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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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联营体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部分项目中的工序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分包商完成,但联营体经理部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

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机械作业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由联营体经理部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四)专业分包:

是指承包工程中的机电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制安工程、基础处理工程、砂石系统工程等,联营体任一方具有其相应资质的也可参与分包竞标,由中标方进行施工,但由联营体经理部负责监督管理。

(五)工民建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劳务分包。

特殊情况需书面提出申请,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进行工序或分部工程分包。

第八条分包申请与审批

(一)分包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包括50万元):

由联营体经理部总经济师牵头,经营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包评审,编制分包计划申请,由联营体总经理审批。

并在30日内报各自母体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二)分包合同金额在50万元―300万元的(包括300万元):

由联营体编制分包计划申请,报招标委员会批准后,联营体根据招标后的评标结果形成分包计划审批表,报招标委员会批准。

(三)分包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由联营体编制年度分包计划申请,在例行董事会进行审批。

申请批复后,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招标委员会派人参与联营体的招标工作。

联营体根据招标后的评标结果形成分包计划审批表,报董事会批准。

(四)项目主承包合同有约定的,其分包项目还需报业主或监理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对外分包。

第九条工程分包应根据技术方案、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安全环保、社会资源的获取等多方面进行分析策划,由联营体确定拟分包的施工项目,编制分包计划并经招标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对以单价形式分包的,应按招标报价清单工程量,估算分包项目总金额,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级别的审批。

杜绝为规避上报审批而采取以大化小、估小和分解分包工程量,减少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做法。

第十一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违规分包:

(一)未按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分包申请及审批的;

(二)未按本规定的招标程序选择分包商的;

(三)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及相关证件不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的;

(四)将分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包的;

(五)分包工程不签订分包合同的。

第十二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转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转包:

(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分包商授权的法人委托人与实际分包人不符的。

(三)对于工程违规分包或转包的,董事会研究进行处理,董事会如有争议,根据《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联营体运营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六款及第十条第五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分包商选择与管理

第十三条选择分包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内部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形式。

内部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3家以上。

分包招标工作必须在分包申请计划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参加竞争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以下有效证明文件,并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联营体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如所在地实行)。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信誉、履约情况,并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的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已完工程发包方评价资料等。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情况。

第十五条联营体结合施工项目实际编制分包项目招标文件,文件应涵盖拟分包工程项目概况、投标人须知、分包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在合理的时间发放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竞标分包商(项目分包招标禁止收取分包商任何费用);

邀请函件、分包商现场勘察等前期工作,在分包计划申请批准后,由联营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招标委员会设立工程分包评标小组,由项目分管经营管理的总经济师担任评标小组组长,评标小组应有经营合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物资设备、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要占评标小组总人数的2/3以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分包招标工作由监事会派员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每一个评委根据评标条件独立打分。

评委的评分结果汇总后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出候选分包商1~2名,进行合同预谈判。

董事会或监事会及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否决,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评标小组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评标工作,遵守评标纪律,对于假公济私、明评暗定等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形成书面评审报告,报评标委员会,按分包金额大小进行相应级别的审批。

同时将分包招标、评标、审批等程序文件报母体公司备案。

上报审批表的同时应附分包项目中标工程量、单价、总价以及分包控制价、总价,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价、总价等。

第二十条凡被联营体任何一方母体方公司列为不合格的分包商,联营体不得选用。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包商,应视为不合格分包商:

(一)出具不实资质证明的。

(二)有损害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公司所属单位合法利益行为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

(四)假借他人名义从事分包活动的。

(五)拖欠民工工资或煽动民工闹事的。

(六)不能正常履行分包协议所规定义务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恶意诉讼母体公司,企图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款或赔偿款的。

第二十一条对分包商管理坚持培育与规范并重,管理与服务同步,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注重对分包商的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有目的地培养一批合格的、有实力的分包队伍,促进工程分包行为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分包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分包合同谈判及价格的控制

(一)工程分包合同的格式执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公司规定的范本,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草拟的分包合同应经联营体技术、测量、质量、安全、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人员评审,并做好合同评审记录。

(二)分包合同谈判要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并做好谈判记录,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谈判记录与分包合同一并存档备查。

(三)联营体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及工程条件,合理确定分包价格,严禁出现单价倒挂现象。

(四)采用单价合同的,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

超出事先评估分包工程量的,应追加审批并补签协议。

(五)机械作业分包单价,原则上应与实物工程量挂钩。

承租机械不准只按月租费结算。

特殊情况需要月租的,应报招标委员会批准,同时报母体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分包合同的内容及主要条款

(一)分包合同范围:

分包合同中列明分包工程的项目名称、部位,分包范围、分包工程量(估算)等控制分包范围的条款。

(二)分包单价或总价:

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价或总价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及费用构成。

应列明“分包单价包括一切与分包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商应承担的义务、风险和全部责任”。

(若分包项目的设计工程量可能存在大的变更应约定“分包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

(三)材料供应:

1.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供货渠道、单位耗量及单价。

2.主合同中对主要材料有特殊要求(业主供材料、业主指定供应商供材料)的分包合同按主合同的要求供货。

3.分包合同若由碎石、反滤料由发包方供货,分包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供货地点、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价格。

4.对材料供货数量应严格控制,分包商负责人向联营体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出具专人领料委托书,杜绝分包工程材料外流。

5.由分包商自行采购的材料,须注明材质要求,提供厂家材质证明等,联营体要不定期抽查。

6.对于业主低价供应的主材,主要为碎石、反滤料,分包合同明确限额领料核算办法和超限额材料的处罚标准。

(四)工期:

分包合同注明分包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度计划、相关的节点工期,以及节点工期实现与否的奖惩办法。

(五)资源投入:

分包合同中注明分包商资源配置情况、数量及分包施工不能满足发包方要求时,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分包合同并责令分包方无条件退场的条款。

(六)计量、支付办法:

分包合同中明确计量、支付条款。

计量的原则按主承包合同的计量方法计量,严禁超出业主结算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

(七)农民工工资发放条款:

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雇员(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要求和监管措施,应按照每期结算金额逐次扣留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每季度经过联营体确认农民工工资已发后,在下一季度第一次结算返还给分包商。

或采取控制方式:

⑴、先支付经审核确认的当期分包单位雇员(民工)工资,无争议后再支付分包单位当期应支付的剩余结算款;

⑵、签定合同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雇员(民工)人员信息、工资标准,核实出勤情况和工作发放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当地相关劳动部门主动备案。

(八)安全责任条款:

分包合同中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

并提取5%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但总数至少不低于10万元。

(九)分包合同条款中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分包工程再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挂名承包。

发包方有权处罚并解除合同。

(十)质量控制:

分包合同中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对后期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分包项目,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问题等)。

明确分包工程的质保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返还时间及工程质保期的责任等问题。

(十一)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

(十二)分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分包合同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要有明确的人身、机械保险条款。

以上为分包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其它条款按国家及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分包合同签订

(一)工程分包必须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由分包商法定代表人或依法委托人(代表)签字。

严禁先施工后签订分包合同或边施工边商谈分包合同的做法。

(二)分包合同由联营体经营合同管理部门拟定,经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评审,联营体总经济师审核后,由联营体总经理或经授权的代表(必须有授权委托书)签订正式合同。

分包合同评审时,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经营合同管理部:

负责分包合同起草和条款的制订;

负责分包单价和计量、支付条款以及索赔、纠纷的处理方式等条款;

负责分包商资质的验证、审查、备案等工作。

2.工程技术部:

负责分包合同中有关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测量、技术服务、计量验收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3.安全监督部:

负责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和满足施工需要的特殊工种资格证的审查、备案;

负责分包商入场安全教育、劳动保护、施工过程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职业健康监控、责任划分、事故处理、处罚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4.物资设备部:

负责对分包商物资供应和周转材料的管理与费用计算、物资结算程序(包括分包商领料授权委托)、分包商设备的投保和使用发包方设备的管理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5.质量管理部:

负责对合同中有关质量强制性条款、特殊条款等的制订和审查;

负责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求分包商应采取的措施,隐蔽工程、关键项目等的质量检验程序以及相应质检人员的要求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负责质量记录及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6.财审部:

负责对分包结算程序条款及预付工程款等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验证、备案、避免挂帐支付等方面进行监督审查;

负责税率、税金扣除条款的制订审查。

7.综合办公室:

负责监督人身保险的办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条款的制订和审查。

负责分包队伍人员的登记和管理等。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其正本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副本发至财务、技术、测量、质量、安全、物资设备等部门。

并由经营合同部门向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作为对分包工程及分包商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依据。

(四)分包合同签订一周内报联营体各自母体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保廉合同”。

“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报母体公司备案。

“安全生产责任书”、“保廉合同”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分包工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分包商必须执行联营体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联营体对分包工程要进行严格管理,对分包工程施工工期、质量、安全要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实行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控制度,严禁以包代管。

第二十七条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必须向联营体报送组织实施分包工程的管理机构、施工技术、进度计划、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案(措施)。

联营体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审批。

第二十八条联营体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监控,建立关键工序全过程旁站制度,明确旁站人员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严禁将分包队伍编为内部作业队序列进行管理,如严禁使用“×

×

联营体第几工程处”、“×

联营体土建几队”“×

联营体第几工区”等名称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为保证分包商正常履约,联营体除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要为分包商提供必要的施工和生活条件,加强与分包商之间的定期配合和联系,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必须长驻工地。

(二)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分包合同承诺相符。

(三)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四)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要始终保持分包商提供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在有效期内,对于超过有效期的,如分包商不能及时提供年检证明的,将予以清退。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要检查是否有与工作岗位相符的上岗资格证。

分包商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六)安全措施、设施、检查是否到位。

(七)及时检查分包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按分包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联营体建立外协队伍意外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分包风险。

第三十三条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联营体定期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定。

对分包商进行考核、评定可参考母体公司的相关管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下列事件应于事发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报董事会及双方母体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1)发生二次转包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业主单位或地方政府等部门造成影响的。

(3)发生分包闹事或罢工事件的。

(4)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的。

(5)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第六章分包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

第三十五条联营体应建立健全分包商现场签证、结算、支付的程序。

严格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包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分包结算应根据主合同的支付情况,同步同比例的支付分包结算,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

不允许无协议或超越协议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七条联营体要切实做好各个项目工程完后的分包商退场工作,在完工结算签订清算协议后,方可支付最后一次工程结算款。

第三十八条联营体应加强分包统计管理。

项目部要建立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价款及支付统计台帐。

第七章分包商退场管理

第三十九条分包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在分包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发包方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并终止合同:

(一)发生二次转包或分包商履约能力下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不听劝阻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不听指挥、违规操作、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偷工减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挑唆农民工聚众闹事、上访、阻挠施工正常进行的。

(五)不诚信,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

第四十条当发生分包商不能履行分包合同应尽的义务,联营体要求分包商退场时,要在向分包商指明责任、问题的基础上,尽量与分包商达成退场协议,并明确双方在退场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善后处理事宜。

如果分包商坚持不退场或不接受发包方的合理退场条件或要求,不能达成退场协议的,发包方可通过向分包商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行使单方解除权。

《解除合同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一份由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签认后我方保管。

如果分包商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拒绝签认的,发包方可通过邀请当地公证处公证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到分包商主要办公场所并留置于该办公场所的,即视为送达。

公证处对送达行为所作的《公证书》,我方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后,在分包商完成自检,提出验收申请后,联营体应及时组织验收,不符合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的,联营体应监督分包商认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分包商履行完分包合同应尽的全部义务后,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应办理以下事宜:

(一)通知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物资设备、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整理和提供分包合同竣工结算的相关资料,完成分包项目最终结算。

(二)依据相关资料清理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及时解决履约中的经济纠纷。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解决的纠纷(如需进一步落实、查证等)应记录在案,双方约定时间解决。

(三)质保金返还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办理。

并应按分包合同条款的规定返还。

在质量保修期内若发生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应按分包合同的规定从质保金中扣除。

(四)最终结算完毕,应形成分包商退场协议,注明“本次结算为最终结算,结算总金额双方无异议”字样,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五)分包工程完工后,联营体应对分包商进行评定,填写分包商评定表,在30日内报分局和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六)分包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联营体招标委员会作为工程分包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对工程分包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招标委员会将不定期对各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对工程分包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

1.工程分包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擅自分包的。

2.工程分包不签订分包合同或管理不严的。

3.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或多结算工程价款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由于内部管理有漏洞,造成工程材料通过分包队伍流失的。

5.违反“保廉合同”条款以权谋私的。

6.虚增工程量、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拿回扣的。

7.没有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

8.发生群伤事故、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对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责任方母体公司有关条例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分包队伍意外冲突管理

第四十四条联营体在分包合同签订时,应针对项目分包实际,制订《外协队伍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布和进行桌面推演;

历练解决问题、协作和分配任务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联营体负责本项目发生意外事件的现场处理;

负责组织评审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当发现潜在的分包队伍意外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项目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若事态不能有效控制,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立即向当地有关部门和董事会、母体公司报告,求得迅速解决。

第四十七条事态平息后,联营体要将事件发生的经过、平息过程,发生的原因、改进措施等形成书面材料,报董事会和双方母体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联营体从事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有不足之处,执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联营体运营管理规定》、《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本办法有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联营体运营管理规定》、《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冲突之处,执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联营体运营管理规定》、《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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