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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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Word格式.doc

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挂牌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三)企业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企业挂牌前,要使企业符合股转系统对企业的挂牌要求: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企业挂牌的过程是达到这四个挂牌要求的过程,也是企业信息披露的过程。

企业挂牌时向股转系统提交《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是对企业信息的全面披露。

《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开转让说明书》要求披露的内容具体是:

1、公司基本情况

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

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公司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及方式(包括服务外包、外协生产等。

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

披露其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基本风险特征(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并可分析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3、公司治理情况

披露最近两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同业竞争情况,有无大股东占款情况,董监高的变动情况和原因。

4、公司财务情况

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管理层讨论与分享,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十个章节。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无需审计,可自愿进行审计。

2、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

(1)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内容涉及到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2)董事会决议涉及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

(3)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4)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6)股票转让被股转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7)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发布澄清公告的。

(8)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

(9)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

(10)持股5%以上的股东,权益份额变动达到股转系统规定标准的,应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11)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

(12)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

(13)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3)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7)董事会就并购重组、鼓励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9)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10)公司及其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2)主办券商或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备

报备工作具体是指:

1、向股转系统报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在挂牌时向股转系统报备董监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的或者上述报备事项变化的,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报备最新资料。

3、董监高应当在挂牌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管)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的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管应让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承诺书并报备。

4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理中的工作内容

董秘需要协助公司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督促公司三会规范运作。

(一)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公司治理机制采用“三权分立”的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

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1、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

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5、三会规范运作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挂牌后企业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6、董监高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章程

章程是企业依法实行“自治”的体现,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风险控制、经营活动、纠纷解决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明确须提交股东大会的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等。

(三)公司治理制度

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以上制度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5董事会秘书在定向发行中的工作内容

企业挂牌后进行融资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定向发行股票。

董秘要熟知定向发行对象的适格资格,以及发行的方式和过程。

(一)发行对象

内部投资者:

现有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企业董事、监事、高管、核心员工。

外部投资者: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自然人:

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同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的,人数不得超过35人。

公司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向股转系统履行事后备案程序。

若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二)发行方式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可以通过询价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询价,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方案后进行,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确定的询价对象范围内接收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

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三)优先认购安排

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

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股票发行如有优先认购安排的,应当在认购公告中披露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缴款期限和缴款方式。

放弃优先认购的,也应说明放弃认购的情况,或者公司章程已约定不安排优先认购。

(四)认购、缴款与验资

认购发行股票,可以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以及同时以现金和非现金资产。

认购对象需与发行人签订认购合同,并按照认购合同内约定的缴款期内进行缴款。

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募集资金的使用:

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五)信息披露

定向发行过程中,公司披露的公告主要有:

1、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分别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2、经董事会批准的股票发行方案。

3、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审计、评估结果。

应于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同时公告。

4、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应于缴款期前披露。

5、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股票挂牌转让公告。

综上,董秘的工作内容涵盖面广,对董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要,这一职位将越来越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和企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6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的作用

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秘的发展,与新三板的发展紧密联系。

新三板对于中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对于成长期的优质企业而言,这更是一次绝佳的走向全国资本市场的机会。

此外,从直接成本角度考虑,政府补贴可以覆盖很大一部分挂牌中介费用。

当然,挂牌之前,股东们需要有规范化发展的意识和公开企业信息的决心。

新三板在扩容后发展速度惊人,截止2015年12月4日,挂牌公司数量已经达到4482家,超过了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总数;

并且新三板公司的定增规模在2015年度前十个月的时候,就已经超越创业板,突破千亿大关;

也出现了很多规模超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巨无霸企业,比如九鼎投资、天地一号、中科招商等企业。

当然,也开始出现很多因为信息披露问题而被监管或是直接摘牌的公司。

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董秘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新三板公司设立董秘的职务,也未对董秘的资质提出强制性的要求,未能充分体现董秘在新三板公司的作用。

但实务中,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三板公司设立董秘这一职务。

这体现出中介机构对于公司规范化治理更有经验,对于政策的判断更有前瞻性,当然也有可能是中介机构已经习惯了这一角色的存在,顺手就设立了一个,感觉没个董秘就不像个上市公司。

因此,从监管角度来讲,新三板公司董秘制度的建立是迟早的事情。

“我是董事会秘书,不是董事长秘书啊?

”这个错误连某些HR公司都会犯,那么董秘究竟是做什么的呢?

董秘制度最早起源于国务院根据《公司法》第85条及155条颁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该规定第15条明确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而后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章节都确定了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并规定相应的职责和作用。

沪深交易所对于董秘岗位职责和作用的界定有些许差异,大体如下: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看起来比较复杂,总结一下就是:

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

对内负责股权事务管理、公司治理、股权投资、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保障公司规范化运作等事宜。

有没有觉得个个都是肥缺?

就公司内部治理而言,董秘具有广泛地涉及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的职权。

公司程序性和辅助性事务的集中行使改变了公司权力分散于单个机关或个人行使的不利局面,使得公司董事等经营人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公司经营中去,使得公司信息沟通和决策执行的渠道更为畅通,从而提高了公司的运作效率,促进了公司的运作规范。

同时,权力的集中行使也使得董秘成为公司大量具体经营活动的直接经手人和见证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具有制约的作用,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股东利益的安全。

就外部治理而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机关,代表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和监督机关进行沟通,使得与公司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得以保障。

新三板公司董秘的地位和待遇现在还不够高,但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董秘是其资本运作的重要推手之一,且直接对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的地位相当于副总。

根据坊间传闻,有新三板公司对董秘开出了50万年薪加股权的条件。

根据同花顺iFinD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A股上市公司董秘的平均年薪也就42万元。

那么如何做好一个合格的董秘呢?

因为股权中心没有直接法律规定,我们参照《公司法》和《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看这个问题

一、《公司法》对董秘的任职资格进行了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从学历、技能、执业道德等方面对董秘任职资格的规定。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有《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讲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新三板董事会秘书制度有了大致的了解,希望本文能抛砖引玉,让我们有机会听听各位对于新三板董秘发展问题的看法。

此外,在我们从事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多家企业、券商、投资人曾向我们提出物色一个出色董秘的诉求,也因此对新三板董秘的发展机遇问题开始了一些思考。

我们期待新三板董秘制度的建立,也希望有兴趣的各位能抓住这样的一次机会。

对于个人而言,可以多一条发展的思路;

对国家而言,也能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7新三板董秘八大注意事项

对于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来说,董秘的工作至关重要。

无论是在筛选挂牌机构的层面,还是企业准备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一系列规划等繁琐事务中,无数的难题在困扰着董秘们。

鉴于此,新三板英雄会以年报为例,为董秘们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提出8大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第一是“公司基本情况”,这一节没什么特别要注意的,通常是把去年的内容直接拷贝过来。

第二是“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这一节是财务部准备的,要点在于对较上年变化幅度大的项目的解释,还有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有时候一家公司,净利润暴增,结果只是因为卖了些资产,而不是经营持续性转好。

第三是“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这里可以看到公司历次融资和拆细造成的股本变动,那都是剪刀+浆糊的内容。

然后是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非限售股股东情况表。

一般来说,每家公司里面都有“主力机构”驻扎,通过大股东的变动,能够觉察到机构投资人的态度变化。

不过定期报告一年只有四次,而董秘每月可以收到交易所信息结算中心提供的前200位股东名。

在这节里还有个有用的信息,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介绍。

第四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里面有公司主要领导的履历介绍,以及薪酬情况。

我读每个公司的年报,都特别喜欢这一节。

而且我发现,董事会上每个董事看的最仔细的,也是这一节的内容。

人最关注的是自己,董事们总是把简历读了又读,改了又改。

有一次,证券代表忘记更新一位董事的年龄,立即被发现了,后来这一节我只好亲自审核。

高管的报酬和持股数在这节里是个重点,另外,公司员工情况中的员工数量和专业与年龄结构值得特别关注。

第五是“公司治理结构”,这一节通常是用垃圾文字堆砌出来的官样文章。

可以直接撕下来给孩子叠飞机。

第六是“股东大会情况简介”,看看哪家机构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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