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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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系统各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须经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审核、审查、审批后实施,其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地区公司负责人还须再报公司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条凡在公司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

特殊情况的,一般员工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其他人员还须再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各中心(室)、地区公司各部门、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及以上员工请假、出差由上一级领导审批;

其他员工的请假、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其中服务中心员工的请假、出差由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所有员工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出差由公司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方案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版本须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公司各中心(室)、各地区公司每月所有的奖励和处罚文件均须抄报公司行政人事中心。

对于行政人事部门未按文件执行的,当月发现一人次给予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三人次给予免职处分,超过三人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财务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统一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模式

1、资金由公司统一计划管理,地区公司纳入公司资金计划申报。

2、因融资工作需要对外提供资料时,公司基础资料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财务资料、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承诺书、商业承兑汇票相关协议及承诺函等相关资料须报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

融资计划、融资方案、融资合同、融资协议、增资方案、融资安排费方案等须报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公司资金分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融资方案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财产及股权质押、担保手续,股权过户手续,董事、监事及法人变更等具体事项,由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

股权融资、合作项目涉及公司章程变更事项,须报公司经营中心审核后,由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

3、开具商业汇票视同现款支付,公司须建立商业承兑汇票台帐,确保到期兑付。

4、无论任何原因,公司必须确保商业承兑汇票、贷款利息及本金在到期前2个工作日到账;

否则每发生一次,给予财务相关人员降一级工资处分,给予贷后管理部门主管领导降二级工资处分,给予公司董事长降三级工资处分;

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公司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处分文件并执行。

5、公司内部资金调拨,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6、公司申请公司拨付款项的,由公司财务中心审核,2000万(含2000万)以下的,报公司财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2000万以上的,须再报公司资金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对外付款审批

1、服务中心日常水电费支出及退业主押金,由服务中心审批;

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对外付款,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2、银行手续费由财务部门审批支付;

税费、银行贷款归还、利息、顾问费等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3、合同款支付,金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金额30万元以上的,再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4、无合同、超合同、紧急事项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的付款,单项2000元以下(含2000元)、年度累计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单项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年度累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超过以上权限的,再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5、超预算、超计划付款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以上权限调整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费用报销

1、公司总部员工、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费用报销由公司董事长汇总签批;

地区公司其他员工的费用报销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不符合标准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因工伤、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须公司在国家规定的赔偿、补偿之外另行补偿的,单笔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2万元以上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3、地区公司业务招待费额度原则上按每个项目每年2万元的标准核定(至少1万元用于该项目)。

4、每月1500元以内的车辆使用费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销。

5、超过以上权限及权限调整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借款

1、公司总部员工、地区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服务中心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可借支备用金,备用金借支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工资的2倍,借款人必须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到财务报销。

2、地区公司有5个以下(含5个)项目的,累计借款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

5个项目以上、20个项目以下(含20个)的,累计借款额度30万元;

20个项目以上的,累计借款额度40万元。

3、超过以上权限及权限调整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资产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

资产的报废、处理,单件原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一批次原值总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超过以上权限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权限调整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注册公司、公司收购、对外投资,非公司融资需要为外单位提供财产抵押、经济担保、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非融资工作需要,对法人、董事、监事、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变更事项,由公司总裁办直管副总裁审批;

注册资本变更由公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属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以及公司负责人、注册地等的变更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中心(室)、各地区公司每月所有的奖励和处罚文件均须抄报公司财务中心。

对于财务部门未按文件执行的,当月发现一人次给予财务部门负责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三人次给予免职处分,超过三人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地区公司日常所需材料物资采购分为公司材料公司采购、公司采购和地区公司采购。

第二十四条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及流程:

1、金额一批次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公司采购经营中心审批;

超过以上权限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2、资产购置由使用单位审批后交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在24小时内审批完毕,并按权限报批。

第二十五条公司材料公司采购

1、统一配送的维保修材料物资由维保修大队申报材料计划,由地区公司审核汇总报材料公司配送。

2、统一配送的非维保修材料物资(如办公电脑、对讲机、保安用品、制服等)由服务中心按资产审批权限审批后再报材料公司配送。

第二十六条公司采购

公司定期公布供应物资目录,目录内的物资由采购经营中心统一供应。

第二十七条地区公司采购

1、公司材料公司及公司采购以外的材料物资由地区公司采购。

由公司材料公司或公司采购的材料物资,因特殊情况需地区公司自购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1万元的由公司采购经营中心审批。

2、年度材料物资采购

地区公司年度采购由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牵头负责招标,可实施年度采购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五金电器材料、工程维保修材料、消防器材、游泳池用品、办公用品及耗材、印刷品、饮用水等物资。

3、日常材料物资采购

金额一批次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服务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2000元以上的由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牵头实施采购。

4、权限调整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地区公司负责采购的年度材料物资,由行政人事部组织通过招投标方式实施采购,日常材料物资采购通过比价询价方式实施,比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二十九条地区公司材料物资由需求部门牵头负责验收入库。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条招标立项

预算金额10万以下(含1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采购经营中心负责审批。

第三十一条招标权限

1、地区公司工程、服务项目及材料物资年度采购由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牵头招标。

2、有条件实行公司统一招标的项目由公司采购经营中心负责。

3、权限调整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议标权限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程序实施招标的,可以议标。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项目的议标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5万元以上的,再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单位的征召

1、地区公司负责的招标项目由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单位征召小组。

2、单位的征召:

征召小组须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通过网上搜集、电话黄页查询等方式(特殊项目由公司负责人自行决定收集方式)各提供3家以上单位名单,由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独立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1人)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最终决定3家以上(含3家)的合格投标单位。

3、征召的有合作意向的单位需进行实地考察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亲自或指定专人带队实地考察。

4、地区公司各单位需使用单位库单位的,必须经过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5、严禁推荐投标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写、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五条定标权限

1、材料物资定标权限

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报公司采购经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以上权限的,再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工程类、服务类及材料物资年度协议定标权限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报公司采购经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以上权限的,再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补充合同核价权限

涉及工程量、单价变化、补充单价的补充合同核价:

增加金额不超过2万,且增加金额范围为合同10%以内(含10%)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地区公司在每月2日前,将最新招标工作台帐报公司采购经营中心备案。

第六章合同管理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类合同范本经公司合同管理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合同(含招文)原则上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签订相关合同。

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司范本条款作部分修改形成地区合同范本的,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条合同签订

合同由招标单位负责签订,标的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必须签订合同。

服务中心的合同签订须由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名,地区公司的合同签订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第四十一条合同订立审批权限

1、所有合同报审前必须完成定标(含谈判结果)审批。

2、合同(含年度合同)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管理中心审批,超过300万元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3、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企业单位的供应合同,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合同变更审批权限

1、补充合同(含年度补充合同)增加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5万元以上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2、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3、补充合同(含年度补充合同)不涉及金额增减,但变更原地区公司权限合同条款或公司权限合同非重要条款,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变更公司权限合同重要条款(含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影响我方权益条款)按原合同审批权限执行。

第四十三条合同管理其他规定

1、地区公司与公司系统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报公司经营中心审核后,再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2、公司已签订年度合同、地区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3、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核并报公司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十四条合同履约监督

公司质量监察中心对地区公司所有经营类合同进行履约监督,督促指导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进行合法有效的维权取证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发现维权取证不到位的,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执行。

第七章法律及品牌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地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由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统一负责;

品牌事务由地区公司品牌部负责。

第四十六条地区公司实行法律事务及时报告制度,须将相关法律事务及时上报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第四十七条地区公司实行品牌事务及时报告制度,须将相关品牌事务及时上报公司及公司品牌中心。

第四十八条对于地区公司出现的业主纠纷等严重违约情形,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对履约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如发现关键证据存在缺失或瑕疵,可能对案件结果带来不利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并由法律事务中心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于地区公司出现品牌事件的情形,地区公司品牌部对事件进行核查,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并由品牌中心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综合管理

第五十条服务费标准(住宅、商业、公建、停车场等)由地区公司核算,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核,营销中心、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报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五十一条服务费及滞纳金的减免,由公司负责制定,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前期介入服务人员人工综合成本参考标准由公司负责制定,经财务中心、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实施。

地区公司须在进驻新项目一个月内与地区公司签署《前期介入服务协议》;

对新进城市首个项目,须在地产及分公司注册完成后1个月内与地区公司签署《前期介入服务协议》。

第五十三条地区公司须在新进城市首个项目开盘3个月前完成相关营业证照的办理;

尚未成立地区公司的,由公司负责在开盘3个月前完成地区公司的组建及相关营业证照的办理。

第五十四条地区公司在所辖区域发生重大事件时须按照系统重大事件报告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地区公司须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及管理,并负责信息化系统的推广与使用。

第五十六条每年年底,地区公司须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上级单位到下级部门检查工作,下级部门不得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任何人不得安排或接受宴请、旅游观光、健身娱乐和礼品。

第五十八条档案印章管理

1、公司相关证照由公司监察室负责保管;

各地区公司重要证照、行政公章由地区公司监察分室保管;

其他档案由地区公司管理。

2、公司负责总部营业执照、资质等的变更、年检等,并在各地区注册成立地区公司。

地区公司营业执照等的变更、年检等由地区公司负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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