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5172284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18.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1页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1页
亲,该文档总共2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严重

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活动规模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1)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活动规模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延误日期在20日以下(含20日)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延误日期在20日以上30日以下(含30日)的。

责令改正,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延误日期在30日以上的;

(2)拒不改正的;

(3)在履行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

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

责令改正,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因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健全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3)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

4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当天能及时上报的;

(2)发生重大事件聚集人员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

(注:

发生重大事故,由其他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3天内(含3天)未上报的;

(2)经调查,人员伤亡在5人以下(含5人)的;

(3)发生重大事件聚集人员人数在50人以上。

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3天以上未上报的;

(2)经调查,因主观因素导致人员伤亡在5人以上的;

(4)发生重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5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非故意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而无意造成境外宗教渗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负面影响较轻的。

(1)主动接受过境外宗教组织渗透,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负面影响较轻的;

(2)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渗透,已接受处罚1次仍然再犯的。

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1)在经济、组织上依赖或依附于境外宗教组织渗透;

(2)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渗透,已受处罚2次以上仍然再犯的。

6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首次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责令改正;

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达2次。

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2次以上。

7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组织信教公民人数5人以下(含5人)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组织信教公民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严重

组织信教公民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组织信教公民人数50人以上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8

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

初犯,该宗教活动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且能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初犯,宗教活动人数在100人以上,且能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初犯,拒不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反该规定2次以上(含2次)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9

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筹备阶段,能主动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实施阶段,主动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拒不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但未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

拒不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

10

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设立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

筹备阶段,主动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11

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经认定和备案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教务活动的;

初犯,能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第2次违反规定,能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1)第2次违反规定,拒不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2)3次以上(含3次)违反规定的。

12

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1)筹备阶段,经劝说能主动停止的;

(2)实施阶段,出于单纯的宗教目的,未收取任何活动费用,且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实施阶段,违法所得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含3万元),能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实施阶段,能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

拒不服从宗教事务部门要求停止活动的。

13

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和举行宗教活动的;

活动规模(或日常聚会)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

活动规模(或日常聚会)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

活动规模(或日常聚会)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含200人)的。

(1)活动规模(或日常聚会)人数在200人以上的;

14

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法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培训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且能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

培训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能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

培训人数在100人以上且能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

拒不改正的。

15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的;

初犯,筹备阶段,能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初犯,实施阶段,能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初犯,实施阶段,拒不配合宗教事务部门纠正违法行为的。

2次以上(含2次)违反规定的。

16

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接受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

接受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

接受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

接受金额在人民币8万元以上。

17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

接受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

接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

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接受金额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

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接受金额在8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18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捐赠的

接受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

接受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20万)的。

接受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19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接受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接受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接受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含8万元)。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特别严重

(1)接受金额在人民币8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自然景观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