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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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
最高限额
对建园企业用于园区建设和运营的中长期贷款实行不超过3年的贴息资助。
按实际利率贴息,但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基准利率。
100万元
(总贴息额)
对建园企业购置土地、公共设施建设给予资助。
资助比例为80%。
50万元
对建园企业为引导纺织服装企业进入园区所开展的招商活动给予资助。
每引进一家纺织服装生产加工企业并为其提供服务,资助5万元。
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
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
(二)支持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引导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
对龙头企业为引导国内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开展的组织协调、推广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
20万元
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是指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
享受资助的集群式投资应满足:
规划企业总数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或规划投资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
引导国内纺织企业集群式投资开展的组织协调、推广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推介会议、广告宣传、资料印制等费用。
从事上述活动的省内中介组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资助。
(三)支持纺织企业对外投资。
对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生产加工企业的租赁或购置土地、厂房建设费用给予资助。
30万元
对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给予资助。
10万元
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主要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项目评估和规范性文件资料费等相关费用。
(四)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
支持内容和
标准为:
对以自有品牌销售产品的纺织服装类境外连锁专卖店的租金及装修费用给予资助。
对建立境外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的租金、运输费、开发或购置费给予资助。
营销网络是指国内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的3家以
上境外企业所组成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五)支持境外研发。
对境外中资纺织服装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费用给予资助。
对境外中资纺织服装企业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费用及购买相关资料费用给予资助。
15万元
对已获得政府其它资金支持的项目,“走出去”专项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包括中央在鄂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纺织服装行业企业;
(二)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走出去”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近三年来在境外无不良经营记录,如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等;
(四)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并按规定参加联合年检;
(五)园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投资实力、资质、管理经验和人才,应为在境外设立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
(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属纺织服装行业企业“走出去”业务范畴;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三)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
效,且业务经营正常;
(四)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
参处(室)网站上建立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子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4]35号)的要求,中资牵头单位办理了营利性投资中介服务报送和发布手续。
(仅限于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类项目);
第十条申请“走出去”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包括单位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或
费用支出情况、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等;
(二)湖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详见附件1、2、3、4)
(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走出去”业务的书面文件复印件;
(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申请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有关项目执行、合作合同或协议、费用支出情况清单及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七)申请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的项目应提供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申请引导其他纺织服装中资企业入园所开展的招商项目,须提供与引进企业签订的厂房租赁、有关服务等合同及引进企业注册文件等复印件等;
(九)申请贴息企业须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付息清单和支付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经商参赞处(室)意见(见附件5);
(十一)项目建设期间近两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十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报送的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
时报送中文译本,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走出去”专项资金的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
申报。
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申请,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择优推荐,由市州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走出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
湖北省
“走出去”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及厅内相关处室组成“湖北省‘走出去’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评审确定的项目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共同审核决定后,联合下发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走出去”专项资金一般采取事后申报的方式。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项目批复文件,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级次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或省直企业。
第十六条“走出去”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可以从年度资金使用总额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据实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和监督检查等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
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范
围和时间等申报。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经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支持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和引导集群式投资项目类)
申请单位(盖章):
金额:
万美元、万元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注册资金
单位性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企业海关编码
电子信箱
上年度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万元)
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上年度出口总额(万美元)
上年度进口总额(万美元)
企业简介(可以附件形式报送):
项目基本情况
境外纺织工业园区项目批准文号
园区所在国家(地区)
园区规划面积(亩)
项目投资总额(万美元)
中方投资总额(万美元)
园区拟引进企业家数
园区拟引进企业投资总额(万美元)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园区建设贷款额(万元)
已付银行利息(万元)
购置土地、公共设施等费(万元)
引导集群投资发生的组织协调推广等费用(万元)
项目介绍(详细说明项目建设的情况及需支持的内容等,可以附件形式报送):
企业声明:
本人谨代表申请企业作出声明,完全明白本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申请表格内的所有内容。
本人确认,企业所填报的各项申请材料,均真实无误。
本人也知道如误报或漏报材料,以欺诈手段取得本项目资金,均属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支持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
批复支持金额(大写人民币万元)
市、州、林区商务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州、林区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项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
年月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附件2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类)
设立境企业项目批准文号
境外企业名称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厂房建设、租赁费用(万元)
注册资本(万美元)
中方
%
其他方
经营年限
雇员人数
内派人数
经营范围
项目介绍(详细说明项目建设情况及需支持的内容等,可以附件形式报送):
市、州、林区财政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3
(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项目类)
为建立境外营销网络而在境外所设企业家数及名称
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
专卖店场地租赁、装修费用总额(万元)
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租金、运输、开发等费用总额(万元)
项目介绍(详细说明项目的建设情况及需支持容等,可以附件形式报送):
市、州、林区及直管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附件4
(支持境外研发项目类)
设立境外纺织服装研发中心的名称
研发中心场地租赁费用总额
(万元)
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请费及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总额(万元)
研发中心注册资本(万美元)
省级财政部门
附件5
我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项目所在城市
项目中方投资金额(美元)
项目注册登记日期
项目运营状况
合作项目合同金额(美元)
合作项目合同起止日期
其他意见(可另加附页)
参赞:
(签字)经商处(室)盖章:
日期:
经商处(室)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