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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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剖析

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概述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概况

企业并购也即兼并与收购“M&A”。

所谓兼并(Merger),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兼并指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丧失法人资格,并获得它们的控制权的经济行为,相当于公司法中规定的吸收合并。

而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行为。

广义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外还包括新设合并和其他产权交易形式。

而所谓收购(Acquistion)则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份的购买行为。

收购和广义兼并的内涵非常接近,因此经常把兼并和收购合称为并购。

并购实际上包括了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所有产权交易活动。

企业并购的形式多种多样。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不同的类型。

企业的并购在我国起步较晚,这是由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殊国情决定的。

到了八十年代中期,以“保定兼并”为起点,拉开了我国企业兼并的序幕。

1984年7月,河北省、保定市由政府引导市锅炉厂以承担42万元债务的方式对市风机厂进行兼并,开创了中国企业并购的先河。

以后,保定市政府以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身份促成9家优势企业对10家劣势企业的兼并。

经过资产重组,全市87年居然全部消除预算内企业的经营性亏损,财政收入年递增19%,超过了当年工农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继保定之后,武汉、南京、上海、北京等城市为解决企业亏损等问题,也都先后进行了企业产权方面的初步尝试。

到86年、87年,全国大多数的城市都出现了兼并。

到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推动了中国改革的浪潮,特别是沪深两市,收购控股事件不断发生,中策现象成为一时的势点话题。

(二)我国企业并购的特点

企业并购(Merger&Acquisition)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是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

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经营活动,企业并购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它有利于盘活我国的国有资产存量,调整我国目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有利于打破经济的地区分割,改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有利于使“优者更优,“劣者变优’也是企业走向世界,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因此,企业并购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

企业并购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转轨时期,资本运营的体系不完善,许多制约企业并购的根本问题尚未解决,因此,我国的企业并购具有许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并由此使企业并购面临较高风险,我们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目前我国企业并购的特点如下:

1.我国企业并购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推动。

西方国家的每次并购大都产生于市场的需要,其动力主要源于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

我国则与此不同,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整是我国企业并购的直接背景,经济体制改革则构成了企业并购的宏观背景,由此而产生的并购动力,大部分是来自政府改革力量的推动。

政府推动企业并购的动机不同于企业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动机。

因为政府一方面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是产权主体;另一方面又负有管理社会的责任,是社会管理者。

因此,政府通过并购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即既要保证并购后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增强;又要考虑诸如人员安置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但这些目标往往互相冲突,很难协调一致,由此造成我国企业并购中的关系复杂,交易成本较高,并购风险较大。

所以,从长远来看,企业并购的动力仍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推动及企业对价值最大化的追求。

2.我国企业并购的市场环境不完善。

西方国家的历次并购浪潮大都是通过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完成的,并购所依赖的资本市场环境较为完善。

资本市场对并购的发动、进行以及效应的生成,提供了巨大的支持。

而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不发达、不完善,尚达不到为企业并购提供强大支持的水平,这就限制了我国企业并购的广度和深度,使我国的企业并购多以非流通产权(尤其是实物资产)交易为主。

3.我国的企业并购,多是由并购双方通过直接接触完成的,银行等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

在完善的并购市场上,中介组织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它不仅有助于减少并购的交易成本,而且能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从并购发动、融资安排、到价格确定等各个环节,银行等中介组织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市场中介的缺位,我国企业并购尚处于初级阶段,很难市场化、大规模化。

4.我国企业并购市场明显地呈现出买方垄断的特点。

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并购方)是价格的决定者,卖方(被并购方)是价格的接受者。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一是因为国有企业内部的无效资产及大批冗员不但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价值,而且形成了巨大的资产重组要求,使一些国有企业处于被重组、被并购的等待状态,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并购需求;二是因为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率,造成国有企业资金十分紧张,使一些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很难向外扩张,也就难以形成大规模的并购供给,因而出现了“买少卖多”的垄断格局。

买方垄断的形成既不利于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又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我国企业并购交易的相关条件多,常涉及被并购企业职工安置等问题。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就业压力大,因并购再增加转移性失业是政府、社会和职工个人都难以承受的。

所以职工安置的多少成为并购中另一种形式的价格,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当买方(并购方)同意接收职工的同时,卖方(被并购方)则同意降低资产价格或者干脆无偿转让其资产。

二、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并购的影响

(一)对目标企业价值的影响

对目标企业的价值的调查和估计影响并购方并购决策的主要因素,同时,以目标企业的价值为基础的并购价格是并购双方施展并购与反并购策略争夺的核心。

因此,目标企业的价值在并购行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价值估值的实质是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折现,而判断企业未来收益的主要是分析往年企业利润,所以这里需要分析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利润及与企业利润成正比的企业价值的具体影响,与此同时,也可以明确被并购方有可能通过哪些新会计准则调节企业价值,调整并购价格。

与旧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变革无疑会对上市公司的利润产生巨大影响,既而会对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产生一系列影响。

新会计准则通过对一些具体业务的核算准则进行修订,以减少对企业利润的调节,如减少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规范并控制会计人员对企业利润的人为操纵。

或者,通过对一些具体业务的核算准则进行修订从而扩大企业利润操纵空间,如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来调整其会计政策等,使得一些企业仍然可以依据新准则运用新的手段来对企业业绩进行人为调节。

(二)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

1.2006年,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即将大功告成,以股份为支付工具的收购将风起云涌,中国将迎来并购高潮;与此同时,自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企业合并》准则,该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权益联营法,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购买法;历史上,中国换股合并的公司几乎都采用权益联营法,而且相当部分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此次在会计处理上将面临重大的变革。

购买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因此应以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放弃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算购买成本,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合并成本超过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摊销;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则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从购买日起,购买方的经营成果应合并到主并企业的损益表中,但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转到主并企业。

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辩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企业合并可能形成两种结果,一是被购买方失去或没有法人资格,则企业合并实质是购买方购买被购买方的净资产,二是被购买方保留法人资格,则收购后,购买方与被购买方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权益法核算要求“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辩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2.在确认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要分别确认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根据《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时,可以在购买方账上确认“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西方企业合并时往往先确认巨额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资产然后注销,这样可以在合并当期确认巨额的非经常性支出,以减少以后年度商誉减值的压力(以前规定商誉要定期摊销)。

3.根据《或有事项》准则,企业合并时,可以在购买方账上确认“重组准备”以及“预计环境负债”等或有负债,负债增加意味着被购买方可辩认净资产减少,也就是商誉的增加,由于负债转回可以增加以后年度利润,而商誉减值计提主观性较强,西方一些企业大量使用“重组准备”等甜蜜罐准备,在以后年度转回,此举也可能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并购新策略。

4.根据《资产减值》准则,商誉不再定期摊销,而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减值计提非常有弹性,可提可不提,所以准则规定商誉减值测试不得转回,但是,购买方在分配合并成本时,可以将商誉抬高,虚减资产或虚增负债,虚减资产或虚增负债会形成秘密准备,等到以后期间释放。

5.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放弃使用公允价值,可以避免利润操纵。

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但由于该类合并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所以尽管公允价值也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

于是屡次出现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的事件。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将使资产增加。

所以上市公司就有可能通过资本运作,将合并对象置于非同一控制下,从而增加会计利润和资产。

6.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

第二章第十条规定: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新会计准则的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以股权作为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衡量标准,而是根据控制原则,将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

这一变革,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使企业无法以人为地分离某些子公司的手段(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中剔除),来掩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提供不实利润。

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尽管公允价值是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

因此,相当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甩掉亏损的帽子。

7.新准则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将减少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空间。

新准则对于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

原会计制度规定对于不重要的子公司(如相关比重小于10%)、特殊业务的子公司(如金融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但新准则规定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即使是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这一变革,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影响。

它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

如天津磁卡等上市公司曾经降低股权比例,把子公司不纳人合并范围,虚增利润。

(三)对并购模式的影响

我国企业的并购模式分为:

l、承担债务的模式;2、出资购买的模式:

3、双方融资的模式;4、股权控股的模式。

新会计准则对并购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变化将减少母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绝对控股地位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原会计制度规定:

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投资的核算采用权益法,即对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母公司也应按投资比例确认损益和资产。

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按成本法核算,这样使得母公司减少了通过调节子公司的利润进而达到调节母公司利润目的的可能性。

对采用股权控制模式进行并购造成了负面影响。

同时,新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人成本,不确定损益。

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运用公允价值来计量,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这一交换将产生利润。

而此前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基本不产生利润。

这对于投资性地产上市公司是一个机会,由于每年重估地产价值,并以市值反映其账面价值,将直接大幅提高每股的净资产,降低市盈率。

另外,由于折旧消失,相应会提高公司利润,有效提升公司股票的估值水平,增加了股权收购的成本,也不利于股权控制模式的选择。

(二)新会计准则规定,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将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人.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债务重组方法的变革,也使得公司的利润,特别是每股收益水平发生大幅波动。

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由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当期收益,这样一来,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将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

因此,负债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在新会计准则下,将计人当期营业外收人,成为其利润的来源。

其每股收益在新准则实施后,将大幅上涨。

这样就鼓励了企业采用承担债务的模式进行并购。

(四)对并购动因的影响

(一)降低了投机性动因的倾向《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放弃使用公允价值,可以避免利润操纵。

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但由于该类合并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所以尽管公允价值也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

于是屡次出现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的事件。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从而降低了企业通过并购获取投机暴利的机会。

(二)鼓励了通过并购创新类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动因倾向新准则允许将开发费用资本化,即摊销到以后,根据新准则,如果企业的无形资产暂时无法判断使用寿命,则可以先不进行摊销。

这对那些开发费用比较高又准备融资的公司,采用该会计处理将提高公司近期业绩。

此项会计变更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

电力、IT、电力设备、房地产、农业及医药生物行业,将受到积极影响。

也增加了并购创新类企业的倾向。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对并购和整体上市的推动在众多新会计准则的修正中,有几项准则的修订将助推企业实施并购,促进公司整体上市,对资本市场的并购构成重大利好。

(一)鼓励企业兼并与对外投资。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和对外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的规定,在新会计准则中,将不再出现“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科目,2007年以后也不用继续摊销企业溢价收购或者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溢价将不再会对以后的业绩产生压力。

根据新准则,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合井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在两种合并处理方法下,兼并方为合并所支付的溢价都不会对以后的业绩产生压力。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下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新准则也规定,企业对联营、合营企业股权投资,以实际支付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价值,所支付的对价与取得的被投资方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不再单独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由此可见,在新会计准则中,无论是企业并购或者是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购并方或投资方所支付的溢价都不会减少以后的业绩。

新准则实质上是鼓励企业兼并与对外投资。

(二)鼓励企业整体上市。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一直是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所面临的潜在风险,而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普遍存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中多为非整体上市,尤其是在1993到1997年期间上市的公司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

由于当时对发行实行额度管理的政策,导致大量上市公司非整体上市。

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将对公司主体的损益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关联方之间往往发生非关联方之间不会发生的交易,譬如非公允的销售等。

虽然《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作为我国最早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1997年就己执行,但是,该准则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并没有做出严格的规定,而且也并未得到严格的施行,臂如上市公司往往会隐瞒关联方之间的担保。

新《关联方披露》准则相对旧准则有两项非常重大的变化,一是新准则假定关联交易都是非公平交易,企业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公平交易,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有大量关联交易的企业的财务报告,新准则已经假定此类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是不具有相关性的。

而且,新准则也强制性规定,所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必须披露。

新准则对关联方披露的新要求,将使许多企业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

披露所有可能涉及商业机密的关联交易或者整合关联方,进行整体上市。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很显然美国公司是采用了整体上市的策略。

美国1982年施行的第57号公告《关联方披露》要求所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必须披露,并且上市公司不得假定关联交易是公平交易。

在这之后,我们看到,美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采用整体上市策略。

因此,可以预见2007年以后,我国A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步伐将会加快。

三、对完善企业并购制度文化冲突解决方案

制度是组织赖以存在的保障,制度也是企业文化的物质形式。

解决并购与被并购企业的制度文化冲突是个深层次的问题。

(一)在并购完成后,必然涉及并购企业双方企业制度的整合,因为两个企业之间的制度设置肯定存在着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进行整合的前提。

同时如想将并购双方的营运作业合并,则双方的账簿形式、凭证管理、会计原则、会计科目及一切管理制度都须统一,这也产生制度整合的需求。

企业制度冲突的解决无外乎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并购方向被并购方移植管理制度;二是并购方从被并购方引进管理制度;三是并购双方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创一种制度;四是双方企业制度共存。

采取什么的制度整合方式,取决于双方现有制度的优劣。

对于业绩优异、财务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强劲的目标企业,通常不需要改变其现有的管理制度,因为改变有可能会挫伤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并购企业不应强制干涉。

此外,若并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多角化经营,则目标企业也可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因为并购双方业务相关性小,制度整合不太容易,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整合。

如果目标企业为经营不佳的企业,也要详细分析其经营不善的原因,是否由于管理制度的弊端造成。

若原有的制度良好,仍然无需加以改变;若制度上存在较大缺陷,则要考虑对其进行改变,引入管理新思维、新模式,进行制度的重新设计。

若并购后,并购企业的制度设计明显优于目标企业,这时并购企业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将自身实施良好的管理制度转移到目标企业,如存货控制、生产流程、销售制度、决策制度、成本控制等。

如果目标的经营管理制度优于并购企业,并购方可以将目标企业这些好的制度安排转移到自己企业中来。

有些企业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甚至会主动去并购一些企业。

在制度冲突问题的解决上,不管采取上述哪种方法,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

譬如,当并购企业要改变目标的营运与控制制度时,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员可能认为这些要植入的制度虽然适合并购企业,但不适合自己,因此不愿认同新的制度。

同样,当要引进目标企业的制度时,并购企业的人员可能会以胜利者的姿态蔑视这些制度,也会抱着极大的抵触情绪。

因此,在进行并购后的制度整合时,并购方应先了解清楚目标企业的原有的帛度框架及其特点,然后根据企业间经营作业、企业文化与管理哲学上的差异,来制定制度整合与制度转移的策略。

(二)企业文化冲突的解决实际上是主并企业与被并企业文化方面的融合,也就是两个公司的工作作风、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企业形象、员工工作热情、经营方式等优势进行互补、劣势相互抵消的过程,以塑造新的企业文化手段来焕发出新企业的朝气,催化出一个富有活力的企业形象。

企业文化冲突解决模式可分为三种,应根据并购双方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

(a)吸纳式文化整合。

被并购方完全放弃原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全面接受并购方的企业文化。

这种模式只适用于并购方的文化非常强大且极其优秀,同时被并购企业原有文化又很弱的情况。

(b)渗透式文化整合。

并购双方在文化上互相渗透,都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保留各自企业文化中的精华。

这种文化整合模式适用于并购双方均有强势优秀文化,并购后的企业文化很难一家主导,需要实现双方强势文化间的合二为一。

(c)文化共生。

建立一种多元化的文化格局,即并购双方企业文化各自同时存在,形成并行的文化体系。

这种形式多发生在为实现跨行业经营而实施混合并购中,一方面由于各自领域不同而产生业务差异的不可仿效,另一方面是由于行业专属管理能力差异而不可移植。

运用这种模式的前提是并购双方均具有较强的优质企业文化,企业员工不愿文化有所改变,同时,并购后双方接触机会不多,不会因文化不一致而产生大的矛盾冲突。

(三)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都要实施强有力的实际措施,以下措施可供参考:

1.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开展跨文化管理培训,提炼企业的核心价值观。

制度是文化的基础,通过建立良好的制度,付诸实施,依赖制度长期的运行,逐步沉淀出优秀的企业文化,是解决文化冲突问题最根本的一条途征。

通过制度的建立培植企业经营理念与价值观。

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首要问题,价值观的确定要综合考虑顾客、员工、股东以及社会的要求。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经营环境,进行核心价值观的设计定位。

企业核心价值观的确定要正确、明晰、科学,具有鲜明的个性特点;企业文化要体现企业的宗旨、管理战略和发展方向;要切实调查本组织员工对企业价值观的认可程度;选择企业价值观要发挥员工的创造精神,认真听取员工的各种意见,并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多次反复,审慎筛选出符合企业特点核心价值观。

2.通过沟通达成共识并宣传企业文化,在企业中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畅通的文化网络。

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舆论工具,创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并购企业双方文化的差异往往表现为对问题的认识角度、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的认识差异。

通过沟通要求各方做到求大同存小异,共识的达成有时还需要各方的变通、妥协和让步。

具有不同文化的人,其情感活动在内容、方式、格调和倾向等方面往往会格格不入,在人际交往中,它往往是误解、纠纷、冲突的起源。

因此要求合作双方彼此尊重对方的情感习惯,给予宽容,不能强制。

3.培养学习型组织,相互学习对方所长是解决文化冲突又一良好办法。

学习型组织是一个能熟练地创造、获取知识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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