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与证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PPT文档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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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办案经验和技巧的制约四是做卷处理时缺少方法和技巧,感觉无从下手,还怕有风险惹麻烦;

五是怕人情关系不想查。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证据概述,一、什么是证据?

就是客观事实真实反映。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完成案卷的核心问题,办案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是对事实的客观反映。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在查证之前,只能是证据材料。

(二)证据的种类,1.书证

(1)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

比如门面房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三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查扣的凭证,(3)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点:

1.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的内容容易被理解3.书证的客观性较强,2、物证物证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比如说,食品本身、食品标识、包装都是物证。

物证的特点1.物证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者内在属性起证明作用。

2.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3.物证只能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

4.物证具有依赖性。

3.视听材料视听材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要求:

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

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1.直观、形象、逼真、稳定;

2.能够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

3.易编辑、易被篡改,易伪造。

视听资料分三大类别:

视觉听觉声像,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是注明出具日期;

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证人证言有两个基本法律属性:

一是所有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二是证人的陈述应限于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证人亲眼看到、亲耳听到的事情和能够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

与案件无关的事实,道听途说的情况,不能说明来源的听人转述的事情,个人的猜测、分析和判断,都不能作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

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

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特点:

1.当事人能够完整地说明整个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2.当事人的陈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6.鉴定(认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

鉴定结论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1.专业性强。

2.要式性强。

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获取检验鉴定结论在调查过程中,对于一般的书证,我们可以直接提取、调取或请有关单位依法出具。

而对于取样送检的物品,必须取得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这样才能成为定案依据。

提取、复制证据能提取原件是固定证据的有效方法,对于需收集的书的尽量提取原件;

不能调取原件的,要提取其复制件;

提取复制件的,要注意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是复印件应注明复制与原件一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检验、鉴定(认定)的不同检验与鉴定有相近之处,都是通过专业查验得出认定结论,但检验大多由专业质检机构操作,而鉴定则由法定的有关部门、机构或物品所有权人作出,如对商标侵权的认定由工商部门作出,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由新闻出版部门作出,对笔迹的鉴定由司法机关或其授权组织实施。

假酒厂家可以出具鉴定证书,但要承担责任。

但需要说明一点,商品所有者出具的对商品的鉴定书从证据种类上看只属于书面材料。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预包装食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

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现场笔录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现场笔录,应由办案人员依法制作。

8、电子数据,电子证据:

“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数字化的存在形式;

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

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二、什么是行政执法证据?

(一)、行政处罚证据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行政证据规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收集证据规则一、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二、收集证据应当及时、主动三、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四、收集证据应当深入、细致五、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六、收集证据应当保密,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推定:

根据一种事实的存在,而推断或者确定另一种事实的存在。

(无证生产的食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行政处罚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三性”),客观性(真实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用以证明某种事实的证据一定是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留下来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一定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作用。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在收集和提供的主体上、收集程序上、制作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真实性是指“在某个客观时间、某个客观地点、某个事件的客观反映”。

所谓的真实性,它是“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言,它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形成时的人物、物品”,都是客观、真实地存在过的。

(1)直接证据证据的要求是所反映或证明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也就是说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一旦收集到直接证据,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得到证明。

无需经过推理就可使用。

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一般有五种: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

(2)间接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具有依赖性、关联性,需要用其他证据来相互印证的。

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是推断,同时间接证据具有排他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事件、地点、过程、工具、目的、动机等情况。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间接证据在证明作用问题上保持中立性,即没有任何固定的倾向性。

为了证明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假酒,当事人邻居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在案发日借用其汽车在案发地运输过酒的证言,是间接证据。

因为单从这一个证据证明不了运输的是非法购进假酒的事实。

(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和提供方式的不同,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的特点。

在办案过程中,应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印证,相互补充,最终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2.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提供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

这个很简单,就是不能非法取证。

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神秘买家制度。

钓鱼执法案例:

白领张军2009年9月8日中午1点多在路口等红灯时,一男子问能否带他一段路?

张军拒绝,因为马上就要到达工作单位了。

但白衣男子继续央求,说自己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出租车,他家就在前面不远。

张先生心一软就答应了。

其间,张还表示有事马上要到公司,要白衣男在前面下车。

白衣男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

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伸手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

当时,他的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

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

对方告诉张,他们是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

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

因为急于拿车,张军在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判决书上签名,因为不承认自己是开黑车,被认为态度不好,原来说情说下来的2000块钱也不让免了。

交了一万元罚款和200元停车费之后,他终于把车领了出来。

此后,上海又发现系例类似案件,此类案件被称为钓鱼执法案件。

此类案件经过上海市相关部门调查,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等交通行政执法队伍专门雇用了一批人员,被称为“钓头”和“钓钩”,采用类似张军案件的方法收集车主违法营运证据,然后利用这些证据对车主作出处罚。

3.证据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1主观方面证据应当证明的内容。

违法的动机、目的、违法故意的产生、违法的预谋、策划过程;

违法的主观明知;

共同违法中,具体违法的决策过程。

2证明上述内容可以参考的证据。

当事人供述和辩解;

相关证人证言;

手机通讯记录等。

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当事人“明知”的认定,应当着重审查其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将义务履行情况作为判定是否“明知”的重要依据。

同时,结合当事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检验笔录等证据,从其认知能力、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价格、销售渠道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推定“主观明知”可以参考的证据:

(1)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能力方面的证据。

当事人的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生活经验、专业背景和从业时间;

对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准入制度的认知;

自身对于食品药品的鉴别能力的认知;

违法追逐暴利的思想和行为表现;

对食品药品质量的怀疑或者应当引起的怀疑;

行业内一般人员的普遍认知程度;

是否曾经因为相同或相似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2)食品药品来源方面的证据。

购进货物时,是否按规定向供货商索取食品药品等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等;

是否违反有关规定,销售、运输、贮存无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的食品药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问题产品来源的;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非法获取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3)当事人客观行为方面的证据。

食品药品的收购或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合理原因的;

隐匿、销毁涉案食品药品及财务账册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假药、劣药,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已被有关部门公告,仍从事该类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行为的;

当事人或者其亲友是否食用;

参与生产、销售行为的程度。

3收集上述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全面,要询问清楚其违法动机和目的、违法故意的产生、违法的预谋,策划过程。

构成共同违法的,还要询问清楚各当事人之间共同故意的形成过程以及共同故意的范围。

(2)对主观方面的认定,要充分注意其证明内容的连贯性和合理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避免片面的主观认定或者客观认定。

(三)违法客观方面证据的收集,1.客观方面证据应当证明的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是当事人实施,以及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与完成形态,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

(2)涉案物品经过检验与认定,是否属于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

(3)生产、销售食品药品数量、金额;

(4)共同违法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各自在违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5)是否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2.证明上述内容可以参考的证据

(1)现场笔录及照片,或者执法过程的录像资料。

(2)查封、扣押的食品药品实物证据、物品清单、照片;

物证与当事人的关系。

(3)查封、扣押的制作食品药品的原材料原物及清单和照片。

(4)查封、扣押的生产食品药品的设备及清单、照片。

(5)查封、扣押、冻结的生产、销售食品药品的资金及其清单、照片。

(6)与生产、销售食品药品有关的生产计划、生产报表、产销合同、销售收据、销售账目、银行账单、出入库单证、发货记录等材料。

违法客观方面证据的收集、审查,(7)有关食品药品的说明书、外包装盒、包装铝箔纸、广告、宣传单、检验证、配方、标识等材料。

(8)辨认和指认笔录及照片,包括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辨认或者其他知情人员对当事人的辨认。

(9)检验检测报告、认定意见。

(10)在现场制作的快速检验结果、照片、视频等。

(11)与生产、销售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及电子证据,包括网页截图、聊天记录、网络支付记录等。

(12)当事人陈述与辩解。

(13)举报人等陈述、证人证言。

(14)执法过程的材料,投诉举报、记录、信件等材料。

四、行政程序证据调取方法询问检查拍照、录音、录像复印、抄录勘验鉴定抽样取证,

(一)制作笔录这是固定和保全证据的传统方式,对当事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需要制作笔录,对现场检查更需制作笔录。

制作笔录要规范、客观,并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此外制作笔录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条件,不得随意进行。

遵循“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八种证据中物证的证明作用最大,现在行政执法中却把这个证明作用最大的证据忽略收集和运用,因此必须改变这种调查思路,其次书证证明的作用较大,所以在执法中应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

“零口供”不仅指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而且包括接受调查询问时避重就轻,作虚假的供述,当事人的陈述与行政部门掌握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有明显出入的,可以认定为调查笔录无效,视为“重口供”。

行政部门应按照“重物证、轻口供”的原则,在书证、物证齐全、事实本身已经清楚、能够证明案件来龙去脉、证据已经形成锁链的,即使没有当事人的口供,也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现场检查,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突出作用日益明显,现已逐渐取代物证成为证据之王。

它运用于检查的现场、不易提取的物证以及当事人不配合制作笔录的询问调查等情况,常常作为补强证据使用,当然也可以独立作为证据存在。

(三)拍照、摄像、录音,(四)查阅、复印、抄录(五)先行登记保存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机关可普遍采用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适用性极广,但时间限制的紧,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

(六)查封、扣押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对物品实施,但它对相关书证资料或物证也同样适用,对于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机关现场提取的,可以依法强制封存、扣押。

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办案中执法人员应履行积极调查的义务,只要条件具备都必须主动、及时地进行调查。

但对一些由当事人保存或从别的渠道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

可以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提供证据通知书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调查阶段不配合而在诉讼时提供的,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五、行政程序证据调取规则

(一)行政程序证据调取的原则依法收集证据原则:

1.及时原则2.全面客观原则:

对行政相对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3.保护当事人和行政程序参与人合法权益原则,

(二)证明责任的种类民事:

谁主张,谁举证国家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如我国刑事诉讼实行无罪推定,由司法机关承担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三)行政程序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采用不同证明责任:

1.给予行政处罚、强制的,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2.赋予权利的,如行政许可等,一般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3.行政裁决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4.程序性事实原则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四)取证规则,调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以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防止执法错误甚至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1)合法调查原则办案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要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及鉴定等,这些行为均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法进行。

(2)多方调查原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正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认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是否违法的认定。

(3)公正调查原则办案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地判断案件中的利害关系,平等对待涉案的各方当事人,不带个人偏见和喜好,排除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4)及时调查原则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调查,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办案机构及其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造成案件办理困难。

无论是为了保证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得到惩处,还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均需要办案机构及其人员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以保证案件的正常办理。

(5)违法证据和不违法证据违法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当事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据。

不违法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应该对当事人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证据。

六、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则

(一)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审查证据的证据力,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所谓证据主体合法问题。

(2)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

(3)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证据的含义,审查证据就是对办案人员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认定,包括判断和认定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能否依据这些证据定案。

证据力(证据能力)证据力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

这种资格和条件,包括证人证言的资格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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