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第四条修正草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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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5%以下。

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金屬

10%以下;

銻:

5%以下。

器具、容器、包裝之製造、修補用焊料

20%以下。

但罐頭空罐外部用焊料適用下列規定:

雙重捲封罐:

鉛98%以下;

非雙重捲封罐:

鉛60%以下。

器具、容器、包裝

著色劑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之規定;

但著色劑無溶出或浸出而混入食品之虞者不在此限。

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a)深2.5cm以上

,且容量1.1L以下

4%醋酸

常溫(暗處)24小時

5ppm以下;

鎘:

0.5ppm以下。

 

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b)深2.5cm以上

,且容量1.1L以上

2.5ppm以下;

0.25ppm以下。

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c)深2.5cm以下或液體無法充滿者

17μg/cm2以下;

1.7μg/cm2以下。

金屬罐[以乾燥食品(油脂及脂肪性食品除外)為內容物者除外]

60℃,30分鐘。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砷:

0.2ppm以下(以As2O3計);

0.4ppm以下;

0.1ppm以下;

酚:

甲醛:

陰性;

蒸發殘渣:

30ppm以下;

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30ppm以下。

*以上各項適用於pH5以上之食品用金屬罐。

**酚、甲醛及蒸發殘渣試驗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0.5%檸檬酸溶液

60℃,30分鐘

0.2ppm以下(以As2O3計);

0.1ppm以下。

*以上各項適用於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屬罐。

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30ppm以下。

*僅適用於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金屬罐且只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20%酒精

蒸發殘渣(酒類用):

30ppm以下。

*僅限於以合成樹脂塗漆者。

正庚烷

25℃,1小時

90ppm以下。

*適用於以天然油脂為主原料,且其塗膜中之氧化鋅含量在3﹪以上之塗料塗於罐內面者。

正戊烷

25℃,2小時

氯甲代氧丙環單體(EpichlorohydrinMonomer):

酒精

5℃以下,24小時

氯乙烯單體:

0.05ppm以下。

器具(附有直接通電流於食品中之裝置者)之電極

限用鐵、鋁、白金及鈦。

(但通於食品中之電流為微量者,亦可使用不銹鋼。

塑膠類

100ppm以下;

100ppm以下。

60℃,30分鐘

高錳酸鉀消耗量:

10ppm以下。

塑膠類器具、容器、包裝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尚應符合塑膠類之規定。

重金屬:

1ppm以下(以Pb計)。

正庚烷

25℃,1小時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phthalate,DEHP):

1.5ppm以下;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phthalate,DBP):

0.3ppm以下。

紙類

----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蠟或紙漿製品者

螢光增白劑:

不得檢出。

砷(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0.1ppm以下(以As2O3計);

蒸發殘渣(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30ppm以上者,其氯仿可溶物應為40ppm以下。

1.適用於與食品直接接觸,以紙漿或木、甘蔗、蘆葦、麻、稻草、麥稈、稻殼、竹等農業資材之植物纖維為主體之餐盒、盤、碗、杯類等容器,如塗佈塑膠、貼合塑膠薄膜或其他以物理方式即可分離出塑膠或其他金屬箔成分含量重量低於整體重量百分之十以下者。

2.乳品用紙製容器應符合「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

3.添加物:

應符合出口國食品

4﹪醋酸

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1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容器、包裝):

用紙有關規定。

4.如以紙類為原料,應使用具有完整包裝並良好貯存之食品用紙,不得

20﹪酒精

蒸發殘渣(酒類用容器、包裝):

使用廢料;

正版紙及切邊紙保存期限分別為24個月及6個月。

5.不得使用回收

----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植物纖維者

材料,如用農業資材者,以原生一次料為限。

不得含有害物質之竹木原材。

6.紙品與食物接

----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塑膠類者

應符合塑膠類之有關規定。

1以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以甲醛為合成原料之塑膠、聚甲基丙烯甲酸、聚醯胺、聚甲基戊烯及橡膠為原料,應符合本標準中「二、塑膠類之規定」。

2除上述外之其他塑膠,其溶出試驗應符合「金屬罐」有關合成樹脂塗漆之規定。

觸面未被塑膠(含合成樹脂)完全覆蓋者,應依其材質歸類為其內部材質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部分為蠟、紙漿製品者或植物纖維者。

二、塑膠類之規定:

原材料

材質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聚氯乙烯

Polyvin-ylchloride

[PVC]

二丁錫化物:

50ppm以下(以二氯二丁錫計);

甲酚磷酸酯:

1,000ppm以下;

 

1ppm以下。

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10ppm以下;

蒸發殘渣(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1ppm以下(以Pb計);

蒸發殘渣〔一般器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

150ppm以下。

60℃,30分鐘

聚偏二氯乙烯Polyvin-ylidenedichlor-ide[PVDC]

 

鋇:

偏二氯乙烯單體:

6ppm以下

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蒸發殘渣〔一般器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30 ppm以下。

蒸發殘渣(油脂及脂肪性食品用容器、包裝):

聚乙烯Polyeth-ylene[PE]

聚丙烯Polypro-pylene[PP]   

30ppm以下,但食品製造加工及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為100℃以下者,其蒸發殘渣為150ppm以下。

30ppm以下

聚苯乙烯

Polysty-rene[PS]

揮發性物質(苯乙烯、甲苯、乙苯、正丙苯、異丙苯之合計):

5,000ppm以下。

但發泡聚苯乙烯為2000ppm以下。

其中苯乙烯及乙苯各應在1,000ppm以下。

  

以聚苯乙烯為材料之餐具,不適合盛裝100℃以上之食品。

240ppm以下。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PET]

60℃,30分鐘(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蒸發殘渣(pH5以上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0.05ppm以下;

鍺:

0.1ppm以下;

以甲醛為合成原料之塑膠

陰性。

30ppm以下。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Poly(me-thylmethacr-ylate)[PMMA]

30ppm以下;

甲基丙烯酸甲酯單體:

15ppm以下。

聚醯胺(尼龍) Polyami-de

[PA,Nyl-on]

蒸發殘渣〔一般器具,pH5以下(含pH5)之食品用容器、包裝〕:

30ppm以下

己內醯胺單體:

聚甲基戊烯

Polymet-hylpent-ene

[PMP]

120ppm以下。

橡膠----哺乳器具除外

2-巰基咪唑啉(2-Mercaptoimidazoline):

60ppm以下。

鋅:

15ppm以下;

60ppm以下(酒類用容器、包裝)。

橡膠----哺乳器具

10ppm以下。

40℃,24小時

40ppm以下;

鋅:

1ppm以下(以Pb計)。

   

聚碳酸酯

Polycar-bonate

[PC]

--奶瓶

95℃,30分鐘

雙酚A:

30ppb以下。

Polycarbo-nate[PC]

--奶瓶除外

100ppm以下;

100ppm以下。

10ppm以下;

0.6ppm以下。

1ppm以下(以Pb計);

聚苯碸樹脂Polyphen-ylenesulfone[PPSU]--奶瓶

30ppb以下。

聚醚碸樹脂Polyether-sulfone[PES]--奶瓶

聚乳酸Polylacticacid[PLA]

50℃,4小時(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50℃以上者或使用PLA之複合材料,其溶出條件為60℃,30分鐘)

總乳酸:

以聚乳酸材質為材料之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不得應用於高溫滅菌之加工或調理過程,不適合盛裝100℃以上之食品。

20%酒精

三、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

品名及

特殊試驗

合格標準

乳品用之聚乙烯製容器、包裝或聚乙烯加工紙製容器包裝(註1)

乳品包括鮮乳、部分脫脂乳、脫脂乳、調味乳、發酵乳、乳酸菌飲料或含乳飲料 

正己烷抽出物:

2.6%以下;

二甲苯可溶物:

11.3%以下;

砷:

2ppm以下(以As2O3計);

20ppm以下(以Pb計)。

5ppm以下。

破裂強度試驗:

內容量300ml以下者應為2.0kgf/cm2以上(能於常溫保存之製品,其破裂強度試驗應為4.0kgf/cm2以上)。

內容量300ml(含300ml)以上者應為5.0kgf/cm2以上(能於常溫保存之製品,其破裂強度試驗應為8.0kgf/cm2以上)。

封緘強度試驗:

應無破損或漏氣現象。

針孔試驗:

濾紙上應無甲基藍斑點產生。

能於常溫保存之製品,其容器包裝之材質應具有遮光性及無氣體透過性。

1.聚乙烯加工紙製容器包裝僅限指與內容物直接接觸的部分為聚乙烯者。

2.組合式容器包裝係指由合成樹脂、合成樹脂加工紙、合成樹脂加工鋁箔或金屬,以二種或二種以

15ppm以下;

乳油(cream)及乳酪(butter)用之聚乙烯製或聚乙烯加工紙製容器(註1)      

同上

同乳品用。

上之材質組成之容器包裝。

3.販賣之加糖或未加糖全脂煉乳及加糖或未

  15ppm以下。

乳品用之玻璃瓶。

乳品包括鮮乳、部分脫脂乳、脫脂乳、調味乳、發酵乳、乳酸菌飲料、含乳飲料、乳酪或乳油

應符合前項

(一)一般規定之玻璃瓶項目規定,並應為透明者。

加糖脫脂煉乳應用可密閉之金屬罐盛裝;

全乳粉、脫脂乳粉、加糖乳粉及調製乳粉應用不透

乳品用之金屬罐。

內面與內容物直接接觸之材質為塑膠類者:

2ppm以下(以 As2O3計)

100ppm以下;

二丁錫化物(限存於聚氯乙烯):

50ppm以下(以二氯二丁錫計);

甲酚磷酸酯(限存於聚氯乙烯):

1000ppm以下;

氯乙烯單體(限存於聚氯乙烯):

光、不透氣並可防潮之包裝材料或可密閉之金屬罐盛裝。

0.1ppm以下(以As2O3計);

重金屬:

蒸發殘渣(內面使用塑膠者):

發酵乳、乳酸菌飲料及含乳飲料用之聚乙烯加工紙製容器包裝(以塑膠加工鋁箔密栓者)

同乳品用聚乙烯製容器包裝之規定。

5.0kgf/cm2以上。

發酵乳、乳酸菌飲料及含乳飲料用之聚苯乙烯製容器包裝(以塑膠加工鋁箔密栓者)

揮發性物質(苯乙烯、甲苯、乙苯、異丙苯及正丙苯之合計):

1,500ppm以下;

2ppm以下(以As2O3計);

穿刺強度試驗:

1.0kgf/cm2以上。

發酵乳、乳酸菌飲料及含乳飲料用之組合式容器包裝(註2) 

金屬部分應符合前項

(一)一般規定之金屬罐項目規定。

合成樹脂、合成樹脂加工紙及合成樹脂加工鋁箔應符合前述個別材質之規定。

    

容器包裝鋁蓋部分之塑膠加工鋁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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