负担13%;20001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退休人员自负比例比在职职工低3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95%进入统筹,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办法结算。

六、门诊特殊慢性疾病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经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委员会鉴定,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慢性疾病。

我市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十类,即:

1、呼吸系统疾:

慢性塞性肺病且已出现过Ⅱ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2、脑血管疾病:

脑梗塞、脑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留下的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IV级以下(不含IV级)],癫痫;3、心血管疾病:

冠心病中的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各种脏病所导致的II度以上的心衰,复杂性心律失常;慢性房颤,III级以上室早。

;4、泌尿系统疾病:

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衰竭而引发的合并症(高血压、低钙血症、骨质疏松症、中度以上贫血?

?

血色素9g以下),肾病综合症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者。

;5、内分泌系统疾病:

甲状腺机能亢进症:

正规治疗2年未痊愈的甲亢、甲亢合并III度以上的凸眼、甲亢合并甲亢心脏病、正规治疗治愈后又复发的甲亢。

甲状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糖尿病(正规治疗一年以上,在定点医院每月至少一次空腹血糖,一次餐后血糖,每三个月一次糖化血红蛋白)。

;6、高血压Ⅱ期以上(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

;7、消化系统疾病:

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有过大出血史且正规治疗一年以上的未愈溃疡;8、血液系统疾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

;9、癌症门诊放、化疗;10、免疫系统疾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一年以上且处于活动期(血沉快、C3、C4低等)。

(二)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院)、近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本、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单,并由单位(个人参保的由本人办理)汇总后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统一申报(每年11月份),12月份进行专家鉴定。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上述慢性疾病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费用的一般诊疗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其中,患重症尿素症、肾移植术后排斥治疗和癌症门诊放化疗的患者,治疗中不分甲、乙类药品,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自负15%。

患重症肾病尿素症需做人工透析的患者,要与所选择的定点医院签订合同,每次治疗费用个人负担10%,90%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直接结算;透析次数每人每周最多不超过两次,超过两次费用全部自负。

七、封顶线

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我市规定:

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秦皇岛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八、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参保的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指定保险公司投保。

每人每年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不超过15万元(包括15万元)的医疗费补助;企业职工由企业作为投保人,统一向指定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可选择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其中一种保额,职工按每人每年42元、60元、72元的标准缴纳保费。

公务员大病保险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列支。

企业职工大病保险费《按秦皇岛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秦皇岛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指南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登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或缴费人,按规定向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1、企业养老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及资料进行登记:

(1)营业执照

(2)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2、下列人员进行登记需携带的证件

(1)个体工商户需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薄

(2)失业人员需携带失业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需携带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个人委托代管档案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委托代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薄

三、参保缴费

1、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缴费按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为准)的20%缴纳,个人缴费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7%缴纳。

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

缴费工资基数为职工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个体工商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按实际收入的18%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按实际收入的7%缴纳,其余由雇主为其缴纳,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3、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按实际收入的18%缴纳,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五、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缴费工资基数11%的比例记入。

其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按比例划入。

个人账户是职工办理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六、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人员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由四项组成:

(1)基础养老金:

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3)过渡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95年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乘以1.4%

(4)补贴和调节金:

111乘以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作年限除以全部工作年限

(二)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由两项组成:

(1)基础养老金:

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

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八、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职工退休后,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退休(在职)人员死亡,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九、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

   职工离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照国家政策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离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提高待遇水平。

秦皇岛市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规程

                                               —省失业处整理发布

一、失业保险注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工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执社会保险登记证,及以下证件和资料,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注册。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当月统计报表或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人应当自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五日内,执下列相关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表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核准证件;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三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反馈缴费人上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况。

  四、缴费人应当于每月三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人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申报资料之日起二日内审核完毕。

  五、缴费人必须于每月十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核准的失业保险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上月失业保险费缴费手续。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机关和财政部门分别提供缴费人当期的分户申报情况,传递"失业保险申报汇总表",但年终决算时,可适当延期。

  七、地税机关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缴费明细和办理缓缴和情况,传递"失业保险分户征收情况反馈表"及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

  八、各县、区地税机关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其他收入,于每月初7日,内由同级国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于每月初10日内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本级地税机关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其他收入每月初10日内,由市级国库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缴费人按时足额申报,对经催报后仍未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缴费人的应缴数额,责令限期申报,缴费人逾期仍不申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其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由主管地税机关强制执行。

  十、各级地税机关在征缴欠费时,企业应填报《失业保险费补缴欠费申报表》,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到其参保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失业保险费补缴欠费申报表》一式四联,逐项填写后加盖本单位章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章,并留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第二、持《失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到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补缴,交主管地税机关两份,缴费单位自已留存一份。

如果欠费单位补缴的费款是2002年3月1日以后形成的欠费,还需携带其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

  十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缴费人进行稽核检查,主要,人容包括:

  

(一)缴费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登台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情况;

  (四)缴费人的缴费工资历基数情况;

  (五)社会保险待遇和享受者的条件以及生存状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十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工作。

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中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参保扩面的有关情况,双方要加强配合协作,共同研究和解决参保扩面问题,促进扩面工作的开展,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十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要各负其责,定期通报情况,解决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9]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县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全市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基金财务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施行;负责工伤认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及市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对各县上报的工伤认定申请案件负责组织集体研究,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条昌黎、抚宁、卢龙、青龙满族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的接收、受理以及调查核实等工作,并负责制作、送达工伤认定法律文书。

第五条各县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要及时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于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后10日内报送;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在受理后30日内报送。

第六条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负责答复和答辩。

第七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六)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确认。

(七)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八)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县两级要设立财政专户,分别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

各县历年结余的基金、储备金,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条各县收缴的工伤保险费每月25日前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由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支出预算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支出预算统一上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各县的支出预算拨到各县的支出户。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各县下达当年扩面征缴任务,对完成扩面征缴任务而出现收不抵支的,市工伤保险基金将全额拨付;对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市工伤保险基金按扩面征缴实际情况确定拨付比例。

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垫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行业缴费费率之积。

参保职工本人工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本人工资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基准费率,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中的经营生产范围为准,确定行业差别费率。

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5%,三类行业为3.0%—4.0%(其中非矿山行业费率为3.0%,矿山开采行业为4.0%)。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每1至2年浮动一次。

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各两档,上浮一档为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二档为150%;下浮一档为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二档为50%。

浮动费率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审定,并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获得资格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规范。

第十六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扩面征缴和基金支付等各项工作的稽核力度。

(一)对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稽核。

(二)对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稽核。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河北省药品目录、服务标准、协议规定稽核。

(四)对市本级和各县工伤职工的待遇结算稽核。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其认定工伤后的待遇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目前都是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范围内的。

是指国家依法建立的劳动者因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暂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及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营利的特征。

缴费基数是按不高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或不低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缴基金。

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28%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9%(单位7%,个人2%)、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12%-20%(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一半,即6%-10%)、失业保险金缴费比例:

3%(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为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但是由于有所在城市区域不同相应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也有所不同。

您可以到您所在城市的劳动局咨询相应的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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