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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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情况;

14.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职业危害书面告知与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15.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应急设施设备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并取得实效,县安监局成立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岳忠华任组长,县安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曦任副组长,成员为县安监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职业健康科),负责专项整治日常事务。

五、时间与步骤

(一)整治时间

两年时间(2012年4月—2013年12月)。

(二)整治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4月-5月)

各乡镇安监办和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动员会,全面动员部署。

于5月20日前,将本乡镇(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书面报送县安监局职业健康科(附电子版)备案。

2.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12年6月-12月) 

纳入专项整治的企业要按照有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要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此期间,结合职业健康普查工作,切实摸清掌握纳入整治企业的现状情况,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7月20日前,各乡镇安监办将纳入本乡镇专项整治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汇总制表报县安监局职业健康科备案。

3.检查复查和整改提高阶段(2013年1月-年8月)

各乡镇安监办组织相关力量和专家对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

纳入整治的企业要针对检查督查中发现和指出的问题,落实资金和人员认真进行整改和提高。

在此期间,县安监局将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4.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2013年9月-11月)

县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前一阶段提出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验收。

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停产整顿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同时,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按照《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衡量目标完成情况,并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报告以书面的形式报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乡镇安监办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县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县2012年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要点,切实加强职业危害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全面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职能,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各乡镇安监办和有关用人单位要结合本乡镇、本单位的实际,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依法实施整治。

要把整治工作与促进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管结合起来,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跟踪督查,狠抓落实

各乡镇安监办职业健康监管人员要对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督查和指导,尤其是要加强转段前的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个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

县安监局职业健康科也将经常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和不断深化,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建立长效机制,逐年改善作业环境 

县安监局职业健康科和各乡镇安监办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全面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将经常进行依法采取现场暗访、实地抽查、资料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提高认识,切实承担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附件:

1.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木制家具(门业)职业危害预防指南

4.机械制造与加工企业职业防治指南

5.建材行业生产企业职业卫生防治指南

6.制鞋企业职业危害指南

主题词:

职业安全专项整治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3月19日印发

-44-

附件1

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整治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2012年月日

类别

序号

企 业 名 称

主要

产品

触害

人数

主要危害因素

是否申报

2011年度

销售额(万元)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指南

1石英砂工艺流程

石英砂分为干法生产和水法生产两种;

其工艺流程一般为:

粉碎-分离-粗选-精选-风选-收尘等。

1.1干法生产石英砂,主要设备有磕石机、粉碎机、振动筛等。

其工艺流程为石英石矿料经过磕石机加工成较小石料,石料再经过粉碎机加工砂粒,然后经过振动筛筛分,在筛分过程中利用磁铁棒和排磁铁除铁,然后分装完毕入库。

1.2水法生产石英砂,主要设备有磕石机、石碾、烤房、振动筛、水路系统等。

其工艺流程大致如下:

石英石矿料经过磕石机加工成较小石料,石料再经过石碾碾压成砂粒,碾压时不停的加水,水带着砂粒流入沉淀池内,再把沉淀池内的砂粒运入烤房烘烤成干砂粒,然后再经过振动筛筛分,在筛分过程中利用磁铁棒和排磁铁除铁,然后分装完毕入库。

2职业危害因素

表1干法石英砂加工企业各岗位及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分布表

所在工段

工种

工作范围及内容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1

投料口

投料工

开铲车进行投料

矽尘、噪声

2

成品包装

包装工

对成品石英砂进行接料包装

叉车工

利用叉车将包装好的石英砂产品入库

3

管理

管理人员

对生产现场进行看管

噪声、矽尘

4

辅助

维修工

对整个车间生产设备维修

5

投煤口

烧煤工

将煤投入窑内

CO、煤尘、SO2(烘干线)

表2湿法石英砂加工企业各岗位及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分布表

投料/转运工

用铲车将原料运至水碾槽/铲车将成品装车转运

原料破碎

破碎工

对较大原料石英石破碎

分离器

操作工

对分离器阀门开关操作,磁铁清洗

3控制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石英砂加工企业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如人工加料、原料露天自然风干等)。

石英砂加工企业在生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用湿法生产工艺。

生产过程应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宜采用视频监控技术集中监控。

输送干石英砂(粉)应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中间转运环节,降低物料落差,缩短输送距离。

烘干企业应优先考虑采用电加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3.1.2石英砂加工企业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设备(如直径2.2米以下的磨机、水膜除尘设备等)。

对于产生粉尘和毒物(烘干企业)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人工直接操作。

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

高噪声设备应设置隔声罩。

3.1.3企业场地应平整、硬化,石英砂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干法不得低于2万吨,湿法不得低于1万吨。

新建企业干法不得低于10万吨,湿法不得低于5万吨。

3.1.4石英砂加工企业应远离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并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厂址距居民区和其他建筑群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评报告书(表)要求确定。

3.1.5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

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生活区之间保持卫生防护距离。

产生粉尘、噪声超过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生产场所必须与有人的作业场所隔离,宜将车间按产生粉尘、噪声危害浓度(强度)分开。

采用高温热源烘干的加工企业其高温热源应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其纵轴宜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夹角不得小于45°

生产车间的厂房面积和厂房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布置和通风除尘的要求;

筛分和包装车间宜采用多层结构厂房。

3.1.6石英砂加工企业的颚破、球磨、锤破、筛分工序应隔离设置,防止噪声和粉尘(主要是游离二氧化硅)的污染。

3.2技术控制措施

3.2.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危害的环节,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除尘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

3.2.2石料筛选不得采用露天作业,应与石料破碎合并进行。

3.2.3粉碎、破碎应采用机械化进料方式。

湿法破碎设备进料口上方应安装连续喷水装置,如果不能完全控制粉尘的产生,应设置半密闭罩,下部排料口应进行封闭,并排风除尘。

干法石英砂进料口应设置成半封闭罩,罩口设置水喷雾装置,下部排料口应进行封闭,并排风除尘。

轮碾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进料方式,宜设置料仓采用自动进料。

转运石料和石英砂的铲车、叉车和行车等设备的操作室应密闭并设置空调。

3.2.4干燥设备排出的含尘气体,温度较高,湿度较大,宜采用湿式除尘器进行净化,若选用干式除尘器,应采用防结露和防堵塞的措施。

其他除尘设施的选择参见附表3。

干燥设备的卸料口、料槽应密闭,在受料端应设密闭罩并排风除尘。

表3石英砂干法加工设备除尘器选用表

生产设备

旋风除尘器

湿式

除尘器

袋式

除尘机组

两级除尘

破碎机

有时用

常用

不用

很少用

袋式输送机

斗式提升机

螺旋输送机

转筒式烘干机

用作第一级

6

平面振动筛

7

吊悬筛

8

包装

9

料仓

3.2.5球磨机应安装在密闭间内,不应漏风,并通过除尘排风保持室内微负压。

球磨进料口和包装口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

3.2.6石英砂筛分房应整体严格密闭,不应漏风,并通过除尘排风保持室内负压。

在设备运转期间严禁未采取个体防护设施人员出入筛分房内。

筛面应密闭,并在受料端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3.2.7石英砂下料口管道保持负压,减少一次扬尘。

包装口应设置局部排风罩,并在后方或上侧排风除尘,排风量依据罩口面积确定,罩口平均风速不得低于1.5m/s。

3.2.8石英砂包装间应配备真空清扫装置,及时清扫室内落尘。

3.2.9输送石英砂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全密闭或上部密闭方式,并设置通风除尘系统。

带式输送机的转运点、末端卸料点,应排风除尘。

3.2.10斗式提升机严格密闭,在下部应排风除尘,当高度大于10米时,上部也应排风除尘。

3.2.11螺旋输送机应密封,还应在适宜位置安装吸风口,保持内部负压。

3.2.12储存干石英砂(粉)的料仓应严密不漏风,应在顶部设置排风及除尘装置,其风量应考虑消除进料产生的瞬时正压影响。

3.2.13通风除尘风道内最低设计空气流速为:

垂直管为16m/s;

水平管为18m/s。

3.2.14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料宜入库,不宜露天存放,若露天存放,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控制措施。

3.2.15石英砂加工企业产品应及时袋装入库,应将袋装干石英砂(粉)储存在专用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

3.2.16采用煤气作为烘干能源的企业,在可能产生泄漏的阀门、管道连接处应根据GBZ/T233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泄漏报警仪。

3.3现场作业要求

3.3.1现场作业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作业开始应先开除尘机组,后启动生产设备。

作业结束应先关闭生产设备,后关除尘机组。

3.3.2厂区内配备真空清扫装置,保持厂区及道路干净、整洁。

3.3.3石英砂加工企业的作业场所严禁住人。

严禁在粉尘作业区饮食、休息。

粉尘作业区应设置具有空气净化增压功能的工作室和休息室。

3.3.4石英砂加工企业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

便服与防护服须分柜分别存放,便于接尘工人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和下班后淋浴。

3.3.5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3.3.6石英砂加工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3.3.7存在高温和一氧化碳等的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暑、防烫伤、防中毒的应急药品和器材。

3.4职业卫生管理与监督

3.4.1石英砂加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防护用品应符合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

特种防护用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标识“QS”、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标识“LA”。

石英砂加工企业应随时检查防护用品是否损坏或失效,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石英砂加工企业劳动者按要求配备防尘服、防尘帽、劳保鞋、防尘口罩;

装载机司机、球磨机岗位工人还需配备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附件3

木制家具(门业)职业危害预防指南

1木制家具(门)工艺流程

木质家具制造主要有以下六道工序:

开料、拼板、加工、打磨、喷漆和晾漆。

2职业危害因素见表4

表4木制家具(门)生产企业各岗位及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分布表

工艺过程及内容

开料

锯、切、刨等过程

粉尘、噪声

拼板

布胶、帖皮、热压、冷压等工艺

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丙酮、乙酸乙酯等

加工

钻孔、铣型、截角、雕刻等工艺

打磨

白茬打磨和喷漆打磨

喷漆、晾漆

调漆、擦色、喷底漆、喷面漆、晾漆等工艺

苯、甲醛、苯胺、二异氰酸甲苯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丙酮、乙酸乙酯、二氯乙烷、二氯丙烷、乙苯、丁酮、苯乙烯、甲醇、乙醇等

粉尘、噪声、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丙酮、乙酸乙酯等

木质家具制造企业作业现场存在的化学毒物,因使用的原、辅材料不同而异,一般可能存在31种化学毒物,其中高毒物质4种,主要是苯、甲醛、苯胺和二异氰酸甲苯酯;

一般毒物27种,主要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乙酸丁酯、氯甲烷、甲醇、丙酮、乙酸乙烯酯、乙酸乙酯等。

3.1.1用无毒、低毒化学品原料代替毒性较高原料。

在不能保证全密闭、无人员接触情况下,原则上禁止使用高毒化学品。

3.1.2合理布局,有毒和无毒作业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3.1.3在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作业。

3.2.1防尘对策:

在产尘加工设备处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干法打磨工作台应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的吸尘装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产生振动和噪声危害设备应采用减振降噪措施。

3.2.2针对拼板、晾漆工段应与其他作业隔离,采用局部通分、整体通风、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毒物浓渡。

为考虑通风效果和节能,局部通风处应半封闭,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风速应为0.5-1.5m/s。

以确保作业场所有毒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2.3喷漆作业必须单设喷漆间。

喷漆间设计应综合考虑排毒、家具质量保障、防尘、节能、环保等因素。

3.2.3.1排风系统:

喷漆间应采用上送下排、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且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的风速不小于0.8m/s。

对于喷漆间有害气体的净化方法主要有:

燃烧法、冷凝法、吸收法和吸附法,从成本、效果综合考虑企业一般采用水吸收法。

排风风机应选用防爆风机。

3.2.3.2送风系统:

采用全新风送风系统,送风量应大于排风量。

进风口应选择洁净地点,进风口应高于排风口,且室外进风口应高于地面2M。

3.3.2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严禁住人。

严禁在粉尘、毒作业区饮食、休息。

3.3.3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

便服与防护服须分柜分别存放,便于接尘、毒工人更换劳动防护用品和下班后淋浴。

3.3.4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3.3.5企业应在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3.3.6针对毒物作业区域应使用相应的红、黄线警示线,并设立紧急疏散通道。

存在高温和高毒特的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暑、防烫伤、防中毒的应急药品和器材。

3.3.7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说明存在的职业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3.4职业卫生管理与监督

3.4.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特定健康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早期发现特定健康损害,避免出现严重危害后果;

发现并处理患职业禁忌证的敏感人群。

3.4.2个体防护

作为辅助手段,个人防护用品可以阻断或减少有害因素进入人体,须为从事开料、拼板、加工、打磨、喷漆、涂胶、晾漆等作业的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要求的口罩、耳塞、护发帽、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

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应根据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的浓度来选择。

具体选择标准附件1个体防护用品选择标准。

附件4

冶金、机械制造与加工企业职业防治指南

一、金属冶炼

金属冶炼包括黑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和有色金属冶炼。

以下主要是针对我市主要涉及的钢铁企业进行阐述。

钢铁工业工艺过程:

采矿-选矿-烧结-焦化-炼铁-炼钢-连铸-轧钢,此次主要针对焦化、烧结、炼铁、炼钢、连铸、轧钢6个过程进行阐述。

1焦化

1.1焦化工艺过程:

备配煤-炼焦-煤气净化-化工产品精制

1.2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及涉及的岗位

1.2.1有毒有害气体

a.焦炉逸散物:

烟尘气中含有粉尘、一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苯及焦油等。

焦炉逸散物主要作业场所有炉顶装煤、推焦、拦焦、熄焦和操作工人。

b.苯及苯系物:

存在于煤气回收和苯精制车间,由于泄漏会涉及各种阀门岗位、泵槽岗位、检验岗位、成品岗位操作活动。

c.一氧化碳(CO):

存在于焦炉作业区,装出炉过程易泄漏大量含有CO的烟尘,涉及推焦、拦焦、出炉、清渣、调火和炉顶装煤、扫炉盖、测温等岗位;

焦炉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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