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实践教学体系建构的调研报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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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性、应用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
但令人遗憾的是,当下我国高等教育还不能很好地回应和满足这一时代要求。
鉴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应“坚持能力为重。
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
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
”[1]
就法学教育而言,其目标应该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实践性、应用型人才。
然而,由于教育观念、物质条件和师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仍然难以较好地实现。
因此,全面调研当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开展的现状,系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模式的建构方案,就显得非常紧迫了。
1、调查项目研究的背景、意义和方法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
法学教育工作者对法律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已经有了诸多的思考,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这些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但是目前来看,已有成果多数是就某一项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进行立论,还缺乏从宏观上思考实践教学体系建构的研究,难言全面。
另外,已有研究还缺乏对每一项实践教学活动在细节上的具体设计,不利于直接指导教学实践活动的实施,难言系统。
(二)调查项目的研究意义
本项研究立基于对全国17所高校学生调查问卷的归类分析,在此基础上发现问题,阐述原因,并提出建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具体方案。
本项目对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建构、实践教学模式的设计和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调查项目的研究方法
1.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法
2.调查问卷设计情况的说明
本项调查问卷命名为“关于高校法学专业法律实践教学现状及实践教学体系建构的调查问卷”。
问卷涵盖了4个主要方面,共包括17个具体问题。
第一组问题包括4个具体问题。
其中第1个问题是“您将来的就业意向是什么”,第2个问题是“您认为法律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是怎样的”,第3个问题是“您认为法学教学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什么”,第4个问题是“您认为法学专业学生需要掌握的是什么”。
以上4个问题均是单选题,意在了解当下学生对于高校实践教学和实践能力培养的一般要求。
第二组问题由接下来的5个具体问题组成。
包括:
第5个问题是“您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主要素质与能力包括哪些”,第6个问题是“您认为法学学生在大学中应该得到训练的实践能力包括哪些”,第7个问题是“通过已经开设的课程,您认为实际增添了哪些方面的法律实践能力?
”,第8个问题是“您还希望增强哪些方面的法律实践能力?
”,第9个问题是“您认为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以上5个问题均是复选题,意在了解当下学生对于高校实践教学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和期望。
第三组问题由第10至第14个问题组成。
其中第10个问题是“目前,贵校已经开展的法律实践教学形式主要有哪些”,第11个问题是“你参加这些实践性教学的原因是什么”,第12个问题是“您觉得现在的实践教学课程设置能满足您对实践能力训练的需求吗?
”,第13个问题是“您认为在教学实践中对您实践能力培养效果较好的是哪些”,第14个问题是“您认为贵校法律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通过以上5个问题的设问,意在了解调查对象所属高校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的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侧重于“实体性”方面。
。
第四组问题由第15至第17个问题组成。
其中第15个问题是“您认为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开设实践教学课程”,第16个问题是“您希望实践课程在全部课程中所占的比例是多少”,第17个问题是“你认为在以下哪些机关实习效果最好?
”。
意在了解学生对法律实践教学起始时间、应占课时分量等“程序性”问题的看法。
3.调查对象基本情况和调查问卷回收情况的说明
本项调查涉及全国17所高校。
为统计研究的方便,我们将这17所高校分为四档。
第一档高校是部属全国重点大学或在全国有一定办学影响力的大学,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郑州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
第二档高校是省属重点大学,包括曲阜师范大学、烟台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东华理工大学、西南石油大学;
第三档高校是地方本科院校,包括xx学院和潍坊学院;
第四档高校是隶属于高校的二级学院,主要调查了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
本项调查共发放问卷105份,其中第一档高校回收31份,第二档高校回收28份,第三档高校回收30份,第四档高校回收10份,共计回收99份,回收率为94.3%。
二、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一)对第一组问题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表1大学生就业意向调查统计表
第一档高校第二档高校
第三档高校第四档高校
表1中的四组饼状图分别展示了四档高校关于“大学生就业意向”的统计结果。
很明显,毕业后到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是法科学生的第一选择,这一比例在第一档和第二档高校均是52%,在第三档高校是63%,而第四档则高达80%。
另外,由于门槛相对较低,所以律师工作也是法科学生就业的重要备选。
当然,公司法务也是一个比较可欲的就业途径。
以上3个选择构成了法科学生就业的主要意向,在第一档高校,选择这3种就业意向的学生占调查对象的71%,这个比率在第二档高校是65%,第三档高校是93%,第四档则是90%。
相对而言,到高校中从事学术工作并不是一个广受欢迎就业选择。
表2法律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调查
很重要,应该突出强调
重要,应该课堂教学与实践能力培养并重
不很重要,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
不重要,不需要列入教学计划
合计
第一档
12
16
3
31
第二档
9
19
28
第三档
15
30
第四档
2
5
10
38(38.4%)
55(55.6%)
6(6%)
0(0%)
99
从表2可以看出,所有被调查对象都否定了法律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不重要”的选项。
在99名受调查对象中,也仅有6名选择了“不很重要”。
而其中有38人选择了“很重要,应该突出强调”,占38.4%,55人选择了“重要,应该课堂教学与实践能力培养并重”,占55.6%,两者合计约占94%。
可见,绝大多数同学期望高等教育能够“内外兼修”,兼顾好校内的课堂教学和校外的实践锻炼。
表3法学教学培养目标的调查
理论型人才
实践型、应用性人才
理论实践复合型人才
3(9.68%)
20(64.5%)
8(25.2%)
1(3.57%)
14(50%)
13(46.4%)
11(36.7%)
19(61.3)
3(30%)
7(70%)
4(4%)
48(48.5%)
47((47.5%)
表3的统计结果表明,在99名调查对象中仅有4人(占4%)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理论型人才”,其中3名来自第一档高校,1名来自第二档高校,在第三档高校和第四档高校学生中无人持此观点。
从第一档高校到第四档高校,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实践型、应用性人才”的比例依次为64.5%、50%、36.7%、30%,呈现逐渐递减的趋势,总人数为48人,占48.5%;
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是“理论实践复合型人才”的比例依次为25.2%、46.4%、61.3%、70%,呈现逐渐递增的趋势,总人数为47人,占47.5%。
两者人数共计95人,占被调查对象的96%。
这表明学生普遍期望通过大学阶段的学习过程,实现学有所为、学以致用的实用目的,而成为纯粹的理论型、研究型人才显然不是大学生们的普遍追求。
表4法学专业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技能调查
学科基本知识
学科前沿知识
法律职业技能
学科知识与职业技能相结合
21
4
24
1
29
6
84
表4统计表明,在法学专业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技能调查中,大多数学生认为应该学科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并重,共有84人勾选此项,另有9人认为应该侧重掌握“法律职业技能”,两者占了绝大多数。
勾选“学科基本知识”和“学科前沿知识”的被调查者居少数。
可见,从“好就业、就好业”的角度出发,学生更加期望掌握较为扎实的法律职业技能,实现毕业即就业。
(二)对第二组问题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表5法科学生应具备的主要素质与能力调查
品德修养
自学研究能力
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
外语应用能力
沟通交往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
团队精神
社会问题意识和关注社会的情怀
法律实务工作能力
26
11
17
7
22
8
25
14
18
13
23
78
43
76
74
37
64
72
表5表明了被调查学生对于法科学生应具备的主要素质与能力的认识。
在如图表所示的9项素质与能力中,“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沟通交往能力”、“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品德修养”均被勾选70次以上。
可见,锻炼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是学生在大学阶段的一个重要的期望。
表6法学学生应该得到训练的实践能力调查
法律法规熟悉、掌握的程度
法律理念、原则的掌握和运用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案例分析能力
法律文书撰写能力
合同审查能力
初步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79
58
55
33
54
表6表明了被调查学生对于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应该得到训练的实践能力的认识。
在总共8个选项中,“法律法规熟悉、掌握的程度”和“案例分析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三个选项均被勾选70次以上,普遍受到同学们的重视,而这些正是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基础。
表7学生在大学阶段实际得到训练的法律实践能力调查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法律文书撰写能力
初步的综合法律实务能力
以上能力均无明显提高
65
68
38
表7是对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能够实际得到训练的法律实践能力的调查。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两项被认为在大学阶段实际能够得到较好的训练,这两项能力均可以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来得到提高。
从调查结果来看,受访者认为与法律实务活动联系相对更加密切的“法律文书撰写能力”、“合同审查能力”和“初步的综合法律实务能力”得到训练的情况并不理想。
而且,有11位同学明确表明表7所列诸项实践能力“均无明显提高”。
看来,大学阶段法律实务方面的训练还是比较薄弱的。
表8法科学生希望增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调查
其他
42
35
57
47
52
表8的统计结果恰好可以与表7的统计结果相互印证。
表7中没有得到较好训练的项目正是法科学生希望通过大学阶段学习得以增强的能力,主要包括“法律文书撰写能力”、“合同审查能力”和“初步的综合法律实务能力”等等。
表9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调查
教学与实际脱节严重
教学内容陈旧
教学方法落后
教材建设落后
培养模式单一,不能因材施教
与实务界缺乏交流
招生规模太大影响培养质量
66
36
49
70
表9的统计结果表明了当下高校法学教育中实践能力培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实务界缺乏有效交流”、“教学与实际应用脱节严重”、“培养模式单一,不能因材施教”等是三个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
这折射出了传统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的“教是教,用是用”、“学的用不上、用的学不着”、“工作后再现学现卖”等严重问题。
(三)对第三组问题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表10各高校已经开展的法律实践教学形式调查
毕业实习
模拟法庭
法律诊所
法律服务(援助)中心
社会实践
开设法律实务课程,课堂讲授实务知识
观摩庭审
其它
27
86
表10统计了当下各高校已经开展的法律实践教学形式。
其中“模拟法庭”、“毕业实习”、“法律诊所”是比较普遍地开展起来的教学实践活动。
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在一些高校也有开展。
而“社会实践”、“庭审观摩”则勾选较少。
这一统计结果表明,一些法律实践教学活动已经切实开展起来了,但形式还不够丰富多样,而且还未能根据各年级学生不同的学习情况,构建起内容丰富、环环相扣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
表11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动因调查
为了修学分,不得不参加
出于兴趣和好奇
想学习知识,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22(71%)
27(96.4%)
25(83.3%)
9(90%)
83(83.8%)
表11表明了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主要动因。
从统计结果来看,各档高校学生基本都是怀着“想学习知识,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的愿望和初衷来参与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
在总共99名受调查对象中,共计有83人勾选此项,占被调查对象的83.8%。
可见大学生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的愿望是迫切的,对于法律实务能力重要性的认识也是清楚的,学习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
表12法律实践教学课程设置能否满足实践能力训练的调查
完全满足
基本满足
基本不能满足
完全不能满足
14(45.2%)
15(48.4%)
2(6.5%)
16(57.1%)
9(32.1%)
3(10.7%)
12(40%)
15(50%)
3(10%)
4(40%)
5(50%)
1(10%)
46(46.5%)
44(44.4%)
9(9.1%)
表12是对各高校法律实践教学课程设置能否满足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要求的调查。
从第一档高校至第四档高校,认为“完全满足”的为0人,认为“基本满足”的比率分别是45.2%、57.1%、40%、40%,认为“基本不能满足”的比率分别是48.4%、32.1%、50%、50%,认为“完全不能满足”的比率在第一档高校是6.5%,在第二档高校是10.7%,第三档和第四档高校中这一比率均为10%。
可见,学生普遍地对当下高校法律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和教学效果持不完全满意的态度。
在所有99名受访学生中,有接近一半的同学(46.5%)“基本满意”,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者(53.5%)认为“基本不能满足”或“完全不能满足”。
表13法律实践教学项目对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调查
观摩庭审
法律诊所或法律服务(援助)中心
课堂讲授实务知识
20
44
61
表13列明了学生对诸项法律实践项目教学效果认可度的调查,该题要求受访者勾选出效果最好的3项。
在所有99名受访者中,有61人认为走出校园去直接参加“法律社会实践”效果较好。
有49人勾选了“法律诊所或法律服务(援助)中心”这种立基校内、面向社会的实践教学形式。
44人勾选了“毕业实习”,这同样是一种校外实践形式。
42人勾选了模拟法庭。
通过课堂讲授来学习法律实务这种“纸上演兵”的实践教学方式是学生最不认可的,仅有9人勾选此项。
可见学生门还是更加倾向于走出校门,密切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亲身观摩法律实务活动,接受实战的历练。
表14高校法律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调查
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不健全
实践教学程序不规范
双师型教师较少,指导教师实务能力欠缺
实践教学场所不能满足需要
32
表14调查了当下高校法律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个复选题。
根据图示可知,有55人勾选“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不健全”,43人认为“实践教学场所不能满足需要”,32人认为“双师型教师较少,指导教师实务能力欠缺”,27人勾选“实践教学程序不规范”。
可见,当下高校法律实践教学开展存在的问题依次为课程设置问题、教学场所问题、师资问题和实践教学开展规范性问题。
(四)对第四组问题调查结果的统计与分析
表15法律实践教学课程最佳起始时间的调查
大二第一学期开始
大二第二学期开始
大三第一学期开始
大三第二学期开始
大四第一学期开始
大四第二学期开始
33(33.3%)
28(28.3%)
30(30.3%)
表15反映了法科学生对于何时适宜开始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意见。
各档高校的受访者基本都认为应该在“大三第一学期”甚至更早就开始法律实践教学课程。
具体来说,在全部99名受访学生中,有30人(占30.3%)认为应该从“大三第一学期”开始,28人(占28.3%)认为应该从“大二第二学期”开始。
出乎预料的是,有33人(占33.3%)认为应该从“大二第一学期”就开始。
这一结果与我们的预想有不小距离,我们原认为学生会更加期望在学习了主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且完成英语四级考试之后再开始法律实践课程,但学生们显然希望更加提前一些。
根据这一情况,可以考虑在大二第一学期开始即安排一些观摩性或调查性的法律实践活动,操作性的教学实践活动可以留待学习了主要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后再进行。
表16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